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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案

2024/1/31 9:07:23  阅读:50 发布者:

海南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审核范围

此次我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申请审核的单位,要符合《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新增的学位点要符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规定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二、审核原则

审核工作将紧密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优先新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急需学科专业发展引导清单(2022年)》中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四大主导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学科、空白学科、亟需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均须严格按照《通知》公布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执行。我省高校在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时,申请条件可享受西部地区倾斜政策降低20%

三、审核程序及要求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通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1.申请范围

此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符合《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符合《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申请高校须已列入省学位委员会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

若我省没有高等学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可按《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按需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各1所(此类申请高校以下简称“按需推荐高校”)。按需推荐高校的各项量化指标中未达到申请基本条件的一般不超过2项(师均科研经费计为1项),且全日制在校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一般应达到标准。

2.评议程序及方式

1)学校申请

各申报高校组织申报材料的填报工作,于131日前预提交申报材料。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闭门讨论会,对各申报材料进行讨论并邀请专家进行指导。学校在对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24218日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请,提交《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和《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按需推荐高校还应提交一份需求论证材料(不超过3000字)。

2)省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省学位委员会将对申请高校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于229日完成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材料的公示(通过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3)省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a.省学位委员会将于36日之前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进行评议(不进校考察),评审组成员将从省学位委员会委员、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教指委”)委员中聘请,人数不少于15人。专家组对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议表决,获2/3以上(含)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b.省学位委员会315日前召开会议,根据专家对单位和相关申请学位点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名单,将推荐名单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于329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

1.申请范围

此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只在具有相应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内进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原则上只接受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申请。申请学位授权点需满足相应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2.评议程序及方式

1)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各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确定拟新增学位点,组织申报材料的填报等工作,于131日前预提交申报材料。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闭门讨论会,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讨论并邀请专家进行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在对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24218日前正式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联合申请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点的,还需提交合作协议)、《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如获得授权,以上表格将作为该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参加核验的参考材料。

2)省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省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并于229日完成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材料的公示(通过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3)省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a.省学位委员会36日之前组织专家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不进校考察)。专家组成员由有一定数量的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员,每组成员不少于9人。专家组对申请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表决,获2/3以上(含)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b.省学位委员会315日前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推荐名单并按照博士点、硕士点分别排序,然后将推荐名单和排序情况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329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专业学位硕士点为主,一级学科硕士点的推荐数量不得超过推荐硕士点总数的20%。除《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中新设一级学科(名单见《申报指南》)外,其他一级学科的推荐数量不得超过推荐硕士点总数的10%

四、其他要求

(一)通过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高校,应有至少1个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通过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方可获批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新增的相应级别学位授权点不得超过3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仅可申请专业学位点。新增单位同时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中一并进行。

(二)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授权点与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类别与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三)申请公安学、警务、公安技术、国家安全学、纪检监察学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后续复审或核查环节。

(四)本次审核中未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在下一次学位授权审核中不得重复提出。

(五)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领会国家有关审核精神,根据本单位办学基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理性提出学位授权申请,切实做好内部论证和推荐工作。

(六)各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不得有涉密内容,涉密内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至可公开使用。

转自:“学术之路”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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