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院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选拔优秀人才,根据重庆大学《关于做好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普通招考)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形式和职责
(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西蓉 黄锡生
副组长:靳文辉
成员:刘淳 杜辉
秘书:陈济新
(二)申请材料审核专家组
我院按照学校要求,组织不少于5人的教师组成申请材料审核专家组,负责对申请考生科研创新能力的既往表现进行考核评价。
(三)考核专家组
我院按照学科专业,分别组织若干考核专家组。专家组由招生导师在内的不少于7人的本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组织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评价,以及对考生专业素质、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培养潜力、创新精神与潜质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核。
二、招生计划
目前学校下达我院招生录取计划数如下:
全日制法学博士招生名额9名。
三、申请条件和要求
考生需符合《重庆大学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三、报考条件”的要求,完成报考流程。
四、考核程序
(一)申请资格审查
考生按照《重庆大学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四、报考流程”要求,完成网上报名和申请材料提交。我院组织对考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审查主要针对申请考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报考条件”的符合性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准考。我院将在法学院官网公布申请资格审查结果。
(二)申请材料审核
我院将在4月5日前,组织申请材料审核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及成绩将在4月7日前在法学院官网公布。
(三)综合考核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包括但不限于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内容。专家组通过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和现实表现,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考核结果不计入综合考核成绩。
2.学术水平考核
考核内容包含:英语、专业基础、专业综合、综合能力。主要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含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知识运用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并对考生进行英语听、说、读等能力进行测试。考核形式为面试。
英语:通过考生英语自我介绍、回答老师的英语提答,综合考查考生的听力和口语交际能力。
专业基础:结合考生申请材料,例如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及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等,对考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及已具备的科研基础水平进行考查。
专业综合:通过专家提问、考生回答的方式,重点针对考生的博士研究计划,对考生的专业认识与深度、科研创新能力、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等方面进行考查。
综合能力:结合考生在专业考查面试环节的表现,对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仪表仪态、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方面进行考查。
(四)考核时间和地点
本次综合考核全部采取线下方式开展,考核时间为4月22日-23日。请考生于4月21日到重庆大学B区法学院报到,报到时请现场查看各研究方向的具体考核时间和地点。
报到时需提交本人全套申请材料原件,学院审核并保存。
未报到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考核资格,学院不再另行组织面试。
(五)体检安排
考生须在4月26日之前,在重庆大学A区校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同高考体检项目)。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成绩计算及拟录取
(一)成绩计算与公示
我院将于4月26日在重庆大学法学院网站上公示考生成绩。公示的各项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申请考生总成绩由申请材料审核成绩和综合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计算办法如下:
总成绩=申请材料审核成绩*50%+综合考核成绩*50%
申请材料审核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通过。
综合考核成绩按学术水平考核成绩计,包括英语、专业基础、专业综合、综合能力四个科目,各科目及综合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英语只作为合格性认定,不纳入总成绩计算。综合考核成绩为专业基础、专业综合、综合能力三部分成绩加权之和。计算办法如下:
综合考核成绩=(专业基础*30%+专业综合*40%+综合能力*30%)/3。
其中,招生导师给出的考核成绩占综合考核成绩的50%。
(二)总成绩排名规则
我院按照所报考导师的生源公布考生总成绩排名,所有考生拟录取名单由重庆大学研究生院统一公示。总成绩排名规则如下:报考同一导师的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如果总成绩相同,则综合考核成绩较高者排名在前。
(三)拟录取
1.拟录取规则
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学院将在招生导师计划限额内,从报考同一导师的合格生源中,按照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如遇导师招生计划内的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则按此原则递补确定拟录取名单。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予录取
(1)总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
(2)申请材料审核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
(3)综合考核成绩或各单科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
(4)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通过
(5)体检不合格
(6)招生导师本年度无招生计划或招生计划已满限额
(7)其它不符合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者
2.调剂录取
招生导师因合格生源限制无法完成招生计划,可在本学院本招生学科合格生源中调剂招生录取,或自主将招生计划(科研经费博士除外)指标转让本招生学科有合格生源的其他招生导师。
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且身体健康状态符合体检要求的申请考生(合格生源),因所报考的招生导师年度无招生计划或招生计划已满限额未被录取,可申请报考学科其他有剩余招生计划的导师调剂录取。有剩余招生计划的导师向学院提交调剂招生申请,由学院通过调剂系统上传招生需求信息,包括招生导师、招生学科、招生名额等内容。
申请调剂的考生通过调剂系统提交申请,经学院审核确认具备调剂资格后,参加由学院再次组织的学术水平考核。学院再次组织学术水平考核、成绩计算和调剂录取等工作,均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六、信息公开公示
(一)信息公开公示
我院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公示渠道,为重庆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法学院官网。
(二)监督申诉
学院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度,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对违反招生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严肃查处。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成绩公布3日内接受考生书面实名申诉。
学院联系电话:023-86661067
学院纪委电话:023-86661059
本细则由重庆大学法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关于做好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普通招考)工作的通知》《重庆大学2023年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大学法学院
2023年3月27日
转自:“学术之路”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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