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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试行)

2022/4/26 15:46:33  阅读:274 发布者:

科研设施与仪器平台 2022-04-25 16: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有效避免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促进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四川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川大实〔201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为4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纳入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范畴。

第三条 基本原则。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以“立足需求、避免重复、科学论证、合理布局”为指导原则。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统筹协调部门。发展规划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按学校经费归口管理职责,分头负责相关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

第二章 购置论证程序

第五条 论证申请。申购人如实填写《四川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附件2),如有上级批复文件或科研项目合同规定购置的设备清单时,批复文件或合同文件可作为论证依据。

第六条 查重。申购人在提交购置论证前,应查询已有同类仪器设备保有及运行使用情况,并将查询结果提交论证专家组讨论。

1.单价4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可通过校内“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进行查重;

2.单价2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可通过校内“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以及“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成都市内同类仪器设备进行查重;

3.同类设备已达最低使用年限的不计入查重范围。

第七条 论证专家可由申购人、申购二级单位或相关项目管理部门推荐,或组织论证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在校外临时聘请。要求论证专家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熟悉申购设备的功能、技术指标等,且不能与申购设备或申购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

第八条 论证会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会实行分级论证制度:

1.单价4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申购二级单位组织召开论证会;

2.单价2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经费归口管理相关部门组织召开论证会;

3.论证会至少由5位熟悉本学科或专业仪器设备的专家(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参加。

第九条 论证主要内容。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大型设备的必要性、重复性、适用性、共享性、各类经费落实(包括仪器购置经费,相关零附件、软件经费以及每年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人员配备、安装配套条件等情况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组论证意见(见附件3)。

第三章 论证结果及其运用

第十条 论证结果包括以下三种:同意购置、重新论证和不同意购置。“同意购置”的拟购仪器设备,将论证报告交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论证报告(一式四份)由申购人或申购单位分别提交至财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备购置经费主管职能部门各一份,申购人或申购单位留存一份。

第十二条 拟购大型仪器设备应按《四川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川大实〔20143号)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须对外开放共享。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购单位须对提交的论证报告真实性负责,论证会专家组须对其结论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四川大学

20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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