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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享|张志铭:梵蒂冈天主教廷官方法律思想的反映——马里旦《人和国家》中的法律思想

2022/11/3 15:23:49  阅读:244 发布者:

梵蒂冈天主教廷官方法律思想的反映

——马里旦《人和国家》中的法律思想

作者:张志铭,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周旺生主编《西方法学名著评介》,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39-248页。

十九世纪,否定或怀疑正义、道德等价值准则的意义,强调实在法的实证主义法学,在西方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中风靡一时,与之相对,绵延不断的自然法学说则一度衰落。但到了十九世纪末,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德、意法西斯暴政的崩溃,人们再度认识到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正义、道德、人权等价值准则的意义,主张和强调实在法应服从正义、道德准则的自然法学说,在新的条件下东山再起,一时间,新的学派纷纷兴起,有关作品不断出现,形成了西方现代法律思想中的新动向。新自然法学包括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和非宗教神学的新自然法学两派,其中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或经院主义法学)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神学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由于阿奎那的学说1879年被罗马天主教皇利奥十三世宣称为罗马教廷的最高思想权威,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也就是现代梵蒂冈罗马天主教廷的官方法律思想。

雅克·马里旦(1882-1973),是新托马斯主义的主要哲学家,也是新托马斯主义、天主教;1914年起任巴黎天主教学院现代哲学教授;1945-1949年任法国驻梵蒂冈大使,同罗马教皇交往甚密,之后移居美国,一直任普林斯顿大学哲学教授。在新托马斯主义诸代表中,马里旦侧重于制定新托马斯主义的理论体系,他著作范围广泛,涉及哲学、社会、政治、法律、伦理、美学等方面。《人和国家》是马里旦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由1949年在美国芝加哥大学为华尔格里恩研究美国制度基金讲座所作六次演说的讲稿汇集而成,1952年由芝加哥大学出版部出版。在我国,由霍宗彦译为中文,1964年商务印书馆作为内部读物出版,全书共7章、38节、14万多字。

《人和国家》的理论基础是一切溯源于上帝的新托马斯主义神学,马里旦明确宣称,“我本人的信仰是罗马天主教的信仰。”从基督教神学出发,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新的历史条件下,他提出了以基督教神学为核心的新人道主义或人格主义的社会、政治思想和工具主义的国家理论,认为,社会是由具有完整、独立的人格的人组成的,国家的目的是促进人的“共同福利”,而人的最终目的是“上帝使人参与上帝自己的个人生活和永恒极乐”;国家或人民都不握有主权,“只有上帝才握有主权”。同他的神学政治理论密切相关,他提出了作为人权的哲学基础的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是《人和国家》中法律思想的核心,正是由于马里旦代表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强调自然法概念,它才被归入新自然法学派的一支。

马里旦认为,自然法本身是不朽的,应该区分自然法学说同自然法本身。自然法的理论和哲学是多种多样的,自然法本身则只有一个,因此,推翻某种自然法理论和哲学并不意味着推翻自然法本身,司法实证主义在十九世纪战胜了自然法学说,只是意味着它对古典理性主义自然法的胜利,而十九世纪末“自然法复兴”的事实则说明了自然法本身的不朽。

那么,在众多的自然法理论和哲学中,到底那一种更体现了不朽的自然法本身呢?为此,马里旦追溯了自然法理论的历史,并对各种自然法理论作出了评价。

他认为,自然法观念不仅可推溯到格老秀斯,而且还可以推溯到苏亚里斯和弗朗西斯·德·比托里亚,可以推溯到托马斯·阿奎那、奥古斯丁、教父和圣·保罗,直至西塞罗、斯多噶派、古代大道德家和大诗人。但在他们当中,“真正的自然法观念是希腊和基督教思想的一种遗产。”他斥责格老秀斯开始的十七、十八世纪理性主义自然法违背了基督教神学宗旨,认为它们使自然法“变形”,是过份“简单地和武断地”提出自然法,并“滥用”了它,结果使得上帝“只成了自然、理性和自然法这三位一体的,自存的绝对物的一个外加的担保者;即使上帝并不存在,这个绝对物仍然支配着人们。所以最后,人类意志或人类自由……在事实上代替上帝成为自然法的最高来源和起因。”与此同时,他褒扬只有把自然法的本质归结为上帝意志的阿奎那“才在一种完全一贯的学说中掌握了这一问题”,可惜的是阿奎那表达的语言“不够明确”,使得它“最深刻的特点”,为人们所忽略和漠视了。这样,在马里旦看来,复兴自然法的任务,就是在摒弃古典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同时,继承中世纪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学说,并结合二十世纪的新情况,将其发扬光大。“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一词的含义,在这里表现得很明确。

进一步,马里旦从两个方面阐发了自然法的含义,指出自然法包含两种要素:本体论的要素和认识论的要素。

自然法的本体论要素是指自然法的本质和本源问题。马里旦假定,人都有一种共同的人性,并且是一种赋有智慧的生物。由于人的智慧,使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并能决定行动的目的,但同时由于共同的人性,又使人必然拥有同人性的要求合拍的目的,就象一架钢琴以发出合拍的音调为目的一样。因此,马里旦说,“正是靠着人性的力量,才有这样一种秩序或安排,它们是人的理性所能发现的,并且人的意志为了要使它自己同人类基本的和必然的目的合拍,就一定要按照它们而行动。不成文法或自然法就不外乎是这样。"

马里旦认为,同人一样,世界上所有生物或事物,如计算器、原子弹、草、马等,都有其自身的自然法,即由于其内在结构所产生的“发生作用的常态”。但不同的是。人具有智禁和自由意志,是“自由行为者”,他对自然法的服从与否是自由的,不是必然的,因此,“人的自然法是道德的法则”;另外,由于人的行为是不能归结为宇宙的一般秩序的特殊的秋序,其最终目的是超出于宇宙中所有共同福利之上的,即参与上帝的生活。所以,作为区别于其他生物和事物的人的自然法,可进一步解释为“是有关人的行动的理想程序,是合适和不合适行动、正当和不正当行动的一条分水岭,它依靠着人的本性或本质以及根源于这种本性或本质的不变的必然性。”是“以人这一存在的本质为依据的发生作用的常态”。

由于本体论的自然法是“以人的本质及其不变的结构和所含有的可以理解的必然性为依据的”,所以,马里旦认为,只有“以天使的方式了解人的本质并知道人的一切可能的存在情况的天使”才会知道,而我们是不知道的。但自然法则“只有为人们所知道并在实践理性的主张里表达出来的时候,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为此,他提出了自然法的“认识论的要素”,“即已知的因而也就是在实际上衡量人们的实践理性的自然法,它是人们的行为的尺度。”

马里旦认为,要认识不成文的自然法是比较困难的。象阿奎那一样,他把“行善避恶”当作自然法的最基本原则,但他并不认为,这就是自然法的一切,自然法是基于这一原则“必然

地随之而出现的可做和可不做的事情的总和”。那么,如何判断“可做可不做”呢?这就提出了对自然法的认识问题。马里旦指出,“人们对自然法的知识是随着人的道德良知的发展而一点一点增加的。”人的道德良知起初处于朦胧的状态。只要人类存在,它对自然法的认识就将继续发展并不断精密。但是,“只有等福音渗入到了人体的最深之处,自然法才会开花并达到完善的境地。”同时他强调指出,人通过理性发现自然法,并不是指人运用理智或理性知识,通过概念和判断去发现自然法,而是指通过象阿奎那所说的人类本性倾向这种“内在旋律”的方式发现自然法。自然法并不是象十七、十八世纪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那样,是随意的概念化的东西。

同以往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观念不同,在马里旦看来,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是一个“动态方案”,他说,“在自然法里,关于事物或从本体论来考虑的法律本身,事实上存在着不变性,但关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则存在着进步和相对性。”由于对自然法的认识是同人类在各个历史时期所能获得的道德和社会经验成比例发展的,偏差和谬误就不可避免。如在古代和中世纪,人们更多地注意自然法中的义务而忽视权利,十八世纪则是过份地强调了人的权利,而全面的自然法观点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一致。但是,认识上的悖谬是无损于不朽的自然法本身的。

《人和国家》在法律分类上,基本沿袭了中世纪神学家的理论,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实在法,此外还有处于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国际法或万民法。

就永恒法同自然法的关系说,马里旦认为,永恒法是上帝意志的体现,是神圣的理性秩序,处于法律的最高层次;自然法则是对永恒法的一种参预,“其所以是对良知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仅仅因为本性和本性的倾向表明了一种理性的秩序,即神圣理性的秩序。”

就自然法同实在法的关系讲,马里旦认为,“自然法是处浬各种必然地同行善避恶’这一首要原则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法本身是普遍不变的;“实在法或在一个特定社会集团里有效的整套法律(习惯法或制定法),是处理偶然地同首要原则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 它是自然法的延伸和发展,随社会条件变化而变化。

马里旦认为,很难对处于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万民法或国际法下确切的定义。一方面,就产生方式而言,它不象自然法是通过人类本性的内在倾向而认识,而是通过运用理性或者通过理性知识而认识的,因此。它属于实在法,并正式构成一种法律秩序:另一方面。从内容上说,它又具有自然法的大素,因为它不仅包括通过理性推论而来的超出自然法内容的东西,而且还包括通过人性倾向而认识的属于自然法的东西。另外,马里旦指出,从历史经验的观点看,在自然法,国际法和实在法之间,有着察觉不到的转变,有一种动力促使不成文的自然法在人类法中开出花来,使它更加完善公正。

马里旦的法律分类是一个神学阶梯,其中自然法成了上帝及其永恒法同尘世社会及其人类法之间的桥梁,因此,他的自然法学说是神权政治论的延伸。

《人和国家》中的自然法是在阐述人权问题时提出来的。马里旦非常注重人权问题,生前曾积极参加联合国制定《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有关活动。他对自然法和人权关系问题的论述,很能反映其代表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的时代特色。

马里旦认为,“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没有一个充分的自然法观念,就不能了解人权,因为规定我们最基本的义务或指定给我们基本权利的都是自然法。每一创造物都依靠它的本原发生作用。由于自然法是对上帝永恒法的参预,是“通过被创造的自然的主要结构和需要传达着造物主的智慧”,因此,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权,最终就是依靠上帝的权利,依靠上帝这个纯粹正义的东西。于是,人权就有了先于并高于成文法和各政府之间协议的地位,并具有公民社会所必须承认的权利。马里旦指出,只承认事实的实证主义哲学以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哲学都不可能作为人权的基础,因为,只承认事实,不相信价值,不承认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人的自然权利就无从谈起。

从自然法学说出发,马里旦对一般人权作了解释:首先,要区分哪些权利是由自然法规定的,哪些权利是实在法或国际法规定的。自然法(本体论意义)规定的权利,如人的生存、人身自由、追求道德生活的完善等,是普谝不变的,而实在法或国际法规定的,如私有权的具体形态、免于匮乏和恐惧的自田等,则根据不同社会的形式及其经济发展状态而不同:其次,以体现人的本性的自然法为依据的人权是不能让与的,因为自然是增进共同福利的,人权因此也同共同福利有着内在联系,让与就会损害政治社会的共同福利;第三,要区别权利的享有和使用,权利的不可让与是指权利的享有,并不是说权利的行使不受限制,为了共同福利,权利的行使必须“服从正义在每一场合下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另外,马里旦还解释了“新”“旧”权利间矛盾的特殊人权问题。人们开始加以认识的“新”权利同已经认识并倾向于使它们绝对、无限的“旧”权利总是不断斗争,以求得到承认。马里旦认为,这种斗争是可以调和的,因为枳利既然是人的,其在行使上就要受限制。

《人和国家》中还散见有其他一些法律思想。在国家和法律关系上,他说,“国家只是政治体中特别与维持法律、促进共同福利和公共秩序以及管理公共事务有关的那一部分”;在法律与民主制关系上,他指出,“民主制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种种自由的一个合理组织。”在民主国家里,“自由、法律和人类的尊严是基本的教义”:对法律与权威、正义,他认为,“人们中间的权威关系来自自然法”,“非正义的权威不是权威,正如非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一样”;关于法律和道德,他说,“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法律要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使道德法则充分实现;另外,同二次大战后美国企图称霸世界的世界主义论调相应,马里旦主张放弃主权这个理论上荒谬、实际上有害的概念,建立世界政府,以维持和平,避免危及人类生存的现代战争。

马里旦《人和国家》中的法律思想,是以神学自然法学说为核心的,它在保持同中世纪老托马斯主义法律思想本质一致的同时,结合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下的人权、民主、正义等背景情况,是阿奎那神学法律思想发展的第二阶段,集中反映了梵蒂冈罗马天主教廷官方法律思想的特色。在现代西方哲学思想中,新托马斯主义是一种流传甚广、影响极大的宗教哲学,因此,对新托马斯主义法学的影响也不可等闲视之。

【原著选段及注释】

我正在强调的是可以在自然法中看出的第一基本要素,即本体论的要素;我指的是以人这一存在的本质为依据的发生作用的常态。正如我们刚才已经知道的,一般地说自然法是一定存在的发展的理想公式;它可以比之于一条曲线据以在空间发展的一个代数方程式,可是对人类来说,这条曲线必须是自由地符合这一方程式。因此,我们不妨说,在其本体论方面,自然法是有关人的行动的理想程序,是合适和不合适行动,正当和不正当行动的一条分水岭,它依靠着人的本性或本质以及根源于这种本性或本质的不变的必然性。我并不是说对人类每一种可能情况的适当限制都是包含在人的本质之中,就如莱布尼茨相信凯撒一生中的每件事情都是预先包含在凯撒的思想中一样。人类的情况是某种现存的东西。无论这些情况或它们的适当限制都不是包含在人的本质之中。我倒是说它们提出了有关这一本质的问题。任何特定情况,例如该隐和亚伯的情况,就包含着一种对人的本质的关系;而一个人可能为另一人所杀害,是同这一理性本质的一般目的和最内在的能动结构不相容的。这种杀害为理性本质所否定。因此禁止杀人是以人的本质为依据并为人的本质所要求的。你勿杀人这一箴规是自然法上的一项箴规。因为人性的首先的和最普遍的目的就是保持存在 -作为人这一生存者的存在以及一个和他本人有关的宇宙;因为人作为人而言,具有生存的权利。

自然法并不是一种成文法。人要知道它是比较困难的,并且在不同程度上要冒到处都犯错误的危险。行善避恶是一切人自然地和毫无差错地作为一个不言而除的原则而共同具有的唯一实际知识,它是人们依靠有关概念来理智地加以认识的。这是自然法的序言和准则;它并不是自然法本身。自然法是必然地随之而出现的可做和可不做的事情的总和。在决定这些事情时可能产生各种错误和偏差,这不过证明我们的眼力是薄弱的,我们的本性是粗陋的,并且还有无数的意外事故来破坏我们的判断。……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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