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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人文社科研究的60条经典论断

2023/6/2 11:03:59  阅读:59 发布者:

导读:“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文社科研究者如果有着学术上的志趣和抱负,就要反思原有的研究方法,重新掌握一套更为科学、更为实用的研究方法。

在《论法学研究方法》一书中,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向读者总结和提出了一些重要论断,比如如何做选题、列大纲、找资料、做论证和提出思想的方法。这些论断研究的是“如何做研究”、“如何写文章”的问题。

下文的语录均摘录自《论法学研究方法》一书,相信对人文社科领域的研究有所裨益。

✦有两句关于学术研究的格言,我一直非常认同,第一句是:“一个最愚蠢的学者,往往去研究没有发生的问题。”这里强调的是对经验事实的关注而反对进行抽象的理论思辨。第二句是:“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不是论证理论的成立,而是证明理论尚未被推翻。”

✦理论要想取得重大的突破,必须首先提出一般理论的例外,然后用经验事实对这个例外加以证实,之后再将其确定并概念化,最终提出自己的理论。

✦方法上的革新和新理论的提出本身都不是目的,这些最多只能算作社会科学研究中一种比较低层次的境界,社会科学是在理论的竞争和对话中前进的,对话才是学术研究的本质和归宿。

✦一个完整的社会科学研究,这五个阶段是不可或缺的:

第一,研究者要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要从经验事实出发,发现、提出并解决理论问题;

第二,要学会提出假设;

第三,要运用科学方法对其加以证明,特别要注意证伪方法的使用;

第四,要学会如何从经验事实出发,运用归纳的方法,从个别到一般,提出概念化、模式化的理论,进行因果律的分析;

第五,就是要跟最前沿、最经典、最权威的理论进行对话,发现这些理论的例外,反思甚至挑战它的权威性,到最后,例外累积起来,或许就是一种理论的创新。

✦卢梭就曾说过一句著名的话:

人生而自由却无时无刻不在枷锁之中。

“生而自由”是价值判断,而“无时无刻不在枷锁之中”则是一种客观的现实描述,我们不用去研究虚无缥缈的“自由”,而完全可以去研究枷锁之中的奴役现象。所以我的结论就是:与其研究人权,不如研究侵权;与其研究正义,不如研究不正义,总之,研究价值应当将研究对象客观化,从价值的反面切入进行研究,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我个人认为,黑格尔当年所作的论断——“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应该做以下限制才不至于发生谬误:存在的东西都有它发生的原因和存在的背景,它能一直存在,就说明它能够发挥某种特定的社会功能,而如果一个制度或一种现象存在的根据和理由没有了,这个事物也就自然会消失了。

✦与规范性的研究相比,只有描述性的分析才更能经受住时空的考验。模式化和因果化的研究往往可以拥有跨越时空的生命力。

✦根据笔者的观察,中国的法学——尤其是部门法学——在研究“问题”方面,更多地赋予法学研究以实用性和功利性的考虑,以推进立法和改进司法作为研究的归宿,从而走进了“对策法学”的桎梏之中。而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在研究“主义”方面,则明显地陷入纯粹的理性思辨之中不可自拔,以至于忘记了法学研究的本来目的,使法学在部分学者那里成了一些西方哲学观点的变种。这是两个需要引起足够警惕的学术误区。

✦真正的学术大师绝不仅仅是立法建议和改革对策的提出者,而更应是法学思想的提出者和基本理论的创立者。当一位著名法学者不再仅仅满足于担当“某某法之父”,而是努力成为“某某理论之父”时,我们距离出现法学大师的时代就不遥远了。

✦找到具有理论价值的问题是作出理论创新的前提。因此,“问题意识”中的“问题”应该是“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制度和法治层面的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经由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提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

✦一个理想的研究对象应该是那些理论含量比较丰富的研究课题,是那些既能“大处着眼”又能“小处入手”的问题。所谓“大处着眼”,就是指对该问题的研究可以有一个宏观的理论视野,能够创造出一种理论,而所谓“小处入手”则是指对该问题的研究能够找到一个可以操作的、可供分析的论据较多的切入点。

✦这种所谓的历史研究有两个重大的教训:

1)很多历史研究纯属资料堆积,而与研究的主旨、提出的假设和命题没有任何逻辑关系。这也恰恰是教科书式写作思维的典型反映。

2)这种历史考察没有对古代制度在今天的影响进行必要的分析,而这种分析恰恰具有更大的理论价值。

我曾经说过:对策法学的最高目标是创造一个良法,而法解释学的最高境界则是创造美治的状态,两者的结合就是“良法美治”的理想境界。

经验实证研究实际上有多种表现形式,我总体上认为,只要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客观的法律现象,都可以算作经验实证研究,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既可以用数据统计的方法,也可以用个案分析的方法。

要记住,经验实证研究首先是一种对待生活的态度,其次是一种对待学问的态度。

绝对不能先有一种理论观点,然后在实践中去寻找吻合自己观点的材料。这样的研究是非常危险的,也难以算得上科学的研究,因为大千世界要寻找任何一种常见观点的论据都并不困难。这样的研究,论据越多则谬误越深。

所以,在进行理论提升之前,一定要对经验事实尽可能全面、透彻地掌握,要把相关的背景和知识尽可能清晰、深入地了解。我向来主张,知识成就不了学者,更成就不了理论家,但是没有知识的铺垫也是提不出任何理论的。

罗丹还有一句话更为经典:“成为艺术大师的最好的诀窍,就是在人们司空见惯的地方发现出美来。”

而我把这句话引申一下,什么叫理论大师?就是能在人们司空见惯的经验事实中找到规律、产生灵感、提出理论。

一味强调“学以致用”的法律学者,尽管发现了法律实施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却并没有找到造成这些问题出现的深层原因,或者说根本没有发现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中的深层结构。

通过研究这些自生自发而又效果良好的改革措施,研究者可以发现究竟什么才是富有生命力的制度设计,并从中发现中国的法制经验。

要穿过经验事实的迷雾,我们就需要做一个社会科学家,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观察法律问题,总结问题的出现规律,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将其上升到概念化的高度,从而在总结中国法制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法律理论。

规范法学仅仅关注法律条文的制定、改进和实施,忽略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规范法学过分强调解决问题,而忽略了对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因果关系的分析。规范法学还有一个缺憾,那就是过分强调对西方理论的运用,把中国现实当作西方理论适用的“例题”。

任何理论模型都是信息节约的工具,一种理论、一个定律、一个定理可以表达非常丰富的思想。

张五常教授曾经指出:“一个最蠢的学者,往往去研究没有发生过的问题。”

什么是“没有发生过的问题”?用社会科学的语言表达,就是那些没有出现在经验事实中的问题。

在中国法学研究中,法学者经常误入歧途的两个方面就是过于抽象的理性思辨和以引进为目的的比较法学研究。

什么是发生过的经验事实?在我看来,这种事实必须是出现过的、可操作的经验事实。这种经验事实既可以是一个法律文本,也可以是一种法律的实施状况,也可以是一场学术争论。

社会科学研究主要存在两个风险:第一个风险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也就是说,很多研究者的眼里只看见了大量的数据、材料、现象和事实,而不能提出任何假设。第二个风险是研究者为避免那种过于主观的断言,有时会走向另一种极端,那就是过分强调细节和过程,把过程细节化、素材故事化。

一个做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要谨慎地对待所掌握的事实和资料,不要陷入这些事实和资料中不可自拔,以至于成为细节和故事的奴隶。

法学研究要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要走向概念化,必须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素材中提出假设性的命题。

运用社会科学方法进行法学研究,必须做到“先归纳后演绎”。

首先,论文选题一定要“小处入手,大处着眼”。这是许多学者的共同经验。它包含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不要动辄寻找那些强调宏大叙事的课题。二是要选择一个小的切入点,但是这个切入点应当通向一个大的理论问题。

其次,要注重发现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的例外。

再次,交叉学科的研究是理论创新的永恒源泉。

最后,要抛弃将现有理论意识形态化、教条化的倾向,不要把任何理论视为绝对的、不容挑战的真理。

在胡适看来,科学方法是用事实作起点的:“不要问孔子怎么说,柏拉图怎么说,康德怎么说,我们须要先从事实下手,凡游历调查统计等事都属于此项。”

科学研究始于对客观事实的观察。

一个顶尖级学者与一个初学者的最大区别,恰恰就在于面对同样的问题和同样的研究素材,前者可以提出出乎人们意料的假说和命题,而后者就很少具备这方面的能力,或者只会提出一些初级的假设。

原创性研究的“原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原创性研究应当能够提出一些新的理论和概念。

第二,原创性研究应当具有实质上的理论推进。

第三,原创性法学研究一般都是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

所谓“从经验到理论”,要求我们的研究从大量的现象、事实和问题出发,在总结、概括和归纳的前提下,提出概念、揭示命题、上升为一般性的理论,这是典型的归纳研究方法的运用。

法学研究者对待法制,需要遵循两条基本的路径才能做出原创性的贡献:第一种研究路径是进行模式化的总结;第二种研究路径是将经验研究上升为因果律。前者的研究主要是在设定参照系的前提下,揭示某一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后者的研究则解释了问题发生的深层原因。

所谓模式化的研究,是指研究者将大量的法制经验、现象上升到模式化的高度,在寻找到参照系的前提下,对某一事物的性质做出一种理论上的概括,这是研究者比较容易做到的贡献。

所谓将经验研究上升为因果律,是指从一个国家法制的经验事实中提炼出概念,解释大量经验事实发生的原因。当一个概念、理论能够解释大量现象发生的原因时,这就是一种能够揭示因果律的理论,我们认为能够提出这种理论的研究达到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最高境界。

面对各个学科的基本理论,研究者可以从两个角度着手去发现理论的例外:一是研究这一理论有无违背逻辑之处;二是从经验事实出发,发现这一理论对实践缺乏解释力的地方。

我们需要从对“书本法律”的迷恋,转向对“社会中的法律”的高度重视,将法律程序的实施问题视为一种社会现象,从而从社会科学的视角,经过观察、思考与研究,运用一套科学的方法,提出一套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概念和理论。

其实,真正的理论研究只能反其道而行之,即“先归纳,后演绎”,这也是已故北大语言学家王力先生的一句名言。

在法学研究中,我们要警惕以下两种倾向:

1)对现实经验的批判。对于一个事实,我们一旦进入批判领域,这种研究便不再属于社会科学研究的范畴,而属于信仰体系范畴。

2)对现实的合理性关怀和论证。一个事实的出现,并不等于该事实是好的,好与坏的判断属于价值体系的范畴,而不是社会科学所能解决的问题。

树立中国法学研究的主体意识,在法学研究中引入真正的社会科学方法,这可能是中国法学步入正轨的必由之路。

针对中国法制中的问题,法律学者往往会从西方的经验中寻找解决的方案。这就仿佛在进行一场宏大的演绎推理:大前提是西方的理论和制度,小前提是中国的相关问题,结论则是按照西方的制度设计来改革中国的诉讼程序。应当说,这是一种理论上很完美也很雅致的推理。但非常不幸的是,法律的生命往往“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任何开创性的法学研究都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敏锐地发现中国本土的法制经验,并对这种经验作出深入的总结和概括;

二是在总结中国法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般性的概念和理论,从而对这种经验的普遍适用性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

一般而言,“经验”可以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在纯粹客观描述的意义上,意味着那些“对经历的体验”而已;二是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看,是指那些可供推广的“成功经验”以及值得汲取的“失败教训”。

通常说来,只要一个制度所要发挥的功能不发生变化,那么,该制度的深层结构就不会发生实质的变化;立法者即便将某一结构予以废除,该制度迟早还会生出另一个相似的结构,以满足实现特定功能的需要。

我们需要将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作为研究对象,具有基本的问题意识,将制度问题上升为理论问题,对中国的法制经验和教训进行理性的总结和清理,然后通过概念化的努力,提出一般性的理论。

价值判断的最大危险在于:研究者要么过于重视某一问题的社会成因和历史必然性,以至于将“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句断言庸俗化,也就是走向实用的工具主义,要么不顾问题的症结所在,笼而统之地得出公平、正义与否的结论。

要避免成为一个技术型的“历史史料重砌者”,就必须拥有法哲学家的头脑和智慧,透过历史去寻找那些具有长久生命力的法律精神和理念,从而解释今天的制度为什么成为今天的样子,历史上有哪些因素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逻辑实证分析”,其核心含义在于对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本身作出科学的分析。

所谓“经验实证方法”,其实是按照社会学本身的模式,将法律实施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对这些现象作出社会学解释的方法。

采用个案方法最忌讳的是所选取的案例不具有一般性和典型性,采用数据统计方法最忌统计不全面、不准确,而采用访谈、调查方法则最忌以偏概全。

法律制度是一种生命有机体,它不仅本身是由一系列有着特定功能和特定结构的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而且还受到特定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宗教、传统等因素的深刻影响;法学家们的学术使命更多的应当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提出理论和思想,从而更加有效地分析问题、解释成因并预测未来。

事实上,真正意义上的学术研究,绝不是跟在立法、司法实践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将揭示立法精神、分析实践问题、提出改进对策作为自己的最终目的。

法学者缺乏基本的问题意识,已经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导致中国法学者难以做出独立学术贡献的主要原因。

科学理论不是靠什么“研究程序”推导出来的,而往往来自研究者在某时、某地和某种情境下所提出的假说或者猜想,甚至来自研究者一时偶然的“顿悟”。

这在刑事诉讼法学中尽管表现为警察权、检察权的司法控制以及当事人诉权的维护问题,但其实质仍然是行政法问题。因此,笔者一直将刑事审判前的司法审查机制视为“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诉讼制度”。

对于刑事诉讼法学者来说,与其不切实际地尝试刑事诉讼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倒不如实实在在地将刑事诉讼法律问题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行政法学结合起来,做出横跨法律各学科的研究。

按照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研究者有可能做出开创性学术贡献的机遇至少有以下两个:一是通过经验性实证研究,发现某一定律、原则和理论的例外;二是运用交叉研究方法,发现一般研究者由于研究领域所限所忽略的大问题。前者往往是研究者可遇不可求的,多多少少会有点偶然和侥幸的因素,而后者却是几乎每一个研究者都可以做到的。

按照霍姆斯的说法,“我们的法律经历了大约一千年的发展,就像一株植物的发育一样,每一代都不可避免地决定了下一步,心智正如事物一样,完全遵守自生自发的规律”。

法学者应当逐渐与立法专家发生职业上的分离,法学家应当成为一群以学术为业的职业法学研究者,立法工作也应当更多地由民意代表、政治家以及那些职业立法专家来担当。对于法学家们来说,一个永恒的学术使命应当是发现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假设、论证观点,从而提出一系列具有普遍解释、预测能力的法律思想。

我们之所以动辄产生通过修律来“解决问题”的想法,是因为这里所说的“问题”不过是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而已,而根本谈不上“理论问题”

要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做出超越西方学者的学术贡献,就要学会将“制度问题”转化为“理论问题”。

研究者应当区分“法制”与“法学”

我们之所以经常将法律制度的改良和完善视为法学研究的目的,是因为我们误以为法学理论仅仅是一种规范性的理论,也就是旨在为法制完善提供理论指引的根据。其实,法学理论除了为法律制度提供深层理论依据的功能以外,还具有对法律问题作出解释的作用。

研究者还应区分“政治”与“学术”

几乎所有从事部门法学研究的学者都有一种充当“立法专家”的情怀,也就是将推动某一法律的立法进程、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甚至促成政治体制变革作为自己法学研究的最高成就。结果,这些学者在不经意间将“学术”视为实现某种政治抱负的工具

本文来源:学术成长学苑

转自:“学术必看”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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