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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印秀|哈特曼的道德意识现象学

2023/8/21 16:27:34  阅读:44 发布者:

一、从意识现象学到道德现象学

爱德华·封·哈特曼[]是译者在意识哲学研究道路上不期而遇的一个同路人。用佛家的话说这是一种特别的缘分。关于这个缘分要从头说起。自1980年开始初步接触现象学并逐步展开研究以来,译者最初面对的是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研究兴趣主要集中在认知意识的领域里,讨论表象、判断的意识行为及其对象,而后又逐步转向自我与时间问题,最后再追溯到发生的问题领域。这个过程差不多可以看作是一种从意识结构现象学研究向意识发生现象学研究的转向。接下来,对发生现象学的关注为笔者打开了一个包含本性现象学与习性现象学在内的本我现象学的宽阔视域。之所以说它宽阔,是因为这个视域不仅包含了认知意识现象学的问题范围,也包含了道德意识现象学的问题范围。

爱德华·封·哈特曼

二、道德意识与人格自我形成

按照胡塞尔的意识结构分析,认知意识是客体化的意识行为,即具有构造客体的功能。其他的情感行为则需以认知意识构造的客体为自己的对象。这是意识方向的一个切入角度:描述现象学的切入角度。而胡塞尔后期还在考虑另一个切入角度,即发生现象学的切入角度。从这个角度看,在对象性的认知意识形成之前和之后都有道德意识的形态存在,我们可以将它们称作前客体化行为的道德意识和后客体化行为的道德意识。现在看来,前者是本性现象学(Phenomenology of Nature)的研究课题,后者是习性现象学(Phenomenology of Nurture)的研究课题。从前客体化行为的道德意识,到客体化的认知行为,再到后客体化的道德意识,这个意识发生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格自我形成的过程。

如果这个现象学的切入角度成立,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不需要对象的情感或情绪是本性的、先天的,需要对象的情感或情绪是习性的、后天的?当然,在对所有情感与情绪进行全面的考察之前,这个问题始终会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三、人格生成的现象学

从意识结构的现象学,到自我发生现象学,再逐渐转向人格生成的现象学,这是一个追随问题的发展而进行的意识研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提供支持的是舍勒的伦理现象学思考,以及胡塞尔在情感意识和价值感知(Wertnchmung)问题上的思考。这方面的研究导致笔者产生出探讨道德意识来源的现象学研究构想。随后便在注意力的转向中零零碎碎地从卢梭、柏格森和于连等法国哲学家那里找到过一些共鸣,主要是在道德意识的三个来源方面,即内在的、外在的和超越的道德意识来源。当然,雷茵霍尔德·尼布尔的几部论著也曾具有较强的启示作用。

而关于道德意识来源之权重的思考,笔者从一开始就站在内在道德意识一边,用哈特曼的话来说,是站在“自律道德”一边。这会导致将情感道德视为道德的原则或基础,即使还不至于导致道德的一元论。在研究的初始阶段,笔者常常觉得对这个道德基础的强调是法国哲学的特点。但事实上启蒙道德哲学的苏格兰学派在这个方向上的传统同样源远流长,而且休谟与亚当·斯密的道德哲学思想也不应、同样也无法被忽略,他们都属于偏重自然的、本性的理,而非人为的习性的伦理的思想家。

四、道德哲学中的情感道德因素

看起来在西方的整个近代道德哲学历史中,唯有德国哲学是高举理性主义大旗的。这个印象尤其会从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那里得到支撑。此外胡塞尔甚至舍勒也会帮助人们加深这一印象。但事实上,即使在这个传统内部,如在康德和胡塞尔那里,情感道德的因素也时有彰显。如果我们不去关注他们思想中的这类因素,也就意味着我们对一笔珍贵思想资源的放弃。而如果研究者脱离开德国超越论唯心主义的传统联想而将目光延伸到叔本华、哈特曼、布伦塔诺、尼采、舍勒等人的相关思考上,另一条道德哲学的红线就会更为清晰地在德语哲学的发展脉络中显露出来。

哈特曼是其中的一个代表性人物,是这个发展线索中的重要里程碑。他将英格兰、苏格兰和法兰西思想中的本性主义(也称自然主义)伦理学引入德国哲学的理性主义伦理学领域,为德国的道德哲学发展加人了新的活力。哈特曼本人所把握的人类道德体系,是一个由情感道德、理性道德和品位道德组成的三位一体。即是说,他是一个道德哲学中的三元论者。

译者初次接触哈特曼是在舍勒的著作《伦理学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中,当时并无很深印象。舍勒在这里对尼古拉·哈特曼,也对爱德华·封·哈特曼的伦理学思想既有所评论和批判,也有所引用和吸纳。他曾受到过两位哈特曼的伦理学思想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而他谈到的爱德华·封·哈特曼的著作《道德意识现象学》(当时为统一译名而译作《伦常意识现象学》)之书名却让译者难以忘怀。

后来的情况,我在一份应出版社要求而撰写的“学术自述”中做过一些感叹:“事实上,道德意识的现象学的历史比意识一般之现象学本身的历史还要长。前不久德国菲列克斯·迈纳出版社新出版了一个爱德华·封·哈特曼伦理现象学思想的一个节选本《感受的道德》(GefühlsmoralHamburg2006),随之才知道这是他早在胡塞尔《逻辑研究》发表之前多年就发表大部头的《道德意识的现象学——任何一门未来伦理学导引》著作(Phänomenologie des sittlichen Bewußtseins-Prolegomena zu jeder künftigen Ethik, Berlin1879初版,1886二版)的一部分。那个时候,胡塞尔连《算术哲学》还没有写出来呢,遑论《逻辑研究》!只是哈特曼的这部书在1922年三版后就未再重新出版,差不多已经遭受被思想史遗忘的命运。我委托外文图书进出口公司设法购买此书,最后意外惊喜得到了一个还是以古旧花体字印刷的第三版。可惜至此尚未来得及下工夫去看它。”[]这里只还要补充说一句:这个花体字的版本,在译者的翻译工作中还是起了很大作用。因为新版的节选本《感受的道德》中有许多新增的印刷错误,乃至几处严重的缺漏。每当发现这类错误而难以确定时,译者都会去对照花体字本,找到最终的依据。

【本文节选自《道德意识现象学》“译后记”,本文标题和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道德意识现象学》

道德意识现象学

情感道德篇

[] 爱德华·封·哈特曼 著

倪梁康

【内容简介】

本书是爱德华·封·哈特曼的伦理学主要著作,初版于1879年,曾影响过马克斯·舍勒等人。最后一版的完整标题是:“道德意识现象学——一个对其内部关联之杂多形态的阐释”。本译本据简-克劳德·沃尔夫编辑并加有引论的一个简本(2006年)译出。它是从这部著作中抽取出的关于情感道德的部分。哈特曼在此书中主要与苏格兰的启蒙道德哲学相衔接,尤其是与哈奇森和亚当·斯密相衔接,并且——在针对教会的道德学说的部分是论战性的情绪发泄中——设想了一门后基督教的伦理学。

【作者简介】

爱德华·封·哈特曼(Eduard von Hartmann18421906),德国形而上学哲学家,被称为 "无意识哲学家",作为无意识哲学家和悲观主义哲学家,哈特曼曾被视作是叔本华的继承者,广受关注,后来被尼采“排挤出公众注意力的舞台”。哈特曼试图通过强调无意识的核心作用来调和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这两个相互冲突的思想流派。他的代表作还有《无意识哲学》(Die Philosophie des Unbewussten)。

【译者简介】

倪梁康,1956年生,江苏南京人,现为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现象学与心性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目前任全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华外国哲学史学会理事和国际舍勒学术咨议委员会委员。兼任《胡塞尔研究》(Husserl Studies)、《欧陆哲学评论》(Continental Philosophy Review)、《现象学世界》(Orbis Phaenomenologicus)和《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等学刊的编委。专著有:《现象学及其效应》、《意识的向度》、《胡塞尔现象学中的存在信仰》(德文)、《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自识与反思》、《意识现象学教程》等;译著有:《现象学的观念》《逻辑研究》《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人生第一等事》等。

【目录】

引论

第一章 道德情感的原则

第二章 道德自身情感的原则

第三章 道德追复情感的原则

第四章 道德逆向情感的原则(回报欲)

第五章 结群欲的道德原则

第六章 同情的道德原则

第七章 虔敬的道德原则

第八章 忠诚的道德原则

第九章 爱的道德原则

第十章 义务感的道德原则

附录

[]这个哈特曼有别于尼古拉·哈特曼(Nicolai Hartmann1882-1950),后者是前者的家族晚辈,也是哲学家,在认识论、伦理学等方面均有造诣。他倡导基础本体论和批判实在论,也是现象学运动的边缘人物,在认识现象学和伦理现象学方面受到过胡塞尔和舍勒的影响。以下凡简称哈特曼的,都是指前者,即本书作者爱德华·封·哈特曼(Eduard von Hartmann)。

[]倪梁康,《现象学的始基——胡塞尔<逻辑研究>释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63-264页。

转自:“商务印书馆学术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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