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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姐记忆面包144——大数据与隐私、被遗忘权(4)

2022/11/24 9:10:19  阅读:146 发布者:

第四,应重新审视被遗忘权和隐私权在权利谱系中的关系。

被遗忘权是一种新的权利类型。( 邵国松,2013 ;彭支援,2013;吴飞,2014 )

被遗忘权是在现行数据保护指令框架内对已有权利的增设或延伸。( 范为,2015;陶乾,2015 )

被遗忘权严格来说不是种新的权利,而是由已经存在的数据最小化的数据保护原则衍生而来的。( Paul A. Bernal2011 )

被遗忘权属于“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强调的重点是“删除”,并非 "遗忘”,其本质属于信息自决的范畴,而非隐私权。( 郑文明,2014 )

个人信息权强调的是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控制不仅意味着个人有权对属于自己的信息更新、删除,也意味着了解自己信息的用途、去向、使用情况。而隐私权则主要指向隐私信息不被非法披露,不强调个人对这些信息的控制和支配。( 梁晨曦、董天策: 2015)

“被遗忘权”不是标准意义上的隐私权,也不应泛泛地融入一个大箩筐式的个人信息权。一 个理想的状态是,将来“被遗忘权”适用的标准、条件、效力范围比较清晰的时候,可以独立为-项权利。但还要进一步发展、 探索。如果这些条件还不具备的时候,它还是处于一 种法益的状态。( 陈昶屹,2015 )

转自:“新传记忆面包”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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