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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刊为集刊无CN刊号。
2、投稿方式:邮箱投稿。
3、刊内网址:http://www.finlaw.pku.edu.cn/(202301期)
4、出刊日期:半年刊,一年出版两辑。
2023年7月11日星期二
《金融法苑》征稿启事
【2023年01期信息】
《金融法苑》由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编, 以金融法研究为对象, 采用图书的形式连续出版。自1998 年首次出版至今, 《金融法苑》已公开出版百辑, 目前一年出版两辑, 每辑15 ~18 篇论文, 约20 万字, 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发行。《金融法苑》已被北京大学法学院列为学院核心刊物, 并自2014 年起入选CSSCI 来源集刊。《金融法苑》目前授予“北京大学期刊网”“中国知网” “元照数据库” “北大法宝” “超星数字期刊” “万方数据库” 等数据库电子版权。凡向《金融法苑》投稿的作者, 视为同意上述授权, 本编辑部所支付的作者稿酬已包含上述著作权使用费; 如不同意, 请在投稿时注明, 编辑部将作适当处理。
《金融法苑》设有“热点观察” “专论” “金融实务与法律” “金融法前沿” “公司与证券”“银行与法律” “财会与法律” “保险与法律” “WTO 与金融” “金融刑法”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金融法庭” “海外传真” 等栏目, 及时反映金融法理论、热点事件、立法与实务等最新研究成果和动态, 文风活泼, 文字清新, 深入浅出, 侧重阐明事理, 解决问题。作为专业特色明显的出版物, 《金融法苑》在学界和实务界有着良好的影响, 适合立法者、金融法务工作者、相关专业的师生阅读和参考。
为规范《金融法苑》用稿, 提高编辑质量和效率, 编辑部拟订《〈金融法苑〉写作要求和体例》, 请投稿者务必自觉遵守。自2014 年1 月起, 本编辑部只接受电子版投稿, 投稿邮箱为:jinrongfayuan@126.com。投稿文档请按如下格式标明, 并同时标注于邮件主题上: “投稿日期作者: 文章名”, 例如: “2003.10.22 吴志攀: 银监会的职责与挑战”。
凡投寄本编辑部的稿件, 请勿一稿多投。投寄的稿件三个月内未收到编辑部用稿反馈的,可自行处理。在编辑部编辑稿件过程中, 如遇到他刊拟采用的, 请作者及时告知相应的决定, 以免造成重复刊发。
有意投稿者还可关注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站(www.finlaw.pku.edu. cn) 和微信公众号(“Pkufinlaw”和“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获取金融法研究中心和《金融法苑》的出版资讯、学术活动、征稿主题等相关信息。网站地址和微信公众号二维码请见本辑封底。
《金融法苑》编辑部
《金融法苑》写作要求和注释体例
【2023年01期信息】
一、字数要求
一般不超过8000字(包含注释,以WORD的字数统计为准),特别优秀的论文可适当增加1000-2000字。
二、编排体例
1.文章标题:居中,三号加粗宋体字,标题一般不超过25个字,尽量不使用无实质意义的副标题;
2.作者:居中,小四号宋体字,用*标记脚注,注明学习/工作单位、电子信箱、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等;
3. 中文摘要:小四号宋体字,不超过300字,写明文章的主要观点、研究方法等;
4. 关键词:小四号宋体字,2-5个关键词,需体现文章核心内容;
5.正文:目次采用 “一、(一)1.(1)1)①”顺序,尽量避免过多层次,标题加粗,全文小四号宋体字,段前段后不空行;
6.注释:采用当页脚注,每页重新编号,①②③格式,五号宋体字。
三、内容规范
文章需符合基本学术规范和著作权规则。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术规范的文章,由作者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三、格式规范
(一)数字
1.文章中涉及的确切数据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20世纪80年代,不采用“1950年代”的写法。
2.约数用汉字表示。例如:大约十年,近二十年来。
3.法律条文,应该以中文大写数字表示,包括所引用的法条中涉及的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引用法律或案例应准确无误,作者应核对与文章内容时点对应的有效法律条文内容,注意条文序号是否已被调整。
4.农历的年、月、日一般用中文汉字;古代皇帝的年号也用汉字。例如:“光绪二十九年”等。
(二)图表
1.图表应简洁大方,同一图表尽量避免跨页排版。
2.图表标题应标明序号,置于图表上方,图表下方注明资料来源。
(三)法律规范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1.无论中西文法律或规范性文件,首次出现,写明全称(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后可以用简称,但需在首次出现的全称之后用括号界定。
2.必要时,在法规之后注明其生效或实施时间。
(四)注释
1.总体要求
(1)注释以必要为限,对相关文献、资料等来源进行说明,以便读者查找。直接引征不使用引导词,间接引证应使用引导词。支持性或背景性的引用可使用“参见”、“例如”、“例见”、“又见”、“参照”、“一般参见”、“一般参照”等;对立性引征的引导词为“相反”、“不同的见解,参见”、“但见”等。
(2)注释的标识位置
一般紧跟着要说明的词语或句子。一般地,注释标识放在逗号和句号后面,也可在句号前,根据所需注释的内容而定。涉及引号时,如果引号里有句号,注释标在引号后。如果引号里无句号,注释标在引号和句号之后。
(3)超过100字引文的处理
正文中出现100字以上的引文,不必加注引号,直接将引文部分左右缩排两格,并使用楷体字予以区分。100字以下引文,加注引号,不予缩排。
(4)重复引用文献、资料的处理
重复引用的,需标注全部注释信息,不采用同前注、同上注等简略方式。
(5)作者(包括编者、译者、机构作者等)为三人以上,第一次出现时,最好都列明,如果有主编,撰写者可以省略。第二次出现可仅列出第一人,使用“等”予以省略。
(6)引征二手文献、资料,需注明该原始文献资料的作者、标题,在其后注明“转引自”该援用的文献、资料等。
(7)引征信札、访谈、演讲、电影、电视、广播、录音等文献、资料等,在其后注明资料形成时间、地点或出品时间、出品机构等能显示其独立存在的特征。
2.具体注释范例
中文作品
(1)专著
作者:《书名》(卷或册或版次),页码,出版社,出版年。
例如:
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11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储怀植:《美国刑法》(第3版),90-9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葛克昌、陈清秀:《税务代理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第30、3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编辑作品或编辑作品中的文章
作者及署名方式:《书名》(卷或册或版次),页码,出版社,出版年。
作者:《文章名》,载编辑作品主编人:《编辑作品名称》,页码,出版年,出版社。
例如:
刘剑文主编:《出口退税法律问题研究》,2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高鸿钧等主编:《英美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第二章“英美判例法”。
张建伟:《法与经济学:寻求金融法变革的理论基础》,载吴志攀、白建军主编:《金融法路径》,3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译著
【国别】作者 著, 译者 译:《书名或文章名》,页码,出版社,出版年。
例如:
【美】兰德斯、波斯纳 著,金海军译:《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46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学位论文
作者:《论文名称》,页数,学校系所年份。
例如:
李英:《一般反避税条款之法律分析》,19页,北京大学法学院2004年硕士论文。
(5)期刊、报纸类作品
作者:《文章名》,载《书名或杂志名》年代和期数。
例如:
刘剑文:《论避税的概念》,载《涉外税务》1999(2)。
刘军宁:《克林顿政府经济政策》,载《人民日报》,1993-03-23(6)。
(6)研讨会论文
作者:《篇名》,主办单位,“研讨会名称”,时间。
例如:
王文宇:《台湾公司法之现况与前瞻》,韩忠谟教授法学基金会,“两岸公司法制学术研讨会”, 2003年7月。
(7)法院判决、公告等
《名称》,(年份)编号名称(说明:具体名称是否添加根据文中情况判断。)
例如:
(2001)海知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8)网络资讯
原则上,如果同样内容有纸质文献,请选用纸质参考,以方便保存查阅。
文献内容(格式同上),资料来源:网址,访问时间。
例如:
王波:《台湾中正大学黄俊杰教授访谈》,资料来源:http://www.cftl.cn/show.asp?c_id=478&a_id=1381,2005年4月17日访问。
外文作品
(1)基本说明
1)重复引用文献的,在再次引用时需标注出全部注释信息,不采用Id.等简略形式。
2)文章标题大小写
除冠词与介系词之外,书名和文章名称的第一个字母都要大写。例如:A Theory of Justice.
3)缩写加上句点
例如:
e.g.;等等:et al.;主编:ed.;第×页:p.*;第×-×页:pp.*-*。
4)顺序和中文著作基本相同。多个作者之间不用顿号,而用“&”或者逗号。作者与书名之间用逗号;书名和杂志名用斜体,作者名、文章名用正体;文章名、书名无需书名号。
5)字体用 Times News Roman
6)组织机构、法案名称等,第一次使用全称,后用括号注明英文全称和简称,之后可使用简称。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
(2)著作
例如:
William E Scheurman (ed.), The Rule of Law under Sieg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6, p.144.Bellow & Kettleson, The Politics of Society in Legal Society Work, 36 NLADA Briefcase 5(1979), pp.11-16.
(3)期刊文章
例如:
Robert J. Steinfeld, Property and Suffrage in the Early American Republic, 41 Stanford Law Review 335 (1989), p.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