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问答最小化  关闭

重磅 | 屡禁不绝的网络暴力如何根治?这本白皮书说透了

2022/11/3 15:22:36  阅读:2450 发布者:

暴力治理法治化研究白皮书发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近日隆重推出《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研究白皮书》。该白皮书系统梳理了当前我国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与治理难题,并结合域外经验,对网络暴力的治理进行理念更新与路径调适,明确网络暴力治理的权力配置与责任承担,关注重点领域、探寻立法对策。

   

“网络暴力”是以网络为媒介,通过诽谤侮辱、煽动滋事、公开隐私等人身攻击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危害网络正常秩序的失范行为。透过诸多谣言诽谤型、谩骂侮辱型、恶意剪辑型、骚扰拱火型、公开隐私型与煽动滋事型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近年来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在利益驱动下呈现出组织产业化、专业分工化的态势,割裂了网民的共识基础。2022 4 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起的“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彰显了政策层对网络暴力治理的新关切。

但当前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现状不容乐观。屡禁不绝的网络水军现象以其行为隐蔽性、虚拟性、人数众多等特点直接影响了治理精准度;舆情领域中长期存在的按闹分配现象过度占用了治理资源;多元而分散的施暴群体与信息传播群体致使责任追究难以落实;而无论是主动选择或被迫让步,众多网络暴力受害者息事宁人的选择亦往往使治理效力无从维系。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能搭建起足够完善的网络暴力治理框架,实际的执法取证因程序规则缺陷与信息技术门槛而受到限制,在自诉程序中存在的制度僵尸化问题也压抑了司法救济参与治理的活性,过分强调平台监管义务与责任承担亦显示出治理错位。

如果我们将目光伸向远方,可发现域外网络暴力治理早已形成四种典型的治理模式:一是美国为代表的各领域并进治理模式,通过司法判例与个别领域立法来解决具体领域的治理难题,并尤其重视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二是日本为代表的多方主体参与治理模式,对普通公民、网络服务供应商、学校等多方主体设定不同的法律规范促进网络暴力的共同治理;三是韩国为代表的多方博弈共建治理模式,以政府机构为主导,探索不同重点领域内政府、网络服务提供者、网民间协商共治的互联网内容治理机制;四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多元协同治理模式,以基本法对人的尊严和个性自由发展保护为核心原则,通过刑法、民法以及以网络执行法、反右翼极端主义和仇恨犯罪法等进行具体保护。上述不同治理模式为我国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有益经验。

回归到本土视角,破解我国网络暴力治理困局的关键是重塑治理理念和重构治理路径。为此,政府、行业组织、网络平台应当从立法、行业准则与社区规则的维度实现协同性介入;深入监管制度、网络伦理等问题源头进行标本兼治;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完成从粗放式治理到靶向式精准治理的转变;并充分发挥软法预防与阻断的主要功能、硬法保障与监督的辅助功能,构建软硬法互补式的系统治理体系。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多方协同治理、分类分级治理、全链闭环治理机制,实现主体维度、对象维度、时序维度的差异化治理,以彰显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的最大成效。

在上述治理理念与治理路径的指导下,应对政府、平台与公民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实现治理权责的科学配置。具体而言,政府应当发挥统一引导功能,为网络暴力治理设定明确的规范依据,理顺网络暴力治理监管机构的职能与治理机制。平台企业应发挥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这需要改变当前过度限制平台治理能动性、过分强调平台义务与责任的现状,充分信任并赋予平台自主裁量权以释放其治理活力。此外,当前社会个体具有不同以往的数字公民身份标识,应当以网络逻辑对公民的伦理、权利与行为模式进行迭代升级,以阻遏其实施网络暴力。

面对网络暴力立法中存在的规范空白、滞后、错位等问题,法治化治理最终仍应将落足点置于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就专项立法而言,先以位阶低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统一的《网络暴力防治条例(办法)》,后续逐步推进预防、遏制和惩治网络暴力的专项立法。同时,根据网络暴力的严重程度,完善民事、行政、刑事的规则体系,搭建多法域互动的梯级规则网络,并从程序法维度破解网络暴力案件的追诉难题。此外,针对网络暴力中的重点问题即未成年人保护,应当通过倾斜保护力度、完善保护网络、强化惩治力度等举措,实现专项治理。

尽管网络暴力在当前社会如同顽瘴痼疾,一朝一夕之间似乎难以治愈,但是,在科学把握网络暴力的治理规律的基础上,社会多元主体通力协作采用多种综合举措,网络暴力现象必将得到有效治理,风清气正、积极向善的网络文明亦得以塑造。在此过程中,期待本研究报告能为相关部门、企业和广大公民参与网络暴力治理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一、当前网络暴力的生发态势与成因分析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与典型特征1

1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1

2网络暴力的典型特征5

(二)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与最新态势8

1网络暴力的多元表现形式8

2网络暴力的最新发展态势19

(三)网络暴力的生成机理与多重危害20

1网络暴力生成机理的多角度阐释20

2网络暴力危害结果的全方位解读23

二、网络暴力治理存在的问题与现实困境

(一)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现存主要问题26

1“屡禁不绝”的水军乱象26

2“按闹分配”的舆情处置28

3“法不责众”的群体效应29

4息事宁人"的被害沉默31

(二)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的现实困境32

1立法规定滞后模糊32

2执法取证溯源困难36

3司法程序不当限制38

4平台监管权责失衡39

三、网络暴力治理的域外经验与有益启示

(一)美国:各领域并进治理模式41

1美国网络暴力治理模式概述41

2美国网络暴力治理经验的启示50

(二)日本:多方主体参与治理模式52

1日本网络暴力治理模式概述52

2日本网络暴力治理经验的启示56

(三)韩国:多方博弈共建治理模式57

1韩国网络暴力治理模式概述57

2韩国网络暴力治理经验的启示61

(四)德国:多元协同治理模式63

1德国网络暴力治理模式概述63

2德国网络暴力治理经验的启示71

四、网络暴力治理的理念更新与路径调适

(一)网络暴力治理的核心理念重塑74

1多措并举的积极治理理念74

2标本兼治的源头治理理念75

3对症下药的精准治理理念77

4软硬互补的综合治理理念7

(二)网络暴力治理的本土路径建构80

1多方协同治理模式80

2分类分级治理方法83

3全链闭环治理机制86

五、网络暴力治理的权力配置与责任承担

(一)网络暴力治理的政府权责90

1制定关于网络暴力治理的政策法规90

2强化网络暴力治理监管机构的职能93

3建立健全网络暴力治理的执法机制94

4提升网络暴力治理的技术监管能力95

(二)网络暴力治理的平台权责97

1治理前端搭建平台规则体系97

2治理中端释放平台处置活力100

3治理末端盘活平台多元效能102

(三)网络暴力治理的公民权责105

1建设并遵守数字公民伦理105

2严守言论自由的义务边界106

3把控与规范自身网络行为109

六、网络暴力治理的立法对策与重点关照

(一)网络暴力治理的实体层面立法完善11

1制定防治网络暴力专项法律规范111

2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有效衔接112

3严密刑事法网并提高个罪法定刑114

(二)网络暴力治理的程序层面立法完善116

1优化网暴案件的溯源取证规则116

2完善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制度117

3修订侮辱、诽谤罪的追诉方式119

(三)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立法完善121

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设置“网络欺凌防治”专章121

2建立协同联动式校园网络欺凌防范、干预和救济机制122

3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群体实施网络欺凌行为的惩治力度124

破解我国网络暴力治理困局

——“ 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研究 ”

研讨会述要

1028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研究”研讨会,在湖北大厦迎宾楼四层九宫山厅举行,来自实务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学术期刊、出版社、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到场参会。

开幕式暨白皮书发布会由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栗峥教授主持。栗峥教授强调,在网络时代催生服务新生态的背景下,如何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生态、遏制网络暴力现象成为我们亟需探讨的重要课题。

在白皮书发布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隆重推出《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研究白皮书》。该白皮书系统梳理了当前我国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与治理难题,并结合域外经验,对网络暴力的治理进行理念更新与路径调适,明确网络暴力治理的权力配置与责任承担,关注重点领域、探寻立法对策。

网络暴力治理的现状检视与未来展望

第一单元“网络暴力治理的现状检视与未来展望”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教授主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围绕网络暴力在刑法领域中适用罪名的争议问题发言。第一,在司法实务中,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存在混乱;第二,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或者传播一般虚假信息的行为定性存在疑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定刑较寻衅滋事罪轻,若定寻衅滋事罪则会导致“罪刑倒挂”的现象;第三,在侮辱诽谤罪的适用中,将网络社会秩序视作现实社会秩序的立场存在争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支振锋研究员指出,网络暴力类型的多样化催生了许多治理难题,需要采取综合协同的治理手段。一方面,监管部门在对平台赋予责任的同时也在赋予其权利,应当注重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另一方面,应当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有组织的网络水军言论,将其作为打击的重点。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刘金瑞研究员从网络暴力的侵权法规制角度出发,指出民法典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在司法实务中存在适用难题,主要是平台如何判断内容删除与否以及删错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立法将该规则从版权法扩展到侵权法的全部领域,这一做法也值得深思。此外,还以区块链取证技术为例,探讨了技术手段在解决网络暴力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郑曦教授指出了网络暴力刑事追诉问题的困境与出路。网络暴力一旦涉刑,多以自诉为主,但自诉案件取证难、定罪标准高。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将“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这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可能导致刑法成为政府管控社会的工具,故将其作为量刑影响因素更为合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裴炜教授从网络暴力犯罪治理的公私合作入手,讨论了网络暴力治理难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涉网络暴力刑事案件以自诉为主,私主体取证、维权困难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安机关数据调取缺乏具体规则,侦查取证存在障碍;实践中“案结事未了”的情况较为常见。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王立梅教授讨论了关于网络暴力行为的技术识别与风险防范,认为源头治理离不开技术手段。当前,技术识别主要包括简单识别、文本识别+劝阻式干预以及反讽识别+折叠式干预方式,涉及情绪解析、文本观点提取、文本相似度判断以及词法分析等技术原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印波副教授探讨了以反传销为名的网络暴力的治理之策。反传销组织的异化,导致以反传销为名的网络暴力盛行,进而对企业的商誉、乃至其生存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为避免遭受网络暴力挟持,应结合司法实务经验,合理运用介入网络暴力的创新手段。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沈括副教授对美国法中有关网络暴力与平台治理的内容进行梳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关于网络有效信息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第二,法律层面关于网络有害信息的规制制度;第三,平台社区治理与美国法律规范间的互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赵精武副教授结合网络暴力治理现状与瓶颈,提出应当构建网络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规则之体系化路径,完善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法律体系,在这个过程中遵循以责任主体为核心,坚持层次化、类型化、体系化治理的方针,循序渐进、软硬结合,推动社会共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李怀胜副教授探讨了网络暴力治理阶段中的矛盾问题。在前端治理层面,存在言论表达自由和信息筛查义务的矛盾;在中端治理层面,存在信息流通自由和信息阻断义务的矛盾;在末端治理层面,存在信息披露诉求和信息保护义务的矛盾。因此,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加强对信息流通过程的精细化管理。

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平教授以传统社会治安问题类比,强调网络暴力问题应当综合协同治理。治理的法治化,不仅包括刑事法治,也需要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共同参与。

《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编辑部主任袁方从宪法基本权利出发,对网络暴力进行解读,认为在利用法律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时,应该保持谨慎,充分认识网络的特殊性,明确网络暴力的治理不应仅依靠法律,还要注重技术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网络暴力治理的难点剖析与对策建议

第二单元“网络暴力治理的难点剖析与对策建议”由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对于运用刑法手段治理网络暴力持消极立场,认为网络暴力中的“暴力”并非规范术语,为了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首先,应当将网络暴力还原成规范意义上的行为类型;其次,刑法上讨论网络暴力,应将侵害对象严格限定于针对个人和公司企业两类,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言论自由在当代中国的重要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教授以“雪崩”类比,认为网络暴力属于大规模微型侵权行为,较传统法律保护对象更具扩散性,并从注重事后规制、关注不同主体以及在传统法律以外探求应对之策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辉副研究员以网络暴力的综合治理为落脚点,认为网络暴力治理现状不甚乐观的原因主要包含三点:一是网络暴力概念的复杂化;二是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规则;三是司法救济在面对网络空间传播时的“水土不服”。提出应当结合中国国情,推进制度建设和专项立法,创新司法治理,利用技术手段加强预警识别和应急处理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王莹副教授循着“社会学概念——法律概念——刑法教义学概念”的脉络,对网络暴力进行了现象学的客观审查。基于现行法框架下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问题,对网络暴力进行了刑法教义学上的探讨,并梳理了传统规制模式所提出的挑战。同时,强调应从完善网络暴力的刑法教义学形塑、促进法律与技术融合应对以及塑造公民数字不法意识和数字伦理等三个方面入手,进行网络暴力治理。

北京邮电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崔聪聪副教授从网络素养视角提出了网络暴力治理对策,认为应当关注网络暴力主体中的参与者,注重加强其网络素养,主要是网络法治素养教育。同时,在平台治理中,不宜盲目攻击算法,而应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方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彭錞助理教授从行政法领域入手,认为公权力机关广泛公布失信名单、行政处罚决定是为了实施威慑和警示,但涉及网络暴力问题时,可能因威慑和警示目的落空而失灵;因社会化难度增加、群氓正义的形成而失控;因向社会传递“官方有引导的网络暴力是可以接受、鼓励的”这一不良信息,而彻底失算。

清华大学智库中心刘云助理研究员关注法律与技术的融合应对,分析了网络暴力的范围与识别机制。其中,网络暴力的范围是面向特定群体、特定个体和公共安全的非法有害内容;而识别机制具体包括投诉举报、人工审核、第三方标记、自动过滤和综合审计等五种类型。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涂欣筠讲师采取环境犯罪学这一特殊视阈,分析并构建了当前网络暴力现象中包含行为主体、样态及后果的行为模式。同时,引入“犯罪场”理论,对宏观环境和具体环节以及被害化进程作成因分析,并在前述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环境预防策略。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立足司法实践,指出相关罪名适用少、自诉案件胜诉率低的司法现状,并以《刑法》第246条为例提出刑法平行条文与非平行条文间的体系性问题,以及“名誉”的理解与定性问题。基于此,提出应尽可能用民法去解决网络诽谤的相关问题,坚持民进刑退,以恢复民众的法治信心。

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赵宏教授在对发言人内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两点建议:第一,网络暴力的治理不能缺少行政法的环节,应当构建公私协同治理模式;第二,刑法应当保持谦抑,网络发言是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若将其作为刑法打击的对象,国家治理将丧失公众监督和公众参与的环节。

会议总结

Summary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从意义、共识、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总结,提出如何塑造良性的网络环境是时代关切的重要命题,解决网络暴力则是其中重要一环。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各个部门法学达成统一共识,在现象之外寻求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的破局之策。

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获得了与会专家的高度肯定。兼听则明,学术观点在碰撞中不断进步。网络暴力治理问题的研究应当力求多方面关照、多视阈指引,以探寻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道路,正确应对网络时代洪流,塑造风清气正、积极向善的网络环境。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本站推荐

  • 万维QQ投稿交流群    招募志愿者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9-2015豫ICP证合字09037080号

     纯自助论文投稿平台    E-mail:eshuk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