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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来袭,法学专业还是个好专业吗?

2023/7/10 8:51:21  阅读:33 发布者:

作者 | 郑渝川

法学学者、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企划委员会主任、上海交通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研究员郑戈所著的《数字社会的法治转型》一书,详致探讨了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应用中的法律冲击、争议与风险。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首先相当程度上冲击了当下的法律思维范式。书作者指出,当下的法律概念体系起源于农业社会,在工业化背景下进行了修正,补充了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救济模式。“这种体现行为主义导向和矫正主义的法律观至少仍是现代私法体系的基础”。

也就是说,法律滞后于损害,只有当主观过错促成了具体行为,并因为这种具体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的损害,才涉及到法律问题。但互联网产生以后,尤其是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本身已经改变了个人、政府、企业等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格局。个人信息披露具有全面性,很多情况下很难真正界定某项信息披露、展现是否意味着个人同意(被其他主体使用)。而其他主体占用信息导致的问题,侵害是否产生,如何判断和界定侵害责任,也是一个问题。

如果将法律保护的范围扩大,则意味着很多企业无法利用海量数据;但反过来,要规范企业数据、消费者信息的使用,本身超出了传统法律应对模式(司法和行政执法、监管)的能力。

而且,数据和社交媒体平台在掌握大量数据,且被公共部门纳入后,会同大量的公共数据,这本身会有助于实施行为预测,采取非惩罚性的干预措施。这使得孔德多年前所建立的“社会物理学”成为可能,而个人也不可避免进入一个透明化生存的状态。在这种体系下,个人与企业、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很大改变。“保护个人权利免受他人之害的私法和保护个人权利免受公权之害的公法都需要相应地调整自己的应对策略”。

这种情况下,推动和鼓励新技术发展和应用,又需要平衡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就有美国式以及欧洲式的两种路径。美国式路径为技术创新留足空间,个人权利保护相当程度上处于“裸奔”状态,由此获得的结果是美国在互联网、人工智能以及相关的新技术领域取得了更快的发展。而欧洲式路径严密保护个人权利,事实性地阻碍了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的开展。

《数字社会的法治构型》书中以无人驾驶汽车在美国和欧洲获得的实验环境、法律规范为据指出。欧洲将无人驾驶汽车发生的问题,责任悉数判由汽车制造企业承担;而美国则要求车主和使用者要对无人驾驶汽车所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相关数据、隐私的风险有充分体认,这就相当程度上剥离了设计者、车企的责任。如果从鼓励创新、抢先把握无人驾驶车辆发展路径和标准的视角来看,欧洲的做法无疑就是有缺陷的,当然美国的做法也并非完美无缺。

如果我们再纳入近年来饱受争议的基因编辑技术引发的法律和伦理争议,就可以认为,未来随着人工智能在不同方面更广泛地渗入经济、社会、生活,将触发更多的法律问题,这意味着更多的法律业务,法律人这个职业似乎看上去是光明的。

真是这样吗?书中还探讨了法律算法化的前景和风险。这也是法学、法律从业者、研究者经常讨论的人工智能替代律师,甚至替代法官的问题。事实上,数据、社交媒体、搜索引擎企业已经主要依赖算法、模型来扮演审核员的角色。虽然,技术、算法、模型不可能完全替代人工审核员来完成对自媒体作品、搜索结果等的审查,但确确实实极其显著地减少了人工审核员的岗位数量。

2016年,世界上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大成一德,就创建了自己的人工智能实验室,与IBM的认知技术平台沃森合作开发法律人工智能产品ROSS。这也宣告了新的法律职业:法律知识工程师的兴起。人工智能目前广泛应用于法律职业的法律研究、电子取证、结果预测、自助式合规审查、合同分析五个领域,部分降低了律师、法官等从业者的从业负担。还有企业开发了人工智能系统,帮助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完成从判例、法规分析,再到辩论文书生成的西一列任务。人工智能未来很可能将不可避免渗透到更广的领域,这显然会侵蚀法律人工岗位。

当然,这一天何时到来,如《数字社会的法治构型》书中所说的那样,将取决于算法、人工智能进化,将在何时具备法官、律师那样的决策思维方式和能力。

转自:“学术星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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