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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刊为集刊无CN刊号。
2、投稿方式:邮箱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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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4日星期一
【征稿启事】《数字法律评论》诚邀投稿!
【官方微信公众号信息】
新闻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2024-03-05 09:15 湖北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正迈入数字时代。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为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数字中国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数字时代的发展急需数字法治保驾护航。计算法学、智能法学、数据法学、数字法学等新兴学科被相继提出,不断形成新的学科发展与学术争鸣热点和难点,也正在国际国内学术界引发广泛关注。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是全国最早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设置科技法学学位点的单位,至今已有16年的历史,一直居于新技术革命与法律学科交叉融合发展的前沿。2019年9月,由清华大学主导,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作为六家发起单位之一,共同成立了中国计算法学发展联盟。2020年8月,华中科技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全面合作框架协议,成立湖北司法大数据中心。2021年5月,华中科技大学搭建“人工智能与司法大数据”国际研讨会这一学术平台,每年定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2023年12月1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主导下,由14位数字法学领域的外籍著名学者、8位中国内地著名资深学者、15家单位团体成员联合发起成立了国际数字法律协会(International Digital Law Association),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为初始单位成员之一。协会外籍初始会员包括牛津大学互联网研究院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Viktor Mayer-Schönberger),乔治城大学法学院Scott K. Ginsburg讲席教授阿努帕姆·钱德勒(Anupam Chander)、康奈尔大学Andrew H. and Ann R. Tisch讲席教授海伦·尼森鲍姆(Helen Nissenbaum)教授等。协会内地初始会员包括张文显、王利明、时建中、周汉华、季卫东、张新宝、马长山以及本集刊主编汪习根。以此为基础,为了在理论上超前引导数字社会的革命性发展、全面回应数字法治的实践性挑战,《数字法律评论》应运而生。
《数字法律评论》是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以数字法学前沿发展为主题的学术辑刊,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特邀海内外顶级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旨在为新时代背景下的新法科建设提供前沿阵地,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的数字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促进构建中国自主的数字法律知识体系。本刊立足中国现实和实践需要,面向全球和未来发展,聚焦国内外数字法学领域的前沿研究,关注数字法学的跨学科发展,致力于展现数字时代的最新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成果,充分彰显国际性、前沿性、创新性和交叉性的特征,着重研究具有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时代前沿法治问题。
《数字法律评论》现面向国际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公开征稿,诚邀各界人士不吝赐稿。
一、征稿范围
1.数字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2.数字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3.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4.数字法律规范分析
5.互联网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6.大数据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7.区块链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8.人工智能技术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应用
9.人工智能、数字技术与人权发展
投稿论文应围绕主题撰写论文,但不限于上述参考选题,与数字法治相关的调查报告、立法建议、学术论文或译文等均可。文章需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谨,逻辑通畅,结构完整,数据准确,图表规范,注释引文无误。
二、原创性要求
投稿论文原则上要求未公开发表在其他期刊上,作者应确保论文的原创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规范。
三、格式要求
(一)文稿体例
文稿由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和注释构成。需同时提供英文版的题目、摘要和关键词。题目字数尽量不超过20字,可加副标题;摘要在300字左右;关键词3-5个。稿件字数一般为1到2万,尤其欢迎2万字以上长文。
正文采用宋体、五号字、首行缩进两个字符、单倍行距。
(二)基金项目
如果文稿得到基金项目的资助,请在首页下脚注释中标明资助背景,包括基金项目的类别、名称、批准号,感谢语尽量简化。
(三)作者简介
文稿应在文章首页下脚注释按如下顺序标明作者信息:姓名、性别、单位、职称(职务)、学历、研究方向等。作者通常仅标明所在单位及技术职务,同一作者原则上只标明一个工作单位,最多不超过两个。
作者的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内容放在文末单独附页,不作为文章内容,为方便联系作者使用,应单独统计。
(四)各级标题
文稿标题应层次分明,标题前的数字按不同级别依次使用:文内体例顺序一般采用:一、(一)、1.、(1)、①、A.、a.;其中标题一的样式采用四号、宋体、加粗、首行缩进两个字符;标题二的样式采用小四号、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个字符;标题三以下的标题采用五号、宋体、首行缩进两个字符;
(五)注释体例
具体要求如下:
1. 稿件采用脚注。作者用“*”标注,正文采用连续注码,注码放在标点之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注码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并放置于方括号内,具体为[1],[2]……。全文脚注用小五号字,宋体。
例:[1]张文显:《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第4-19页。
2. 引用性注释必须真实、必要。对观点的引用,应注重代表性;对事件、数据的引用,应注重资料来源的权威性。限制对非学术性书籍、非学术性期刊及报纸文章和网络资料的引用。原则上禁止引用未公开发表的资料。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者,注释采用:“前引[1],某某书,第×页。”或者“前引[2],某某文。”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为“第×页以下”。
3. 引用书籍的,要标明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份和页码。作者为两人的,均列明姓名;为三人及以上的,标注为“××(排名首位的作者)等”。作者为机构的,标注机构名。出版单位属两家(含)及以上机构的,分别列明。出版日期仅表明年份。通常不要“第×版”“修订版”等。
例: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页。
4. 引用译著的,应在作者前括注作者国籍,书名后增加译者。标注顺序为:国籍、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单位、出版年份和页码。译著本身未标明原著作者国籍,或者未翻译原著作者姓名的,遵照译著。译者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标注为“××等译”。
例:[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7页。
5. 引用期刊论文的,要标明作者、文章标题、期刊名及期号、页码。作者为两人的,均列明姓名;为三人及以上的,标注为“××(排名首位的作者)等”。作者为机构的,标注机构名;为课题组的,标注为“××课题组”。
例:徐显明:《论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2期,第1-13页。
6. 对报纸的引用,一般限于信息类、数据类引用。引用报纸上的资料,应同时注重报纸及所引内容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专业性。引用报纸文章,要注明作者、文章标题、报纸名、日期和版面序号。作者确实不明的,可免于标注。
例:习近平:《把握时代潮流 加强团结合作 共创美好未来》,《人民日报》2022年9月17日第002版。
7. 对网络资料的引用,一般限于信息类、数据类引用,对由专业机构正式发布的电子期刊或类似网络出版物的引用,不受此限。引用网络资料,要同时注重网站及所引内容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专业性。引用网络资料,要注明作者、文章标题、网址和最新访问日期。
例:《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报告(2021)》,https://www.163com/dy/article/GCIEUJ5 U05198086.html,2022年5月1日最后访问。
8. 外文注释从该文种注释习惯,尽量避免中外文混用。具体英文注释格式见下面例子。
例:(期刊类)Charles A. Reich,The New Property,73 Yale Law Journal 733,737-738(1964).
例:(著作类)William P. Alford. 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98.
9. 同意《数字法律评论》编辑部在不改变稿件基本观点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在刊发前对稿件进行加工修改。
四、投稿方式
本刊投稿采用电子投稿方式,投稿邮箱为:
szflpl2022@163.com。
作者需提交word版本和pdf版本稿件各一份。编辑部将对论文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将对稿件进行外审,并决定是否录用。本刊不收取审稿费、版面费等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