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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博士点申请有这些重大变化!

2024/1/25 11:46:23  阅读:73 发布者:

根据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242号),我们知道2024年的博士点申请有重大变化!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和科研机构(不含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参与工程硕博士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的转制科研机构可申请新增与试点领域相关的工程类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所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应符合对应的申请基本条件,且申请授权点级别不得超出本单位现有学位授权级别。相同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不得同时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位于西部地区、革命老区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可降低20%。科研机构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可不考虑申请基本条件中关于本科生培养的要求。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未满5年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不得申请增列。现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不参加本次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

宁夏、青海两省区所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高校可通过联合申请的方式,申请新增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联合申请仅限本省范围内高校开展,申请单位须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确定一所高校牵头申请,牵头单位须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参加联合申请的其他高校应为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获批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授权点属于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可在该学科以联合培养方式培养博士研究生,但需在建设5年之后,方可独立提出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新增申请。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一)省级学位委员会制订申报指南

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要求,结合《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2022年)》,根据本地区(系统)实际,科学编制本地区(系统)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明确本地区(系统)新增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调控意见和申请范围,优先新增国家发展重点领域、本地区(系统)空白或急需领域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对本地区(系统)布点较多、研究生规模较大且就业状况不佳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原则上应暂停新增或限制新增。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可在申报指南中根据本地区(系统)具体情况,对本地区(系统)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提出附加条件,但附加条件不得降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中的有关要求。

(二)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依据本地区(系统)省级学位委员会发布的申报指南,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交申请,提交《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联合申请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点的,还需提交合作协议)、《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申请的学位授权点如获得授权,以上表格将作为有关学位授权点参加核验的参考材料。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学位授权点的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并将申请材料在本省(区、市、系统)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有关工作平台上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四)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专家组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每组成员不得少于9人。专家组对申请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表决,获2/3以上(含)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省级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推荐名单并按照博士点、硕士点分别排序。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专业学位硕士点为主,一级学科硕士点的推荐数量不得超过推荐硕士点总数的20%。除《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中新设一级学科外,其他一级学科的推荐数量不得超过推荐硕士点总数的10%。拟推荐学位授权点名单和排序情况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博士学位授权点组织两轮评议。第一轮请相关专家进行网络评议。第二轮由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指委进行复审。获2/3以上(含)成员同意视为复审通过。复审通过的确定为拟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第一轮评议结果、各地区(系统)排序情况、涉及《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情况,将提交复审专家参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对各地区(系统)推荐的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核查,核查比例为10%。对在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核查不合格比例较高的地区推荐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核查比例调整为30%。此外,还将视情况对部分学科专业加大核查比例。核查通过且无重大异议的,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核查未通过的,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不予授权。

所有确定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经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其他要求

(一)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授权点与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授权点与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二)申请公安学、警务、公安技术、国家安全学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后续复审或核查环节。

(三)本次审核中未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在下一次学位授权审核中不得重复提出。

转自:“学术之路”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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