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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知文:法学论文写作的“四题”意识|方法

2023/8/11 10:52:59  阅读:45 发布者:

以下文章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杨知文

法学论文写作需要具备“四题”意识

作者:杨知文,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法律方法》执行主编。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微信公众平台。

法学论文写作是法学院校专业教师和研究生要完成的基本任务之一。总结多年从事编辑审稿和指导研究生的经验,笔者认为,法学论文写作最重要的是具备“四题”意识,即话题意识、问题意识、论题意识和命题意识。作为探求法学新知识和进行法学理论创新的工作,法学论文写作有别于一般文章的自由创作。也正是这个缘由,法学论文写作需要把握话题、找准问题、确立论题、建构命题。虽然之前一些研究者对这四个方面或多或少有所阐述,但是并没有形成一致观点或结论,故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通过话题意识对由法律实践产生或法学理论引发的重要议题予以认识和把握。法学论文写作实际上是对法律专业领域新发现、新观点的证明过程,属于参与公共论辩的一种形式。一位作者要写作一篇法学论文,意指他(她)也要加入对某个法学话题的公共讨论,而不是自己独白一件事。因此,作者需要秉持这个姿态去写作论文,这意味着论文选题不可能横空出世。法学研究是对法律实践中产生的重要现象及相关事宜的关注、思考和回应,或者是对既有法学理论所讨论的重要议题的继续思考和回答。由此可见,法律实践或法学理论讨论中的议题是法学论文写作的话题来源,这个话题的重要程度也决定了作者写作的价值和意义。反过来说,一篇法学论文也应该有重要的法律实践或法学理论话题来源,抑或同时来自对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的讨论。

例如,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推出了许多措施,包括案例指导制度、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等,这些都可以成为法学研究的话题。同时,法学理论研究中引发的理论议题也可以成为法学论文写作的话题,如,学界讨论的“同案同判”的性质等。话题意识要求作者要把握、选择好愿意加入讨论的对象或领域。这种把握和选择取决于话题自身的重要性和含金量,否则可能研究本身没有意义。当然,话题只是话题,还不能直接成为要研究的问题。

依靠问题意识从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话题中提出学术上需要解决的真问题。这是我们常说的“问题的提出”。笔者认为,这里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意识”:一是法律实践或/和法学理论中哪些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解决,二是这些问题已经被法学界研究解决的现状如何以及还有什么问题没有解决。话题意识帮助作者选定要研究的对象或领域,但一个话题可能包含很多问题,这就要找到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且这个实际问题必须是真实存在的问题。不仅如此,无论是来自法律实践话题的问题还是法学理论讨论话题的问题,都可能已被学界成果所关注并试图解决,而作者要做的是判断一个问题是不是构成理论研究上的真问题以及这个问题是否已被学界既有成果解决,并判断是否还有未解决的问题或未被解决好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依靠问题意识提出的“问题”必须是能够归入学理表达的问题,不能直接把实践和理论中的不良现象当成学术问题。这里强调的论文必须具备“问题意识”,指根据某个公共话题针对某些问题提出并生成学术问题。这也凸显了确定论文选题和写作之前对既有相关研究现状进行全面文献检索、梳理和综述的重要性。

例如,在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参照这个实践话题上,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技术如何、如何判断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的相似等都是其中的具体问题。同时,这些问题在学界已有很多研究,需要梳理研究现状并分析其中悬而未决的问题或解决不当的问题。以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技术问题为例,假如学界成果都是从类比推理角度论述指导性案例适用技术,如果认为这存在缺失或不当,就可以把它作为问题提出来并对此进行研究。再比如,“同案同判”法理话题,可以探讨“同案同判”的性质、制度如何设计等,而前者,既有研究论述“同案同判”是法官的道德义务,也有论述它是法官的法律义务,在无定论或有结论但论证不足的情况下,它可作为问题讨论。

借助论题意识把提出的问题及倾向的解决方案加以论题化,确立论文的论题。任何论文都要有明确的论题,法学论文也不例外,没有论题的叙述只能被称作一般文章。论题意识与问题意识密不可分。论题意识就是要有意识地把提出的问题和针对问题要论述的解决方案主旨化,使之成为论述的主题,确立为论文的论述目标。现实中,许多论文没有论题意识,仅对某个问题领域进行面面俱到的叙述。这实际上只是围绕一个问题展开描写和说明,只能被归为教科书的编写。论题意识帮助作者确立一篇法学论文要研究和论述的明确论题,也正是从论题开始才真正体现出一篇论文的学术创新。论题为论文提出具体的学术观点确定基本范围,甚至论题本身可能体现重要的学术观点。因为针对一定的话题或研究领域,每个研究者都有可能提出问题,但并不一定只要提出问题就有价值和创新性。所提问题及倾向的解决方案能够被作为论题加以论述,才能真正彰显一篇论文的创新性和重要性。

例如,对法官如何适用类案裁判问题,学界已有不少研究,但如何从司法说理论证的法律方法层面进行解决?这就可以被作为专门的问题提出来,再借助论题意识把该问题及解决方案确立为一篇论文的论题,即“适用类案裁判的司法论证及其方法”。又如,针对理论上关于如何在法律与案件之间确立可适用逻辑关系的问题,可以提出司法裁判必须解决案件事实向法律规范归属的难题,把这个问题进行论题化,就可以把论文定为“案件事实的归属论证研究”。

凭借命题意识为研究论题建构出论文的核心命题或观点。简单地说,论题是论文要专门论述的主题,也昭示着论文还要针对论题提出相应的观点和主张,一篇法学论文应当建构出具有学术原创性的“命题”(当然,有时论题本身就体现了论文要建构的学术命题)。有了论题和相应的命题,论文才谈得上围绕某个问题的解决展开论证,或者说论文写作就是针对所确立的论题及命题展开论证。论题和命题是学术论文的标志。也正是有了关于论题的某个命题,论文的谋篇布局和框架结构才变得可以理解,或者说它在根本上就是为了证明论文的命题而在逻辑上被有意组织和安排起来的。例如,上述以“适用类案裁判的司法论证及其方法”为论题的论文,可以建构出如下命题,即“适用类案的司法论证必须包含类案的判定论证和适用过程论证两部分,它需要运用特殊推理形式所构成的法律方法”;就“案件事实的归属论证研究”而言,它提出的命题可以是“案件事实的归属说理需要确立一种论证模式”。

德国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卡尔·拉伦茨曾指出,法学是一门学问,而学问是一种为获得知识而进行的、有计划的活动。笔者认为,厘清“四题”是启动法学论文写作的前提,也是作者在实际写作中应该有意因循的思路框架,是否具备“四题”意识也成为评价一篇法学论文整体状况的重要指标。诚然,话题、问题、论题和命题在一篇法学论文中区分是相对的,从何处着眼开始把握话题、找准问题、确立论题和建构命题要取决于具体领域的实际情况及学界对该领域的相关研究程度。尽管如此,“四题”意识都应在法学论文写作尤其是论文开篇中予以体现。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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