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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3日星期一
《实证法学研究》约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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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指数与法治蓝皮书 法治指数 2022-02-16
《实证法学研究》约稿函
近年来,中国的法学研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实证强则法学强,法学强则法治强,法治强则国家强。法学是来自实践、服务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本质上属于实践应用之学、经世济民之学。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实现法学理论创新、推动法治实践进步,均离不开扎实的实证法学研究。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对推动我国法治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术研究应当以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为己任,新时代的法学研究应当更加凸显中国问题意识和实证研究方法。为加强实证法治研究,凝聚学界共识,推动实证法学研究的理论发展和推广,团结法学界、法律实务界同仁更好地参与法治建设实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2017年创刊《实证法学研究》,以期形成中国实证法学研究的综合性、权威性、创新性平台,打造中国实证法学的权威理论园地。
《实证法学研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蓝皮书工作室编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长期关注中国法治实践,倡导并积极参与实证法学研究,已连续十九年编辑出版系列法治蓝皮书等学术成果,开展了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等第三方评估工作,并连续三年主办全面依法治国与实证法学研究年会,见证中国法治进程,推动实证法学研究不断走向深入。
《实证法学研究》已成功推出六期,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取得了良好反响。为进一步凝聚法律职业共同体,推动实证法学研究,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现向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各位专家学者诚约稿件。用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学研究方法、专题研究报告、法治评估报告、学术理论争鸣等。
稿件规范附后,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
联系人:刘雁鹏;电话:010-6405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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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
《实证法学研究》编辑部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稿件规范
1.稿件应确保原创性和首发性。所投稿件及其主体内容不得在其他报刊、网络上发表。请注意学术规范,非原创观点必须按照规范标注来源。鉴于出版社要对稿件进行学术原创性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作者在交稿之前务必进行自查。稿件无法通过检测的,恕一律无法采用。
2.所有稿件需提供中文摘要及关键词,中文摘要不超过200字,关键词不超过3个。摘要仅对文稿主旨、主要观点进行概括,杜绝长篇大论和照搬文稿序言部分的情况。
3.标题由撰稿人围绕主题自行拟定,可加副标题。
4.标题下不设节,文稿一般按“一、”“(一)”“1.”“(1)”的序号设置层次,其中“1.”以下(不包括“1.”)层次标题不单占行;文稿层次较少时,略去(一)的层级;段内分项的,用①、②、③、④……表示。具体为:“一、××××(一)××××1.××××(1)××××(2)××××①×××××××××;②×××××××××。”
5.图和表应分别连续编号,如“图1”、“表1”,图题排在图稿下方,表题排在表格上方,图表应与行文叙述照应,即在行文中要先出现抬注(见图1、表1)字样后,才能接着出现图表,不得使用“见下图”、“见下表”等表述。
6.注释采用每页连续脚注(用①而不用1),引文规范应为:(1)著作类:[国籍]著者:《书名》,译者,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2)杂志类:作者:《论文名》,《期刊名》××××年第×期。(3)报纸类:作者:《文章名》,××××年×月×日《报纸名》。(4)英文注释中杂志名与书名用斜体,文章名用引号。
7.注释以必要为宜,主要限于权威著作、学术来源、数据来源,尽可能避免说明性注释和花边式注释;注释应以引用报刊、书籍为主,尽可能避免引用网络链接。
8.数字10以上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但中国古代典籍、年号中的数字,保留汉字习惯;10以下的一般用汉字;法条的条款项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数字之间连接一律用波浪线;超过3位数的数字间一律不加逗号分隔,如10000;20世纪以前年代用20世纪90年代、20世纪80年代来表示,必须做到全文统一。
9.确保文中引用的法规名称及颁布部门、时间、文号的准确性,凡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规文件,一律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得使用法规简称,如不能将《刑事诉讼法》省略为“刑诉法”。
10.文中使用的国务院机构名称一律使用规范的简称,参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核定的《国务院机构简称》。
11.文稿应尽量避免口语化、报刊语言,如“解放前、后”、“建国后”、“文革”,应准确地表述为“1949年以前、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文化大革命”;要注意少用第一人称,如我国、我党应表述为“中国”、“中国共产党”;简化语尽量少用,若用,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