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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稿方式:邮箱投稿。
2、主办单位官网:https://www.sls.org.cn/
3、刊内邮箱:dffxt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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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刊日期:双月刊,逢单月10日出版。
6、刊内微信公众号: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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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4日星期四
《东方法学》稿约
【官网信息】
《东方法学》是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市法学会主办的高端法学理论专业期刊,《东方法学》现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CLSCI)来源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期刊、“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第六届、第七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其“智慧法治”栏目系华东地区优秀期刊栏目。
为积极适应期刊传播国际化、网络化的新趋势,扩大优稿特稿作者的学术影响力,鼓励有条件的作者提供中英文双语稿件。本刊欢迎优秀长篇幅稿件,篇幅20000字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刊用。
本刊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确保学术性和公正性。限于人手,如投稿后3个月仍未接到本刊通知,作者(译者)可自行安排所投稿件。
来稿的电子文件请发至本刊唯一投稿邮箱dffxtg@126.com,并附作者(译者)姓名、职称、单位规范名称、作者在中国知网上的“知网节”截图(主要反映作者历史发文情况及文献的下载量、转引量等内容)、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文中注释请严格依照本刊封三所示《注释体例》标注。
本刊暂不接受任何使用大语言模型(如ChatGPT)等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作品向《东方法学》投稿。在论文创作中使用过相关工具,应当单独提交详细使用情况说明和作品的原创声明。如有隐瞒使用情况,将对文章直接退稿或撤稿处理。
本刊已加入CNKI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期刊网、龙源期刊网和博看网等电子传播平台。作者文稿的著作权使用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传播、英文传播与出版著作权等)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稿被相关网络数据库收录或国际化传播,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
东方法学杂志编辑部
《东方法学》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2024年01期信息】
自 2020 年第 2 期起,执行由本刊参与制定,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推荐的《法学引注手册》,特此敬告。
一、投稿要求
投稿时请作者提供如下信息:
(一)内容摘要
要求以“内容摘要:”表示,应为论文主要内容的浓缩和提炼,不应使用诸如“本文认为”“作者认为”等评价性语言,字数在 300 字以内,并翻译成英文。
(二)关键词
要求以“关键词:”表示,应为反映论文最主要、最核心内容的专业术语,一般使用 6 个关键词,并翻译成英文。
(三)基金项目如果来稿属于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的,请在首页下脚注释中标明论文发表的资助背景,包括基金项目的类别、名称、批准号。
(四)作者简介
来稿请按如下顺序标明作者信息: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称、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二、注释体例
(一)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放标点之后。 注码号为〔〕。
(二)注释例
著作类: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 4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73—75 页。
论文类:
沈国明:《论规制公权力与强化法治监督体系建设》,载《东方法学》2018 年第 1 期。
文集类:
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解释方法的追问》,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32 页。
译作类: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学》,范愉译,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86 页。
报纸类:
黄泽全:《为中非合作尽力》,载《人民日报》2002 年 1 月 16 日,第 7 版。
古籍类:
(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 43 卷。
港澳台著作: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 1966 年版,第 45 页。
互联网资料:
陈瑞华:《异哉,所谓“捕诉合一”者》,载 http://wemedia.ifeng.com/62567719/wemedia.shtmal,2018 年 6 月 4 日访问。
英文类:
Angela Walch, The Bitcoin Blockchain as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 A Consideration of Operational Risk,Journal of Legislation and Public Policy, 837—838(2017).
(三)其他
1.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2.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
3.暂不接受任何使用大语言模型(如 ChatGPT)等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作品向《东方法学》投稿。 在论文创作中使用过相关工具, 应当单独提交详细使用情况说明和作品的原创声明。 如有隐瞒使用情况,将对文章直接退稿或予撤稿。
4.作者(包括编者、译者、机构作者等)为 3 人以上时,第一次出现时必须列全,第二次及以后出现时可仅列出第 1 人,使用“等”予以省略。
其他未尽事宜按《法学引注手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