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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 | 编纂一部适应时代的中国劳动法典

2022/4/28 9:30:21  阅读:170 发布者:

编纂一部适应时代的中国劳动法典

来源:“经济参考报”2022426日推送。

近日,“新发展阶段的中国劳动法典:目标、挑战与路径”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联合承办。与会专家、学者就劳动法典编纂的时代意义以及体例、规范结构、重要制度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中国劳动法发展的第三座里程碑

本次“新发展阶段的中国劳动法典:目标、挑战与路径”专题研讨会召开,是我国进入新时代社会法学界第一次大规模集会讨论劳动法典问题,议题关涉亿万劳动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法的发展有两座里程碑,第一座是与市场经济相伴相生的劳动法,第二座是与和谐社会相伴相生的劳动合同法。走向未来的劳动法,也就是未来劳动法发展的第三座里程碑,将是与新时代相伴相生的劳动法典。中国的劳动法学是中国劳动法的实践之学,我们要紧扣时代主题,积极为劳动法法典化献计出力,使劳动法典成为法治的中国模式和中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把握劳动法的发展方向和未来趋势

当前劳动领域已经基本上实现有法可依,但是同时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当前,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对传统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调整方式带来新挑战,迫切需要加强对劳动法基础理论、具体制度、现状与发展的研究。

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开展劳动法典编纂研究重要遵循,对开展劳动法典编纂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法典编纂是系统长期艰巨的立法任务,编纂劳动法典是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需要学界开展深入全面系统的理论研究,为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撑。研究劳动法典编纂时要把握劳动法的发展方向和未来趋势,总结劳动法典编纂的他国经验和规律,深入研究新阶段劳动法典编纂的时代特征和本土特色,努力提供中国方案,展示中国智慧,推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借鉴民法典经验立足中国实践

在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初期的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大家首先达成了一个重要的共识,即要区分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避免把纯粹民法学问题讨论结论法典化,结论要转化为民法典规则设计或者与民法典的规则适用直接相关的民法问题,则需要做进一步的类型区分。民法问题可以进一步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和司法技术问题。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不同类型的民法问题采取不同的讨论方法。

在劳动法典编纂过程中,也可以考虑如何对争论的问题进行相应的类型区分,展开针对性讨论。民法典编纂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获得了较高评价,是因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在编纂劳动法典过程中也应争取做到立足中国实践,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的要求,充分回应从工业文明转向信息文明所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编纂劳动法典有四个方面目标

编纂劳动法典的目标主要体现在实现劳动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不断提高劳动立法质量、提高劳动法律位阶和提高劳动立法权威四个方面。目前我们国家劳动法治存在很大完善空间,制度建构方面缺失基础性法律,法律实践方面新业态劳动法规范调整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在法典制定过程中,既要编又要纂,通过劳动法编纂工作,全面系统修订现有法律,填补制度空间,清理过时无法适应当下经济社会需求规定。劳动法制实践在持续推进,也为劳动法典提出了现实需求。劳动法学研究不断丰富和活跃,对体系建构、概念术语、制度安排、规则设计等核心问题都有年轻新生力量不断加入,在基础理论方面、法律适用方面和制度创新方面都有丰富的研究成果。

劳动法典应当走两步走路径:首先,补齐单行法。将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法尽可能补齐。其次,启动劳动法典编纂,最终实现劳动法体系科学化和规范化。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封丽霞:劳动法典编纂对制度改革大有裨益

从立法角度来看,劳动立法数量众多,制度相对完备,但有很多只是原则性规定,同时低层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数量非常庞大。应借劳动法典编纂的契机,对现有劳动立法进行汇编、清理,对推动劳动法学研究、推动劳动立法、劳动法律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有裨益。

基本立法范畴需要体现时代性,劳动法典不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简单归纳、列举,而是集成性的提升。在编纂劳动法典中有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疫情导致一些失业的背景下如何保障就业;二是平台用工、零工经济中劳动的安全性和用工的灵活性如何平衡;三是实行三孩政策背景下妇女劳动权益如何保护;四是人工智能对传统劳动力市场造成巨大冲击,是否要进行前瞻性立法的回应;五是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再就业形成的特殊的老年人劳动者群体,如何进行再就业的法律规制;六是“一带一路”“走出去”等中国与世界的问题中,如何处理好驻外劳动者权益保护、国内劳动法律制度和国际接轨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娄宇: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要有机结合

劳动法法典化的基本价值取向问题和模式选择问题,其中前者决定后者,二者相互联系并构成有机整体。

在劳动法法典化的基本价值取向上,可分成两个层次。作为目的的劳动法价值取向。劳动法系具有独立价值取向的社会法,因此在对传统公法和私法进行借鉴和移植时有着自己的选择。例如劳动合同法领域以不能够通过协议排除的效率性条款居多,体现了社会法的重要特色;在基准法领域,劳动法则更加体现雇主公法责任,权力介入劳动关系领域是其主要特征。作为手段的劳动法价值取向。法律的调整方式包括私法的“自治”和公法的“他治”,具有独立价值的劳动法也不外乎于此,需要归入到传统的法律调整手段之中。

在劳动法典的模式类型上,可采用劳动公法典和劳动私法典分立的方法,将劳动合同篇(包括总则、个别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置于私法部分,将劳动行政法(包含总则、劳动基准法、劳动力市场促进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法)置于公法部分,各自秉承不同的立法理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显勇:法典要做好公法和私法的融合

在公私法融合论的指导下,我国现行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划分,其中实体法中形成了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公法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通过劳动监察解决,而私法关系中的争议则通过劳动仲裁化解。由此劳动领域的法律产生了两种权利义务关系:一种是属于私法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另一种则是属于公法关系的国家与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间的劳动行政关系。

劳动法典公私法融合规范的实现机制主要包括四种:一是劳动法当中公私法融合规范具体的实现形式就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二是作为劳动行政执法的劳动监察,三是作为行政介入的劳动监察,四是工会的帮助实现机制。

劳动法框架应包括总则编、就业促进编、劳动合同编、集体合同编、劳动基准编、劳动争议编、劳动监察编以及附则。其中前二到前五属于实体法规定,六和七则是程序法规定,这也体现了公法和私法的融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敏:以劳动法律关系为中心调整劳动关系

从现有的劳动立法来看,劳动法典基本都有劳动法总则或者一般的规范。总则编的功能,第一是提取公因式作为编纂分编的基本依据,给各分编提供基本框架,决定各分编的逻辑结构。第二是通过抽象原则宣誓法律基本精神和理念,确立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理念,成为分编的立法指导。第三是落实宪法关于劳动就业领域的规定。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还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为中心,再来构建主体、客体、内容。主体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客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因为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的连接点,也是劳动关系存续的客观基础,学界对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有不同的见解。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总则编如何展开和表述?什么叫“劳动者”?劳动者要不要分类?目前分为一般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特殊劳动者、法定退休老龄者、高级管理者、在校大学生、灵活就业者作为单独一类还是融入其中?是否要区分工业经济劳动者和数字经济劳动者?学界对数字经济企业用工形式做第三类劳动者的类型创设,有学者称为类劳动者。第三类劳动者是一种类型化的路径,为无法归为雇员的劳动者提供保护,路径困难在于如何界定?“用人单位”的概念是沿用还是使用“雇主”概念?很多工作场所人和机器的互动越来越多,是否对人与机器互动做前瞻性的法律规制,将这个主体也纳入进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授肖竹:集体劳动法体系安排的思考

法典是编纂式还是汇编式,这直接决定法典中集体劳动法体系以及内容的含量。哪些规则需要由法典规定,哪些留给上位法、集体部分、行业规则和团体自治、地方去进行规定?劳动法典还有前瞻性问题,劳动过程有非正规化、灵活化和个人化趋势,这些趋势对劳动法典的调整对象、基本理念和集体劳动法相关制度都有影响。

我国劳动集体立法基础非常薄弱,除了工会法之外,民主管理和集体合同层级非常低。从法典的调整范围来看,要考虑到劳动的从属性和依赖性,不包括完全平等的劳务给付关系。在劳动法典的结构安排上,可以考虑将主体制度当中的工会和工会组织、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内容独立成章;将集体争议和个体争议均放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作统一规定;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以及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归入实施机制与责任部分。在劳动法典的立法配合和制度协调上,一是要对劳动合同中已有的规则进行纯化,实现集体合同的主体与劳动法典调整范围的一致性,同时完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二是要构建民主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区分企业层级民主管理和集体合同、平等协商与集体协商;三是在劳动法典生效的基础上,工会法应独立保留,我国的工会具有非常强的政治性,不能仅仅理解为纯粹的劳动者组织体。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劳动法典编纂需要关注涉外问题

劳动法典编纂有关注涉外问题的必要性。从我们目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看,国内法律规范的衔接度不够、国内法和涉外法关联度也不够。无论是从劳动力市场的规制必要性还是从司法裁判的需求迫切性角度,劳动法典都有必要完善劳动法域外适用规则。已有涉外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主要由之前的涉外适用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组成,规则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较为困难。

劳动法典涉外体系构造中,总则是否纳入域外适用条款。有学者解释,民法典第12条是开了一个口子,将相关法律适用导向域外适用法,劳动法是没有的,可以考虑增加一部分域外适用条款规范。是否需要纳入涉外劳动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典这块没有放进去,劳动法典是否需要将涉外法律关系私法典放进去?国际私法协会在推国际私法典,我们就没有必要放入劳动法典。如何纳入外国人在华就业条款?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更多需要考虑就业管理特殊的问题,涉及到作为特殊类型的员工进行安排还是作为就业管理模式进行安排,可能会影响章节的设计。如何纳入海外工人条款问题?在编纂劳动法典时,外国人就业和海外工人就业可纳入劳动者部分或者就业管理部分,并需考虑海外就业主体的特殊类型,比如海员和航空人员的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文芳:劳动法典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公法和私法协同合力,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社会法属性。从社会关系基础来说,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具体的场景包括两类共同关系,分别是消费者与商家以及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劳动者和消费者被认为是社会当中弱势群体。个人信息保护法解决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不平衡关系的制度,运用于劳动者具有明显不适应,因此如何针对劳动者进行信息保护和信息利用,从社会法、劳动法典视角探讨是非常有价值的。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劳动法典的路径有三,劳动私法、劳动公法和集体劳动法。三种选择代表三种价值目标,最理想是通过集体协议达成对个人信息处理合意,保障在个人信息自觉权和个人信息利用之间动态,符合双方主体利益的平衡,这种方式在我们国家建立劳动关系现实条件下暂时难以唱主角。通过私法即通过劳动合同的解释,从私法角度体系性运用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会有一定的效果。但是考虑到劳动关系实际的特点,劳动者缺乏主动维权能力,还要面对用人单位解雇的压力,事后维权在举证各个方面存在障碍,通过劳动合同路径保护有利于信息利用效率,但是不利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如果从保障效果最好的角度来说,应该是劳动基准法当中对一些典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划出基本线,出台类似安全生产标准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规范性文件。用人单位违法,由主管机关处罚,劳动者以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程序维权。同时,劳动法典层面应该有一个规范,执法权到底给哪个部门需要有明确的规定。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李少文:劳动权保护视角下的劳动法典编纂

劳动权具有三重属性:个人属性、相互属性和社会属性。个人属性是劳动者个体的劳动权,对个体来说内涵不断扩展,到今天权利束包含很多内容。劳动权的相互属性也就是对象属性,劳动权和别的权利不完全一样,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关系中,劳动者既属于主体地位,又视作弱者保护。放在更宽泛的视角来看,劳动权有社会性。实现劳动权的同时会带来社会治理的效果,因此今天在社会治理、国家治理当中特别强调劳资关系、企业关系的维护。

践行新时代劳动法典的社会使命,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否要在劳动权当中做进一步的建构、社会治理共同参与的特征如何在劳动权里面体现。一是保护劳动者个体合法权益;二是新的劳动关系;三是社会关系建构。三个逻辑归属到劳动权的内涵当中,由此带来劳动法典新的重点任务,特别是在互利共赢背景下给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赋予新的内涵。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理事会副理事长白永亮:法典应考虑灵活就业的保护与规范

灵活就业法律保护与规范具有重要意义。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是国家就业规划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就业规划之一。服务业在GDP当中比重越高,灵活就业比重越大。灵活就业促进了就业市场多元化与社会保障层次立体化。但是,标准劳动关系的理念在灵活就业领域涉及法律规范滞后的问题。

灵活就业视角下劳动法典编纂,有两方面问题。一是认识层面。灵活就业与标准就业的规范与保护同等重要,灵活就业规制应当以社会视角为基础,并正视其特殊性。灵活就业的规制与保护,建议考虑单独成编,但是要细分规范。二是法律层面。灵活就业应该充分考虑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在规制与保护上应该用新的视角。劳务派遣应当是灵活就业规制的主要选择,但应当引入日本登记式劳务派遣理论,否则无法成为灵活就业选择。非全日制灵活就业规制应当进一步考虑社会实践,并予以细化完善,个体非组织的经营者以及个体雇佣应当明确法律规制的大方向,由民法还是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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