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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丹—哈里发制度 | 《帝国之治:奥斯曼帝国的政治制度》

2023/6/9 18:16:21  阅读:88 发布者:

奥斯曼帝国地处东西文明交汇之处,横跨亚非欧三大洲,它的兴衰沉浮改写了中东地区的历史。它特殊的地理位置、独特的历史地位及复杂的民族情况,使它成为我们理解近代世界秩序的重要窗口,也使人们对其历史轨迹形成清晰的认识殊为不易。本书穿透庞杂的史料与既有研究,以明晰的语言对帝国的政治制度进行了详实的梳理,是一部透彻了解奥斯曼帝国制度史的必读之作。

本书着力探讨这个将“政”“教”系统融于一炉的中东帝国,如何构筑起与幅员辽阔的国家体量相匹配的制度体系,在内部诸多复杂要素之间维持平衡。而这一充满张力的帝国体制背后所隐藏的痼疾,也导向了晚期帝国忧患丛生、江河日下的命运。这些在以往的奥斯曼帝国史研究中未被详尽阐述的面向,在本书中得到了解剖式的分析。探讨这一庞大帝国架构的方方面面,既有助于回应奥斯曼帝国历史上的重大问题,也为理解现代中东国家的民族建构与政治认同提供了重要启示。

素丹—哈里发制度

“素丹”在阿拉伯语中是一个抽象名词,指权威和统治,早先指政府,宽泛些就指权威。历史上,素丹指当政者或政治权威的职能,其实并不是正式称号,也不固定是哪一级别的当政者。素丹在 11 世纪成为塞尔柱突厥人领袖的称号。塞尔柱家族所掌握的这个王朝的领导权是真主授予的,哈里发以宗教领袖身份认可它。素丹制是独一无二的。仅有一位哈里发担任伊斯兰世界的宗教领袖,也仅有一位素丹负责伊斯兰帝国的秩序、安全和国家治理。后来塞尔柱王朝分崩离析,凡是拥有领土、自称一国之君的,都可以叫素丹,如奥斯曼帝国、埃及马穆鲁克、波斯王国的君主都自称素丹。埃及的哈里发是阿拔斯王朝遗留的。1517 年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埃及,哈里发被送到伊斯坦布尔,数年后以平民身份回埃及,而奥斯曼素丹从此获得宗教领袖身份,称“哈里发”。

(一)素丹的职权与制度

在奥斯曼国家,素丹是至高无上的,所有政治权力都集中于素丹一人之手,再由素丹把不同的职务分配给各级官员。朝廷和地方政府、皇室、常备军、封地、非正规军队都依赖素丹。穆斯林机构把素丹看作首脑,司法部门最高的官员都由素丹任命,穆夫蒂和法官也是素丹任命的。基督教和犹太教臣民的教会组织同样是素丹威权的延伸。外来居民所享有的特权也来自素丹,或者在素丹至高无上的权力范围之内他们与素丹订立条约。至于统治机构中的大小官员,都直接或间接由素丹任命。大维齐尔、维齐尔、财政官、掌玺大臣、内宫总管、外廷总管、军队统帅、总督、桑贾克贝伊,他们都毫无例外地听命于素丹。

素丹的权力主要是统治权,包括宣战与媾和权、领导权、宗教权等。宣战与媾和权,即素丹作为国家最高权威的代表和象征,行使国家主权。领导权包括立法权、决策权、官吏任免权等。奥斯曼国家的制度不是建立在民众意志之上,而是源于神授的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实际上,在奥斯曼帝国的最高权力结构中,政治权力和政治责任是分离的。素丹拥有政治权力,却不承担政治责任,政治责任一般由维齐尔尤其大维齐尔等高级官员承担。理论上,素丹是不犯错误的,素丹永远正确,出现失误只能由大臣担责。

第一位君主奥斯曼还没有素丹称号(当时称“埃米尔”),第一位素丹是奥尔罕。1362年奥尔罕去世时疆域已达到安卡拉附近。在安卡拉的阿拉丁清真寺有块碑,碑刻的年代是在奥尔罕逝世前后,碑文中尊称奥尔罕一世为素丹。当然,同一时期卡拉曼等地的埃米尔也自称素丹。

仅仅拥有素丹之位并不能服众,关键是要有拥戴他的大臣、军事将领和宗教领袖,还要控制财政权。奥斯曼国家自建立之日起,都遵守一个原则:国家领土不可分割,必须完整地传给下一任素丹,皇位继承由真主来决定。不过,巴耶济德一世(13891402 年)死后,几个儿子争夺皇位。穆罕默德一世(14131421 年)刚刚在鲁米利亚重新树立权威,就遇到了兄弟穆斯塔法的挑战。1416 年穆罕默德一世打败了兄弟穆斯塔法,致力于经营巴尔干各省。穆罕默德一世计划把奥斯曼国家的领土一分为二,把鲁米利亚划给穆拉德,把安纳托利亚划给小穆斯塔法。

穆罕默德二世征服之后,接受了拜占庭帝国的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整个帝国没有人可以与素丹同座,也就是说素丹只能独坐。这样一来,素丹实际上只能和他的孩子、嫔妃、宦官在一起度过闲暇时光。当然,素丹可以和宗教顾问、占星家、医生们直接打交道。前文已述,素丹的宫廷服务划分为外庭服务、内宫服务两部分。外庭服务主要由征募来的基督教男童承担,内宫常规的服务主要由白人宦官、男侍、黑人宦官和侍女承担。素丹宫廷是有分工,也有限制的。这样的一种分工也是源于拜占庭宫廷,是穆罕默德二世征服之后学来的。作为穆斯林国家的宫廷,和基督教国家的宫廷最大的差异是素丹宫廷的妇女是与外界隔绝的。在西方宫廷,皇室的妇女可以在娱乐活动、礼仪活动和公开场合露面,但在奥斯曼帝国,宫

廷的妇女不能在任何场合露面,她们被高墙包围。联系后宫妇女和外部世界仅有的纽带就是素丹本人。在战争期间,外庭的全部服务人员和内宫中负责素丹起居和照料素丹生活的男侍都要随素丹出征,只留素丹女眷在后宫。

素丹权力和统治的象征,一是立法权,二是行政权,三是司法权。伊斯兰法的解释权属于乌勒玛尤其大教长,但各类世俗法律(不违背伊斯兰法)的制定都是素丹意志的产物。行政权又分为行政和军事两部分,均由素丹掌控。伊斯兰法由法官卡迪执行,素丹甚至不能干预,但素丹对世俗法拥有支配权。

帝国初期的素丹大多行伍出身,不识字,治国理政依赖大维齐尔。这时期的大维齐尔,起初是突厥贵族,后来从书吏阶层选拔,沿着官僚层级擢升。一般是素丹亲自出征,也有大维齐尔率领军队打仗。军事统帅地位高,大维齐尔地位则会降低。在奥斯曼帝国,禁卫军统领和国库军需长彼此牵制,行省总督和穆夫蒂彼此抗衡。军队司令和财务官由宫廷任命,向素丹负责。

素丹制度固有的特征源自传统的“素丹角色”的概念。素丹的角色实际上是一个大家族的一家之主,只不过,这个家族已经拥有一个王朝,他仍然是一家之主。统治阶级是这个王朝中的大家族和各类为其提供服务的奴仆,被统治阶级就是真主委托这个大家长去照管的“羊群”,这个王朝统治的领土(在理论上勉强可以称为领土)就是世袭的产业。对于素丹所领导的这个王朝(国家)而言,除伊斯兰法和已有的惯例必须遵守之外,还形成了一个共同体,它代表着统一性和共同权威,并期望传之久远。

奥斯曼统治精英所理解的帝国,既拥有东方也拥有西方的领土,地理上并非排他,文化上也是宽容的。奥斯曼素丹的公正、奥斯曼帝国的控制,都要落到实处。国家的概念所涵盖的空间必须由素丹和统治精英所监控,这个空间内的资源被开采,以回报他们所承诺的和平与公正。同时,王国本身是一个文化市场,代表奥斯曼政治与众不同的方面。清真寺、浴室、喷泉、学校、市场,这些东西显示城市特征,不仅代表着皇室资助——其功能是使新的穆斯林居民有生活的固定场所,也意味着让奥斯曼帝国的穆斯林感到他们生活在城市中。城市的地形、建筑、文化全景按照需求改变。

素丹独揽大权,但庞大的帝国如何统治,对他的才能和智慧提出了挑战。帝国的统治是否稳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个人的判断力和他的官吏的支持与配合。他做的不仅仅是简单维持行政机构运转,而是要让运转平稳顺畅,这需要他有超凡的力量和智慧。素丹的臣子都是奴仆,所有的职务都是由奴仆出身的人担任,他们无条件地服从素丹,任何时候素丹都不会向他们妥协,管理中的政令畅通是不难做到的。素丹的权力也并非无限大,相反,还是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他掌控的行政机构和军事机构,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传递他的意志,实现对帝国的有效治理,取得最大效益的胜利。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苏莱曼立法与奥斯曼帝国的制度建构

第一节 苏莱曼一世之前的制度基础

第二节 帝国鼎盛时期的“苏莱曼立法”

第三节 苏莱曼时代的制度建构和治国方略

第二章 奥斯曼帝国的素丹体制与政府

第一节 宫廷建置与素丹制度

第二节 奥斯曼政府的构成及部门职能

第三节 奥斯曼帝国的行政制度

第三章 奥斯曼帝国的地方管理制度

第一节 帝国的行省管理模式和特点

第二节 蒂玛制与奥斯曼帝国的地方管理

第三节 奥斯曼帝国的城乡基层管理制度

第四章 奥斯曼帝国的军事制度

第一节 奥斯曼国家早期的军事制度

第二节 帝国强盛时期的军事制度

第三节 奥斯曼帝国的军事制度改革

第五章 奥斯曼帝国的宗教与民族管理制度

第一节 帝国穆斯林管理机构与制度

第二节 奥斯曼帝国的米勒特制度第六章 奥斯曼帝国晚期的机构与制度

第一节 马哈茂德二世时期的旧制度与新机构

第二节 坦齐马特时期的政治制度改革

第三节 帝国晚期的两次君主立宪

第七章 奥斯曼帝国的政治制度综合分析

第一节 奥斯曼帝国政治制度的特征

第二节 奥斯曼帝国的政治制度对比分析

第三节 奥斯曼帝国由盛转衰的制度根源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籍简介

帝国之治:奥斯曼帝国的政治制度

王三义

20235月出版/65.00

ISBN 978-7-208-18183-0

内容简介

从宫廷到地方,从军事到宗教,长期专制下形成的政治生态背后,源起于游牧部落的奥斯曼帝国如何获得与辽阔疆域相适应的制度张力?如何维持赖以长久统治的制度效用?其中又如何隐藏着使之日薄西山、积重难返的根源?

本书纵览奥斯曼帝国为统治庞大领土而创设的独特制度体系,在幽深的宫廷、血腥的政治阴谋和单一的军事扩张之外,探讨帝国在制度建设上的创造性。作为国内首部奥斯曼帝国政治制度的专题研究著述,本书博采大量原始材料,梳理帝国从鼎盛到崩塌之间的制度架构与演进,解读奥斯曼政治统治的得失,探究帝国盛衰的内在逻辑。

作者简介

王三义,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大学土耳其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世界近代史研究会理事,中国中东学会理事,上海市世界史学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世界近现代史、帝国兴衰史。出版专著《工业文明的挑战与中东近代经济的转型》《英国在中东的委任统治研究》《晚期奥斯曼帝国研究(17921918)》《帝国之衰:奥斯曼帝国史六论》,译著《伟大属于罗马》,文集《兴废与进退》《个人与时代》等。

转自:“初见好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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