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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论文署名的著作权法律风险防范

2024/2/3 9:24:39  阅读:43 发布者:

论文等出版物是科研人员学术成果的重要传播载体,而论文中的署名既是体现作者学术贡献的重要元素,也代表着科研诚信精神。科研人员在论文中是否署名、以何种身份署名、署名顺序等都体现了其在科技论文中的贡献程度。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和Wiley出版集团共同撰写和发布的《负责任署名——学术期刊论文作者署名指引》(蓝皮书)(下称“《蓝皮书》”)中,对于署名权的定义为:“署名权是学术论文的撰写者和实际贡献者所拥有的道德与法律权利,获得署名权体现学术共同体对论文作者身份的认可。论文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对于作者利用职务期间其所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条件所形成的论文,作者个人享有署名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此处所称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作者可通过署名或匿名、公开或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行使署名权。

可见关于作者署名问题的相关规范和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署名权的定义存在交叉也存在不同。因此,期刊社在敦促科研人员遵循所在领域和学科范围的期刊论文作者署名问题相关规范、准则或指南以保障论文顺利发表的同时,也应当注意防范署名问题存在的著作权法风险。下面仅以通过在与作者签订的版权协议作出约定为例,针对署名顺序、作者单位声明、基金资助项目3点分类为期刊社提供实践参考。

01 关于作者的署名顺序

首先需要区分的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而不是表明“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或者“通讯作者”的权利。《蓝皮书》中指出,通讯作者是在投稿、同行评审和出版各个阶段主要负责与期刊进行联络的人,是一个职能性角色。如果通讯作者没有参与采集、分析数据、撰写论文等环节,那么这样的“通讯作者”其实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

因此,当科技期刊论文采用按照作者贡献程度作为排序依据时,受到《著作权法》规范的仅为论文是否正确、完整地注明了作品的每一位有实际创作贡献的作者,并不对作者的贡献度如何以及应当如何排序的问题进行规范。鉴于此,即使论文的署名顺序和事实贡献不匹配,也未必就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虽然署名顺序有问题并不意味着必然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但为了实事求是地将署名顺序纠纷纳入司法审判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著作权法司法解释》),对署名顺序纠纷作出了回应,认为对署名的顺序如有约定应当遵从各方的约定,如无约定,则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以此昭示社会各界要正确合理地处理创作作品中的署名及顺序问题。

综上,对于署名顺序可能存在的著作权争议,期刊社无需过分担心,只要不把本应是作者的人遗漏,不把明显不是作者的人标注为作者,就不存在著作权中署名权的侵权问题。

为更加保险,建议参照《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与作者签署的版权许可/转让协议中明确论文多位作者的署名顺序和身份,作者合法合规地签署该协议后,就应该按照协议中约定的署名顺序处理论文的署名问题,不能随意更改(期刊社自愿配合修改除外,相当于双方形成了新的约定)。

02 关于作者单位的声明

实践中,作者投稿时的单位与完成创作时的单位不符的情况多有发生,例如学生撰写论文时尚未毕业,待毕业后把学生时代撰写的论文投稿发表,同时声明当下在职的单位信息。由于著作权产生于作品创作之时,因此期刊社工作人员可能会对作品创作完成时的单位是否就该作品也享有相关权益、投稿作者应该声明的是现任职单位还是作品创作时的任职(求学)单位等问题存在疑问。

《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而不是表明“作者任职单位”的权利。有时即便作者与其任职单位通过劳动协议或其他项目协议,约定论文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但署名权由于属于著作人身权而非财产权,依然保留在作者手中。作者在投稿时所声明的仅是“任职单位”,是用于表达、描述作者身份的手段。因此,无论著作权是否归单位所有,无论作者完成创作时是否与所在单位签订任何协议,作者投稿声明的单位都应该以现单位为主。

但是,需要注意虽然单位一般不会是论文的作者,但单位有可能是论文的著作权人或者经授权享有对著作权的排他许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作者投稿的论文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那么在创作完成两年内,任何人不得未经单位同意以单位拟实施的方式来利用、传播作品。此外,如果进一步创作完成的作品包括图形作品(如结构图纸、产品设计图)和计算机软件,这两类作品的著作权直接归单位所有,期刊社如果要发表或利用需要经过单位(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转让。

所以,从上述分析可知,无论论文实际创作完成于何时何地,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都应该以声明现任职单位为主。如果发现论文有较大概率是作者为完成单位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例如论文研究的主题内容与单位的主营业务相符,则需要考察该论文属于职务作品的可能性。若发现是职务作品,建议从以下两个角度切入处理:

第一,对于论文(文字作品),调查工作单位是否有与期刊社拟进行使用的形式相同的利用形式,例如相关单位有运营官方公众号或线下刊物,拟在网络发表或在线下出版。如有,则需要单位出具声明同意、许可作者向期刊社投稿。当然,如果论文已经创作完成两年,则不需要单位出具任何材料;

第二,对于论文内可能含有的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内容,因为其著作权直接归属于单位,所以在著作权受保护的期限内都要和单位签署著作权转让/许可协议,以表示单位同意作者向期刊社投稿,并将相应的著作权许可转让给期刊社。

03 关于基金资助项目的声明

《著作权法》保护的重点在于作者及和作品息息相关的权利,基金资助项目事宜并不属于上述范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编造论文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我们可以在道德上予以谴责和禁止。所以,作者是否标注、正确标注、虚假标注基金资助项目的名称,都不会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不存在法律风险。

但为了防止基金资助单位对作者的投稿行为不满,从而波及到期刊社,期刊社可以通过协议要求作者担保投稿文章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例如约定“作者保证投稿作品不存在《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中的各项学术不端行为”。甚至在录用稿件之前可以要求作者提交基金资助方出具的《基金项目论文介绍信》,载明“论文题目”“投送期刊”“署名作者”“文章摘要”,以确保基金资助项目的真实性。同时,在协议中约定如果作者声明基金资助项目不实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将接受学术期刊的联合信用惩戒或者赔偿因撤稿给期刊社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高作者伪造基金资助项目的成本。

本文来源: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转自:“山西医药卫生传媒集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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