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问答最小化  关闭

万维书刊APP下载

林雪莹 陈志勇|颠覆性信息技术视域下意识形态传播的风险转向

2023/6/26 15:39:20  阅读:47 发布者:

作者简介

林雪莹

林雪莹,福建警察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陈志勇(通讯作者),历史学博士,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颠覆性信息技术已成为大国博弈的核心要素和战略筹码,具有重构意识形态格局的变革性效果。颠覆性信息技术使意识形态的传播场域广泛多维、传播语态立体具象、传播受众精准类化、传播速率实时迅捷。在颠覆性信息技术影响下,意识形态风险不断发展演变,呈现出去中心性、去崇高性、去权威性和去稳定性等特征,其导致的结果是意识形态传播极易受到诸如扩散型、叠加型和勾连型等各类风险的侵袭。对此,应从前瞻性部署、审慎性监管、系统性治理、制度性建构等维度着手,防范并化解意识形态风险。

所谓颠覆性技术,是指“具有颠覆了传统技术路线和改变游戏规则等革命性意义的技术创新,对原有技术体系和应用系统能够产生颠覆性进步作用的重大技术”。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迭代发展,颠覆性信息技术在信息采集、存储、加工、传播等环节具有变革性效果,兼具信息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的双重属性,是信息技术发展的高级形态。当前,意识形态传播越来越依靠颠覆性信息技术。那么,与一般的信息技术相比,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角度出发,颠覆性信息技术对意识形态传播具有哪些新的特征和新的样态,进而将引发什么样的风险?本文着重阐释研究这些问题。

颠覆性信息技术引发意识形态传播模式的转变

伴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蓬勃兴起,颠覆性技术已经成为当前大国博弈的核心要素和战略筹码。一般而言,颠覆性技术源自颠覆性创新,具有创新性、突破性和替代性等特征。而所谓信息技术,是指“所有涉及到信息的收集、识别、提取、变换、存贮、传递、处理、检索、检测、分析和利用等的技术”。在信息科技领域,颠覆性技术就体现为颠覆性信息技术,如移动互联网、大数据、5G、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等。当前,对于颠覆性信息技术在意识形态传播领域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就意识形态而言,马克思认为,它是由“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社会意识的形式构成的观念上层建筑,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因而“在不同时期、不同的技术和社会环境中,意识形态的发展和表现是不同的”。根据哈贝马斯、马尔库塞等法兰克福学派学者的科技意识形态观点,科学技术必然打上意识形态的烙印。马尔库塞曾指出:“科学与技术本身成了意识形态,是因为科学和技术同意识形态一样,具有明显的工具性和奴役性,起着统治人和奴役人的社会功能。”当前,随着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发展,诸如“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对意识形态的影响体现在正反两方面”:一方面,作用于传播的先进信息技术使主流资讯传播速度和传播力度均有所提升;另一方面,区块链和大数据技术不仅可能导致意识形态传播呈现极端化倾向,而且诸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颠覆性信息技术的滥用,也可能导致意识形态内容生产质量的大幅降低。为此,有学者认为,“智能算法技术加速了互联网内容生产、信息传播和供给方式的升级变革”,但其“弱化了主流意识形态的认知统合,遮蔽了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导向,消解了主流意识形态价值信仰”。

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播主体单向、传播内容单维、传播形式单息的传统媒介相比,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出现使得意识形态传播模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实现了意识形态全域、全息以及全景式、精准化传播,极大地促进了意识形态传播效能的提高。

第一,颠覆性信息技术使意识形态传播场域广泛多维。如今,我国在人工智能、5G等技术领域取得了较大进步,一些技术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弯道超车”和“抢占滩头”的发展思路,也使我国在科技领域掌握了一定的话语权和主导权。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快速迭代升级,不仅能够促进意识形态在线上线下等多元平台的裂变式扩散,实现跨界传播,而且令许多便携智能设备附上了媒介属性。比如,利用5G技术能够最大程度延伸信息传播触角,实现意识形态传播场域全覆盖;利用物联网技术能够实现意识形态工作领域“万物互联”,突破现有监控范围,向更精更深之领域拓展。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哈贝马斯的观点,“技术统治论的命题作为隐性意识形态,甚至可以渗透到非政治化的广大居民的意识中”。

第二,颠覆性信息技术使意识形态传播语态立体具象。颠覆性信息技术打破了传统意识形态教育中“你说我听”的固有模式,融合了声、光、电等资源,以VR、视频、直播等生动化、具象化的方式呈现,丰富了意识形态传播路径,改善了教育受众的信息获取体验,使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内容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无论是从线下到线上的工作模式转变,还是从简单的网络软件应用到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嫁接,都让意识形态宣传变得更加立体和生动。比如,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颠覆性信息技术,可以创造云端学习、动态跟踪和空中课堂等模式;基于VRAR、元宇宙等技术,可以使虚拟世界变得更加逼真,让人们感受身临其境的沉浸式体验,促进意识形态传播的交互性。

第三,颠覆性信息技术使意识形态传播受众精准类化。算法推荐等颠覆性信息技术能够追踪并评估信息传播对象的思想动态、行为习惯、兴趣喜好等,精确勾画“用户画像”。通过这一“画像”,宣传思想工作者能够更充分地了解宣传对象的心理和思想状态,了解其所关注的焦点与所持观点,掌握其阅读喜好、信息偏好、兴趣爱好等。这能够让“信息找人”变得更加精准化、分类化和个性化,使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和教育更加有的放矢,进而提升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颠覆性信息技术使意识形态传播速率实时迅捷。颠覆性信息技术的每一次迭代升级,都会加快思想传播速度。如今,以5G等为代表的颠覆性信息技术带来了更快的传输速度、更低的网络延迟、更大的信息带宽和边缘计算能力。未来,随着6G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意识形态传播速率将更加迅捷、通畅。颠覆性信息技术在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的同时,能够最大程度地打破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时空限制,增进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时效性,实现最新思想理念和时政动态的实时、同步传播。

由此来看,颠覆性信息技术不单是一种技术的颠覆和迭代,也是意识形态演变的助推器,引发了意识形态传播格局的根本性转变,开启了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新阶段,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广泛、立体、精准和实时传播带来了新机遇。这对于从技术视域促进意识形态工作的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和方式创新,推进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具有重要价值。

颠覆性信息技术传播意识形态的风险样态

从意识形态传播角度来考察,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剧意识形态传播技术和手段的迭代更新。当颠覆性信息技术被运用于意识形态传播时,其对意识形态具有极强的解构和重构作用,对于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尤其如此,它往往使主流意识形态呈现去中心性、去崇高性、去权威性和去稳定性等风险样态。

第一,颠覆性信息技术使主流意识形态呈现去中心性的风险样态。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消解了主流意识形态的中心化地位,使意识形态呈现去中心性的风险样态。其一是非主流意识形态去主流意识形态的中心性。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颠覆性信息技术,网民可以采取“对比、解构、取代、污名、隐喻、屏蔽”等策略进行政治表达和话语传播,这加速了传统话语中心体系的消解,弱化了政府对信息控制的中心地位,可能使主流意识形态被边缘化,失去统领性和公信力,从而导致价值分化,销蚀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其二是非主流意识形态相互之间的去中心性。颠覆性信息技术对普通受众的赋权,进一步降低了信息传播的门槛和成本,加剧意识形态变形变异,使意识形态话语重构出多元中心的格局,引发“泛中心化”问题。非主流意识形态相互之间的去中心性之实质是不同非主流声音、意见、话语之间的权力争夺。在颠覆性信息技术影响下,粉丝经济进一步崛起,为了吸引、争夺粉丝,各种非主流意识形态之间相互排挤、相互论战,通过各种方式压缩彼此生存发展空间。这加剧了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性,分散了网民的注意力,可能使主流意识形态话语“在不同话语之间的力量对抗中被形塑和建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影响力。

第二,颠覆性信息技术使主流意识形态呈现去崇高性的风险样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因科学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而具有崇高性,发挥着统一思想、塑造精神、建构价值、增进认同和凝聚社会共识等整合作用。但随着技术中心主义的盛行,主流意识形态的崇高性受到挑战。一方面,大数据、ARVR、物联网、区块链等颠覆性信息技术的迭代与发展促进了元宇宙等虚拟时空集合现象的产生,制造了数据的狂欢,导致人们容易沉湎于感官满足。这容易使人们的意义世界坍塌,“共意动员”受到削弱,进而可能让主流意识形态的崇高性随之消解。另一方面,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助长网络秽语、审丑表演和戏谑视频等乱象,致使工具理性扩张、价值理性旁落,彰显了“躲避崇高”的意图和“去崇高化”的取向。在墨克斐(R.M.Maciver)看来,价值失范会造成一种反社会程序的“脱序”现象。而一旦人们脱离价值约束,失信于社会规范,离开法律、道德和伦理建构的社会秩序,“一切规范、法则、习俗,由此都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了”。因此,颠覆性信息技术可能引发的网络乱象和价值失范现象,会使主流意识形态的导向和凝聚功能弱化,挑战主流意识形态的崇高性。

第三,颠覆性信息技术使主流意识形态呈现去权威性的风险样态。传统自上而下的单向信息传播模式有效维护着主流意识形态话语对民众思想价值引领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但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出现首先颠覆的就是信息传播模式,其呈现多向、多维的网状结构,从而削弱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一方面,依托匿名与开放的颠覆性信息技术,草根文化进一步崛起,亚文化盛行,多元多样的文化碰撞现象加剧,这唤醒和重塑了网民全新的审美体验和审美观念。但与此同时,任何人都可以借热点话题、敏感社会事件通过网络平台对主流思想进行质疑、诘问、戏谑和控诉,这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传统政治话语的合法性、权威性,甚至催生出“反体制、反精英、反主流意识形态、反舆论引导”等逆反性社会情绪,加剧官方和民间两个舆论场的鸿沟,容易导致对主流价值观念的“离散认同”。另一方面,颠覆性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剧了以视频流为主要形式的碎片化信息传播模式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主流意识形态的系统逻辑,消解其权威性和整体性,人们也容易在接受精准信息的同时陷入信息茧房,产生信息错觉和认知偏差。这将进一步加速慢性注意力分散,致使受众的价值判断和真理认识趋于片面化,从而影响其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和内化。

第四,颠覆性信息技术使主流意识形态呈现去稳定性的风险样态。主流意识形态具有建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进步必然致使旧的生产关系秩序和社会结构解体,而颠覆性信息技术作为社会生产力发展进步的体现,其发展变化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主流意识形态的稳定性。一方面,就内部秩序而言,颠覆性信息技术改变了网民群体的聚集方式和社群形态,使其在网络空间中完成共同体重建,构建起庞大的虚拟政治组织,而这可能使主流意识形态失去安全稳定性,从而降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延续。另一方面,就外部影响而言,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仍然掌控着“卡脖子”的颠覆性信息技术,凭借技术霸权主导信息霸权,拓宽价值输出场域,加大了西方价值观念的传播、渗透风险,容易导致互联网自由主义盛行。也就是说,谁掌握了颠覆性信息技术,谁就掌握了意识形态话语主导权。由此可见,西方发达国家操纵颠覆性信息技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中暗藏着“信息殖民主义”和“精神驯化”,存在“颜色革命”危机,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主流意识形态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由上述可见,颠覆性信息技术给意识形态传播带来的风险突出体现在其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解构”和“地位冲击”上。它可能使主流意识形态的中心性、稳定性地位丧失,意识形态传播场域呈现的反权威性、去崇高性风险甚嚣尘上,进而导致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效果式微,意识形态传播面临失范风险。

 

颠覆性信息技术传播意识形态的风险类型

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增强了信息传播的时效性,改变了意识形态领域的信息生产条件、信息传播渠道和意识形态风险结构,使意识形态战场硝烟更盛。当颠覆性信息技术内嵌于政治系统后,可能会通过技术歧视、技术操控、技术霸权等方式改变民众的政治认知和思想价值观念。而资本、权力和技术的控制者可能利用人工智能等颠覆性信息技术来操纵意识形态风险的生成和传播,在信息技术领域处于劣势的国家往往会受到更多风险的侵袭,使意识形态领域面临更严峻的对立和冲突失控的风险,这些风险具体演化为扩散型风险、叠加型风险和勾连型风险。

第一,颠覆性信息技术导致意识形态传播的扩散型风险。在颠覆性信息技术影响下,意识形态风险扩散、裂变式传播速度加快。其一,颠覆性信息技术助推意识形态风险全媒体扩散。算法推荐和人工智能等颠覆性信息技术在助推社会文明发展的同时,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为各种谣言、虚假信息、错误思想、低俗文化以及西方价值观的传播和肆意泛滥提供更便捷的机会,致使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安全问题更为突出,斗争更为尖锐。如今,一旦某一敏感或热点事件出现,经由算法的智能推荐,相关信息就会被高效推送至对其感兴趣的或关联的群体,引发网民的围观和热议,这使得事件引发的舆论在各类网络平台上持续发酵扩散,推进了舆论浪潮的形成。当某一热点事件发生时,事件和相关舆论会在不同媒体之间广泛传播,网民对这一事件的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的过程,就是意识形态风险“一点爆发、全网传播”的过程。其二,颠覆性信息技术助推意识形态风险裂变式扩散。“风险社会的最根本结构性特征就是‘个体化’。”在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影响下,信息传播的多元渠道进一步跨越了时空局限,也加剧了意识形态的病毒式传播。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新技术的应用,使得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通路,这也容易引发网络舆论的井喷或增长,加剧意识形态风险的裂变式传播扩散。意识形态事件在裂变式传播环境下会呈指数级扩散,吸引网民广泛参与讨论,激起舆论浪潮,甚至可能将意识形态风险推向难以控制的状态。此外,深度伪造、机器人水军等技术的大量运用,会导致全球化社交传播中的虚假信息呈指数增长,从而扰乱网络意识形态环境,消解主流意识形态声音。其三,颠覆性信息技术助推意识形态风险精准式扩散。大数据、算法推荐、人工智能等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应用,引发媒体格局的深刻变化,使得信息传播从“人找信息”转变为“信息找人”,其在促进信息精准传播的同时,可能加剧意识形态风险的精准式扩散。某一敏感或热点事件在算法智能化推荐等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助推下,可以精准传播给对其感兴趣或关联的受众,从而实现舆论造势。这种精准化传播可以让占据技术传播优势的一方使用人工智能自动批量生产强说服性内容,对目标人群进行“靶向攻击”,长期向其灌输、传播相关价值观念,进而改变其政治态度,塑造其政治认知。因此,颠覆性信息技术前所未有地提升了意识形态风险爆发的强度和速度。

第二,颠覆性信息技术导致意识形态传播的叠加型风险。技术发展是各类风险产生的重要诱发因素。随着人工智能等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发展,意识形态相关领域各类风险叠加的趋势愈发明显,政治、经济、国防、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疫情传播、网络安全等领域的风险与意识形态风险相互交织、错综复杂。既有的风险还没有被完全化解,伴随着新技术而催生的新型风险可能已经悄然出现,各类风险呈现“常态化、泛在化、隐蔽化、线上线下交融化倾向”。首先,用户信息大量泄露容易导致意识形态风险。随着颠覆性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即时通信企业、网购平台、外卖平台、支付平台等具有垄断特性的超级平台快速引流,积聚大量用户信息,个体用户的信息和行为轨迹愈发透明,存在着用户信息泄露的风险。西方国家可能通过对泄露的用户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形成我国网民“用户画像”,进而更加精准地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2022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审查滴滴公司,其违法违规运营不仅严重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而且给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数据安全带来严重风险隐患。其次,网络安全防火墙洞开加剧意识形态风险。目前,在颠覆性信息技术领域,诸如根服务器、大数据服务器等一些战略性核心技术都掌控在美国等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手中。我国在这些技术上仍处于弱势,容易成为西方敌对势力“破网”和无线网络攻击的重点目标,网络安全防护时常处于被动地位。颠覆性信息技术每一次的迭代和升级都会带来监管挑战,基于技术的不对称优势,发达国家如果使用量子通信等技术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入侵和传播,我们对其进行监控或拦截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这加剧了意识形态风险的监管难度。近年来,随着分布式数据存储、加密算法等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出现,信息传播面临新的风险,这些技术的匿名性、无法删改性等使用户信息得以规避监管。因此,面对西方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先发优势,我国应积极改进意识形态监管和宣传方式,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最后,社会结构转型变迁引发意识形态安全危机。众所周知,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让移动互联网成为多种意识形态风险叠变的新场域。颠覆性信息技术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变迁,引发一定程度的社会阵痛,从而加剧意识形态风险。比如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推动数字经济、虚拟经济迅速发展,却使部分实体经济深受影响,产生了一系列结构性失业风险,这容易引发民众的相对剥夺感和社会焦虑,导致部分群体的社会心态更加失衡,从而激化社会矛盾,给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在各种风险叠加的背景下,主流意识形态可能受到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冲击,引发主流意识形态边缘化危险。

第三,颠覆性信息技术导致意识形态传播的勾连型风险。长期以来,西方敌对势力企图颠覆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处心积虑渗透西方意识形态。随着颠覆性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信息生成和传输速率得到极大提升,信息传播载体、舆情事件、资本利益等与意识形态相勾连而产生的勾连型风险将会更加明显。其一,与传播载体相勾连,使意识形态风险更加隐性化。如今,意识形态传播早已不再局限于单一文本的叙述。在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影响下,意识形态的话语表达更加丰富,借助影视、音乐、虚拟现实等多种形式,通过全息媒体进行演绎,意识形态传播融入受众日常生活,呈现生活化、视觉化、景观化特点,这也使得意识形态风险更具隐蔽性,加剧了识别和防控的难度。其二,与传播事件相勾连,使意识形态风险更加尖锐化。在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影响下,意识形态话题更容易与敏感热点事件、重大事件、历史事件等发生勾连,涉公事件经常直指“体制归因”。境内外敌对势力围绕热点敏感问题,通过媒介载体进行大肆炒作、恶意渲染,煽动网民非理性情绪,渗透历史虚无主义、民族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的手段将变得更加多样复杂。例如,2020年以来,境外一些媒体和西方敌对势力频繁借“疫”炒作等,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手段大肆制造并散布政治谣言,质疑、攻击我国“动态清零”的防疫政策,炮制唱衰中国言论,刻意抹黑中国形象,混淆民众视听,扰乱民众思想。其三,与资本利益相勾连,使意识形态风险更加复杂化。资本能够促进技术发展,技术发展也会促进资本利益的获取,因此颠覆性信息技术难以摆脱资本的控制,难以避免地会嵌入价值指向,与意识形态安全存在一定的冲突。资本既可以通过掌控技术来支配意识形态,也可以直接掌控意识形态。只要资本和技术合流,便可能出现资本干预舆论、干预意识形态的情况。因为资本为了获利,会千方百计地制造话题、吸引流量,而掌握资本优势的网络主体更有可能主导议题设置方向和舆论走势。由资本逻辑衍生的流量经济如果一味追求眼球效益,就会遮蔽信息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全面性,进而干扰公众对接收信息的价值判断。因此,颠覆性信息技术的资本逐利性与意识形态教化性之间的矛盾,可能会加剧民众价值观混乱,消解主流意识形态话语的影响力。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对意识形态传播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效提升了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效能;另一方面,它也使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场域面临的扩散型、叠加型和勾连型风险侵袭更加严重。由颠覆性信息技术衍生出的扩散型、叠加型、勾连型风险是内生和外生的缠绕与聚合,它们容易在意识形态场域形成共振,演化成系统性风险,从而可能成为瓦解民众政治认同和制度自信的重大风险隐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建设面临的严峻挑战,值得高度警惕和防范。

结 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发生全局性、根本性转变。在这样的情势下,我们尤其要关注颠覆性信息技术对国家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安全等造成的潜在影响,高度重视其可能衍生出的各类新型安全问题。具体而言,颠覆性信息技术通过技术操控、技术霸权等方式改变意识形态传播逻辑,造成意识形态传播的去中心性、去崇高性、去权威性和去稳定性。面对颠覆性信息技术对意识形态传播的冲击,我们应从四个方面着手防范化解技术引发的危机。一是前瞻性部署。“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只有掌握颠覆性信息技术的主导权,才能掌握意识形态传播的主导权。党和政府应在颠覆性信息技术领域提前部署赛道,着力攻关有关基础性科学技术,聚力打造意识形态风险防范技术链,实现“弯道超车”,确保我国在技术创新的“下半场”中占据领先优势,牢牢构筑意识形态安全“拟态防火墙”。二是审慎性监管。传统信息技术监管方式与颠覆性信息技术的去中心性、隐蔽性存在天然鸿沟,因此必须对不同颠覆性信息技术实施差异化监管、适度监管和柔性监管,以防止技术失控;要处理好颠覆性信息技术与意识形态安全的冲突,把握各类信息生产、传播的准入关和质量关,以此应对意识形态传播的扩散型、叠加型和勾连型风险。三是系统性治理。要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树立系统观念,建立“政府—企业—媒体—个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建立颠覆性信息技术影响下意识形态“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风险防范”全链条闭环式治理路径,确保意识形态领域系统性风险传播链得到及时有效阻断。四是制度性建构。要根据技术变化引发的意识形态传播变化之实际,未雨绸缪做好立法布局,破立并举,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真空区,增强法律时效性;要推动颠覆性信息技术影响下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制度建构和秩序建构,探索技术迭代更新下的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始终确保主旋律管得住新技术、新风险。

原文见于《东南学术》

2023年第3

转自:“东南学术”微信公众号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 万维QQ投稿交流群    招募志愿者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9-2015豫ICP证合字09037080号

     纯自助论文投稿平台    E-mail:eshuk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