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校外兼职的现象早已存在。
兼职做得好,还可评职称!
从相关部门近些年来多次出台的政策来看,国家对高校教师兼职的态度是逐渐放开的。
2011年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的“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到2021年转变为《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高校教师在履行校内岗位职责、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在校外兼职从事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能力的工作”。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表示,“在职兼职教师在聘用单位的工作业绩,作为派出单位对其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的参考。”
也就是说,高校在职教师跨校兼职做得好,教育教学成果可以用作其所在学校的职称晋升支持依据。
不只是云南省,据资料可查,近些年已有多个地方政府印发类似政策。
2018年,北京市教委下发《关于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提到,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重庆市人社局、市教委2017年联合发布《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院校教师到企业兼职后,符合工程技术系列相关专业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工程技术系列对应级别职称。
高校教师兼职,“适度”是关键
对于高校教师来说,“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无疑是一项重磅利好政策,可以名正言顺地兼职兼薪了。
但高校教师参与兼职兼薪的前提,必须履行岗位职责、确保本职工作的质量。
高校教师兼职的“度”在哪里,是高校、教师以及社会大众尤为关注的要点。
有关教育专家指出,允许高校教师兼职要有科学细则。国家层面的政策不可能细化到一揽子解决各种具体问题,高校需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细则及考评价体系,确保教师在专注本职工作和社会兼职之间,能有合理、科学的权衡及理性的安排。
✦兼职教师的资格审批
通过查阅多所高校的相关管理办法可知,不是所有教师都可以向其所在高校提出兼职。
高校教师想要去校外兼职,做好本职工作是前提。一些高校明确提出,如若教师不认真履行校内岗位职责,近三年或五年考核结果不合格,是不被允许从事校外兼职活动的。
教师如若近三年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情况,东华大学在相关规定中明确,其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如若教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或上一个聘期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的;近一年日常考勤有旷工行为的,都没有兼职资格。
✦兼职时间的规定
为避免教师兼职出现“舍本逐末”的情况出现,在兼职时间方面我们通过多所高校的相关管理办法可看到,一部分学校会明确要求教师兼职每周不得超过几个工作日,每月不得超过多长个工作日,每年不得超过多少个工作日。
还有一些高校的相关管理办法中则明确提出,希望教师尽量利用工作之外的个人时间去兼职,尽量避免占用正常工作时间。
譬如华南理工大学的相关规定中写道:“教师兼职应利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需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中国海洋大学的相关规定明确:“教职工校外兼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兼职期间的工作质量考核
为避免教师兼职影响到其本职工作,一些高校明确表示,会对从事校外兼职的教师进行更严格的工作质量考核。
譬如东南大学,对教师校外兼实行年审制,一年到期后,各单位要结合兼职人员本职工作完成情况及从事兼职活动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继续兼职,如出现因校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质量,或者占用大量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其他相关原因导致兼职期间教职工校内年度考核结果出现“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或发现在申请兼职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从事兼职工作涉嫌违法违纪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单位应当撤销或终止已批准的校外兼职申请。
浙江理工大学在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如若教职工兼职期间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为合格以下等级的,学校终止其兼职许可,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结语
高校教师兼职,既有利于实现高校的社会服务功能,也能提高教师的社会责任感及个人收入,但确实会耗费教师更多时间和精力。
高校教师从事兼职活动,亦须处理好主业与兼职的矛盾,别本末倒置。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朱晓进曾提出建议,在高校人事部门成立专门的教师兼职活动管理机构,负责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信息搜集、整理和统计,并加强对有校外兼职活动的教师本职工作的考核,尽量减少兼职活动对其校内本职工作的不利影响,保证教学和科研质量。
主要参考文献:各大学网站
转自:“麦可思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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