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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典例食货法律体系考论

2023/8/28 16:06:11  阅读:60 发布者: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7P127P128

作者单位

西北大学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摘自《广东社会科学》20232期,李树民摘

“食货”一词,在中国古代曾长期作为经济、财政、金融的统称。《汉书·食货志》云:“《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若用现代语言简述“食货”的内涵则可以说:“食”系指农业、养殖业,“货”系指手工业、商业、货币管理。与现代的“经济法”的概念比较,古代“食货法”的内涵更为宽泛,还包括规范户口管理的法律在内,具有经济、财政、金融、行政诸法结合的特征。为客观反映古代经济、财政、金融立法的本貌,避免造成与现代经济法定义混淆,本文采用“食货法”这一概念。

明清是古代食货立法最为发达的时期,也是典例食货法律体系创立、不断完善的时期。明朝食货立法较前代的重大进展,是建立了以最高法典户部为纲、以食货例为目的食货法律体系,先后以国家大法《诸司职掌》户部、《大明会典》户部详细规定明朝的基本食货制度,以食货例表述各项经济、财政、金融事务管理的实施细则。清承明制,在继承典例食货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发展。

明初创立的典例食货法律体系,是在吸取魏晋至元代食货立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体系的框架也沿袭前代,即以“法典”规定国家基本食货制度,以“变通法”性质的食货令、例作为国家基本食货制度的实施细则。明初食货法律体系变革较之前代的进展,除了改“令”为“例”及法律规范性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外,新的变化主要是以下两点。

其一,最高法典中的食货类、目更加齐备,法律规范的包容量更大。魏晋以后,国家的基本食货制度载于令典食货篇。两晋至唐代的各代令典,除宋《天圣令》尚有残卷存世外,均已失传。然史书上仍记载有一些令典的篇目,如《晋令》设户、俸廪、户调、佃、复除、关市6篇,《梁令》设户、户调、公田公用仪迎、复除、关市5篇,隋《开皇令》设户、考课、田、赋役、仓库厩牧、关市6篇,唐《贞观令》设户、考课、田、赋役、仓库、厩牧、关市7篇,宋《天圣令》设田令、赋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榷货6篇。《诸司职掌》把法典中食货篇增补为州县、户口、会计、经费、廪禄、库藏、钞法、盐法、权量、征收、仓库11类,其中“会计”“经费”“盐法”“权量”为前代令典所未设。《诸司职掌》户部各类之下设立的目、条,也较前代完备。仅就新增的4类而论,下设有粮储、草料、转运、杂行、赏赐、月粮、月盐、杂支、斛斗秤尺、时估等目。明代的食货基本法律制度,无论是涉及的领域,还是法律规范的健全,都超越前代。

其二,则例成为食货立法的重要法律形式。则例作为法律用语,始于唐代,是“标准”的同义语。宋元时期,则例是诸多例中的一种,法律效力较低且影响有限。明代把则例提升为国家重要法律形式,主要用以规定食货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运作规则。由于则例具有详细、具体和数字化的特点,有利于在实践中准确遵行,明太祖朱元璋特别重视则例的制定和颁行,洪武年间制定的则例虽大多亡佚,仍有一部分代表性的则例流传下来。仅就《太祖实录》《明史》《御制大诰续编》《皇明祖训》《吏部条例》《续文献通考》《秘阁元龟政要》等16种文献初步统计,就记有法律规定内容齐全的则例49件,内有户口田制则例、赋役则例、开中则例、钱法则例、钞法则例、商税则例、马政则例、官吏俸禄则例、折纳则例、升赏则例、救荒赈济则例等。在朝廷未制定统一的食货法典的条件下,则例的颁行,能比较有效地调整千变万化的社会经济关系,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食货法体系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分支,是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的。明初创立的以《诸司职掌》户部为纲、食货例为目的食货法律体系,于正德六年(1511)首部《明会典》颁行后,内容构成为之一大变,演进为以《会典》户部为纲的食货法律体系。这一食货法体系延续到明末未改,并为清代所承继,沿袭至乾隆四十一年(1776)首部《户部则例》颁布时方另行更新。

乾隆四十一年颁行的《户部则例》,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编纂的食货基本法,它的行用,意味着清代典例食货法律体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即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的位阶、效力层次,由两个层级发展为三个层级。最高层级:以《会典》户部为食货体系之纲,其中《会典》户部典文总括纲领,规范基本食货制度,《会典则例》户部侧重记具体事例及其沿革,二者构成户部会典体系;中间层级:以《户部则例》为基本法律,并以各食货专书规定赋役、漕运、盐政、税收等事务细则补《户部则例》之疏漏,共同构成《会典》确认的基本食货制度的实施细则;第三层级:以食货条例、事例、章程等为变通之法,及时应对食货事务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

乾隆四十一年颁行《户部则例》和确立新的食货法律体系以后,直至清末,清代食货法律体系框架未曾变化。这一时期清廷主要是通过健全下述三个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完善了食货法律体系。

其一,纂修《会典》户部事例,完善食货法律制度。嘉庆、光绪两朝续修《会典》较之乾隆《会典》的新进展,是把《大清会典》分为《会典》《会典事例》《会典图》三书编纂。编纂《会典》过程中食货法律制度的完善,主要是通过增修《会典事例》“户部”实现的。“会典事例”是事例的一种特别形式,它与一般“一事一立法”的事例不同,是国家“大经大法”的组成部分,虽借用了“事例”之名,但法律地位高于食货基本法和变通之法。

其二,15次续修《户部则例》,完善食货制度的实施细则。首部《户部则例》于乾隆四十一年颁行后,乾隆四十六年至同治十二年(187392年间,朝廷又先后15次续修。嘉庆二十二年(1817)前的9次续修,门、类结构没有大的变动,主要是在前一部《户部则例》的基础上,适当增减类目,编入近几年新颁行的例文,内容更加丰富,但存在提炼抽象程度较低、例文繁琐冗长的缺陷。道光二年(1822)第11次续修《户部则例》时,为了提高法律的规范化水平,对类目做了较多调整,精炼了例文。道光十一年至同治十二年的5次续修,门类例目一遵道光二年《户部则例》,仅增加了475条例文。

其三,适应食货管理制度的新变化,颁行食货章程。章程作为表述内容条款较多的法律实施细则的称谓,在清前期已经出现,如康熙时就曾制定有《刑名章程》。清代的条例就编纂形式而言,既有大量的单个条例,也有以“条例”命名的单行法规。由于章程与单行法规类条例一样,都是经过精心修订而成,内容由若干条款构成,具有规范性、稳定性较强的优点,乾、嘉时期,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食货事务的剧增,“章程”作为单行法规类条例的同义语,在立法中逐渐使用。在乾隆、嘉庆两朝的《各部院条例册》以及汇编的《上谕条例》中,就把一些章程作为条例收入。

道光以后,随着列强入侵、开放口岸、洋务运动、清末新政等一系列社会的剧烈变动和改革,食货章程的编纂也呈现出浓厚的时代特色。从道光到清末,官府颁布了数百种章程。同治以前各朝的食货章程,从立法程序看,一般都是由户部拟定、皇帝钦准颁行的;各省、府、州、县制定的食货章程,则是由督抚批准颁行。从这些章程的内容看,均属于新定法规性质,多数是首次发布,也有一些是在原有章程基础上修订而成。章程的种类空前增多,涉及食货管理事务的范围扩大,每一章程的条文更加细化,内容愈加近代化。

“夫为国家者,莫不以食谷为本”,在中国历史上,历朝为增加财政收入、确保国家机器正常运转,都很重视食货立法,食货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及立法总量,都远远超过刑法。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以刑为主”传统观点的影响,对古代食货法律的研究一直滞后,成果甚微。近年来,法史学界的不少学者热心探求如何挖掘中华传统法律中的优良成分,为当代法治建设服务,然至今未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就是与未突破“重刑法,轻食货法”的旧研究模式有关。中国古代法律和法文化,精华与糟粕并存。刑事法律受儒家礼教纲常影响颇深,糟粕相对较多;食货法律作为务实应用型法律,则受儒家“三纲五常”“礼治”思想影响较小,能够供后人借鉴的优良成分较之刑法为多。历代在食货事务管理中形成一系列食货立法、执法指导思想,不断完善食货立法和法律体系的经验,各种有针对性的食货管理的成功措施,是中华法律宝库的瑰宝,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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