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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大多数离婚是由女性提出的? | 社论前沿

2022/10/10 15:39:17  阅读:158 发布者:

编者按:本期推送BrinigAllen两位学者发表在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上的”these boots are made for walking: Why most divorce filers are women一文。大量的离婚女性表示,离婚后她们变得更幸福,并确信自己选择结婚婚姻是正确的。影响婚姻净收益的力量可能是相当复杂的,并且在男性和女性之间不对称。本文认为,女性提起离婚诉讼是一种理性行为,是基于配偶在婚姻中的性对权力、离婚的机会成本及对监护权的预期。

引言

从贝克尔开始,对离婚的经济学解释强调了维持婚姻比单身更合理的利益权衡。当保持婚姻关系不再有吸引力时,配偶就会提出离婚申请。人们普遍认为,丈夫应该是更希望离开婚姻的一方——特别是在引入无过错离婚之后。这种理解源于对离婚后财务状况的关注。即使按照最保守的观点,离婚女性的平均生活水平也比婚姻期间有所下降,而且降幅相对比丈夫要大。由于离婚后所面临的经济和社会困难,人们普遍认为,至少在法律和经济领域是丈夫唆使离婚的。然而,事实表明,女性申请离婚的频率高于男性,尽管她们对孩子有更深的依恋。

经济学家所谓的“可占用性准租”的存在,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会在各种关系中引发讨价还价问题。在婚姻中,准租金是一种特定的婚姻价值超过了第二种选择的最佳方案。劳埃德·科恩在其Marriage, Divorce and Quasi-rents一文中提到的,妻子在结婚后期获得准租金,而丈夫则在结婚早期。那些赚取高额租金的人希望维持现有的关系,因此愿意为此做出牺牲。事实上,如果他们的牺牲达到了准租金的数额,他们在当前的关系中仍然比另一种选择要好。准租金的问题就在于此:一方可以从赚取准租金的配偶身上榨取价值。

此外应该指出的是,离婚本身成本就很高,而且还带有一些污名。离婚的代价包括律师费、对孩子的伤害、经济损失,甚至今天还包括婚姻带来的舒适感的丧失。因此,离婚事件(或者说离婚的过程)提供了一个障碍,鼓励人们保持婚姻。

婚姻中的可剥削准租

丈夫在婚姻中就婚姻收益的份额讨价还价时过度剥削了妻子的准租金。在婚姻之外拥有更好机会的一方往往占有更多的收益份额,而在对方的投入份额更大。比如,丈夫可能会减少或不做家务,迫使妻子牺牲更多的闲暇时间来完成这项工作,或者他们可能会忽视养育子女的责任,增加个人消费而非家庭支出,花更多的时间和朋友在一起而不是和家人在一起。可能会公然出轨或犯下其他传统错误,在极端情况下,这种形式的剥削可能演变成一种虐待情况,即丈夫通过实际或威胁使用暴力,使妻子处于更糟糕的处境。

妻子可能会发现自己比丈夫更经常处于这种境地,因为妻子通常要不成比例的过多地承担抚养孩子的成本。在有孩子时往往会进行大量的具体投资,而妻子通常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不成比例的成本。生孩子不仅需要时间和精力,而且生育过程中身体上的变化和养育孩子的不眠之夜也会对心理造成影响(减少婚姻以外的机会)。由于婴儿完全依赖于母亲,妻子失去了相对于丈夫的议价能力。照顾子女带来的性别收入差距构成了全部工资差距的大部分。孩子出生后,丈夫可能会试图重新谈判婚姻协议,因为现在妻子在谈判中的地位更低了。当丈夫这样做时,妻子可能会觉得离婚比维持婚姻关系更好。虽然离婚要承担很多成本,但如果妻子获得抚养权,她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丈夫支付的抚养费,这是她在婚姻中可能不会做的事情。此外,妻子可以通过调整前夫与孩子相处的时间来对其施加一些控制。

妻子为了逃避糟糕的婚姻而提出离婚的理由,可能是丈夫犯了一个“错误”。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他没有过多地利用妻子的善意,她可能会不快乐,但仍愿意留在婚姻中。在某些情况下,当丈夫意识到有问题时,可能已经太晚了。妻子的信任已经大大削弱,再多的重新谈判也挽救不了婚姻。

离婚过程中的可占用准租

除了孩子,一对夫妻最重要的早期投资形式之一就是教育。当一方早早投资于另一方的教育时,一旦拥有高人力资本的配偶开始工作,就会获得收益(租金)。然而结果是,收入较低的配偶可能成为机会主义离婚的受害者。例如,妻子可能在丈夫供她读完法律学校后离开丈夫。

监护权

虽然婚姻的准租金可以从一些特定的投资中产生,但孩子可能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来源。孩子通常是家庭中最宝贵的资产。因此,监护权通常是离婚申请行为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有了孩子本身就不太可能让妻子提出离婚,孩子的存在使得离婚的可能性降低。然而,在由孩子的情况下,对监护权的期望推动了妻子主动申请离婚。这样可以争取一些权利,如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因此,因此,尽管孩子的存在,特别是一个以上的孩子,可能会阻碍妻子的申请,意识到维持婚姻是非常糟糕的,她仍会以申请获得监护权。

年龄和婚龄

“传统”婚姻中,妻子早早结婚,待在家里,大部分可使用的准租金来源于妻子,这将她置于一个非常脆弱的地位。换句话说,在一开始,她比丈夫在这段关系中投入更多,如果这段关系结束,她的损失将是最大的。这种类型的婚姻持续的时间越长,丈夫的优势就越大,因为妻子更有可能退出劳动力市场,从事照料和其他家庭分工。此外,当妻子年龄较大时,她们相对不太可能在离婚后再婚。在这些情况下,丈夫的收入能力因婚姻而增强。更微妙的是,夫妻结婚的情况揭示了离婚会带来多大的影响。结婚太早的女性不太可能有足够的收入能力(而且更有可能因为意外怀孕而结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更有可能机会主义地提出申请。妻子往往出于离开一段糟糕的婚姻而提出离婚。

另一方面,拥有专业职位或其他工作的妻子不太可能被丈夫占用准租金。结婚时年龄较大的女性(不受教育程度影响)提出离婚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她们婚前的收入较高,而且由于怀孕而结婚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在婚姻中没有得到足够的发言权,她们可以选择退出。

根据科恩提出的离婚的机会主义。早婚和婚龄较长的女性不太可能提出离婚。这些离婚是由丈夫提出的,表明丈夫通过离婚利用准租金,在他们从妻子的牺牲中获得利益之后,在他们必须贡献他们增加的收入之前,离开婚姻。

研究结论

个人利益驱动了离婚行为。当婚姻资产可能会通过离婚而被占用时,个人就会提出离婚,就像当他们获得高等学位等教育投资的好处时离开一样。然而,个人也可以在婚姻中受到剥削时提出申请,比如当另一方严重违反婚姻合同时,比如暴力。作者指出,到目前为止,谁得到孩子是决定谁提出离婚的最重要因素,尤其是当双方在财产问题上几乎没有争吵时,比如分居时间很长时。这表明,随着男性和女性的劳动收入变得更加平等,提出离婚的性别差异应该消失,很可能仅由监护权决定。无过错变量的法律后果可能是最有趣的。在本文研究的司法管辖区,即使考虑到更高的离婚申请率,女性也比男性更多地提出无过错离婚诉讼。

转自:“社论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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