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5期P93—P94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摘自《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3年1期,罗浩摘
从宏观历史的角度来看,现代化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向现代类型变迁的过程。
从人类现代化的历史来看,现代化是一个普遍的历史现象,是每一个国家都要面临的问题,任何国家,无论发达或者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不断现代化的挑战,所不同的是发展中国家遇到的挑战更大、任务更加艰巨、压力也更大。同时,由于每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社会心理、自然环境和资源禀赋等各不相同,现代化的发展也往往具有各自的特殊性和特色,这种特色和特殊性,正表明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共同构成了并充实了文明的宝库。
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特点
从广义而言,政府治理现代化是政府治理实现“现代性治理”的持续不断的历史转型过程。从狭义而言,政府治理现代化乃是政府为了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有意识和有计划地推动自身结构、功能、态度、行为、政策等的改变,以期谋取治理体系与内外环境的动态平衡,从而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增进政府效能的行为或过程。政府治理现代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点。
(一)政府治理现代化是政府治理系统与外在环境相适应的过程。政府治理体系是一个开放系统,与外在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的关系,有着共同演化的特性。治理体系的存在和发展,取决于与外在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
(二)政府治理现代化是有意识的变革过程。所谓有意识的变革,意指变革是作为解决问题或调整状态而做出的一种努力而出现的。
(三)政府治理现代化是系统性的变革。从更广泛意义上而言,治理的变革还要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变革的影响,治理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改革之间的相互配套。
(四) 政府治理现代化是不断创新的过程。创新从某种程度上是创造性地破坏或者建设性地破坏过程。创新并非对过去的全盘否定,而是意味着对过去或者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或者对原有体系的自我完善。创新也不是对外来治理制度的简单模仿或者移植。
(五)政府治理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政府治理现代化涉及治理体系的整体性变革,必须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事实上,任何制度的最终建立都需要经历不同的阶段,如小规模试验、大范围推广、不断地调适以及最终的巩固。治理现代化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一个渐进调适的过程。
(六)政府治理现代化是有代价的。从长期的观点来看,治理的现代化将扩大社会的整体收益,一个现代化的政府治理体系所创造的利益,将远远超出其付出的代价。
(七)政府治理现代化是没有止境的过程。现代化是一个过程,而非一个结果或产出。现代化的过程也是政府自身不断革命、不断超越、不断精进、追求卓越的过程。
中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与行为选择
从中国具体的政府治理脉络(contexts)和情景出发,中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及其行为选择主要在以下诸面向。
(一)人民中心、创造共善的政府治理。政府治理的起点、终点和核心在于其为之服务的人民。从严格意义上而言,政府本无其脱离社会而存在的独自价值。在现代民主社会,政府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公共价值的创造。而所谓的公共价值或者共善(common goods),无非是人民对政府之合法与合理的期待。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反映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彰显了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确立了新发展理念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府治理,为我国政府治理指明了治理的目的、目标、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
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也意味着政府治理绩效观和绩效标准的改变。所谓幸福感是人民看待其生活、生活的环境以及生活品质的主观感受,它是一种感性的和认知的评估的结合。它不是精英阶层或者知识界的意见,而是普通民众的感观和意见。所谓满意度,是政府治理的目标、过程和产出的结果能够满足市民合理期待的程度。质言之,政府治理绩效最终评判者是人民,即要以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政府治理好坏、优劣的根本标准。
(二)民主参与、共同创造的政府治理。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治理的正当性的源泉在于治理的理性,透过人民参与,即透过公开透明、意见沟通、协商对话、理性说服,达成合理的权威判断和选择,而不是恣意专断做出决定,乃是理性产生的合理途径。是故,民主政治的理性以及政府治理的理性,最核心的体现为透过正当程序参与的理性。
在现代民主治理体系中,人民再也不是传统君主帝制下的臣民角色,处在压迫和被统治的地位,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也不仅仅是传统科层官僚治理典范下委托人的角色,由政府及其官员代行治理公共事务,只是被动地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是新公共管理典范下的公共服务消费者的角色,单纯地成为公共服务的消费者,而政府成为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在民主参与治理的典范下,人民真正地介入公共政策与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之中,成为公共价值的共同创造者,与政府共享公共事务的治理权,共享社会的经营权。
(三)公平正义、涵摄包容的政府治理。在政府治理中,社会正义要求治理的制度及其公共政策的设计,均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利的正义(justice of rights),要消除各种各样的歧视,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政治、社会权利;二是机会的正义(justice of opportunities),要求政府和社会提供稳定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条件,使得每一个人都能够发挥其潜能,为经济和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三是程序的正义(justice of precedure),任何以影响和改变人民权益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这些行为时也必须依法定程序而为之;四是分配的正义(justice of distribution),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要将符合资格的民众皆纳入标的人口,同时要让所有的标的人口获得平等的待遇;五是结果的正义(justice of outcome),社会资源的分配在应得、需要和平等之间应保持相互平衡,在最低限度上要确保基本生活条件的公平(equity in living conditions),尽可能地消除收入、财富和社会生活其他方面不平等的范围和程度。
(四)主动回应、担当负责的政府治理。随着国家形态的转变,现代政府的角色已经不是传统的“守夜人”的角色,而是全面地介入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诸多领域,成为形塑和形成社会生活的倡导性、主导性、催化性、促进性力量。那种“民不告、官不理”、身居官署、养尊处优、无所事事的消极衙门行为实非现代治理之所需。现代化的政府治理是具有前瞻性、回应性、责任性以及课责性的治理。
(五)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政府治理。一个社会的有效治理和公共事务的有效经营管理乃是建立在三大部门,即政府、市场与社会有效互动和协力关系的基础之上的。一方面,政府必须拥有充分的自主性,以防止市场和社会团体为追求私利而施与的压力,防止被利益集团围猎和俘虏;另一方面,在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与市场和社会建立合作的连接,使得各自的比较优势能够得到发挥。
(六)分工协作、整体联动的政府治理。政府治理,乃是整体性或者一体性的国家作用。虽然在政府事务多元化的情形下,政府治理体系必须分门别类,进行横向和纵向分化,进行管辖权的划分,以期实现有效的治理,但这种分化,不能改变一体治理之原则。为防止现实治理体系出现的部门林立、职责交叉、权责不清、画地为牢、互不统属、互相掣肘、缺乏协调、重复浪费等诸多弊端,需建立整体性政府治理的新架构。
(七)开放透明、遵循法治的政府治理。开放透明是现代民主社会治理的基础,无论是民主参与、协作治理,还是回应课责,均是建立在政府开放透明的基础之上的。开放透明,根据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的定义,为准则、计划、流程与行动具有明确性,并且即时(timely)、精确(accurate)、适当(adequate)的信息披露或取得。即时代表信息的及时性;精确代表信息的正确与完整性;而适当则代表信息获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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