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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 《人权法学》2022年第6期要目

2022/12/14 11:13:19  阅读:299 发布者:

以下文章来源于人权法学 ,作者人权法学编辑部

《人权法学》2022年第6

来源:全文转载自公众号“人权法学”。

人权法学

【特稿】

人权的“内”与“外”(上)

程志敏

【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社科中心教授】

【摘要】“人权”是现代观念,具有久远和深刻的根源,在当前和未来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人权”思想,在古代并不发达,在近代却占据着社会政治的主导地位,并在当代呈现出复杂的面相。人权的兴衰从根本上(即“内”)出于何种原因,又折射出怎样的思想变局(即“外”),需作全面考察。人权因自身的某些先天不足,致其不再具有实质性内涵,易于蜕变为空洞的外在性话语。但人权具有内在的本体论根基,它以生存论为基础,是理性的产物,更与神圣法则有着间接而迂远的联系。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人权存在着诸多不同的面相或维度。人权不是西方人发明的垄断国际关系的“专利”,而是全面、普遍、永恒和绝对的精神诉求、价值导向、法律规制、伦理主张,是全人类共同努力的目标。

【关键词】人权;话语;本体论根基;普遍;特殊;义务

【专题:老年人权益保障】

老年人照护与人权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摘要】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联合国从维护老年人的基本人权出发,提出了“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健康老龄化”和“老年人长期照护”等理念,并形成了国际共识。1990 年,哥本哈根世界老龄大会提出了“健康老龄化”概念。2016 年,世界卫生组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功能发挥”为核心的新版的“健康老龄化”,具有革命性、开创性的意义。面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我国政府积极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国政府提出了“居家—社区—机构”三层次的老年照护体系。只有真正把握老年照护体系的实质,才能以科学的、合理的长期照护服务使老年人真正拥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从而满足和维护老年人的基本需要和权利。

【关键词】老年人长期照护;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健康老龄化;人权保障;老年照护体系

权利的法与社会维度:基于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的分析

李 俊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老年人精神赡养权属于特定群体权利。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看,精神赡养权的产生与实现与特定时空下的社会环境有着密切关系,包括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使得子女与父母在家庭中的关系变得个体化,以及传统孝道的伦理约束力减弱。因应精神赡养权产生的背景,其实现不能仅凭立法和司法保障,还应该从孝道和社会整体的制度安排着手。然而,目前无论是立法、司法救济,还是社会制度、资源的整体安排,对这项权利都缺乏足够充分的回应能力。未来应着眼于从国家与社会、立法与司法、社会伦理与整体环境的角度进行设计、调整。一是进一步完善精神赡养立法中的义务规定;二是针对性设计适应老年人的司法救济;三是通过国家制度对赡养福利做出安排;四是厚植权利的社会伦理和社会氛围。

【关键词】老年人精神赡养权;孝道;立法;司法保障;制度安排;社会参与

从服务体系建设方略到制度化权利保障

——14 省区市养老服务立法的分析与反思

刘 远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

【摘要】养老服务地方立法是养老服务法治实践的制度化成果,亦是社会服务制度化发展的重要本土资源。通过聚焦 14 个省级行政单位颁布的地方养老服务条例,发现目前的立法更多关注政府职责,未能厘清家庭赡养和社会化养老、普惠服务和特惠服务的制度区分,亦没有对老年人和社会主体的能动性给予充分关注。对此,养老服务立法应当彰显权利保障的立法理念,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尊重老年人的多样性,以法律规范明确养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并根据法律关系的特征实行分类调整;强化行政监管的同时创新治理方案,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和救济渠道,切实保障老年人在养老服务中享有的权利。

【关键词】养老服务立法;地方立法;养老服务条例;老年人权利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中的

有机体隐喻探源

姚 远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马克思对“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命题的原初完整表述,采取了有机体隐喻的形式。流行叙事主要联系黑格尔法哲学来理解这个命题本身及其隐喻表述,但这是不够的。从黑格尔的国家有机体隐喻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有机体隐喻,其间的直接继承关系并不像乍看之下那样确定无疑。仔细探究马克思有机体隐喻的多重源头,其中的法兰西因素值得充分关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只是马克思用以解决自身疑问的“第一项工作”,而在一度跟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缠绕在一起的所谓“第一阶段政治经济学考察” (1843 年底至 1844 年初)中,马克思亦分析和回应了“法兰西思潮本身的内容”。萨伊的著作,为重新理解这个阶段马克思思想发展提供了主要线索,其中向马克思率先示范了市民社会有机体隐喻和相关的生物学资格,也同其他近代法文著作一道,为人们开辟了在黑格尔主义之外重释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的可能性。马克思对有机体隐喻的运用,关乎法律世界的祛魅、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会通、科学著作中的修辞因素等重大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关键词】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有机体隐喻 黑格尔;萨伊

【本期聚焦:体育、法治与人权保障】

刑法何以保护体育权:体育刑法法益证成

贾 健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体育刑法的实定法体系及体育刑法学的学科体系一直没有在我国建立起来,根本原因在于体育刑法的同类法益及其正当性基础没有被揭示。体育刑法法益的证立,必须结合体育的功能与共同体的主流文化价值。宪法规范之于体育刑法同类法益的生成意义,只限于必要但非充分层面。体育作为象征符号以增强团体凝聚力、认同感的价值应被提升为最值得刑法关注和保护的价值。承载这一价值的竞技体育比赛之真实性就是体育同类法益的具相。这一法益经过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性”理论的类比考察,符合刑法的必要性与最后性原则的验证。

【关键词】体育刑法同类法益;宪法规范;社会文化价值 家族相似性

竞技体育视域下双性人的权利保护

——基于“塞门娅案”裁决的省思

叶依文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2019 年,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了塞门娅诉国际田联 DSD 规则上诉案,认为双性人女运动员必须外服药物降低体内睾酮指标,才能参加部分田径女子项目。一方面,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塞门娅案”的裁决体现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价值的内在精神,也回应了其他女性参赛运动员平等竞赛的诉求;另一方面,该项裁决对双性人运动员的健康权、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产生了消极影响。该裁决为了保护商业体育赛事的公平性,而牺牲少数特定人群的基本人权,这一做法不符合优先保护基本人权的价值取向。商业体育竞技赛事应当在平等保障每位运动员人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合理、必要的规则,实现公平竞技,进而促进体育事业的长久、健康发展。

【关键词】“塞门娅案”;性别鉴定;竞争优势;公平

【学术专论】

规划型人权发展进路:以国家人权

行动计划为切入点

王理万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钱端升青年学者】

【摘要】中国采用规划型人权发展进路,通过编制和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行政主导的方式推进人权实质进步。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编制阶段,通过设立联席会议机制、确定人权优先顺序、组建起草专家组、吸纳社会团体参与等方式,促成国际人权话语转化为国内人权表达,并使得人权表达契合国家整体发展规划和政府部门工作职能,确保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有可操作性和必要发展空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和评估阶段,突出体现行政主导色彩,即充分发挥行政科层制、发包制和项目制的优势,促使各部门和各级政府遵循“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把工作职权与人权发展嵌合起来,同时联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实现人权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设置的大量指标,使得人权发展成为可度量、可检测、可评估的数值,为开展人权行动计划评估提供了前提条件。在规划型人权发展进路下,籍由编制和执行人权行动计划,促使人权目标被国家发展目标所吸纳,形成“以发展促人权”的底层逻辑,回应了更高水平的人权保障诉求。

【关键词】规划型人权发展进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整合性规划;行政主导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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