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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布尼茨主义、先验哲学与判断之根据

2023/7/24 16:27:57  阅读:41 发布者:

作者单位:

中山大学哲学系,原题《莱布尼茨主义、先验哲学与判断之根据——从康德与埃伯哈特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之分的争论出发》,摘自《世界哲学》20231期,邵贤曼摘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6P43P44

康德关于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的区分历来备受争议。自19世纪以来,波尔扎诺、蒯因和克里普克都先后对这一区分作过批评。而实际上,早在康德时代,这个区分就引起了其对手的不满,特别是以埃伯哈特为代表的莱布尼茨主义者。康德与埃伯哈特(及两人的追随者)之间关于批判哲学的论战,包括在分析—综合判断之分问题上的争论,虽然在今天已被主流的哲学史叙事所淡忘,但在当时曾引起巨大的震动,可以说是18世纪末期德国哲学发展的重要事件,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康德以后德国古典哲学的推进方向。

埃伯哈特关于分析—综合判断之分的“存在论标准”

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的导言中,康德对分析—综合判断的区分作出了经典的表述。

埃伯哈特将康德的这个区分与莱布尼茨—沃尔夫主义学院哲学的存在论体系联系起来。在这个体系中,对一个事物的谓述涉及事物的本质、属性(Attribut)、样式(Modifikation)、关系这几个不同的规定性层次。事物的本质指的是事物概念中最根本的、构成其他非本质规定性(属性、样式和关系)之根据的内容。而属性和样式的区别在于:本质构成属性的充足根据,而构成样态的不充足根据(换言之,样式除了事物的本质以外,还具有别的根据)。关系则是指事物在与别的事物相关时的规定性。按照这个层次划分,属性完全被“包含”在本质之中,而样式和关系则部分地“包含”在本质中。

根据上述框架,埃伯哈特对判断的不同类型作如下理解:

1. 如果谓词表达的是主词的“本质”,那么这个判断是一个本质判断。埃伯哈特认为这就是康德说的分析判断。

2. 如果谓词表达的是主词的“属性”,那么这个判断便是一个非本质判断。埃伯哈特认为这就是康德说的先天综合判断。

3. 如果谓词是“样式”和“关系”(它们通过经验来认识),那么这个判断就属于“限定判断”。埃伯哈特认为这就是康德说的后天综合判断。

鉴于在埃伯哈特的上述分类中,本质规定性与非本质规定性之间的存在论关系具有基础意义,因此我们可以将埃伯哈特所提供的标准称为分析—综合判断之分的“存在论标准”。在此视角下,埃伯哈特认为,以谓词与主词的“包含”关系为基础的分析判断—综合判断的区分并不是康德首先发现的,而是在莱布尼茨主义者沃尔夫和鲍姆嘉登那里就已经具备了。

埃伯哈特的“存在论标准”与判断的形而上学实质

在当时通行的逻辑学著作中,判断被理解为概念之间的连接,具体而言是主词与谓词的联结。当然,这只是形式上的描述。如果涉及的是这种联结的依据,那么就要把判断理解为在主词和谓词的概念之间进行“比较”。一个概念具有诸多要素,而在形成判断的过程中进行比较的首先是概念的内涵。而既然判断被理解为主词概念和谓词概念之间在内涵上的比较,那么在此需要被考虑的便是主词和谓词在内涵上是否处在某种蕴含关系中。如果是的话,该判断就是肯定判断,否则就是否定判断。

由此可见,在判断中,最终涉及对谓词在内涵上是否蕴含在主词之中的分析。既然这种分析最终能够确定该判断(命题)的内涵,使得我们有依据去考察判断的真与假,那么主词和谓词的内涵必须被理解为是已经确定好的。

然而,各概念的内涵是如何预先被确定的?这需要回溯到“五词项理论”。“五词项理论”构成了近代早期存在论中对事物诸规定进行类型划分的形式原则,使本质—属性—样式—关系的层次秩序得以可能。据此,一个普遍的类概念的基本内涵可以在“属加种差”的定义法中确定。这意味着,一个概念的确定同时也要求它的“属”概念B(以及与A不同的其他“种”概念A1A2……)的确定,而同样的要求也适用于这个“属”概念B,以及更高级别的“属”概念CDE……,最终使得与A概念相关的所有概念都要被一同确定。不难看出,这些概念组成一个明确的、有高低等级之别的系统。

以这一确定的概念等级系统——它实际上也表达了概念所指的事物之间的那种存在等级系统——为基础,对判断中主词与谓词之间关系的规定就有了明确的依据。这样一来,判断之为判断的形而上学实质乃在于,将一些其内涵已经在概念等级系统中被预先确定好的概念的相互关系表达出来。

康德的先验哲学与对判断的新规定

针对埃伯哈特关于判断分类的“存在论标准”及其背后的形而上学基础,康德在致莱茵荷尔德的信,特别是在《论一个据说任何新的纯粹理性批判都会因为一个旧的批判而变得多余的发现》一文中作出了细致的回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康德的一些根本性的回应:“关于本质、属性等的整个章节不属于形而上学,而是仅仅属于逻辑学。”而“逻辑学绝对不能对‘先天综合命题何以可能’这个问题给出答复”。

在当时的学院哲学中,关于本质、属性等规定性的讨论是存在论(ontologia)的基本内容,后者则构成了形而上学的普遍部分(“普遍形而上学”,metaphysica generalis)。为何康德会认为,关于本质和属性的讨论不属于形而上学?这特别地涉及康德对“本质”问题的反思。他在其“形而上学”课程和“逻辑学”课程中反复强调“逻辑的本质”和“实在本质”之间的区分。二者最根本的差别在于,实在本质是跟事物本身相关的,而逻辑本质则是直接关联于概念的。康德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表述:当我们考虑所谈论的对象的逻辑本质的时候,我们只需要考虑“原初地构成该物的基本概念的那些本质性组成成分”并由此概念出发来考虑对客体的规定,而没有必要去苦苦思索事物本身为何如此的那些根据——后者是我们从根本上无法获知的。这样一来,一切实在本质,以及建立在实在本质基础上的本质—属性—样态—关系的存在论秩序,以及与之相关的预先确定好诸概念内涵的整个等级系统,都不具有认识上的确定可靠性。

基于对实在本质的批判,康德在分析—综合判断之分的问题上是不可能接受埃伯哈特或者说是莱布尼茨主义式的“存在论标准”的。实际上,康德对判断之实质的理解本就与莱布尼茨主义有根本区别。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从三个不同层面对判断作出新规定。

第一,从其形式结构来看,判断是将多个表象包含在自己之下的一个更高的表象。这种“关于表象的表象”表达的是一个多层次的关系结构,不同于传统逻辑将判断理解为主词与谓词联结的单层次结构。这是康德的“判断”概念中首先呈现出来的特征。

第二,从其目标来看,判断致力于形成“对对象的知识”,也就是客观知识。这一点我们可以称之为判断的“客观性(Objektivität)诉求”。初看起来,这并不是什么新理论,然而康德的“客观的”一词并不是简单地等于“正确”,而是首先与“客体”(Objekt)概念相关。所谓“客体”并不是对随便某个东西的称谓。客体指的是这样的东西,某个被给予的直观的杂多在这个东西的概念中被联合为一体(vereinigen)。因此,判断的客观性指的是,判断中的谓述指向客体本身(或者说是诸表象在客体概念之下的联结),而不是指向表象或者诸表象按照再生想象力的联系法则所发生的结合。

第三,从其可能性机制来看,判断中包含了诸表象的“统一性的机能”。“机能”(Funktion)一词在康德这里与“触发”(Affektion)相对立:触发描述的是感性被刺激而产生直观(杂多)的那种能力,而“机能”作为“将不同表象在一个共同表象之下加以整理的那个行动的统一性”,则是行动自发性的能力。将多个表象联结在客体表象之上的思想行动,康德称之为“综合”。

综上三者即结构上的多层次关系、目标上的客观性诉求和运作机制上的综合统一性机能,我们可以将康德先验哲学中对判断之实质的规定总结为诸表象在更高层面上的客观统一性。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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