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张静,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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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政治社会学视角出发,我会怎样回答这个问题:新型现代化国家既经验可证又具理论形态的特征是什么?这里的经验可证,指具有事实上可见的证据,区别于仅仅使用理想框架;这里的理论形态,指应有可共享的一般性意义,区别于仅仅呈现特殊性。
“新型和现代”这个定语的关键点,在于它包含历史演进性,所以不能忽略比较性回答:不同国家往往有其特定的历史起源,但怎样的演进方是新型,而不是旧型?不同国家往往面对的主要问题有异,但怎样的回应才是现代的,而非传统的?这样一种讨论绕不开新与旧、现代与传统的区分,回避这种区分,就无法观测到演进中的质变现象。我同意这一判断,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一项质变演进,现代性不只是历史发展的新阶段(有时间含义),其中还蕴含着普遍性的经验及道理,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性转化是文化中立的(cultural-neutral, C. Taylor,2004)。因此,如果仅仅从单一国家历史总结现代特征,不关照全球都发生的现代性转向问题,我们的定义就不可能具有一般合理性。如果无法确定在各种特殊性中,哪些部分在不同历史文化的国家普遍起作用,最终的“特征”就很难是一个事实定义,可能在一种意识形态下成立,在另一种意识形态下不成立。
社会学观测到的演进质变是什么?20世纪中叶的“现代化理论”提供了初步描述:新型现代国家是工业化国家,而非农业国家;它是城市国家,而非村社国家;它是有统一语言、度量衡、货币、邮政并由次级组织构成的国家,而非基于血缘或地缘形成的松散社会;它出现了现代社会观念(比如绩效追求、商业伦理)以及现代政治制度(比如代表及程序规则),而非受制于不可跨越的身份或等级限定。应该说,这些演进特征大致说明了各国走向现代的发展方向,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不过在今天看来,它们显得不够深入。在我们对国家发展所知不多时,上述目标设定或许有些意义,但是在当代,它们作为衡量新型和现代的标准价值已经十分有限。如同一个已经具备奔跑能力的人,不可能总是满足于用直立行走设定自我特征。我们显然需要更高的演进标准。
不同于上述现象描述,社会学的结构论者提出了更为抽象的区分标准。他们认为,现代与传统、新与旧的根本差别,在于国家内部社会分化与整合的程度:不同组织的角色是否专门化,在异质状态下是否形成了协调的秩序。这个宏观视角影响了政治社会学,比如爱森斯塔德把国家现代化定义为高度的结构分化、社会流动以及规模更大的、统一的、集中化的制度建立的过程。可以看到,这个标准强调系统整合,而且是中立于单一意识形态或制度分类的,它不同于政治学——从政治权力分化(分权)和政治参与扩大(选举)定义的现代国家,因为后者过度依赖西方国家的局部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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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个问题,政治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视角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观察。
首先,权力分布方面。在世界各地,集权体制可以在现代国家发现(比如当今的新加坡),分权体制也可以在传统国家发现(比如中国历史上的士绅体制)。很多国家实际上很难定类,因为它们在某些领域是集权的,在某些领域又是分权的,更有在二者间回摆的变动,所以集权和分权更像是一个国家的执政者集团根据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作出的战略抉择,很难证明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客观演进。
其次,历史演进方面。虽然国家有不同的形成方式,发展存在路径依赖,但国家从哪里来并不等同于它向哪里去。换句话说,历史也许能够有助于理解它如何走向未来(方法/途径),但很难完全决定它未来的样子(形态/性质)。因为不可控的变化经常出现,很多变化的发生并非是早先历史的当然结果,而是它面临的挑战性环境使然。环境常常导致历史发生转折、质变、或者倒退性变迁,而不是沿着原先的轨道继续。为此,“我们需要区分哪些是过去的遗迹,哪些是定义未来世界的元素”。
在这些变迁中,发现哪些是共性并能够影响未来是研究者的任务。比如,社会学者注意到,不同国家的发展历程出现了某些趋同现象,因此他们提出了这样的研究问题:本有不同的起源,但为何各国都出现了相似的组织同构?如果说,这仅仅是一种模仿,但为何这个模仿有方向趋同(而不是反向),则是一个重要的客观事实问题。这里边显然存在逻辑,研究者需要对在某些地方尚未发生但根据逻辑必定会发生的现象,以及在有些地方已经发生但随着国家演进将逐渐消失的现象作出甄别,辨别哪些方面是自我选择,具有暂时性,哪些方面是普遍自然、合乎逻辑的演进。
最后,国家的特征是否仅仅可从政府组织得到观察?对政治社会学而言,“现代新型国家”讨论的是中国作为一个国家的整体特征,而不仅仅是政府组织的特征。政府作为治理组织当然很重要,但它仅是国家中的一种组织,以部分看整体往往会偏离事实,因为社会中每种成分的目标不同,国家出现的特征是这些目标相互协调的结果,很难是其中一个组织的意愿。比如学界的大一统叙述,强调统领疆域、多元一体、向心而围等“国家”特征,几乎都是在谈论政府组织的权力所及和管理疆域,特别是对主权所属的象征性承认,而不是国家内部的各个成分实际发生的一体性(相互依存度)——在多大程度上关联成为一个事实整体(be united as a whole actually)。以政治社会学的整合标准,事实整体的表现应该是规则一体,而文化象征的一统无法替代这种事实整体,甚至用其说明意识形态一统也是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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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义是一种国家与己相连的意识,如果这种意识古已有之,历史上的劳工和民众应该视朝廷和自己攸关。他们虽然互不认识,也不是亲属朋友,但同属一个相互交织的权利及责任整体。既然是整体,打击他就是打击我。然而,我们看到的个体行为不具备这种整体意识,他们之间共享的规则及利益攸关性很弱:劳工虽然视朝廷为权力中心,但二者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一致的制度在生存?国家组织和民众生活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互赖关系?整体意识的缺失是对背后这些事实的反映。对比国人一向对家族和村庄的英勇保卫行为就会更清楚,社会各部分的相互责任感来自于他们的实际关联真实存在。而大一统关心的统治疆界问题,充其量是一种象征正统的意识形态或文化想象,并不能说明真正的(互为依赖意义上的)整体性存在。民众如此,政治精英如何?1904年,陈独秀在《说国家》一文中写道,通过鸦片战争,才令他认识到国家和自己存在一种关系:
世界上的人,原来是分作一国一国的……我们中国,也是世界万国中之一国,我是中国之一人。一国的盛衰荣辱,全国的人都是一样消受,我一个人如何能逃脱得出呢……我生长到二十多岁,才知道有个国家,才知道国家乃是全国人的大家,才知道人人都应当尽力于这个大家的大义。我从前只知道,一身快乐,一家荣耀,国家大事,与我无干……
历史上的人们对国家和自己的关联缺少意识,没有产生相互的依赖与责任。无论是精英还是民众,都知道自己生活在中国,和“国家”具有文化历史联系,他们不缺乏文化共同体意识,但是这个国家和他们的实际生活有什么现实关联呢?二者在何种意义上被对方需要?无论大一统的观念叙述多么悠久,这两个例子都让人很难相信,历史上的中国是一个社会各成分在权利义务责任上互联、共享一种制度体系的一体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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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民生活在同一片疆土上,但分别处于不同的规则体系中,就不能算是真正统合为一个整体。而缺少一体化显然不是新型,更不是现代,全世界很多地方的早期形态都是如此。可以说,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在历史上都曾经没有什么整体的秩序可言,但是,尽管经历大量的冲突甚至战争,它们基本都是从差异巨大的地区社会结构中逐渐整合而来,不同程度地走向规模更大的、统一的、集中化的制度建立(艾森斯塔德);作为制度的建设者,国家的角色从统治和盈利转变为服务和规制,通过形成横向及纵向合作的一体化(切亚诺夫),把所有的小生产单位和统一市场连接起来;形成永久性的、超脱于个人之上的机构和制度,比如法治,其作为最终裁决的权威,被社会普遍接受和同意(约瑟夫·R.斯特雷耶)。这是一个基本的演进趋向。
也许有人认为,这些我们已经做到了,但观察现实不难发现,也许在文字宣称上如此,可实际上并非如此。通过现代化建设,我们确实在一体化方面有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反面的证据。比如,我们的社会公正观(civic justice)与法律公正观(legal justice)常常不一致,受到社会广泛承认的交友互惠、回报恩情,却常常是公务人员频现腐败的“借口”;外嫁女向集体要求分红的冲突频现,在解决依据上村民组织法与婚姻法各执一词,凸显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权利界定的矛盾;信息独享的垄断现象多有存在,即使在各公务部门之间,维护部门利益、阻断信息流动和共享时有发生;社会中不言自明的多种控制权范围广泛存在,多中心权威混合共生是最真实的治理形态……这些事实表明,我们距离规则的一体化尚有相当的距离,用政治社会学的语言表述,可以说,并非由一个权威体系(非个人化的法律)规范国家和社会运行,而是存在很多变化的、分割的、不确定的权威和规则,极大地妨碍着形成系统化整体——使所有成员真正纳入统一对待的治理体系中。
米格戴尔在研究第三世界国家时发现,那里的国家能力受制于不同的地方控制权体系,制度化的统一性尚未建立起来。如果观察世界各地就会发现,所有传统社会的共性是,它们分割式的聚合方式都很相像,盖尔纳用“农业文化政体”(the agro-literate polity)概括其特征:军事、政治和意识形态精英(包括教会、商业阶级)相互有分层隔绝,但处于各种社会群体之上,拥有自己的文化和语言。下面是相对弱势、相互隔绝的农业生产者社群,他们不会也不能干涉上层文化和语言。地方秩序建立在亲缘关系衍射的私人关联基础上,社会公共规则之间的差距是巨大而明显的,许多人实际上没有一个属于整体的身份,基本表现是,一旦他们离开身边依赖的组织和人脉关系,他们的权益实现就很难获得制度化保证,他们的真正地位、责任和影响力就变得完全不同。这是世界上几乎所有传统社会的共同特征。
和历史相比,中国已经有不小的改进,但类似的特征仍然存在,这也可以解释为何维护意识形态和文化政治的整体性,一直是中国治理的主题,因为它太需要不断用这种说明来“加固或维系”一体化。正如前面所说,这和规则一体化尚不是一个东西,概括这种现象,可以说,社会的不同部分之间,不存在同一的公共关系使之聚合为一体。人们处于各种不同的团体或个人规则体系中,违规所受的制裁也经常是来自团体或个人界定,而不是具有公共合理性的、遵循统一标准的第三方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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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看,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经验中,将国民聚合一体的纽带主要有两类:文化连接和政治连接。前者是自然发生的人类自组织系统,以家庭、家族、宗族、村社共同体,并以同一原则的逐渐扩大形态——种族、民族等特定具象关系组成联合体,根据个人和联合体的天然关系形成约束内聚;后者则是以国家、团体、个人的权利义务配置等抽象定义关系组成联合体,根据对权益配置的同意形成内聚。两种内聚都通过创造共享和互赖关系达成社会成员的连接,但是连接的原理有重要差别:基于具体关系(个人关系)还是抽象关系(公共关系)规范行为,对于失范行为处之以“团体制裁”还是“公共制裁”。
特定的具象关系是对象识别的,规则根据历史关系确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可以瞬息万变,因而是特殊主义的,对于违规通常由个人或团体实施制裁,依据个人或团体基于习惯和利害认定的正义。抽象定义关系是行为识别的,需要有不同行为的类别、标准之公认定义,即规则由公共制度定义,标准相对统一,自然须以普遍的正当性为基础:不看对象是谁(超越于具体个人),而是援引非个人的普遍标准(因而谓之抽象)判断行为对错并实施处理。特定的具象关系是自然的、历史的、有差异的、不可消除的,基于普遍正当性原则确认的抽象定义关系,往往需要经由公共程序产生,可以废除或修改,同时需要公共组织给予确保并执行;不同的具象关系之间无法共享规则,而是通过利益和力量竞争获得规则制定(话语)权,但公共的抽象关系是规则共享的,它对立于公共关系的私人化处理。这些区别虽然有些绕口,但对于辨别现代非常关键。从长期变迁的角度可以发现,虽然轨迹相异,但不同国家都不约而同地走向相似的历史进程:不断从以具体关系为标准的支配,转型为以抽象关系为标准的支配,由公共制裁不断取代个人或团体制裁,因而使得原先多样的经济、政治、社会关系被重构。这一进程,我们称之为私人关系的公共化转型,可以看到,越是现代的国家,以公共关系作为标准的支配程度就越高。
相对于过去,这是一种新型、文明的演进,其典型的形态是规则系统化,或称一体化,具体表现为法治统一及市场整合。有研究表明,法治统一和市场整合都无法单独作用于现代化演进,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共同作用)——在提供统一制度的同时,通过市场整合创造规模经济,才能有效开启朝向现代的社会转型。显然,实现这些的条件是国家如何作为。可以发现,世界上无论什么样的国家,都希望获得经济发展,无论它们有怎样的历史差异,都不愿意承认自己不是也不想成为法治国家。这种意愿说明了方向性模仿的由来,法治及富裕是普遍的追求,各国都希望通过制度文明的不断发展实现这一理想。
从经验可见着眼,我们能够在世界各地看到上述进展的表现:在经济方面,随着交易扩展和复杂性增加,“长久以来依赖于地方网络和个人信用的经济交易被逐渐重构,(经济活动)开始围绕抽象的、规范化的全新交易体系展开”;在社会方面,大范围流动的超地方性,使得非个人规则对于陌生人社会越来越重要;在政治方面,随着社会异质性的增加,不同主体的合意与协商(及其制度发展),越来越成为广为接受的解决冲突的形式。这些进展创造了一种系统化规范形式,并不仅仅是起草法律条文,而是将分散的经验和传统经过公共论证,依据公认的原则纳入正式的制度模式。例如,18—19世纪的英国早期社会,仍然依赖私人制度的声誉机制排斥欺诈者以维护秩序。然而,随着经济活动日益城市化和匿名化,私人声誉机制变得难以为继,合约的强制执行职能因此转到国家部门。直到19世纪80年代,美国各地由地方分散制定的、不正规的矿区条例和传统,才被完全纳入正规法律统一的制度下。有关中国的研究数据也已经证明,在2014年逐步消减地方政府对地方法院的财务和人事影响、建立行政诉讼异地办理的制度后,外来企业的投资增加了,对外来企业的诉讼案件减少了。这说明一体化的制度建设有利于资金流动和经济发展,因为地方行政影响通常会导致法律处理的差异化(比如地方保护、对外来竞争的排斥),而一体化降低了发展的制度成本,所以整体上更具激励性和建设性。
这种现象显然并非一种从差异规则到统一规则的主观选择,而是客观经济发展及社会流动带来的更大范围组织化的不可避免性使然。在这样的相互适应性变迁中,国家部门也逐渐演变为新型现代的治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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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这一现象,社会学有一个重要概念——异质同构(heterogonous structure),始终没有得到深入讨论。异质同构来自于化学,指一堆不同的物体组合成另一种新物体的化学过程。在分析社会现象时,想象原先的“物体”是分散于不同组织的人,他们具有不同的历史和文化,异质同构进程将他们整合到一起,发生了质变——不是旧的堆积到一起,而是发展出新的联系及规则体系,对不同行为者的公共关系统一规范。可以说,当今几乎所有国家,都处于这一演进的不同阶段中。我们可以在世界各地的历史中看到,团体身份认同的变化,社会成员的忠诚、归属、关联,从家庭、家族、地方团体逐渐转向更大的公共组织,分散的地区结构和规则逐渐一体化。
这个理论术语概括的演进现象在各地均有发生,但在中国却一直较为陌生,没有得到重视和理解,不仅由于它是外来的,更重要的原因也许是很多人对这个现象存在误解,认为这是一种集权化。实际上,结构一体化并不是集权化。结构一体指社会关联程度,其对立面是分散和区隔,缺少组织化关联;而集权指权力分布的程度,其对立面是权力在功能上分解,由不同的组织掌握。在现象上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传统国家的社会结构是分散的,除了私人关系,社会各部分互不关联,不存在公共关系,权力分散在不同的血亲氏族中,各有各的规则;而很多现代国家的结构是集中的,只用同一种法律规范关键行为,存在公共关系,但权力分布在不同组织(立法、执法、政府)中,行政具有灵活性——能够不断改善体制的基础架构,实现低成本的法律调整,以适应商业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可否说,前者是民主的,所以是现代国家,后者是结构一体的,所以不是现代国家?显然不能,因为这混淆了互为关联和权力分布两种现象。
总之,我们通常习惯从单一国家的起源说明其差异特征,但从历史演进趋向着眼,其实更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类似的特征:它们虽有不同的起源,却又存在共同的现代演进方向:形成整体(unity)、相互连接、规则共享。可以说,虽然在主动性、推动力、明确性方面尚有不足,但中国正在朝这一方向演进。可以举出的例证是,中国正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而且向外开放市场、积极融入世界,为此修改了不少地方性法规,在规则方面积极接近国际社会,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等等。这些努力是在寻求一体化下的各自差异化最优,基本性质类似于上述的异质同构现象。
那么,这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新型现代国家的特征?本文提出这一问题,求教于大家。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年第5期,注释从略。
转自:“学术人与实践者”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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