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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与德性论的视界交融

2023/4/23 11:44:47  阅读:112 发布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3P43P44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哲学系,原题《义务论与德性论的视界交融——一种康德式的德性论》,摘自《复旦学报》20225期,邵贤曼摘

在当代伦理学的语境中,德性论(virtue ethics)指的主要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一种规范伦理学。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后果论)和义务论的道德理论不同,其所关心的主要是个体的性格而非单个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康德的道德理论因其被视为最为经典与有影响力的义务论学说而成为德性论及其同情者攻击的主要对象。在他生前发表的最后一部道德哲学著作《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明确地将其伦理学称为德性学说(Tugendlehre),我们似乎有充分理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有没有一种康德式的德性论?何以如此?

01

德性与义务

自德性论的前驱安斯康姆(GM. Anscombe)以来,几乎所有的德性论者都从不同角度批判了康德的伦理学。来自德性论学者众口一词的批评当然足以造成这样一种印象:由于强调义务与道德法则,康德的伦理学不仅不是一种德性论,而且是德性论的反面或对立面。

毋庸置疑的是,在西方历史大部分时期,义务与德性一起构成了伦理学的两个互为对观(synoptic)的主导概念。有德性的人无疑是那些比较完美地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反之亦然。德性与义务不仅不相对立,而且被视为互为蕴含与互为规定的概念。

这一对立事实上表达了20世纪60年代起逐渐发展起来的德性伦理学与当时主流伦理学,尤其是康德式的义务论伦理学相切分的诉求。

安斯康姆在她那部被认为是当代德性论开山之作的《现代道德哲学》中严厉地批判了为伦理规则与法则所主导的现代伦理学。在她看来,这一伦理导向从根本上混同了法律(政治)和伦理学,抹杀了伦理生活特有的丰富性。这一对当代伦理学法律化的指控所针对的虽然不只是康德的伦理学,然而,正如威廉姆斯(BWilliams)指出,康德提供了以责任为核心的道德观的“最纯粹和最深刻的表达”。

如果仅仅停留在《道德形而上学之奠基》(以下简称《奠基》),这一指控看似并非全无根据。但是,我们没有理由忽视《奠基》之后康德伦理学的发展,尤其是被伍德(Allen Wood)称为康德实践哲学“最终赋形”(final form)的《道德形而上学》,正是在后者中康德有意识地提供了一种德性理论,并力图超越了义务与德性之间人为的对立。不仅如此,康德在其德性论的构建中也明显地纳入传统(包括古典)德性论的主要构成要素。

按照爱那斯(JAnnas)关于德性伦理的经典界说,德性所描述的首先是一个人的性格特征,也即是说其所着眼的是恒常的道德性向(disposition),而不是可能互不关联的单个行动的正当性。虽然康德在《奠基》中出于方法论考虑而主要关注行为及其动机,但是,即使在《奠基》中善良意志同时也被看作一种意念(Gesinnung)。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以下简称《宗教》)中康德更是初步阐发了一种基于意念之道德性的伦理学。与单个行动及其动机或准则不同,意念涵盖了“自由的全部应用”,并因此提供了一种将人的道德生活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的方式。就其与整体的人生相关而言,意念的引入一般都被视为是康德将关注点转向性格的一个标志。阿利森(HAllison)也认为康德在这一点上至少部分地认同了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德性论传统,即伦理学首要关注的是一个人的道德品性。

02

德性与自由

显而易见的是,康德确实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德性论,而不是勉强嫁接于其义务学说的德性理论,并且这一德性论与古典德性论共享一些德性论的重要构成性要素。尽管如此,康德的德性论确实有不同于古典(希腊)德性论及其当代变式的一面。

首先,对于康德而言,德和恶的区分不取决于依赖于经验的明智,或者一种无法被言明的直觉,而是基于内在于我们的纯粹理性的(道德)法则。道德法则先于一切经验而规定了行为的必然性。德性是严格履行道德义务的恒常品性。德性与恶习的区分不在于是否践行中道,亦即是说不在于履行准则的程度,而在于是否将道德法则视作自己行为的充足理由和动机,亦即在于意念的道德纯粹性。由于德性和恶习的区分依赖于先验的法则,虽然纳入了一些必需的人类学要素,康德的德性论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先验的德性论。与其相比,古典德性论及其现代变式基本上都属于一种经验的道德理论,依赖于人类特殊的经验以及对特定的社会历史处境的观察,并因为经验的不确定性与多变性而难以避免相对主义的质疑。

其次,与道德法则的先验性相连的是自由意志在康德伦理学中的核心地位。自由对于康德而言不只是一个经验概念,亦即选择的自由抑或亚氏认可的自愿性(voluntariness),而首先是与道德法则互为蕴含的先验自由。后者在消极意义上是对于一切自然欲求的独立性,其积极意义则是道德的自律,亦即意志通过准则的普遍立法。自律既构成了道德的可能性条件,又是作为理性与道德存在者的人所追求的理念和目的。

由于每个意志都被认为具有普遍立法能力,康德认为,人就其自身之中的人性而言,必须被看作是目的自身。就其具有的道德人格而言,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并因此应当被赋予平等的道德权利。反观古典德性论,人们因其选择的目的(幸福观),以及德性实现程度的不同而从根本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体现于上智下愚,而且也体现在人的道德价值的不同。当代德性论虽然试图克服或者掩盖这一道德的不平等性,甚至因此淡化了德性论的目的论色彩,但因其将德性获得的程度视为衡量人的唯一价值标准而无法完全摆脱精英主义色彩。就此而言,康德不仅提供了一种不同的德性论版本,而且提供了一种更能与我们时代已经深入人心的人格与人权平等相谐的德性论。

03

德性与自制

但是,即使认可康德确实提供了一种德性伦理学,许多评论者却仍然坚持康德的德性论是一种贫乏(impoverished)甚至是有缺陷的理论,因为他所界说的德性其实不过是亚里士多德所言的自制(continence)。

针对将康德的德性等同为亚氏式自制的批评,有学者仔细区分了四种不同的道德状态。其一是神圣性(Holiness),这只适用于这样一种存在者,其要么没有可能诱惑其背离法则的自然偏好(感性),亦即是神的或者无限神圣的意志(divine or infinite holy will),要么没有恶的倾向,其感性必然地与理性法则相契,以至于没有违背法则的可能性,亦即是有限的神圣意志(finite holy will)。其二是人的德性(Virtue),由于不可根除的恶的倾向,人永远有可能违背道德法则,但有德性的人成功地克服了恶的倾向,不受到有悖义务的偏好的强烈诱惑,也无须灵魂内激烈的斗争。其三,与德性有别的是亚氏式的自制,有自制者仅仅勉强抵挡了有悖义务的偏好的诱惑,需要激烈的自我争斗才能做正确的事情,因此其灵魂始终处于分裂状态,也不拥有有德者快乐的心灵。其四是亚氏所言的无自制(incontinence)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人虽然知道什么是应当做的事情,却没有能力抵挡有悖义务的偏好的诱惑而背离法则,并因此走向德性的反面。

这一区分清楚地显明了康德式德性与亚氏式自制之间的区别。虽然我们不能将康德的德性等同于亚氏式自制,但它仍然包含了某种自我制约的成分,并因此同样不是亚氏及其追随者所展望的德性,后者其实更接近康德所言的神圣性。对于康德来说,这一神圣性虽然构成了我们可以无限接近的理想,但是,认为人能够达到道德的神圣性却是可以与宗教狂热主义相比拟的道德狂热主义,是有违道德的狂妄自大。就此而言,康德所提供的是一种与亚氏式德性论不同的德性论,既表现了对亚氏开启的古典德性论承继的一面,又在对古典德性论的批判中展示了迥异于古典德性论的特色。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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