投稿问答最小化  关闭

万维书刊APP下载

余盛峰:计算法学使法律死亡?|人工智能时代的全球法变迁

2023/7/10 9:49:09  阅读:67 发布者:

新书 |《临界:人工智能时代的全球法变迁》

作者:余盛峰(余成峰),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康奈尔大学访问学者。现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曾任《文化纵横》杂志执行主编。研究领域包括法理学、比较法与数字法。

人工智能、区块链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深刻塑造着当代社会,全球法正在发生范式意义的演变。法律和科技的关系经历重大转变。社会沟通的信息化、知识化与数据化,为法律的代码化、算法化和学习化转型提供了条件。全球数字寡头在新型法律平台重构并主导信息的生产与分配过程,商业、权力与技术形成复杂纠葛,进而带来一系列潜在风险。在新的人工智能时代,中国必须调整法律战略思维,在法律部门重构、群体利益平衡、全球规则主导三个层面加强规划意识。本书在社会理论和全球法视野下重新审视数字革命与法律变迁的关系,从社会系统论、法律全球化、数字法等多重理论视角立新。本书是我国法学界一部讨论人工智能、信息革命和全球法变迁的学术专著,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法律与技术的关系演变

 人工智能的创始人之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司马贺(Herbert Simon)曾宣称:“注意力”和“信任”不能大规模生产,所以不能成为商品。但是,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的技术发展似乎推翻了司马贺的认知: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可以使传统上难以流通与商品化的“注意力”和“信用度”,成为可以批量化生产的流通商品。(可参见王飞跃. 如何认识区块链智能.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2374-1117315.html.

事实上,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是过去二十年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发展的延伸。以数学为主要的思想手段,通过代码/算法,将原子世界全面转化为比特世界。其核心意识形态是:一切事物都可以数学化、计算化、模拟化、数据化。所有技术发展,是要在最大程度上将数量和质量都纳入信息化的轨道,将空间与时间维度进行数据化操作,把意义的社会、事物与时间维度,把一切社会系统、机械系统、生物系统全部打通,让信息成为贯通所有这些系统的元概念。简言之,要让信息成为理解、阐释、处理和支配世界的通用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数据改变了生产资料,人工智能变革了生产力,区块链改造了生产关系,token(通证)取代了货币。

传统社会模式被趋于完全互联的信息化网络深刻改造。零库存、大规模定制、3D打印、灵捷制造、即时生产、全球外包都是典型代表。市场和企业之间的界限在淡化,产权与契约之间的差异被削弱,有形资产的重要性不断下降。跨国巨头、上下游供应商、血汗工厂劳工、消费者和政府监管,生产、研发、营销、仓储、投资、并购,所有原先属于线性经济过程的事物都开始进入平行的协作网络。时代的关键词发生了变化:去中心、共同演化、结构漂移、片段化、功能迁移、自我创生、复杂性、自我迭代、风险控制,而不再是简单的计划、监督、命令、惩罚与压制。

在这一背景下,可以观察到众多现象:其一,复杂性思想、系统论思维、控制论方法的兴起,博弈论、信息论、概率论、统计论、演化论思想,不断取代传统本体论和形而上思维;其二,交叉学科和跨学科发展,人文社科与自然科学、技术工程学的界限不断打通;其三,速度性、效率性和便捷性成为核心指标,一切都为了信息更好更迅速地流动;其四,从人文主义迈向后人文主义,人类不再是衡量一切的价值标准,信息生成和流动速度成为关键,不再只是信息服务于人,人也同时服务于信息。所有这些现象,都聚焦到一个核心问题:即法律和技术关系的演变。在传统时代,技术是工具、客体和对象,技术被认为是“中立性”的,重点是法律如何监管与规制技术;而在当代,伴随技术的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架构成为社会沟通展开的底层装置,成为法律运作的基础设施。

技术显现出愈益鲜明的社会与政治性格。不同的信息技术,不同的代码、算法、加密和共识技术,都开始深刻影响我们的社会和政治结构。技术不再只是被动的客体与工具,不再只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和对象,相反,法律开始内嵌到作为母体(matrix)的技术系统内部。不再是法律单向地规范与治理技术,而是技术也在同时塑造和改变法律所处的宏观环境。套用德国社会理论家卢曼(Niklas Luhmann)的概念,法律系统与技术系统开始成为相互观察的功能系统,法律和科技不再是决定与被决定、塑造和被塑造的关系,法律与科技互为系统与环境,形成系统间或松散或紧密的结构耦合关系。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技术系统的代码有成为元代码趋势,其他社会系统,包括法律系统都开始被“漂移”自技术系统的元代码影响和支配。

文字发明带来了成文法和法典法;铁丝网推动游牧社会习惯法的变革;债务观念与货币发明息息相关;古滕堡印刷术是法律个人化和世俗化的基础;意大利复式记账法促成现代公司法与金融法的出现;格林威治时间奠定了现代法律时间的标准。而晚近以来信息科技的爆发,则对当代全球法秩序形成全方位挑战。首先,是空间维度的变化。传统法律的规范对象是自然世界与社会世界。伴随技术发展,在两个世界之外演化出新的机器世界、人工世界和虚拟世界。法律的空间维度由两个世界转变为三个世界。传统法律只需处理自然、社会以及自然与社会的关系,而三个世界的法律问题尤为复杂。自然、社会和人工世界演化出纷繁复杂的多层次关系,至少包含自然、社会、人工、自然与社会、自然与人工、社会与人工、自然和社会与人工这七种形态的法律问题。其二,是时间维度的变化。从农业时代的循环时间、工业时代的线性时间,迈向信息时代的分叉时间。时间的平行化和分叉化,创造出丰富多元的法律形态,无论是合同形式、财产形态、纠纷类型与纠纷解决方式等。其三,是核心法律概念的演变。诸如法律主体、法律人格、法律行为、财产权类型、侵权责任等概念,都开始出现变化。最关键的是信息概念,以及与信息概念相关的数据、隐私、知识,乃至信用和注意力等概念的兴起。这些概念的核心定义以及相互关系的界定,特别是它们在法律上性质与关系的重新定位,是法理学亟需探讨和解决的核心议题。

过去二十年的互联网时代,主要解决信息的增量和链接问题,此后的发展,则主要是信息的价值化与规范化问题。以往的信息技术,主要着眼信息和知识的数据化。而新的智能技术,则主要关注信息与知识的价值化。这一方面会催生新的技术范式,另一方面也呼唤新的法律规制模式。目前关注较多的大数据法律问题,以及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问题,还主要是传统互联网时代的问题延伸,主要涉及信息数据化带来的各种法律挑战。而信息的价值化与规范化,会进一步深刻改变法律的形态、法律的功能和法律的定义。

二、人工智能与区块链之法

 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是对传统人类概念-关系框架的冲击,法律人格判定的标准,已无法固定在心灵、灵魂、意志、理性这些古典概念。事实上,每个技术时代都需要创设新的法律主体,创造新的社会节点、新的社会流动性和新的社会沟通可能性。在法律历史上,促使自然人与法律人格的分离是一种普遍现象。基于个人理性、意志和尊严的现代启蒙主体与法治模式,其实是特定历史演化的结果。

现代社会和经济的运作有赖法律系统的协助,特别是通过法律人格理论(personality)及其归因技术(例如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等法律概念),为资本主义的顺畅运行奠定了基础,它是近代以北美、西北欧和海洋为中心的世界体系建构、法律移植与贸易殖民展开的基本动力。近代启蒙主义和宗教改革运动,塑造了一种特定的主体形象,它围绕现代人的人格意志与法律行为展开社会行动,并由此创建了现代性的一整套法律框架,在其中,主体和客体被俨然划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

现代世界的法律系统,建立在19世纪以来的福特制大规模劳动生产和大众消费以及福利国家制度的基础之上,由此形成了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与国际地缘政治的法律结构,以保障围绕全方位的商贸往来、资本经济、国家政治以及文教科研展开的全球网络。在这一历史框架下,自然人个体成为社会系统的代理者(agent),个体成为社会系统运作的归因节点。关键是如何利用个体的心理系统和生化能量,围绕所谓利己心形塑现代理性的“经济人”与“法律人”,以动员、挖掘和探索包括南北极在内的所有地球资源。

在法律层面,作为心理-生理上的“人”(homo)不是决定性的,关键是如何取得罗马法意义上的“身份”(status)、“面具”(caput)和“人格”(persona)。核心是取得自主法律人格,获得自我表征与自我描述的能力,实现自我指涉和异己指涉在认知上的协调与统一。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职业团体对法律规则、概念、原则与原理进行发明和重新诠释,建立权利、权力、自由、义务、责任的新型规范框架。其核心任务是将新实体与新秩序在边缘处的生长不断纳入制度化轨道,突破现有秩序演进的上限,提高法律系统的环境适应性,减少法律沟通的障碍,并最终拓展社会沟通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可能性。

因而,虽然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尚不具备“智人”标准的心理机制,但这并不影响人工智能成为“社会行动者”,并作为法律归因机制的赋权主体。易言之,构成社会系统运作和社会沟通的基本单元,实际并不是表面的人类个体或社会组织,而是社会沟通之流通过各种方式(包括法律方式)的主体化归因过程。法律系统借助“法律人格”的设置与规定,对不同个体、组织乃至人工智能进行身份识别、法律赋能与责任归因,配置不同的权力、资格、自由、权利和义务。伴随信息技术的持续演进,可以预见,将形成一个整合了人类个体、机器、团体、组织、行动元的多层次、多中心与多节点的跨领域沟通网络,这将在指数级的意义上拓宽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的演化空间。

当代社会形成了由无数“个人”以及“组织”型构的庞大运作网络,一个由自由劳动者、理性经营者和精明投资者所构成的社会景象。经由创造无数的“个人”,为社会演化提供了充分的冗余性。这些“个人”成为支持现代社会机器运转的基础“线粒体”,提供了不间断社会行动展开反复试验的可能性。在这种背景下,各种类型的“主体”,是承担相应功能运作的社会系统依据自身的“代码”、“程序”与“算法”所构建的沟通“节点”,嵌入在各自独特的社会脉络和历史语境之中。它涵盖了人类文明从狩猎采集到游牧社会、定居农耕、工业革命和信息变革的全部演化历史。

在这一波澜壮阔的演化历史中,法律系统担负着至关重要的功能,它不断创造、改变、确认与协调社会系统的这些“接触点”,通过赋予各类主体不同的法律人格、身份、地位、资格、义务、权利和责任,构建社会系统运作的功能中介与节点,并由此极大提高了社会系统演化的复杂性和可能性。

互为主体的反身性心智结构,构成现代法律主体的内在精神基础。法律人格以及人格与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相互内建与塑造过程,促成各类复杂的法律关系的生成,并带来极为丰富的法律后果。而随着非人类主体和行动元的密集出现,现在则迫切需要新的行动者归因模型与心理学模式,来重新阐释法律主体和法律人格等概念,这深刻挑战了工业时代的财产、契约与侵权法理论。由此带来的法律系统偏好和演化方向的分叉,也将持续改变法律的运作模式。

区块链技术同样带来革命性的冲击。其核心概念,包括加密、共识、信用、秩序、时间、记账、通证等,都将信息技术蕴藏的政治潜力集中呈现出来。

如果说日常世界是时钟秒针的tick(滴答),区块链世界则是“出块”速度的tick(滴答)。比特币“十分钟”的出块设定,其本质是要确定一种去中心化的时间共识,通过确立区块链系统的时间共识,从而把沟通的社会和事物维度不断压缩到时间维度。社会沟通最终转变为围绕时间维度形成的分布式共识。熵是产生这个分布式时钟共识的必要代价,表现为对计算芯片与晶体管的消耗,对全球电力能源和计算力的持续需要。

传统法律,其本质逻辑是通过规范性手段人为构建和维护社会共识,由于无法达成分布式的时间共识,就主要通过在事物(物、客体、物权)和社会维度(人、主体、债权)形成强制性规约来解决共识难题。进入近代社会后,由西方秩序产生的世界时间与格林威治时间,部分解决了时间共识问题,但此种全球化的时间共识,仍然存在民族国家(国际法)、权力腐败(公法)和市民分化(私法)等各种障碍。

晚近以来,各种信息技术的演进逻辑,实际就是要不断减少社会沟通在时间维度形成共识的成本,并由此规避社会和事物维度的共识成本。信息时代的社会沟通,不断向时间的维度进行收敛,沟通的事物与社会维度则逐渐边缘化。由于沟通的事物和社会维度的坍缩,人类主体在社会沟通层面的意义特殊性也被弱化,历史逐渐进入一种跨越自然、社会与机器世界的无差异沟通。

因此,沟通的多维化、数据化、游戏化、虚拟化、信息化、平行化,奠定了区块链系统出现与演化的动力和背景。沟通的无差异化与时间化,导致意义的扁平化和数据化。社会结构出现块状分化与平行分化的特征,并可能逐步告别卢曼意义的功能分化社会,进而形成一系列分布式的块状沟通系统。

而法律的去社会化、去事物化和加速的时间化,其逻辑结果可能就是法律的数据化、代码化与算法化。法律不再承担维持全社会规范期望的功能,法律也可能不再是民族国家和世界时间意义上的法律,而是分裂为各类个人化、私有化、封建化、平台化、区块化,并以时间维度中心的法律系统。这是一种奇特的既具备世界性特征又呈现块状化运作的法律系统。

三、信息资本主义与知识产权

 18世纪以降,我们目睹了工业资本的大规模积累和财富暴增,这在两个世纪内带来各法律领域的全方位变革。而在进入新世纪之后,信息技术革命迅速推动了知识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兴起,各类新型财产和资本形态出现,它甚至呈现比18世纪工业革命更为惊人的规模与影响力。

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工业资本主义利润链条的核心是控制生产流水线和大众市场,而信息资本主义的竞技场则是研发创造、利基市场、风险控制、专利保护、版权转让与司法诉讼。特别是通过在整个产业链中进行知识/信息产权的布置和安排,引入相关法律规则与标准设定,通过创设、主导与把控相关法律议题和议程,经由法律的“无形之手”控制与垄断核心利润。重点在于,打造一个在全球尺度运行的资本和法律空间结构,构建中心、半边缘与边缘的差序格局,采取各种途径,最大程度降低各类资本在全球流动中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

信息技术革命对知识信息的传播模式,并对社会生产、分配、交易与消费的传统形式带来了深远冲击,从而召唤更为精致的法律规范机制。在进入信息资本主义时代,经济学的稀缺性已逐渐转型为一个功能性概念,主要不再是通过具体劳动圈占有限物质客体的意象。它不需要物理上的占有和控制,不再只通过传统的劳动概念进行价值创造。作为抽象物,信息/知识只有在“流动性”中才能最大程度发挥效用。资本逻辑颠倒了信息/知识的生产过程,换言之,信息资本主义对经济稀缺性的构建与运作,已经摆脱古典知识产权围绕“创作者”和“发明者”展开的形式,与稀缺性构造有关的法律技术已变得更为纯熟与精巧。

“自然时间”不是确认信息/知识创造归属的依据,相反,主要通过“法律时间”的决断来确立信息/知识产权的边界。在进入19世纪后半叶之后,经济系统、法律系统、技术系统和艺术系统呈现加速的结构耦合与结构漂移趋势,“知识”越来越多地变为“信息化”和“数据化”的对象,知识的“本质”不再是核心问题。在这种演化趋势下,信息和知识不断纳入不同社会系统的代码逻辑及其特殊的功能运作过程中,知识不再只是知识,而变为不同社会系统功能评估和程序性授权的对象。而法律系统也主要不关注知识/信息的“使用价值”,而主要聚焦它们的“交易价值”。

资本主义的“知识”流通转变为“信息化”和“数据化”的形式,可以自由分解,灵活组合与移动,并紧密配合于法律系统的运作与认证过程。经由这种机制,不断容纳新的信息和知识财产形式。概言之,当代法律主要关注信息的组合、区分、确权与控制,其规范对象不是以往相对简单的个人智力成果,而主要是各类复合化、投资化与结构化的信息商品。关键是如何通过法律系统的代码机制,通过产权的规范形式,干预和支配整个信息生命循环周期。财产确权的重点不是具体占有特定的物质,更重要的是精准和即时性地调控相关的法律环节。

作为一种新财产形态,信息财产从特定的自然与社会语境中抽离出来,摆脱物质载体的局限,从而获得最大程度灵活动员和普遍扩展的可能性。财产形态的知识化、数据化与信息化,给整个法律系统的代码化、算法化和学习化转型奠定了物质基础。财产不再必然镶嵌于特定的自然或社会网络,而首先隶属于由货币编码的经济系统,进而也被纳入以代码与算法为基本操作手段的特定技术系统。这正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经历重大转型的内在依据。

新技术革命带来生产、分配、交易和消费模式的深刻改变,而由知识/信息派生的利益分配与规范确权,则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结构性调整的要求。财产形态越来越呈现无形化、信息化和数据化的特征,各类知识/信息/数字产权通过各种标准化设定在全球范围广泛流通。法律的规制重心不再是所有权意义上的获得和占有,也不是传统民法的契约或侵权原理,更关键的是例如市场准入、投融资体系、服务行业规则、知识产权、产业标准与风险控制。其核心目标是提供统一、通用和结构性的经贸法律框架,以消除阻碍资本自由流动的所有因素,从而实现全球化深度整合与广度开发的全面提升。

信息资本主义的主要关注点不是知识的创造,也不是知识生产和分配的问题,而首先围绕利用知识、数据与信息展开的企业竞争。核心国家集团和跨国公司资本通过正式与非正式的谈判手段,通过表面中立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框架实现其利益。在金融资本与智力资本的支持下,全球信息寡头在新的法律平台上重组并主导了超国家层面的信息生产和消费过程。

跨国公司通过知识资本化组合,经由资产并购、共同持股、战略联盟、相互授权等形式占据大量的核心信息资产,重新确立了信息世界体系的范围和结构。信息资本主义的竞争逻辑不仅改变了当代跨国公司的架构与运作方式,而且也改变了企业寡头采取的传统法律策略。从知识信息化到信息数据化再向数据商品化的不断变化,推动“知识”持续转化为具有资本相关性的“信息”和“数据”。而在这样一种“知识”“创新”经济发展中,跨国公司法务部门以及延伸的跨国律师事务所,其地位就和“研究与开发”部门同样重要。

四、技术风险与法律全球化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互联网技术、后工业经济、金融新自由主义与法律全球化进程形成共同演化趋势,推动人类社会从围绕物质资源的争夺,转向有关知识与信息的竞争。伴随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的崛起,世界正在型构一个由人、物和信息组成的全面网络。虚拟产权不断冲击传统的有形财产原则,持续瓦解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民族国家法律体系,改变马克思描绘的资本/劳动二元逻辑,进而生成法律全球化的新型治理模式。经由知识/信息层面的深度开发和合法化进程,资本力量深刻转变了福特主义-民族国家背景下塑造的法律范式。

全球信息化的秩序编织,通过管道、机器、终端、电子港、连接埠等中介,借助法律系统的持续运作,不断创造新的全球联结、城市空间与信息文明秩序。法律客体和法律主体,社会行动者与财产对象全都进入时间性和流动性的运行平台,资本也被纳入信息沟通的频道。新的法律范式必须适应耦合性、流动性与暂时性这些时代特征。

作为“规模经济”(economy of scale),福特主义关涉主体和物质的大量聚集,侧重于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的争夺。其法律范式着眼于当下,其产权在时空层面高度确定。而作为“范围经济”(economy of scope),信息资本主义必须即时动员各种知识、符号与数据,资本竞争围绕“原型”创新展开。这一背景下的法律范式,其重点是关注时间上的未来,其财产形态也具有高度流动的特点。

技术、科学、研发、传播、艺术、娱乐在今天都已深深卷入全球化的网络,包含光电线缆、代币、深度神经网络、计算芯片、无线射频识别、生物计算、实时监控、二维码、工业机器人在内的技术元素,乃至知识、数据与信息的存储、调用和交易,也都进入全球实时运作的网络之中。其基础动力就是知识、数据和信息的全面循环与流通。物联网、虚拟现实、智慧城市、智能手机,以及各种类型的生物识别和数据传感设备,都推动以往主要借助物质形式呈现的商品不断无形化、数字化与数据化,从而推动法律范式的进一步转变。

传统财产法概念立基于土地和自然的属性,人通过劳动与立法支配“自然”,形成人法与物法的二元结构。但是,信息革命破坏了主体和客体的二分法基础。各类“主体”与“客体”经由信息化和数据化过程,被纳入基于时间维度运作的网络化结构。作为“形的编织者”(Weavers of Morphisms),法律对各种“类客体”与“类主体”进行分类、确认、沟通、传递和协调,以推动建立一种新型的“产学研共同体”(University-Industrial Complex)与“数据工业复合体”(Data-Industrial Complex)。

各种跨国家、超国家、区域性、亚国家机构以及全球网络和社会功能系统已经形成多元化的法律演化秩序,它们通过多层次、多节点、多中心的产权与合同关系逐渐包围民族国家。而大量疑难案件的频繁出现和传统人权机制面临的困境,都表明了传统法律范式在信息化、数字化与全球化趋势中遭遇的严峻挑战。

法律不再局限于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法律的非主权化通过各类分布式、学习性和算法性数字技术驱动。易言之,算法机制开始演化生成各类“私人定制”的“法律”。在此背景下,法律不再仅仅是借助国家暴力威慑让人“不敢违法”的形象,与此同时,出现由各类算法与代码驱动的令人“不用违法”或“不能违法”的现象。传统的公法/私法二元框架伴随国家、技术与市场机制的深刻转型而发生蜕变,民族国家作为法律机制的运行平台,也开始被各种新的全球化、超国家、跨国家、地区性、平台性、区块化、部落化、虚拟化的机制替代。如果说,传统法律依托的是通过回溯历史来规范当下进而稳定未来的制度技术,现在,它则开始转向各种基于推断性、预测性和模拟性的治理技术。

必须看到,脱离主权国家管控的技术力量已经对各国民众的平等和自由带来深远影响。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就极易被大平台公司“俘获”,这些公司利用信息基础设施的先天优势,在人工智能产品设计、开发和应用中,写入一系列更有利自身利益的代码与算法。技术/信息/知识上的高度不对称经由各类信息基础设施的放大,扩散到各种数字化信息中介之中。这些信息黑箱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任何时间点启动监视与干预。伴随法律的“算法化”和“计算化”,传统法治原则也陷入危机。

因此,当前迫切需要依据新的技术条件重新评估所有传统法律规范与价值,并且,这些评估和反思,也要通过相应的代码与算法技术,嵌入更为强大的对抗性技术架构中,进而形成相互激扰、学习、选择、适应和制衡的机制。而法律理论探索的重心,也应当包括有关技术与社会的共生演化关系,以及不同技术范式和具有解放潜力的政治法律模式之间的组合关系。为了保护暴露于技术力量无限扩张中的“血肉之躯”,为了更好捍卫人类尊严,我们必须依靠新的技术范式与技术伦理的发展。而新的法律范式也不可能通过处于中心和顶点的政治权威进行设计。唯有伟大的法律与社会运动,才有可能刺激和推动已经自成封闭趋势的技术范式的转变。

五、计算法学与法律的死亡

 人类法律起源于原始的占卜,占卜创造了最古老的语言文字,吉/凶就近似法律的法与非法代码。占卜在人类文明早期承担了近似法律的功能。当矛盾纠纷难以决断,解占者(类似法官)通过各种仪式操作和神意解读,最终做出“法律”意义的“判决”。“吉和凶”亦即“法与非法”。事实上,直到现代社会,法律与占卜所共同采用的规范化技术并没有在根本上改变。法律始终经由对社会不学习的功能态度来维持规范性期望的稳定,从而实现法律系统的独特社会功能。

简言之,法律是一门特殊的人类治理技艺,它将法律系统的内部学习以及对社会的不学习态度进行了特殊结合,从而最大程度维持社会规范期望的稳定。然而,伴随人工智能和机器深度学习的发展,当法律算法化与代码化,当机器学习能力快速提升,当机器学习成本急剧下降,法律曾经承担的独特社会功能就开始受到挑战。

二战期间由诺伯特·维纳(Norbert Wiener)与克劳德·香农(Claude Shannon)推动的控制论和信息论革命,它们的基本原理是信息传输的保真度,以及有关信息控制与反馈的数学理论。概言之,要在随机性之中建立特定的离散数学模式,建立信道、噪音、运动轨迹、脉冲频率的数字相关性,通过信息技术的自递归描述、预测和导引,试图将所有问题都转变为运用算法、代码、程序进行操作的二阶或多阶控制问题。当可以通过操作数据规则(例如指令集、元胞自动机、编程语言),根据某些程序模拟待解决问题的数字模型,那么包含法律问题在内的规范领域(ought),也被认为可以通过概率计算、参数设计、模型构建、仿真模拟、样本更新、模块调整等技术手段,将其转变为可以编程、解码、设计、预测、干预与控制的事实问题(is)。

传统法律是通过稳定社会规范期望来实现法律的社会功能。在意识形态上,它建立起对法律规范封闭运作的信心,因而,只需要通过一组二元代码(“合法/非法”)执行运作即可。法律的运行旨在与日常经验和效果反馈拉开距离。法律系统在认知上虽然是开放的,但其运作却是封闭的。然而,机器学习的逻辑与之不同,它形成了一个学习性的网络,该网络结构通过各种技术装置,例如虚拟帐户、大数据分析、智能算法、评分体系,持续对各类主体的行为和行动进行实时追踪、识别、认证、评估与反馈。这与传统法律机制形成鲜明反差,法律使用固定的文字符号系统来维持规范性期望的稳定,而机器学习乃是自我适应、自我迭代和自我完善的机制,它使用当前操作作为下一指令的基础,并基于实际状态而不是规范预期作为策略决断的依据。易言之,机器学习是基于统计学的随机控制,而法律则是聚焦逻辑确定性的规范技艺。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人类法律正经历从小数据-大定律的牛顿模式向小定律-大数据的默顿模式(Robert Morton)转变的趋势。传统法律范式是基于牛顿的经典力学模型。它依据统一的“大法则”规范各类“小事件”。它必须人为简化和化约各种复杂场景,集中化简社会沟通的社会、事物与时间维度的复杂性,从而实现韦伯所构想的法律自动贩卖机理想。而智能机器的深度学习则依据特定的语境、场景和实用的需要,从海量“大数据”中随机提取与生成专门的“小法律”,以实现自反馈调控。在这种情形下,“小法律”既具有规范性,又具有认知性的特征,通过给定目标建立相应变量及其变化概率,并模拟包含一系列参与者和交互规则在内的具有动态调整特征的法律模型的建立,以同时达到事实描述、行动预测与未来指引的功能。

越来越多的虚拟性、实时性、数字化、信息化的娱乐、社交、支付等场景,都必须依靠更为智能的技术与法律调控机制。因为场景不再是以往的固定物理地点,而是可以随时变换,甚至依据每一个参与者需求而灵活更改的“设置”,因此,所需要的“法律”也就必须具有灵活动态调整的潜力。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实现验证、合规、授权、归因与归责等功能。如果说,传统法律以其规则可以普通和统一适用于一切场景为前提,要求一切场景都根据书面化命令进行确定性和一致性规制。那么,人工智能技术的崛起将首先瓦解法律的命令性、普遍性、确定性、成文性和统一性的特征。

我们正迈入风险社会,所谓风险,通常不止于当事各方,单纯的事后监管也极易导致无法弥补的后果。因此,法律必须逐步达到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学习能力,可以提前甚至实时进行反馈调节,这推动一系列新的实验性治理与学习性机制在法律中的应用。新的法律形态根据新信息和新环境,在认知意义上持续进行自我调整与迭代更新,从而更好适应外部变化和潜在风险。

现代法基于以固定文本为中心的印刷文化。法律是客观、外在、中立、固定的规范权威。然而,当人机深度融合,当人与机器彼此内嵌、相互牵连和塑造,我们已难以借助静态的法律规范来规制新的行动者关系。单纯依靠固定化与书面化的法律文本已不敷使用。在新的人工智能时代,特定场景和语境都要求重新定位资源的分配以及关系的划分,技术与社会发展都要求更具学习潜力的法律机制来适应这些变化。

六、法律范式变迁与中国的自我革命

 从农业时代到工业时代再到信息时代,法律范式都经历了深刻演变。农业时代产生了轴心文明时期的法律范式,工业时代形成了资本主义的现代法范式,那么,信息时代将形成何种意义的法律范式?这已然成为当代法理学和法哲学的核心命题。

互联网领域存在一个尤为重要的演化规律:去中心化与中心化的交替发展,去中心化和中心化技术构成持久的冲突与竞争。如果说,过去十年间互联网世界呈现明显的集中化趋势,那么现在则尤其需要新的反制性力量。互联网需要新的技术范式发展,以改变过去十年间中心化集中的趋势。人工智能技术同时带来中心化和去中心化两种潜力的可能。如果说,古代法是粗暴的权力中心化加散沙式的民间去中心化;现代法是强大的国家中心化加自由的社会去中心化;那么人工智能时代的法范式,则一方面是一切都可以被智能技术追踪与计算的中心化,另一方面是依托智能技术的去中心化趋势的并存。

法律在其中将发挥何种功能和作用?当技术系统成为所有社会系统的底层架构,法律可以继续承担何种使命?为了对抗和制衡技术的元代码化趋势,法律是否必须“升级更新”,来抑制技术系统过度的自我扩张趋势?重要的是,要从技术系统自身的演化逻辑出发,将技术作为独立的社会系统重新认知,考察它作为系统的内在运作逻辑及其演化趋势,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结构与政治影响。按照技术系统内在的逻辑,同时从技术系统内部和外部构建一种权力制衡的机制。

19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是通过对同样作为大陆法系的台湾地区、日本与德国的法律移植完成的,这一立法运动紧密配合于中国的工业化进程以及与之呼应的国际大循环战略。主要借助对大陆法系民商事制度的移植,为刺激、调动和整合中国的土地、资本和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保障,从而推动了主要围绕实体商品经济活动而展开的市场建构过程。换言之,在改革开放这一历史阶段,主要倚重大陆法系展开法律移植活动并不是历史的偶然,近20年来中国如火如荼的“世界工厂”发展模式,最关键的就是要求在实体商品制造、销售和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大陆法系遵循以“物”为核心范畴的罗马法传统,其根本逻辑是围绕“有体物”,经由物权和债权制度创建规则体系。事实上,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正是通过这一经典的私法范式为其提供原始的产权逻辑与物权理论。而围绕这种“有体性”的物权理论,进一步建立了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在内的“物权法定”原则,确立严格的“一物一权”理论,财产的占有、收益、使用与处分都是紧密根据这种有形、确定、实在的“物”的形象进行运作。易言之,改革开放时期,特定法律主体占据特定财产客体的法律意象牢固支配着中国法律的想象力。

正如前述,当代全球经济的竞争重心正从有形的“物质”转向无形的“知识/数据/信息”。产权概念的本质不再是有形财产的绝对控制和占有,在新经济形态下,财产实践更需要的是无形的“权利束”(a bundle of rights)概念,它指向一系列更为精细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在新的人工智能时代,中国必须重新设计法律发展战略,在重构法律体系、平衡群体利益、主导规则制定三个层面增强前瞻意识。

在新的临界时刻,我们需要洞悉全球法秩序演化的内在趋势,集合国家和精英集团全面转变法律战略视野。特别是,要积极参与信息法领域全球问题的议程设定,争取法律规则主导权,这比单纯的科技发展甚至更为重要与紧迫。全球化加速已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在严酷的历史演化中,国家的力量将变得更为突出,竞争最终是国家体制的竞争。而所有这些,最终都将取决于中国自我革命的勇气。

 

一、法律与技术的关系演变

二、人工智能与区块链之法

三、信息资本主义与知识产权

四、技术风险与法律全球化

五、计算法学与法律的死亡

六、法律范式变迁与中国的自我革命

第一章 从老鼠审判到人工智能之法   

  一、老鼠审判与法律人格

  二、行动元与混血体

  三、非人主体与智人中心论

  四、人工智能与法律主体

  五、AI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第二章 法律的“死亡”: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功能危机  

  一、法律的独特功能:深度不学习与规范性期望

  二、智能机器社会的崛起:小法律、实验法、区块链和智能合约

三、机器学习之后:法律功能的蜕变及其效应

四、法律死亡的危机:在认知性与规范性之间

第三章 全球信息化秩序下的法律革命   

、引言

、全球信息化秩序的法律客体革命

、全球信息化秩序的法律空间革命

、全球信息化秩序的法律时间革命

“无差异的差异化”秩序

第四章 互联网宪法政治的生成、演化与挑战  

一、作为当代世界秩序隐喻的互联网

二、互联网宪法政治与国家宪法政治的异同点

三、告别霍布斯时代的利维坦国家哲学

四、民族国家政治宪法的时代不适症

五、数字化、资本化与全球化对国家宪法秩序的挑战

六、互联网宪法政治的四大命题和挑战

七、以司法治理为中心的互联网宪法政治

第五章 从马的法律到黑箱之法     

一、网络空间与马的法律

二、黑箱:从古代到近代

三、黑箱问题的解决机制

四、信托关系与职业伦理

五、算法社会的黑箱难题

第六章 法律与自由主义技术伦理的嬗变

一、近代自由主义的技术伦理

二、新技术时代的自由主义伦理危机

三、自由主义技术伦理的再造

第七章 知识产权全球化:现代转向与法理反思

一、历史机器:现代知识产权的诞生

二、从原子到比特:互联网革命与当代知识产权

三、全球知识产权美国化:谁之正义性?

四、知识产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战略抉择

第八章 GATTWTO:全球化与法律秩序变革   

一、GATT vs. WTO:从“内嵌性自由主义”到“新自由主义”

二、法律霸权:从互惠模式到总交易模式

三、第三次工业革命:虚拟产权与新型资本战略

四、以革命应对革命:中国国家体制与战略抉择

附录:

1、人工智能范式与“三个世界”的立法使命  

2、人工智能技术的政治性

参考文献

后记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 万维QQ投稿交流群    招募志愿者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9-2015豫ICP证合字09037080号

     纯自助论文投稿平台    E-mail:eshuk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