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 | 黄河保护法获通过,有助构建流域生态保护大治理格局
记者:张倩楠 编辑:翟瑞民
受访人: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导、所长。
来源:本文来源于界面新闻(www.jiemian.com),转载已获得授权。”
背 景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章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六章 污染防治
第七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八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黄河保护法。该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开展的又一项流域综合立法。
黄河保护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完善管理体制,强化规划与管控,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安澜无害、促进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作出针对性规定,加大保障、监督和处罚力度,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
“新的战略定位为新时代黄河保护工作和黄河保护立法提供了难得的战略机遇,黄河保护法的制定在当前情形下意义非常重大。”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秦天宝向界面新闻介绍。
2021年10月20日,黄河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水利部部长李国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介绍,当前,黄河流域仍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从制度层面看,主要存在黄河流域管理体制有待完善、规划协调衔接不够、管控措施需要强化,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刚性约束、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制度有待健全等问题,亟需通过制订黄河保护法予以解决。
李国英介绍,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突出重点,对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等作出专章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黄河水少沙多、水沙关系不协调、生态环境脆弱的现状和特点,对特定区域、特定问题采取特别制度措施;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加强与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互促共进,平衡好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2022年6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黄河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实完善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要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规定在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
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介绍,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和要求。二是,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包括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精打细算,黄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健全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增加公众节水内容等。三是,加强防洪体系建设,促进防汛抗旱协同联动,推进泥沙综合利用。四是,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完善生态流量、生态水位管控制度。五是,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强化新污染物管控。六是,明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
据人民日报报道,此次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统筹黄河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加强流域及流域间防洪体系协同,推进黄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联动,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有效提升黄河流域防治洪涝等灾害的能力;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黄河流域泥沙综合利用研究。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秦天宝表示,黄河保护法有一个重要的时代背景,就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被确立为重大国家战略,这对制定黄河保护法有直接的推动作用。此外,长江保护法的出台为黄河保护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长江保护法和黄河保护法均属于流域立法,两者在流域立法层面存在共性,因此长江保护法的顺利实施可以为黄河保护法提供经验借鉴。
秦天宝表示,黄河保护法强化保护治理顶层设计,确保国家战略部署落地,是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从事理到法理”转变的关键。国家法律的护航和加持,有助于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证顶层设计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规划 “ 一张蓝图绘到底 ”,将国家战略从纸面的规划持续落实到发展实践中。
此外,黄河保护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黄河保护法中的流域协调机制、监管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制度安排不仅提升了流域保护治理能力和水平,而且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部门。
秦天宝表示,黄河保护法不仅是对经济、生态的协调,而且还是对文化与社会的协调,黄河保护法的出台有助于促进文化系统和经济系统、资源系统、生态系统的复合交融和共同发展, 真正构建黄河流域的大保护和大治理格局。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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