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中国法学研究围绕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丰硕成果。大量有益的研究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进一步奠定了理论基础,为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新的智力支持,为实现司法正义探索了多种可行方案。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
指导法学理论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原创性法治理论成果。2023年,法学界重点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贡献、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等问题域,开展了全面而深入的理论研究。
(一)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贡献
党的二十大报告丰富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拓展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广阔空间。周佑勇认为,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六个必须坚持”的立场观点方法,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伟大实践中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冯玉军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及其实践创新,不仅有助于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和中心任务,而且有助于深入理解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遵循。江必新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全面法治来统合社会公平正义诉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落实,逐步实现从形式公平正义向实质的相对公平正义转变。周尚君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数字法治观深刻回应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急迫需求,深刻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可感知正义的现实期待,深刻回应了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价值选择和制度路径,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前瞻性和科学方法论。
(二)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新时代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的伟大工程,是培养德才兼备高素质法治人才的迫切需要,更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张文显认为,实施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这一系统工程,需要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结合’”“坚持‘三个面向’”“回答‘四个之问’”“打造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芯片’,破解法学发展的‘卡脖子’问题”“坚持守正创新”“着力打造一支法学知识体系的‘建筑师’队伍”等七项基本原则和科学方法上重点用力。莫纪宏认为,要真正走出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理论研究的误区和困境,关键是要把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根据科学学的原理和方法论来构建“法学学”,全面系统地研究法学“三大体系”之间的价值关系和逻辑联系。黄文艺认为,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法学学科建设,与时俱进推进法学基础学科转型升级,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发展法学新兴学科,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推进法学交叉学科建设,坚持胸怀天下推进涉外法学学科建设,坚持不忘本来,扶持法学冷门学科发展。马一德认为,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学科和人才培养新体系,推动知识产权相关学科交叉融合,从根本上打破知识产权学科与复合型人才培养之间的断层,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创新发展的伟大实践。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对传承发展中华文化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深入阐述,为坚定文化自信自强、推进包括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内的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李拥军认为,“第二个结合”拓展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华文明在现代延续的具体形态,中华文明赋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内涵。夏锦文认为,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特定历史条件下孕育形成的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精神和法律治理实践,是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其影响及于域外诸国的法律文化系统。它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何勤华认为,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与重大命题之下,应当积极借鉴“出礼入刑”法律传统中的有益成分,实现礼法关系的现实转化,探索法治与德治并重的社会治理新方式。胡玉鸿认为,以理证法、以理说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史、法学史的传统,唐律及其疏议堪称这方面的典范。唐律中的理并非法律渊源,而是证成规则正当、理解法律意旨以及指导司法裁判的原理、理据、准据。陈景良认为,“天下无讼”的价值追求是中华法系精神和智慧的集中体现,此种逻辑与方式既以早期中国司法理念为文化基因,又有着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赓续传统、焕发活力的时代动因,是理解中华法制文明、重塑新型中华法系的一把“锁钥”。
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引领法律规范研究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制度依据。2023年,法学界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引领,在宪法学、各部门法学、涉外法治等领域开展规范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其实现需要借助于宪法的组织、程序和制度来完成。韩大元认为,新时代以来,宪法积极回应人民对民主发展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途径,丰富民主形式,使中国的民主发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贴近人民的生活。苗连营等认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升民主制度的效能,离不开宪法的有力保障。我国宪法确立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制度体系和实现路径,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供着根本的规范依据和法治支撑。朱全宝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之“进行式”定位决定其应在宪制功能与规范内涵指引下全面纳入宪法体制,通过纵向上的国家制度、枢纽中的基本权利和横向上的国家权力之体系建构,让民主的“人民性”、人民的“主体性”和人民民主的“全过程”得到全面塑造和深层涵养。
宪法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和真实的基本权利。陈征认为,虽然各国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和相关理论具有较多共性,但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存在自身特色,主要体现在我国宪法关于社会权与特别平等权的规定中。张翔认为,应当以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章的独特结构和各基本权利条款的具体规定为基础,特别是考量独特的“示例性规定”,构建中国的基本权利限制法律保留的分层方案。柳建龙认为,作为自由权的行使方式,基本权利放弃兼具规范性和事实性。仅当基本权利可以放弃、基本权利主体具有相应认知能力、有意思表示时,基本权利放弃才产生效力。
(二)加强《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
《民法典》的规范解释依然是研究热点。黄忠认为,应将《民法典》定位为基础性法律,而非民事基本法律。《民法典》超越了民事基本法律的局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属性,对立法、司法、行政均有建构上和适用上的重要意义。崔建远认为,《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明确和细化了《民法典》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特别是补充了“通常理解”规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的规则,推定不违反规则,在无偿合同的场合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规则。熊丙万认为,物权自由模式并不会引发高昂的新物权样态创设成本、公示系统成本和权属识别成本,也不会阻碍财产价值的后续发现。相反,其有助于促进财产权的高效分割和利用,而且有助于充分利用以巨额投资搭建的登记公示系统。
《民法典》与各部门法的衔接问题受到持续关注。时延安认为,民刑关系问题的实质,就是对某一危害行为进行刑事违法性判断时,应否以及如何考虑这一行为在民法上判断的结论。民事义务违反的判断结论对相关犯罪违法性的证成具有前提性影响,不能将没有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作为针对个体性权益的犯罪进行处罚。肖泽晟认为,在现行民法典中,公权规范主要体现在宪法目标条款的引入,国家及专门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保护和合法限制等方面。对于民法典涉行政条款是否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加以适用的问题,需要结合条款的具体功能进行判断。罗昆认为,消费欺诈受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重调整,二者之间并非单纯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同时还存在一种交互式的影响。
(三)推进新时代的立法工作
部门法的法典化是法学研究的新趋势。吕忠梅认为,环境法典编纂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哲学基础,定位于“领域型”法典,采取实质性、适度化编纂模式,依可持续发展逻辑展开。具体可分为总则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和生态环境责任编。关保英认为,行政法典在制定中应当重视对单行法的处理。既要对既有的单行法、整合后的单行法、新的单行法、特别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予以分布,还要以统一的理念、原则、体例、表述和排列对上述单行法予以统摄。李红勃认为,教育法典的调整范围应限定于学校开展的国民教育领域,避免范围过宽和内容泛化;应进一步加强教育执法和能动司法,为法典编纂积累实践经验。姜涛认为,刑法再法典化不仅需要从实质理性上实现法典编纂的系统性,而且需要从形式理性上确保法典编纂的多元性,形成“刑法、附属刑法、特别刑法”的三元结构。
法学界积极跟进《公司法》《行政复议法》《反间谍法》的修订。朱慈蕴认为,《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将限制认缴期限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作为认缴制的配套约束机制,虽然二者都具备维护资本充实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但各自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王万华认为,修订《行政复议法》时,有必要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机制,补强行政复议中立性;以“行政争议”替代“行政行为”,进一步拓宽行政复议范围;调整二次执法程序建构思路,增强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正当程序要素;系统建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加大行政复议中的实体处理力度。黄星认为,《反间谍法》是完善和发展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理解《反间谍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从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等相关法律中整体性把握。
法学界重点关注新发布法律法规。李忠夏认为,《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制定是推动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属于宪法的立法委任事项。因而《爱国主义教育法》具有明确的宪法基础,是对宪法的具体化,爱国主义教育本质上是国家整合的一种形式。李蕊认为,《粮食安全保障法》聚焦、落实粮食安全战略中的耕地、科技两大要素,以及粮食生产、储备、进口等产业环节,有助于厘清粮食安全各战略的法治保障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纾解我国粮食安全保障面临的深层法治困境。李智等认为,《体育仲裁规则》实施后,我国体育仲裁机构规则在实践中面临着仲裁范围厘定、与其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衔接以及体育仲裁特别程序运行等问题,需秉持“能动解纷”的思路,坚持独立、协同的理念,完善体育仲裁制度。
(四)持续推进涉外法治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之际,张乃根认为,“一带一路”对外关系调整手段以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软法”为主,与有关经贸条约或协定相辅相成。因此,《对外关系法》的“法”根据其调整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关系之要求,也包括“软法”和条约性“硬法”。赵骏认为,《对外关系法》是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里程碑,为我国发展对外关系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依据和总章程。何志鹏认为,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法》立法进程和文本是国际法学研究者和外交、司法、立法等实践部门积极、良性、持续、有效互动的见证和成果。沈红雨等认为,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是涉外民事诉讼相关制度。一是修改管辖的相关规定,适度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二是对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等作出规定;三是进一步完善涉外送达的规定,切实提升涉外送达效率;四是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五是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以司法正义为导向
推进法治实施研究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大子体系之一,对于我国法治建设意义重大。2023年,法学界聚焦数据权利、高质量发展、司法体制改革、法治社会建设等法治实施层面的重大议题,以司法正义为导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一)充分保障数据权利
针对数据确权问题,王利明认为,数据立法要在区分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权利的基础上,构建数据确权的双重权益结构,尊重和保护数据来源者的在先权益,确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益。吴汉东认为,数据财产权的受保护数据须为“经合法收集和处理,聚合而成的可公开利用的商业数据”;其赋权形成可采取数据制作者权和数据使用者权二元权利结构;其确权效力应在权利保护的同时注重权利限制。申卫星认为,可借鉴土地生产要素市场化路径,将数据三权分置方案纳入数据产权分立的理论框架中,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可以被视为各阶段数据用益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针对数据治理问题,张守文认为,应通过经济法的“既有制度”与“新型制度”的有机配合,来确立规制数据行为的制度基础。郭雳认为,有必要考虑在重塑我国数据要素规制目标并确立底线红线的基础上,推动政府功能朝向规则制定统一与规制协调转型。丁晓东认为,数据具有聚合性、关联性、场景依附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等特征,确权无助于解决数据利用过程中的争议,将数据视为权益混同的聚合型财产,通过行为规制与数据治理实现数据公平利用,是更为合理可行的路径。
针对数据安全问题,刘宪权认为,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我国数据法益刑法保护体系的冲击,应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操纵数据罪。欧阳本祺认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三者之间依次形成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并由此使计算机犯罪、数据犯罪、信息内容犯罪区别开来。数据犯罪直接侵害数据安全法益,间接侵害信息内容法益。熊波认为,既有的数据法益内容是一种典型的传统法益依附性模式,存在数据犯罪和信息犯罪认定的界限模糊、无法准确区分数据犯罪的多个关联罪名等问题。数据法益应当是一种独立新型法益,其指向数据状态安全内容,而并非传统法益的信息本体内容安全。
(二)依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通过法治手段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成为法学界的重大学术使命。王晓晔认为,打破垄断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途径。“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作为我国规范经济和市场秩序的主旋律,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合理有效配置资源,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消费者社会福利,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刘剑文等认为,发展权包括个体发展权与社会经济发展权。针对前者,财税法以“两权分离”为核心保障个体自由发展的空间,通过法律赋能改善个体发展状况、提高个体发展能力。针对后者,财税法对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与共享发展的实现皆有制度助益。李安安认为,财政赤字货币化的规制变革,需要处理好财政与金融的关系,建立财政金融综合改革的协调机构,减少财政政策工具与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中的摩擦问题,将政府债务风险置于“财政—金融”的系统框架内进行统合化解。
(三)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针对法治政府建设,法学界从多维度展开了深入研究。王青斌认为,行政不履责司法审查体系链的构建意义重大。对于明确拒绝履行、怠于履行和未能完整履行三种不同形式的不履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不同的司法审查标准。当司法机关认定行政机关未履责而行政机关的抗辩事由满足形式要件时,司法机关还应对抗辩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章志远认为,中国特色廉洁政府制度规范体系的健全,可从行政廉洁性原则入典、廉洁性指标纳入法治政府考核指标体系、重大行政决策廉洁性审查机制构建、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作为廉洁执法保障、建立廉洁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制度等五个方面进行努力。刘权认为,行政执法时应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其裁量因素应包括“过”和“相当”两大方面,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而准确判断“过”的大小后,还需要全面考虑过罚“相当”的相关因素,可以运用比例原则辅助并约束过罚相当裁量。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针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难点,法学界进行了深入研究。马怀德认为,数字治理是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基层治理数字化可以缓解“人少事多”的治理困境,回应基层治理中复杂的信息需求,提升基层治理的精准度和前瞻性,并深层次重塑基层治理权责分配的逻辑。郝铁川认为,要深入开掘中国红色法律文化资源,把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调解传统,发展为党委领导各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把其中重视实质性化解纠纷的传统,进一步发展为诉源治理;把其中司法便民传统,进一步发展为科技赋能的“共享法庭”。杨凯认为,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均已迈入数字化发展模式,但二者的公共服务功能供给不足,与当前基层社会治理需求不匹配,亟待从民事“诉非融合”协同创新和底层逻辑重构的双重维度寻求解决之道。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在刑事司法领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轻罪治理、合规不起诉是研究的重点。陈卫东认为,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逻辑容易导致被告人对质权保障不力、虚假事实无法辨别、庭审虚化及侦查权控制失灵等问题。应积极通过法律解释路径,摒弃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逻辑,回归必要证人出庭作证逻辑。周光权认为,目前针对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袭警罪等轻罪,大量适用短期自由刑的治理策略并不合适,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对于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尽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此外,可通过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来处理轻罪案件。陈瑞华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对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制度”“第三方组织制度”“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有效合规整改标准制度”“对合规整改合格企业的宽大处理制度”等,有必要加以梳理、总结并进行完善,将其吸收进刑事诉讼法之中。
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执行制度和民事诉讼程序简化成为热点问题。张卫平认为,高效快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是民事执行法的主要目的,但还必须兼顾债权实现的正当性、合法性,保证合法财产和权益不受侵害,给予执行当事人充分的程序救济,保障、维持被执行人及相关人的基本生活状态。陈杭平认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79条从以平等主义为重心的二元主义转向统一的优先主义,规定了普通债权人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然而,平等主义更契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与执行体制,现阶段应当对相对平等主义加以完善,形成更好地平衡公平与效率的执行价款分配模式。吴英姿认为,未来民事程序简化应按照两条路径分别推进:一是遵循略式程序法理补正督促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司法确认程序规则,激活其繁简分流功能;二是针对当事人无实质争议的案件,以无庭审程序规则为核心构建民事速裁程序。
加快发展新兴学科研究
2023年,法学界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围绕着“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要求,创造性地开展研究,产生了一些研究成果。徐汉明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的社会治理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社会管理、国家与法基本原理在新时代的继承和发展,是持续创造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保障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行动指南,也是加快建设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的根本指导。雷磊认为,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结合为特征的新科技时代,不仅给法律领域带来技术问题和法教义层面的问题,也对法理学知识体系,尤其是法学基本范畴形成挑战。唯有对上述挑战作出及时有效的法理学回应,才能抓住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的新机遇。彭诚信认为,数字法学是研究数字社会中可数字化之客体、行为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学科。个人信息客体属性、权益属性、权利归属的复合性及基于算法的可计算性特征,决定了数字领域法律关系的多元性、法律救济的特殊性。吴凯杰认为,传统环境法体系具有包括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和生态保护法的“三元构造”,可在弹性范围内有限地满足应对气候变化的规范需要,但难以满足减碳、增汇、适应的整体需要,因而需要具有独立子部门地位的应对气候变化法。黄瑶等认为,面对传统海洋治理体系日益面临碎片化和霸权主义等重大挑战,中国针对性地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从建章立制、推进合作、塑造共识三个维度对当前全球海洋治理问题提出实践解决方案,为将政治愿景转化为法律行动提供了原则性指引。
反思与展望
2023年的法学研究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亟待强化的问题域。首先,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水平理论成果需要加大学术供给,尤其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法治实践的学理阐释需要加紧推进。其次,将“第二个结合”的思想精髓落实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高度融合的步伐,需要加紧迈进。最后,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人民群众对于法治获得感的研究阐释,需要基于丰富实践进行理论提炼,以推进新时代的法治正义进一步彰显。
2024年,面对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时代命题,法学界任重道远。法学研究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生动实践,尊重法学理论研究和知识生产的客观规律,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主体意识,将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推动我国法学研究不断发展,为法治中国建设续写新篇章。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法学新闻传播学编辑部(执笔人:李树民 王博 程纪豪)
转自:“社科大科研处”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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