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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社会学? | 季卫东教授主编《法社会学》重磅出版

2023/9/8 10:21:17  阅读:42 发布者:

来源:“法的社会视野”微信公众平台。

 《法社会学》

季卫东主编

ISBN978-7-04-060992-9

出版时间:20239

定价:71.00

这是一本反映数字化时代的社会结构大转型、文理交融的学术前沿动态以及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趋势的法社会学教科书。全书共三十章,分为五编,即风险社会与国家权力、关系社会与个人权利、多元社会与纠纷解决、数字社会与智慧法治、动态社会与经验法学,对应于法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研究的五个主要维度。本书不仅可供法学专业教学使用,也可以作为新文科背景下的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学导论的入门教材。

一、本书特色

> 前瞻性。关注社会结构大转型背景下的重大问题,涉及数字法治、风险社会治理等。

> 学术性。不同于概说性教材,侧重介绍法社会学的理论动态和相关研究成果。

> 交叉性。文理交融,涉及法社会学、法理学、法律实证研究以及计算法学等多个学科。

> 可读性。以二维码、知识贴士等形式提供拓展材料,帮助读者理解正文内容。

二、作者简介

主编季卫东,系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英文国际期刊《亚洲法与社会杂志》创刊人兼共同主编。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国内外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过多部个人专著以及编著,学术成果丰硕。2007年入选日本《朝日新闻》综合周刊AERA评定的“最有影响力的100位中国人”、2017年入选《今日中国(China Today)》杂志社评定的“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百位法学家”。兼任日本神户大学名誉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主任、中国教育三十人论坛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法学分会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等。

此外,还有如下十几位学者也参与了本书编写:  

李学尧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程金华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吉林大学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

    香港大学副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助理研究员        

林浩舟   上海交通大学助理研究员        

肖梦黎   华东理工大学讲师        

陈肇新   华东师范大学讲师

    扬州大学讲师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三、目录一览

绪论 什么是法社会学?

第一节 界定法社会学的三条最低标准

第二节 法社会学研究的来龙去脉

第三节 法社会学研究的不同范式

第四节 聚焦事件、关系以及互动过程

第五节 法社会学运动在中国

贴士 福柯与统治的法社会学

 

第一编 风险社会与国家权力

第一章 社会理论中的事实、规范以及权力

第一节 法与社会结构的转变

第二节 从事实认知反思法律问题

第三节 法社会学的两种法律概念

第四节 规范适用的可选择性与助推

贴士 柔性监视社会与法

 

第二章 法与社会的系统论

第一节 帕森斯论法律的功能:社会整合

第二节 卢曼论法律的功能:稳定社会期望

第三节 社会的自创生机制与法律

第四节 法律运作的封闭性与开放性

贴士 托依布纳的法律自创生系统论

 

第三章 风险社会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贝克与吉登斯的风险社会理论

第二节 卢曼的风险社会学

第三节 风险社会与法律规制

第四节 技术风险与法律的预防原则

贴士 哈贝马斯与协商的法社会学

 

第四章 市场的风险与制度条件

第一节 资本主义与法治

第二节 产权、合同以及诉讼中的交易成本

第三节 市场的失败与政府的失败

第四节 经济与法律的全球化及其面临的挑战

第五节 风险的公正分配与保险市场模型

贴士 软法与欧盟经济秩序

 

第五章 信任危机与法社会学的应对

第一节 社会信任与国家秩序

第二节 法律父权主义

第三节 法律社群主义

第四节 去权力化的区块链与行动者网络理论

第五节 调节学派的制度理论

贴士 法律的冲突范式与共识范式

 

第六章 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机制

第一节 社会合作与社会正义

第二节 程序性社会正义

第三节 社会正义与差别原则

贴士 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与正义

 

第二编 关系社会与个人权利

第七章 网络结构下的秩序原理

第一节 关系本位社会的有序化

第二节 法律与关系的分析模型

第三节 关系嵌入的法律体系

第四节 数字网络社会的秩序

贴士 布尔迪厄的场域

 

第八章 两种不同的权利观

第一节 作为零和游戏的权利观

第二节 基于互惠原则的权利观

第三节 不同权利观之间的冲突与互补

第四节 商谈理论中权利与互惠的重新组合

贴士 批判法学的权利观

 

第九章 权利认定与利益评价

第一节 新型权利主张的多种类型

第二节 权利认定的两种思路

第三节 利益权利化的“新兴权利”及其特征

第四节 权利泛化:利益权利化的表现

第五节 基于法律形式性悖论的利益权利化机制

贴士 10 侵权的经济学分析

 

第十章 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

第一节 程序/实体权利的区分与实现

第二节 程序权利的发展及其社会条件

第三节 程序权利优先、错案与法律意识

贴士 11 艾伦·林德和汤姆·泰勒的“程序正义的社会心理学”

 

第十一章 关系主义法学的景观

第一节 新社会契约论以及关系规范

第二节 在关系的脉络里解决纠纷  

第三节 基于惯习和互惠性的社会公正

第四节 网络社会的法律理论与实践     

贴士 12 日常生活与法社会学

    

第十二章 法律制裁与社会制裁

第一节 制裁的缘起与演化         

第二节 制裁的方式与功能         

第三节 制裁的机制与效果         

第四节 网络社会中的规范与制裁   

贴士 13 舆论制裁

                

第三编 多元社会与纠纷解决

第十三章 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研究的心理学转向

第一节 “二战”之前:心理学家的法律旨趣与法律现实主义的兴起                 

第二节 从克拉克实验到作为科学证据的心理鉴定报告:法律心理学的正式兴起        

第三节 法律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贴士 14 实验法学

              

第十四章 围绕诉讼与判决的社会博弈

第一节 平等保护与社会资源禀赋

第二节 司法决策中的当事人因素:以刑事审前决策为例

第三节 中国语境中的司法决策公平性

贴士 15 犯罪社会学的标签理论

 

第十五章 诉源治理与非诉讼纠纷解决

第一节 纠纷源头治理的社会背景

第二节 诉源治理与法院的功能

第三节 非诉讼纠纷解决原理与路径

第四节 悖论、角色与关键词

贴士 16 替代性纠纷解决(ADR)

  

第十六章 法律职业研究

第一节 法律职业的概念

第二节 社会学和经济学传统中的法律职业研究

第三节 法学传统中的法律职业研究

第四节 中国当代的法律职业研究

第五节 走向多维度的法律职业研究:一个针对中国现实的理论使命

贴士 17 替代性法律服务提供者(ALSP)

                  

第十七章 法律职业的信念和伦理

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相关概念

第二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实践发展

第三节 学术流派的纷争:将职业伦理作为“理论战场”

第四节 法律全球化背景下职业/营业两分范式的争论  

第五节 程序理论的反思:对抗制下程序伦理与大众道德的冲突与弥合

贴士 18 律师与客户关系的道德标准

  

第十八章 法律动员的机制

第一节 法律动员的理论内涵

第二节 法律动员与纠纷解决

第三节 法律动员与社会变革

贴士 19 “纠纷金字塔”模型与“纠纷宝塔”模型

          

第四编 数字社会与智慧法治

第十九章 作为科学的法律观

第一节 法学是一门科学吗?

第二节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

第三节 法律的算法化及其限度

贴士 20 兰德尔与作为科学的法学

 

第二十章 计算法学

第一节 计算法学的概念与研究范式

第二节 计算法学兴起的理论背景和发展现状

第三节 近代意义上的计算法学理论

第四节 智能法律推理的进展及其限度

第五节 智能技术的突破及计算法学的形成

第六节 计算法学的关键科学问题

贴士 21 社会治理的区块链革命

 

第二十一章 人工智能与法律

第一节 什么是人工智能

第二节 算法的法律:如何用法律规制人工智能

贴士 22 机器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章 大数据驱动的法治数字化与智慧司法

第一节 大数据与法治数字化的基本范式

第二节 数据立法的基本原理

第三节 智慧司法的基本原理

贴士 23 数据治理的制度设计

      

第二十三章 网络空间的秩序与法

第一节 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节 算法治理的范式选择

第三节 法社会学视域里的平台治理

贴士 24 大数据杀熟现象

         

第二十四章 人工智能治理与国际规则博弈

第一节 人工智能对法律与社会的挑战

第二节 人工智能治理的国际共识和制度模式的比较

第三节 以技术制衡技术的治理机制设计

第四节 围绕人工智能治理的策略诉讼和司法外交

贴士 25 欧盟的数字经济政策与立法   

第五编 动态社会与经验法学

第二十五章 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的定位

第一节 法社会学的方法论坐标

第二节 法社会学研究的“实证趋向”

第三节 法律实证研究的内涵与分类

贴士 26 差距研究

 

第二十六章 法律研究中的定性与定量方法

第一节 定性和定量方法的权衡与研究思路

第二节 法律的定性研究

第三节 法律的定量研究

贴士 27 法律定量研究的因果革命

 

第二十七章 实证分析的个案和具体操作技法——以公民价值观和契约意识的调查研究为素材

第一节 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之意义

第二节 中国价值观的问卷调查

第三节 契约意识的比较调查

贴士 28 互联网调查法

        

第二十八章 实验方法在法学领域的应用

第一节 背景介绍

第二节 实验方法在法学领域应用的技术重点

第三节 实验方法在法学领域应用的主要场景

第四节 实验方法在法学领域应用的新近发展

贴士 29 社会仿真模拟实验

     

第二十九章 法与社会网络分析

第一节 齐美尔法社会学:互动与网络

第二节 法与社会网络分析的基础知识

第三节 研究法与社会关系网络的主要技术

贴士 30 关系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第三十章 经典秩序理论的数理模型

第一节 霍布斯的秩序问题与博弈理论

第二节 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与资源分配

第三节 涂尔干关于分工和团结的图式

贴士 31 科斯定理

   

人名索引

四、写在前面

这是一本反映数字化时代的社会结构大转型、文理交融的学术前沿动态以及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趋势的法社会学教科书。本书选取跨越不同学科的一些重大问题从多样化视角进行概述,涉及法社会学、法哲学、实用法学以及计算法学等不同学科,因此本书不妨作为新文科背景下的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学导论的入门教材使用。

本书与市面常见的概说性教材风格有所不同,因而有必要对其编撰宗旨和整体构成略作说明。高等教育出版社在陈建华副社长、法学分社姜洁社长等的鼎力支持和推动下,从2017年开始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合作出版“高等学校法学案例百选系列教材”,在2020年中秋节之后又再次携手策划了“新文科·交大法学创新系列教材”。按照出版社的编辑方针,后者属于研究型教材,既强调学科交叉性、知识创新性、科学前瞻性、研究引领性,也强调实践性,力求具有实践意义,并且有利于师生的自主探索。我和其他撰稿人基于本校法科特班开设“法社会学”必修课以及Coursera和好大学在线CNMOOC平台开设网络公开课“法与社会”(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的教学实践需求,一直希望能出版与时俱进、深入浅出的法社会学教科书,当然举双手赞同上述编辑方针。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本书也是上海交通大学校级实体化的学科交叉平台和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机构“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根据既定宗旨开展学术共同作业以及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一项标志性成果。

在立项之际,我作为主编首先拟定了全书的编写方案,包括五个板块三十章的题目、主要知识点、贴士栏目、编排体例、篇幅限制等,并根据参与撰写的研究者们各自的专长进行了初步的分工,然后请撰稿人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相关的结构和具体内容。在协商确立的基本架构的基础上,撰稿人仍然有创意空间,可以发挥写作的自主性。本书整体分为五编,即风险社会与国家权力、关系社会与个人权利、多元社会与纠纷解决、数字社会与智慧法治、动态社会与经验法学,对应于法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研究的五个主要维度;每一编由六章构成,聚焦法社会学这个交叉学科的基本领域和重大课题,概观相关的学术成果以及理论动态。每编的第一章都侧重界定问题和整体性阐述,第二章以下的内容大都对某个方面的主题或突出现象进行比较具体的说明。为了弥补各章正文中没有涉及的主要事项,或者提示不同的观点,每章后面都附设了知识小贴士,以便读者更全面、更深入地理解该章论及的内容。第五编侧重介绍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为了避免过度抽象化,本编还提供了实操技法,特意适当介绍了一些个案以提供借鉴。

交叉学科的内容本来就很容易产生理解障碍并造成令人难懂费解的印象,何况我们要编撰的又是一本具有前沿性的研究型教科书,其难度可想而知。但我们还是力争把这本法社会学教科书写得让初学者容易理解和接受,并在有限的篇幅内最大限度地进行了简明扼要、深入浅出的尝试。然而纵览最终形成的稿件,我发现从整体上看每一章都以极其浓缩的形式展现了法社会学的最新理论动态以及千姿百态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实践,内容具有很强的学术性,并没有如愿成为比较通俗易懂的读物。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相信,基于法社会学的学科属性,如果授课老师可以对本书内容适当进行取舍和重组,并辅之以时事、个案以及对现象的生动描绘,充分发挥解说的技艺,那么法社会学的教学目标应该是能够达到的。另外,本书各章除阅读文献外还提供了不少注释。我们希望本书不仅能作为课程履修学生的教材使用,还能成为对法律交叉学科研究的进展以及法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感兴趣的读者们迈进知识之旅的向导。与此同时,也希望本书对相关领域的研究者有所裨益。

作为主编,我除了整体策划之外,还分担了绪论和六个篇章以及十条贴士的撰写。虽然其他撰稿人负责的内容多寡不一,但除个别人外,绝大多数撰稿人都按照本书既定的编辑方针和基本框架及时提交了稿件。所有稿件的内容确定都充分尊重了撰稿人的原意,主编对各章稿件只进行了最小限度的技术性调整。如果字里行间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希望能在教学实践中进行弥补,并就教于大方之家,以便再版时根据批评指正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尽管编撰教科书总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但各位撰稿人积极接受邀请,抽出宝贵的时间精心写作,有的教授分担的章节颇多仍然能保质保量交稿不误进度,令人欣慰和感佩。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谭俊除了撰写自己分担的内容,还承担了汇总稿件、按照出版社的统一格式调整文本、核对部分注释的页码、编写人名索引等琐碎的编务工作。凯原法学院交叉学科秦裕林教授阅读了涉及数理方法的部分内容并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借此机会,特向所有撰稿人和参与者表示由衷的感谢。

最后,谨代表本书全体撰稿人,向始终热情支持本教科书策划和刊行的高等教育出版社法学分社姜洁社长、袁阳阳责任编辑行完成之礼!

季卫东

2022515日于上海

五、先睹为快

绪论 什么是法社会学?

第一节  界定法社会学的三条最低标准

法社会学究竟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因人而异,你可以在不同的教科书和专著里找到不同的答案。甚至有人幽默地说,法社会学除法律条文本身之外,雄心勃勃地要研究关于法律的所有现象。当然,也有人把法条、教义以及价值判断纳入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围。那么,在这里是不是就完全没有具体的区别尺度、明确的概念界说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见图0-1)。

为了划清具有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特征的法社会学的学科疆域,不妨提出如下三条最低标准:(1)关于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在法律事实和实践经验中观察和理解社会,在互动关系的具体场景中认识和解释法律;(2)关于法社会学的基本立场———现代的实用法学(主要体现为部门法或法律解释学)是以个体主义或者人格为基础的,与此形成鲜明的对照,法社会学则以群体主义或者关系为基础;(3)关于法社会学的学术主题———聚焦于正式规则(国家规范)与非正式规则(社会规范)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法社会学的中心任务就是对法律实践和社会互动的过程,特别是由此形成的关系、程序、语言、形式以及支配沟通的理由论证或正当化机制进行科学理论阐述和实证分析。表述得再简洁一些,本书理解的法社会学研究,以聚焦关系、程序、沟通(特别是议论)这三个元素为根本特征。

概而论之,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形成的包容性很强的“法与社会”研究范式,起初在方法论上则呈现出经验科学加结构—功能主义的特征,侧重于具有实验主义倾向的行为科学、系统科学领域,后来强调从结构到过程、从功能评估到意义诠释,构成了20世纪后半叶全球法社会学的主流。在这样的基本框架下,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立法过程、司法过程、行政过程、援用法律的行动、起诉的辩护行动、执法行动、法律职业、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替代性纠纷解决、少数族群权利等领域的法律现象。然而要想更全面、更准确地把握法社会学的含义,还有必要对相关研究的知识谱系进行一番比较具体化的梳理。

第二节  法社会学研究的来龙去脉

一般认为,法社会学研究的雏形,可以在 18 世纪孟德斯鸠(Montesquieu)的比较法学论述中找到。他的不朽名著《论法的精神》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古今东西各种规章制度的考察,揭示法律秩序与人文地理、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文化、经济日用之间的因果关系———概括地说,也就是法律与社会现象之间相互影响的客观规律。这也提示我们,法律制度的比较往往需要从外部社会的视角来观测和分析,否则难以鞭辟入里。转用宋人陆游的表达句式,就是“汝果欲学法,工夫在法外”———要充分理解和说明法律体系,首先需要领会社会机制,特别是在比较法学与法社会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但是,作为独立学术领域的“比较法社会学”(comparative sociology of law,vergleichende Rechtssoziologie),实际上直到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才确立和得到一般承认。

进入 19 世纪之后,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和社会思想家开始关注行动规范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例如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Henry J. S. Maine),通过法律与审判来认识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著名的制度演变命题,显示了“单维进化论”的指向。以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为首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则通过民族的共同确信以及文化传统来解释法律现象,认为行动规范是从不同国度的“民族精神”中发展出来的,首先作为多样化的风俗习惯而存在,然后形成具有普遍性的人民法,进而应该由职业法律家提炼加工到足以进行概念计算的精密程度,显示了一种“多维进化论”的指向。

在中国家喻户晓的马克思(Karl Marx)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特别强调国家和法律的形成、发展、消亡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以及阶级斗争之间的关系,提 出了典型的“社会纠纷模式”,由此发展出主张现实生活条件决定法律形态的法社会学重要流派。与此形成对照,法国学者埃米尔·涂尔干(E mile Durkheim)特别强调在分工体系中整 合和维系“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的机制,提出了典型的“社会共识模式”,主张法律 是社会道德的反映,是人与人之间团结(也包括机械团结,mechanical solidarity)的最重要纽 带,并把案例分析和统计方法引入社会学研究。实际上,介于这两者之间并构成过渡环节的 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思想还可以举出苏联帕舒卡尼斯(E. B. Pashukanis)的法律交换论以及奥地利任纳(Karl Renner)的私法功能论。

19 世纪末,出现了“法社会学”的固定名称。人们开始把那些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 隔、互动为前提的知识建构,把那些以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方法来考察关于法律的客观 规律以及法律运行的实际状况的各种理论和经验性研究(empirical studies)概称为法社会学。但是,真正自觉地把法律学与社会学(sociology)结合在一起、使法社会学的研究作为独 立学科而体系化的,是在 1913 年出版的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的著作《法社会学的基础理论》。虽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也在大约同一时期(19111913 )完成了他 的法社会学理论,但这些著述是在他于 1920 年去世之后作为鸿篇巨制《经济与社会》的一部 分出版的。所以当代德国学者芮宾达(Manfred Rehbinder)认为只有埃利希才能称作“法社会学的创始者”①。无论如何,法社会学属于在 1913 年前后诞生的 20 世纪学问、在法学领域是一门较年轻的研究科目,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还有必要指出的是,埃利希和韦伯的理论体系虽然都试图从更广阔的视域来考察法律现象,其实各有千秋、相映成趣。前者强调社会实践中的“活法”(living law)的生成机制,认为法律规范包括互动关系、团体内部秩序以及社会规范,具有多层多样的构成。后者强调国 家统治类型中科层制、正当化的强制、审判程序、法律担纲集团以及“形式理性”的扩张。前者批判法教义学,强调社会决定法律;试图通过科学的方法,把社会规范以及互动关系的复杂性、可变性嵌入国家的法条和审判规则之中。后者拥护法教义学,强调法律影响社会;试 图通过规范的方法,让制度安排的形式理性通过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守法精神渗透到社会基 层的各种团体和有序化机制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可计测性。前者不妨称为生成的法社会 学(纯粹法社会学),后者则可以称为操作的法社会学(应用法社会学)。在某种意义上也可 以说,这两种立场是相反相成的,构成法社会学的内在张力和发展动机。由此可见,严格区分法社会学与法教义学并造成两者对峙的做法,不仅不能准确地对法社会学进行定位,还会极大地限制法社会学发展的机会。鉴于这样不同的代表性意义,把两位并列为法社会学的开山鼻祖才更妥当。

法社会学的广泛流行和成熟则是在“二战”结束之后。该学科进入鼎盛阶段的标志可以大致举出以下四种。

 第一,在欧洲,除了对法律现象感兴趣的社会思想家以及人类学、心理学、统计学等其他学科的学者,受到严格专业训练的法律人———例如色奥多·盖戈(Theodor Geiger)、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也开始瞩目法社会学,并试图为这门科目奠定现代科学技术的基础。另外,与职业法律家的参与相关联,司法社会学(或审判社会学)这一具有明显法律 规范指向和实务问题意识的经验科学研究分支在 20 世纪 60 年代末异军突起,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预测判决趋势等的尝试也此伏彼起。但总体上说,欧洲法社会学界更重视的还是法的社会理论建构,其中卢曼与尤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之间围绕法律系统和沟通行为展开的思想交锋,还有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关于国家权力与法的后现代学说最有代表性。

第二,在美国,20 世纪前半叶最负盛名的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914 年开始鼎力支持埃利希论著的翻译和传播,同时对“活法”学说进行了富有创意的重新诠释,进而促成了霍姆斯(Oliver Holmes)首倡的“法律现实主义”以及庞德自己弘扬的“社会学的法律学”和“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者“法律社会工程”理论在美国的支配性地位。 “社会学的法律学”把各种关系的协调与复杂的社会控制机制密切关联起来,对国家和法律 的结合及其作用给予更积极的评价。在一定意义上也不妨认为,庞德式利益衡量的试错过 程论其实扬弃了埃利希法社会学与韦伯法社会学之间的拮抗性。通过继承现实主义法学 (特别是其中的经验维度和文化维度)和“社会学的法律学”的传统,美国在 20 世纪 60 年代形成了兼容并包的“法与社会”研究范式,其基本特征是强调对事实和经验的实证分析以及基于试错程序的社会实验。

第三,在日本,战后的法制改革引发了影响深远的“法社会学论争”,结果是原先占优势的 以渡边洋三(Yozo Watanabe)为主要代表人物的国家与法的社会理论学派被边缘化,而采取现代化立场、进行经验性研究的学派则在东京大学教授川岛武宜(Takeyoshi Kawashima)的率领下一跃成为法学界的主流。① 与此同时,在民族独立和去殖民地化的过程中,以非西方社会为 背景考察法制改革以及立法的功能和社会影响,特别是对传统的合同概念、诉讼指向等法律意识以及体现正义感、道德观的法律文化进行调查和比较分析,也成为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国民法律意识的调查和分析是日本研究者对法社会学的一项重要贡献。

第四,在法社会学领域建立了庞大的国际性组织———最有代表性的是1962年设置的法社会学国际委员会(RCSL,以欧洲为根据地)1964 年设置的法与社会学会(LSA,以美国为根据地),并且形成了培育学术成果的基地———例如1966年创刊的权威性杂志《法与社会评 论》(Law and Society Review)、名牌大学(例如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芝加哥大学、纽约大学)的法社会学研究机构,1988 RCSL 在西班牙巴斯克自治区的欧尼亚提大学建立的国际法社会学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Sociology of Law,IISL) 等。从此,借助这些巨型平台以及“法与现代化”或“法与发展”运动的强大声势,法社会学 的研究和教育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普及。特别是从 2007 年到 2020 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 暴发之前,这两大国际性组织的年会都吸引了来自各国的数千名学者参加,蔚为大观。

不言而喻,法社会学兴盛的背景是社会科学的长足进步以及社会结构改革的需要。在 20 世纪,经济学、政治科学、人类学、民族学、统计学、行为科学都取得了辉煌成就,系统论、 控制论、信息论、博弈论以及格式塔心理学(Gestalt Psychology)为社会的管理以及政治和法 律方面的决策提供了丰富而精致的分析工具以及知识建构方面的启发。另外,产业化使现代社会变成了一个日新月异的科技社会,国家和法制的运行也不得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越来越依赖各种各样的新式方法和手段。因此,作为积极采取科技发展成果的跨学科研究领 域的法社会学,也自然而然受到更多的法律学家、审判人员以及律师们的重视和欢迎。2007 年出版的《法律与社会百科全书》(共三卷)①可谓 21 世纪初法社会学研究的集大成之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第三节  法社会学研究的不同范式

在法社会学最繁荣的美国,“法与社会”研究范式从一开始就分为如下两大学派:在继承 法制史学家詹姆斯·哈斯特(James W. Hurst)把法律作为反映经济和社会状况的镜子或函 数来把握的命题和经验科学方法的基础上,一些更强调科学主义侧面特别是行为科学的法 社会学者聚集在一起,形成了 “威斯康星学 派”,以 劳 伦 斯 · 弗 里 德 曼 (Lawrenc M. Friedman)、斯图尔特·麦考利(Stewart Macaulay)为代表,主要成员还包括哈利·巴尔(Harry Ball)、赫伯特·雅克布(Herbert Jacob)、乔尔·格罗斯曼(Joel Grossman);与此形成对照的是 强调规范主义侧面和法制改革的“伯克利学派”,以菲利普·塞尔兹尼克(Philip Selznick)、 菲利浦·诺内特(Philippe Nonet)为代表,主要成员还包括舍尔顿·梅辛格(Sheldon Messinger)、劳拉·纳德(Laura Nader)、杰罗姆·卡林(Jerome Carlin)、杰罗姆·斯科尔尼克(Jerome Skolnick)。两者的共同思想基础则是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关于结构—功能主 义范式的宏大理论,特别是关于法律制度如何通过个人间相互行为实现社会控制、解决纠纷的行为对法律系统产生哪些影响的命题。尽管如此,无论在美国还是其他国家,法社会学依 然属于一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学科。

由于社会结构本身的变化,大约自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起,法社会学研究原有的基本范式开始动荡和改组,但新的替代性基本范式一直尚未确立,只是出现了许多中范围或小型的 理论模型以及经验分析的成果,这倒使得 20 世纪 80 年代的法社会学显得非常活跃和繁荣。 在20世纪末叶,对法社会学研究影响较大的理论模式、思想流派以及知识体系和方法包括: 身体现象学(着眼于在身心交错中的行动结构)、符号论(着眼于象征性互动)、结构主义(着眼于差异和对立的统一以及关系性、可变性思考)、解构主义(着眼于非理性和自然和谐)、 社会性角色理论(着眼于分工和互惠性)、交换理论(着眼于人类小集团研究以及群体互 动)、文化和日常生活的解释学(着眼于历史、认同感以及语境文脉)、博弈论(着眼于预期的相互调整以及选择的优化策略)、复杂系统论(着眼于偶然性的非随机化以及通过自组织的 秩序生成)以及女权主义、反种族主义、批判法学、法经济学等。在这里,多样与趋同是交错 在一起的。就不同思潮的共性而言,那就是个体中心的观念被相对化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或国家、个人与自然之间的互动关系和沟通得到进一步的强调。

实际上,法社会学所理解的主体是一种“社会人”(homo sociologicus),而不是现代市场 主义所设想的“经济人”(homo economicus)或者现代法律学所设想的作为权利主体的原子化 “人格”(persona),当然也不等同于文化人类学乃至后现代主义所描绘的那种与西欧理性思维方式格格不入的“游戏人”(homo ludens)———尽管在数字全覆盖的“元宇宙”时代情况正 在发生变化。所谓“社会人”的概念,意味着不能用原子论框架来定位个人,所有主体都始终 处于一定的社会之中,由该社会赋予身份和地位以及角色,并受到社会期待和社会规范的制约。当然,人们也可以反过来通过积极的作为、互动、交涉、参与、关系调整、结构改组等方式 争取不同的自由空间并重新定义现有的期待和规范。由此可见,“社会人”必然是关系性存 在物(relational beings),被纠缠在多层多样的网络之中;从不同的角度研究“社会人”的行为方式实际上不外乎研究人际关系的各种类型、网络结构的各种变化和相应的效果以及法律秩序与关系秩序之间的各种组合。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社会的法学研究(sociolegal studies)自然而然会带有不同程度的“关系法学”色彩。

有必要指出的是,对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的理解和处理,在法律学者和社会学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一般而言,法律学者更倾向于以职业化的观点来观察法律现象,希望法社 会学的研究成果能够有利于提高立法和司法的客观性、效率,侧重于根据实践需要收集事实 素材以及对规则、决定、参与者的动机进行合理化解释,并且往往站在角色体系以及功能主义的立场上分析法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但是,社会学者的切入口则很不一 样。他们喜欢在非常广阔的背景和非常多样化的脉络中把握法律现象的表象和实质,注重作为观察者对事实以及具体状况进行精确的记述、分析以及科学理论假说的建构和实证。 从纯粹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法律秩序的典型例证,可以举出霍贝尔(E. Adamson Hoebel)的《法人类学的基础理论》(1954 )和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唐纳德·布莱克(Donald Black)的 《法的行为》(1976 )

根据 20 世纪 70 年代初期的统计,美国的法社会学研究者中法律专业出身的人数占总数的39%,而社会学专业出身的比例是 60%;但是其他国家的构成则颠倒过来,法律学者占52%、社会学者占29%。① 这样不同的构成直到今天也基本上没有改变。因此,美国的法社 会学与欧洲、日本的法社会学在整体风格上的确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前者的主流是“关于法 律学的社会学”,美国之外的学界主流则接近“基于社会学的法律学”———例如美国斯坦福 大学的卡佩勒提(Mauro Cappelletti,意大利裔)关于审判和纠纷处理的比较研究以及日本川 岛武宜的市民社会实用法学理论。不言而喻,对这样的分类不应持僵化的态度,例外以及两可之间的现象总是存在的。比如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的理查德·阿贝尔(Richard L. Abel)是法律专业出身,也有过律师执业的经验,但他并不把规范本身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而是在极其广阔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脉络中解释法律现象以及律师的职业活动,并对既存的法治范式进行了激进的批判。相反,同一大学伯克利校区的塞尔兹尼克是地道的社会学者, 但他把法律和正义等规范本身作为自己治学和立说的焦点,是新制度主义学派的主要先驱者之一。

然而,无论是侧重法律学还是社会学,无论是只研究与规范有关的边缘现象还是把规范本身也纳入研究的范围之内,我们都可以看到一种基本的趋势:强调互动关系和意义甚于强 调制度结构和功能。法律的实施不再被理解为一种单方的强制,而是一种双向的沟通。在这个互动过程中,法律运作的主体和对象都不能完全孤立起来看待。即使强调个体的自由和能动性,也必须以一种能够与他者对话的、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自律精神的个体为现实性前提。即使强调法治和审判独立,也必须以民主化以及群众承认和参加的程序为其正当性 的前提。社会的数字化转型正在进一步加强这种基本趋势,通过现实与虚拟交错的生活世 界来证明沟通产生意义、语言创造世界的实态。在这里,法社会学正在经历深刻的范式革新。

第四节  聚焦事件、关系以及互动过程

在当代社会,对法律的信赖最终有赖于使用法律和服从法律的人们的民主性同意。因此,强调人们在具体事件和场景中的互动关系以及相应反馈过程的学术潮流照理应该有利 于提高社会对法律的信赖,从而有利于增大法律制度的实效。但是,正如埃利希早就指出的那样,“活法”产生于社会的相互作用;因而通过互动达成合意的机制越强,非正式涌现的行 为规范以及其他类型的规则也就越多。这样一来,就势必导致某种形态的“立法竞争”以及正式法与非正式法、明示规范与默示规范之间的紧张或者转化,与此相应,也会给社会对法律的信赖不断投入新的变数。

从审判的角度来看,现代法律学本来提供的只是一种单纯的制度设计,即由具有公共权威的第三者(主要是受过严格训练并被授予资格的职业法官)作为中立的判断者,通过可靠的证据和有说服力的证明步骤来确认事实,通过适用和解释法律来发现本案的规范根据,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结论用以解决社会纠纷特别是诉讼案件。在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假定:第一,对具体事实的认识是客观公正的,由此可以确立充分的判断基础;第二,法律体系是完备无缺的,从中可以找到唯一正确的答案。然而法律适用不可能是机械的,何况司法判断时必须进行利益和价值的权衡。在解释法律、行使裁量权、自由形成心证 以及进行政策考量的作业中,法官的主观性偏好以及信念势必对判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对此,法律学者要么予以批评和否定,要么保持沉默的态度来“为尊者讳”。

自从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特别是其主要代表人物杰罗姆·弗兰克(Jerome N. Frank) 和卡尔·卢埃林(Karl N. Llewellyn),对事实认识的不确定性和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提出质疑后①,上述单纯的制度设计开始得到修正。主要的变化集中在确认和限制法官的价值倾向 性方面,为此出现了一些基于“社会学的法律学”的研究成果,特别是经验性的调查和实证分析。例如,探讨法官的出身阶层、生活经历、人格个性、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性别、年龄与判决意见之间的相关性或者因果联系的法官社会学。又如,检测政治因素对判决的影响的相 关研究。在这里,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基本上都是消除恣意的余地、维持审判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因此原有单纯设计的基本框架实际上依然得到维持。

但是,在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的相互作用日益活跃或者在理论上得到强调之后,中立第三者的客观性视点就会相对化,甚至被否定,取而代之的是主观间性(intersubjectivity)的视点,是哈贝马斯构思的那种所有参与者或主体相互之间的交涉、争议、沟通、论证以及共识的形成。在这种思路的延长线上,立足于演绎思维的规范体系也势必在不同程度上被改组重构,法社会学式的归纳思维则相应地得到重视和发扬。以此为背景,富勒(Lon L. Fuller) 们倡导的群众“参与司法”命题将日益普及,法律职业内部的相互作用也将被重新认识——— 法官个人的独立不再是天经地义的,审判主体必须充分意识到耶鲁大学教授欧文·费斯 (Owen M. Fiss)所说的“解释共同体”(interpretive community)的存在及其制约效应,必须在反复考虑同僚或同行的期待、反应以及批判的状态下书写判决。于是乎,法院变得不再像超然于尘世之上的修道院,而更像在参众两议院之外另立的一个准议院,即专门审议和决定诉讼案件的公共论坛。

 对上述演变趋势如何进行价值判断,那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与此相关的法社会学研究的任务只是揭示其中围绕事件和判决内容的各种复杂的互动、与此相应的社会关系的重组、某种秩序均衡点的确定和调整以及法律实际运作的政治化机制而已。显而易见,在这样的脉络之中,社会可以被理解为日常生活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行为的集合、 持续性过程以及功能体系;法律秩序也包括非正式的规范和制裁与正式的社会控制系统之 间的双向影响以及意义网络;因此,法社会学必须把微观事件与宏观现象、偶然与必然之间的关联以及悖论作为重点课题之一来处理。这样的法社会学定义与“社会学的法律学”遥相 呼应,正好介于埃利希谱系与韦伯谱系之间,并为两种经典性理论提供了一种相反相成的补充和另辟蹊径的可能性。

第五节  法社会学运动在中国

中国是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系统,并且有着悠久的历史。如果把各种不同法律秩序原理排列成一条光谱带,那么中国与西欧的传统制度设计便构成两个极端,其他国度则可以在其中某处进行定位。也就是说,站在现代法治主义的立场来回望历史,中国与西欧处于对峙状态。 这意味着中国经验对于比较法学和法社会学都具有极其典型的意义。通过他者这一镜鉴来认识自我、探讨制度移植过程中存在的文化风土问题、从特色现象中发现新的秩序原理、从截然不同的制度设计方案中寻找改革和范式转换的契机,正是这些迥异的动机有力促进了关于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也推动法社会学这门学问逐步在中国生根、开花、结果以及普及。

19 世纪末叶以来,在西方现代文明冲击下,对传统社会和文化的自我认识和反思导致人类学和社会学的勃兴,不同秩序原理和制度设计的比较研究也自然而然成为中国各种思 潮的一个主要旋涡。在“二战”之前,中国是除西欧和美国之外社会学研究最活跃、学术质量最高的国度。① 面对列强竞争的局面,关于适者生存法则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在中国也盛行一时,并推动了制度变迁。因此,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以科学方法研究社会现象的理论成为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一脉重要思想渊源。其中关于阶级斗争和社会进化关系的 学说,或多或少为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社会理论以及基于历史唯物论的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传 播和主导地位的确立提供了前提条件。20 世纪前期,埃米尔·涂尔干的分工—团结模式和雷昂·狄骥(Leon Duguit)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使《中华民国民法典》出现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理念变化。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Kaspar Malinowski)的功能主义法律人类学以 及罗斯科·庞德关于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控制的“社会学的法律学”,都给当时的中国法社会 学研究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在国民政府时代,以燕京大学社会学派为中心,社会实地调查曾经成为科学研究社会现象的主要方法,并催生了一批重要的学术成果,例如李景汉的《定县社会概况调查》,费孝通 的《中国农民的生活》(《江村经济》)、《乡土中国》。特别值得留意的是,费孝通在马利诺夫斯基的人类学、吴文藻的社区研究的影响下,自觉地运用结构—功能主义的方法来观察和剖析社会,从生育制度的视角阐释中国传统秩序的原理和行为规范,产生了振聋发聩的影响力。另外,严景耀为了对犯罪现象进行实证研究,曾经到京师第一监狱进行参与式观察,根据调查资料发表了一系列犯罪学论文,并在 1935 年出版了基于案例和统计数据的专著《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开拓了法与现代化这一重要学术领域。除了关于法律问题的社会调查,对法制与社会的历史研究和文化比较分析也构成一个重要的领域。虽然萧公权也曾研究中国乡村通过调解处理纠纷的传统治理方式以及社会性规范的历史,但他的 学术成就主要在政治思想史领域;在欧美各国最有影响的法律社会史学专著,可以举出瞿同 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 )和《清代地方政府》(哈佛大学出版社, 1962 )的英文版。顺便指出,中国最早出版的法社会学概说书当数张知本的《社会法律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 )

在当代中国,燕京大学社会学系于 1951 年被撤销,拆分成民族学系和劳动学系;1952 ,作为独立学科的社会学也被废除。1957 ,部分主张恢复社会学的专家被划为“右派”。 随后二十多年间,经验科学意义上的法社会学研究也在中国绝迹,只有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律的社会理论在实际上独撑这个领域,后者的中国知识谱系主要有李达的《法理学大纲》(1947 年成稿;法律出版社,1984 )以及统编教材《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 )。直到改革开放,1979 年的春天起才开始筹划 社会学的重建,一年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以及部分大学的社会学系陆续宣告成立。 在这样的背景下,1980 年钱学森提倡的法治系统工程论在法学界引起回响,①注重调查、统计、实证分析、学科交叉的法社会学研究活动也逐渐复苏。

1986 ,赵震江、季卫东、齐海滨联合申报了关于法社会学研究的哲学社会科学“七五 计划”国家重点课题。这个课题的思路主要体现在三人联名发表的论文《论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与研究框架》(载《社会学研究》1988 年第 3 )之中,在面向经济市场化和政法体制改革的同时,也与国际学术前沿动态基本上实现了全面接轨。1987 9 ,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法律室联合举办了改革开放时代中国首场法律社会学理论讨论会,赵震江和沈宗灵成为这场重建法社会学第一波运动的领导者和支持者,会后出版的论文集《法律社会学》具有历史转折点的标志性意义。会议在进行学科定位的同时, 决定启动“法律社会学交流与研究计划”(PERLS),开始定期发行通讯(19879 月至 19898 月共发行 32 )和着手翻译欧美的法社会学代表性著作。1988 11 ,在重庆再次召开 法社会学研讨会,卢曼的法社会学复杂系统理论等国际前沿动态以及中国农民法律意识调查、 服刑中的罪犯调查、破产法态度调查、经济合同与经济秩序调查等实证研究的初步成果引起与会者的关注。但 1989 年之后,由于核心成员流散海外或转移学术兴趣,法社会学研究运动第一波热潮就失去了科学地认识和改造法律系统及其外部环境的磅礴气势。

但是,其余波实际上一直持续到 20 世纪 90 年代,主要体现为国外法社会学理论的译介,标志性成果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与此相应,法社会学的 概说性编著和教科书也陆续出版,王子琳、张文显、梁治平、马新福、陈信勇、公丕祥、朱景文、 王晨光、郑永流、白建军、高鸿均、高其才、李楯、范愉、左卫民等学者先后亮相。在社会学和人类学领域,王铭铭、张静、郭星华、陆益龙、冯仕政、应星等专家高度重视传统中国社会的秩 序形成、乡规民约以及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与法学界合作拓展了专业化法社会学研究的 广度和深度。在这个阶段还继续维持第一波对社会现实和法制改革的关注的主要研究成果 可以举出两例,都于 1993 年发表:一个是夏勇主编的论文集《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侧重于对权利保障的各种条件进行实证分析;另一个是季卫东的代表作《法律程序的意义》,从比较法社会学、法律文化论以及法的社会理论等视角对程序正义在法制现 代化中的作用以及机制设计进行了理论分析。在一定意义上,12 个中国法社会学研究者于1995 年集体出席在东京举办的法社会学国际协会第 31 届学术大会①,其实也不妨理解为第一波法社会学研究的晚潮和余晖脉脉。

苏力在 1996 年正式提出“法治本土资源”论,在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同时也大幅度提升了对法社会学的关注度。从此通过那种独具风格的中国现实解读方式以及青年学子对浪漫主义诗意法学的共鸣和模仿,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运动掀起了第二波热潮。虽然批判法学与法律经济学势不两立,但苏力通过法律多元主义和后现代法学的框架把这两者整合在一起,对改革开放时代的法律移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命题提出了咄咄逼人的挑战。虽然更强调社会传统以及现实中自我生成的规范现象与那一段时期的意识形态氛围比较合 拍,因而也势必引起文化保守主义之讥,但或多或少却为当代中国各种法律现象的实证研究 提供了强有力的动因以及理论支撑。苏力本人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以及 谢晖、程金钊、强世功、贺雪峰、陈柏峰、张晓辉、王启梁等采纳法人类学方法研究乡土社会和少数民族的秩序、国家制度在基层的运作机制以及民间法的系列成果就是沿着这样的思路 逐步累积起来的。但是,苏力本人后来更倾心于修辞色彩浓厚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在欧美学 术成果引进方面也更着力于以个体行动为分析的基本单位、极具保守主义色彩的法律经济学及其演绎思维方式———顺便指出,在美国,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式的法律经济学因为其财富最大化标准的准功利主义立场以及 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以来的实用主义态度,一直不被法社会学界主流所接纳。因此,在不经意间第二波法社会学运动的方法论基础终于发生明显的裂变、错位以及紊乱。以此为背景,2006 年开始在北京发行“法律与社会科学”系列出版物的宗旨显然在于试图重新建立共识。

21 世纪初起,法社会学研究的第三波热潮似乎在中国酝酿和兴起。2009 ,在上海召开了关于法律研究与社会科学方法的国际研讨会,同年上海交通大学法社会学研究中心揭牌。2013 年至 2015 ,以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等举办的研讨会为主要平台,展开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旨在明确法社会学的认同并重新整合方法论基础,侯猛、尤陈俊、戴昕、吴洪淇、泮伟江、雷磊、赵晓力、李学尧、程金华、杨力、郑戈、林喜芬、宾凯、陆宇峰、赖骏楠、郭春镇、王禄生、杨帆以及在海外任教的张泰苏、刘思达、贺欣、乔仕彤等新生代学者脱颖而出。2014 年上海市法学会成立的法社会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界出现的第一个正式的法社会学组织(此前在社会学会下设有法社会学研究会)。也是在这一年,中国以及亚洲第一份面向国际学界的法社会学英文期刊 Asia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开始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发行。随后在 2015 ,关于社会科学研究 新范式的一些主张还打出了注重社会互动过程和形式的“议论的法社会学”这面鲜明旗帜, 从现代法治秩序构建的立场试图推动法律解释学与法社会学的深层次对话而不是对抗,并 把主流法学理论与现象学的社会学特别是注重主体间互动的语言学派连接起来,试图为法社会学奠定以“关系—程序—沟通(特别是议论)”的动态过程为主轴的方法论基础①。另外,随着社会的数字化转型,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为主要特征的文理交融 研究以及计算法学和数字法治也构成法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的创新方向。实际上,在各种智能化的社会治理系统和法律推理过程中,在语言和算法创造一切的元宇宙里,由关系、程序、 沟通三元素构成的主体间互动的研究范式也再次显示其普遍性意义。2019,在凯原法学 院法社会学研究中心此前十年各种活动的基础上,上海交通大学成立了实体化的校级文科 学术平台———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旨在建设一个国内顶尖、国际知名的法社会学机构,试图通过“关系—程序—沟通(议论)”的交互性范式来贯通法的社会理论、法律实证研究以及文理交融的知识创新和制度创新。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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