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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周光权:“轻罪时代”呼唤社会治理方式转型

2023/6/1 15:22:36  阅读:48 发布者:

“轻罪时代”呼唤社会治理方式转型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

来源:《上海法治报》2023526B7版“学者评论”。

最近10余年来,我国法院判处的刑期在3年以上的重罪案件持续走低,犯罪结构呈现轻罪化趋势。2019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我国刑事案件中判处3年以下刑罚比例为81.6%。次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公布的数据则显示,检察机关起诉的轻罪案件已占到83.2%

数据表明,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科学建构,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恶性暴力犯罪近年来大幅度下降,犯罪发展态势在我国进入了“轻罪时代”,由此呼唤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型。对于学界而言,需要认真研究从刑事一体化切入我国轻罪治理体系问题。与刑事一体化相关,至少有三个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在刑法中增设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轻罪的积极刑法立法观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这种立法观念考虑了社会治理的需要,是社会治理成熟的标志。积极刑法立法观对轻罪的增设,基于法益侵害的原理,提供了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尺,试图在自由和安全之间取得某种平衡。此外,增设必要的轻罪,能够对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妥当处罚,防止司法实务中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进行类推,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避免轻罪重罚。所以,需要肯定中国刑法中轻罪治理体系的意义,这种立法观既有现实的一面,也有正面的功能,因此,刑法学者不能动辄批评刑法立法是象征性的、情绪化的或者形式化的。

第二,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需要反思在轻罪大量出现的情形下,刑法理论尤其是传统刑法教义学理论的不足,进一步深化相应的研究。比如刑法中增设的轻罪,有很多属于抽象危险犯,传统的理论认为抽象的危险是立法者预设的危险,只要行为符合立法所描述的客观构成要件,对该行为就应该定罪。然而,如此看待抽象危险犯可能太简单了,在积极刑法立法观视野中,抽象危险犯或许是可以分层的。

有的抽象危险犯的行为一旦实施,就具备了抽象危险。但是有的抽象危险犯行为实施后,立法者所预设的风险是否已经具备,还需要司法层面的判断。因此抽象危险犯当中有相当部分属于需要司法裁判的危险。当然,即便这样理解抽象危险犯,它和具体危险犯的区别仍然是存在的。对此,结合危险驾驶罪就能够看得很清楚,例如,醉酒后在路边短距离挪车或在人迹罕至的道路上驾车的,都可以从司法判断的角度认为该醉酒驾车行为并不具备立法者所预设的、值得刑罚处罚的抽象危险。

第三,刑事一体化视角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长期以来,我们对如何做好犯罪记录工作十分重视,却没有建构相应的前科消灭制度。而我国法院每年处理的刑事案件当中,大约有85%的罪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每年新增的轻罪罪犯约100万人,这些人的前科如果没有适当的消灭制度,犯罪前科就会终身伴随他们,刑满后个人的生活,子女的求学就业,都会受重大影响,一辈子生活在被歧视、被敌对的阴影中。

观察国际社会,主要的大国都建立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的国家甚至走得更远,即便有重罪前科,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予以消除。那么,未来之中国,如果想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建构更加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在今后的刑法立法中考虑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过失犯罪的罪犯、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还有一些特别轻微的轻罪罪犯(如危险驾驶罪等),其犯罪前科经过一段时间后予以消除,使得他们能够尽快回归社会。启动前科消灭的刑法立法,应当越快越好,唯其如此,才能够体现国家法律对于曾经“犯错”的国民的宽宥,同时确保犯有轻罪的人所受的所有处罚与其过错相协调,符合比例原则。

总之,按照刑事一体化的理念,对于轻罪的立法、学理研究,以及轻罪罪犯的教育、改造、挽救等,都应当进行深入探讨。在刑事一体化的理念和方法指引下探索轻罪治理体系的完善,我国刑法学的研究才会赢得新的发展机遇,刑法学与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体化思考才能真正实现。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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