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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 | 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成功举办

2022/12/14 11:14:00  阅读:814 发布者: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破产法论坛 ,作者秘书处

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成功举办

来源:全文转载自公众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22123-4日,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四川省宜宾市国际会议中心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共宜宾市委政法委员会共同主办,宜宾市法学会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线发表主旨演讲。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王其江,中共宜宾市委书记方存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舒寰,北京市法学会二级巡视员刘朝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黄文艺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等领导和专家应邀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包括线上致辞)。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徐阳光教授主持开幕式,中共宜宾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秘书长刘晓卫主持闭幕式。

本届论坛以“困境拯救·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的40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企业破产法修改、个人破产立法、小微企业破产、房地产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合并破产、跨境破产、重整与融资、资产处置与数智化、债务救济与共同富裕等议题开展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本届论坛得到了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人民司法》杂志社、《法律适用》杂志社、《中国审判》杂志社、《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编辑部等单位的学术传媒支持。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在会上发布了“破产法文库”最新著作:《绝境再生: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之路》(王欣新著),《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汤维建 胡守鑫著),《破产法论坛(第二十一辑)》(王欣新 郑志斌主编),《破产法茶座》(徐阳光 张婷主编),《个人破产法比较研究》(徐阳光 李丽丽译),并免费赠阅给全体与会嘉宾。

本届论坛的总体议程包括开幕式、主旨演讲、大会主题演讲(一)、大会主题演讲(二)、六个分论坛研讨、大会主题演讲(三)、青年论坛、颁奖仪式和闭幕式等主要环节。以下是本届论坛的详细报道。

01

开幕致辞

123日上午,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准时开幕。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徐阳光教授主持开幕式。

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徐阳光教授主持开幕式

主持人徐阳光教授介绍出席论坛的领导嘉宾,并对本届论坛的筹备情况和议程安排做了简要说明。

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代表论坛组委会宣布论坛开幕,并对各位参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他指出,中国破产法论坛是国内最受关注、参会热情最高的学术盛会之一,这对不断提高中国破产法论坛的研讨质量有着重要作用,此次论坛能够如期在宜宾举办,得益于各主办单位、支持单位和协办单位的鼎力相助,在疫情之下举办现场论坛,也是各主办、协办单位的勇气和担当。本届论坛共收到750余篇文章,这反映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破产法治建设的极大热情。希望大家畅所欲言,集思广益,为破产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及其市场化、法治化实施贡献思想和智慧。

中共宜宾市委书记方存好致辞

中共宜宾市委书记方存好同志在开幕致辞中指出,本届论坛的召开,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完善破产法治,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次盛会。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本届论坛以“困境拯救·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为主题,紧扣时代脉搏、顺应发展大势,期待把各位专家的前瞻性学术理论、高端化研究成果转化为建设法治宜宾的生动实践;希望以本次论坛为契机,与各位专家在常来常往、常学常新中开展学术交流、专业研讨,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宜宾,以一域之治为全国之稳增光添彩。预祝此次论坛圆满召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致辞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同志在开幕致辞中指出,办理破产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有着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旧动能转换的衔接、产业结构调整的阵痛,给四川从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迈进带来更多挑战。如何平衡秩序与活力、实现僵尸企业出清与营商环境建设同步,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新旧动能转换同频,如何统筹理论与实践、推动制度创新与企业发展同向,是人民法院需要回答的时代之问、实践之问、民生之问。王树江院长对破产审判改革提出四点认识:一是在实践逻辑上,要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树牢协同联动理念,推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妥善解决破产涉税财务处理、职工救济安置、企业信用修复等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二是在价值逻辑上,要牢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观念,树牢市场本位理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三是在现实逻辑上,要牢牢坚持标准化、规范化,树牢公平一致理念,统一裁判尺度和监督标准,努力衡平各方利益;四是在管理逻辑上,要牢牢坚持正规化、职业化,树牢专业规范理念,以省级统筹、市级管理为原则,深化管理人制度改革,健全管理人履职规范。本届论坛必将进一步丰富破产理论研究、推动破产实务发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破产法治的力量。预祝本届论坛取得丰硕成果。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王其江致辞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王其江同志在开幕致辞(在线)中指出,本届论坛以“困境拯救·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为主题,致力于推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和个人破产立法,这是我国破产法领域专家学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中国破产法论坛创办至今已经举办了十三届,在国内有着卓越影响力,并在助推破产立法、司法、执法和破产法宣传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些成就的取得,得益于本论坛的主要创办人、我国破产法领域德高望重的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国家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作为市场退出和困境拯救的重要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秩序起到关键性的保障作用,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与营商环境优化息息相关。破产法研究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希望破产法专家学者今后继续夯实破产法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不断丰富破产法的知识体系;理论研究要关注破产法的重大前沿问题,服务国家破产立法和重大改革决策;要特别重视破产法的涉外法治工作,为国际破产规则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黄文艺教授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黄文艺教授在开幕致辞(在线)中代表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出席本届论坛的各位领导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中国人民大学有着光荣革命传统和红色基因,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独树一帜,今年也是中国人民大学的85周年校庆。从1937年陕北公学到1950年法律系建立,再到1994年法学院成立,人大法学院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探索者、实践者和推进者,并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教育理念,培养出了活跃在社会各界的法律人才。人大法学院破产法学科由王欣新教授创办,至今已形成了完整的课程体系,成立了破产法研究中心,出版了“破产法文库”系列著作,连续开设前沿讲座,建立了教育实践基地,参与了我国破产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并不断在国际上发出中国声音。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席本次论坛的各位领导和嘉宾均是破产法学界知名专家学者,相信一定会在破产法理论研讨中取得新成果。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北京市法学会二级巡视员刘朝茂致辞

北京市法学会二级巡视员刘朝茂同志在开幕致辞(在线)中代表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法学会,祝贺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美丽的宜宾顺利举办。中国破产法论坛至今已坚持举办了十三届,体现了组委会强烈的使命感。此次会议参会嘉宾报名人数超过2000人,尽管不能都如愿参会,但这已经是中国破产法论坛具有深远影响力和号召力的最好证明,中国破产法论坛已经成为破产法学界最具有代表性之一的年度学术盛会。希望中国破产法论坛能够认真领会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继续加强党组织建设,在法学领域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不断发出新的声音;坚持问题导向,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国家经济发展贡献力量。本届论坛主题,生动体现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的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一重要论述。最后,预祝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舒寰致辞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舒寰同志在开幕致辞(在线)中指出,当前国际形势复杂严峻,企业国际化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难。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从2015年便开始参与跨境破产的相关工作,2020年更是邀请具有国际化背景的破产业界专家,组成专家团体,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破产规则制定中发出中国声音,并参与制定了以《小微企业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为代表的诸多国际立法指南。同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携手工商界等各界专家,持续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围绕破产法前沿问题展开讨论。希望中国破产法论坛的研讨成果能够引领全球经济治理变革,充分发挥破产法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希望各位与会专家畅所欲言,并积极参与引领、践行破产法的修改与完善,使破产法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02

主旨演讲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委刘贵祥同志应邀在开幕式致辞并发表题为“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深入推进中国破产法治建设”的主旨演讲。

刘贵祥专委发表主旨演讲

刘贵祥专委首先感谢中国破产法论坛多年来对中国破产法治所作出的贡献,并指出本届论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困境拯救·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主题,进行深入讨论和交流,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

刘贵祥专委强调,要充分认识破产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进步,坚定信心。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国破产实践从缓慢爬坡步入高水平发展的“快车道”,破产法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目前,最高法院已经出台20多个破产方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企业破产法为基础,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破产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各级政府和法院协调联动的破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堵点难点问题不断得到破解,充分彰显了我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特征的制度体制优势。目前,全国法院已设立17家专门的破产法庭,近100家法院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人民法院通过设立破产法庭、完善破产审判机制、加强专业化建设、健全管理人制度等举措,不断提升破产司法保障能力。2017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66037件,其中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有53件。破产法治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中的作用持续显现。伴随着破产法的实施和破产审判实践的发展,全社会关于破产制度的观念、看法和认识都在发生积极变化,为破产制度未来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社会基础。

刘贵祥专委指出,要正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勇毅前行。我们要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司法公平正义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正视并着力解决破产法在推动优胜劣汰和挽救企业的功能作用未充分发挥、当事人申请破产动力不足、破产审判力量不够、破产管理人职业化水平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等问题。二是把握规律和特点。加强对上市公司、企业集团、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研究,总结提炼审判工作规律,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制度化。充分利用重整制度工具拯救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切实发挥司法在“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以及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三是强化系统观念。要善于用体系解释法适用破产法律制度,把握好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各条款之间的联系和整体功能,避免法律适用中抓住一点不及其余;要善于把握破产法与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关系;要善于在对法律全面理解的基础上,从服务大局的角度去考量,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刘贵祥专委强调,要研究实践中的法律难点,统一裁判尺度。实践中面临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较多,包括重整中的债转股问题、破产重整中涉及的股权质押如何处理问题、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等问题。在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中,我们必须坚持底线思维,以挽救企业、“保交楼、稳民生”为着力点,准确研判此类案件在政治、金融及民生领域的风险点,防止在处置风险的过程中引发新的次生风险,避免因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风险加剧,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刘贵祥专委指出,要切实回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及破产实践需求,推进破产法的修改完善。企业破产法(修改)正在积极推进中,许多重大问题已形成较为广泛的共识,一部高质量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的新破产法呼之欲出。同时,破产法修改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填补重大的制度缺漏,包括增加自然人破产专章、跨境破产制度专章、中小微企业破产专章、金融机构破产专章、合并破产专章等内容;二是修改完善有关具体制度规则,包括完善管理人制度,强化管理人职责及责任,增加管理人范围,扩大选任路径,增加设立全国性管理人协会的规定,增加政府设立破产保障基金的规定,增加政府在破产程序中相关职责及专门机构负责的规定等内容。同时,做好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准确界定执行财产和破产财产的界限,定分止争。

刘贵祥专委强调,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锚定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奋发有为,共同推动中国破产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不断前进。

03

大会主题演讲(一)

“大会主题演讲(一)”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戴景月共同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王欣新教授发表题为“破产法修改中的撤销权制度”的演讲。我国破产法关于可撤销行为的规定存在不足。一是破产法没有区分欺诈性行为和偏颇性行为,且在立法上存在相互混淆的情形。二是可撤销行为的定义和特征表述不清楚,不能完整描述可撤销行为的具体类型,典型如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含义范围就过小,没有包含到一些财产性权利或利益。三是对可撤销期间的规定,没有按照行为的危害性程度作出更为准确的区别性规定,可能会导致出现一些提前布局以逃避破产撤销的债务人企业。四是没有对与债务人有特殊利益的关系人的撤销作出区别规定,难以公平解决企业内部相关主体的欺诈和偏颇清偿的撤销问题,应结合《民法典》第539条进行体系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亚农发表题为“加强企业破产联动保障 继续打造破产审判浙江金名片”的演讲(在线)。他指出最近几年浙江在企业破产审判联动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一是推进跨区域联动,盘活债务人企业存量资产,尽量降低破产可能造成的损害,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一些案件处理中,探索与兄弟省份法院沟通联动的措施,凝聚全盘统一处理共识,有效降低了债权人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债务人企业负担。二是推动破产审判机制的全过程联动。这已经列为浙江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五年行动计划,主要措施有健全立案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加强执行与破产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各级法院之间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等,以合力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高效化处理。三是全面推进府院联动,优化破产审判和政府公共服务,使得诸多难题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得到快速解决。

北京市发改委营商环境评价处处长、北京市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陈黛发表题为“助力中小微企业赋能升级 持续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演讲(在线)。近几年北京围绕体制建设和机制改革等,在多方面实际落实了破产制度改革。一是加强府院联动,建立并完善政府协调机制。这主要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相关工作。二是提高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效率,出台简化办理企业不动产资产处置的相关意见,提高信息化处理效率。三是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共识和修复制度。如率先在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破产企业信息的共享机制和修复机制等,保障管理人的全过程履职。四是着力推动重点领域企业破产改革,如畅通部分金融机构公司破产申请机制、加强管理人履职能力建设、妥善处理破产企业税收与债务问题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晓君发表题为“破产程序检察监督路径研究与立法建议”的演讲。一是检察监督进入破产程序有法可依,这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检查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之中。二是检察机关开展破产监督应当涵盖整个破产程序,监督对象也不应仅限于人民法院,而应当涵盖管理人、行政机关等主体。三是检察监督的介入包括依申请监督、依职权监督、受邀参加破产监督等方式。四是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两个方面,程序监督应关注是否公开公正,决策是否民主等,实体监督包括管理人履职是否公正、债权申报程序是否合理等。五是监督方式上应发挥民事检察职能、行政检察职能、刑事打击效能等,找出社会治理问题根源、完善破产联动机制等,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季诺发表题为“关于破产法新发展、新形势、新思维的观察与思考——再议破产法的热闹与美丽”的演讲。2021年以来,破产法对疫情影响和市场环境作出了迅速反应,除常规立法外,上海浦东、海南等地方都在第一时间对破产法作出补充和变通规定。此外,各地法院出台的审判规则和创新举措非常多,如内地与香港破产程序的相互认可协助、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金融稳定法草案等等。相关数据分析表明,2021年破产数量大幅增加,尤其是在地产、航运等领域出现大量的破产案件,全国法院新增破产受理案件49426起,同比增长25.5%,其中深圳增长28.9%、重庆增长45.5%、江苏增长94.17%、浙江增长7.7%,贵州破产案审结案增长737.04%2021年破产案件中上市公司的数量有所增加,有19家上市公司的破产申请被受理。此外,新的营商环境(BEE)评价指标更加细化,注重市场主体的感受。破产制度的未来优化,应强化招商引资思维,为投资人提供更为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努力保障债务人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就业、优化招商引资等重要事项。新的破产法需要尽快出台,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禹华初发表题为AMC在破产重整领域的功能与作为——以中国信达业务实践为视角”的演讲。AMC参与破产重整领域的业务,主要是基于服务实体经济、化解金融风险的主责主业目标。AMC的七种能力是:综合尽调能力、方案设计能力、经营监督能力、谈判淘汰能力、招商引资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病因诊断能力。AMC在破产市场的功能定位为:重整投资者、资产投资者、融资支持者、破产债权收购方、资产整合服务商、中间业务服务商、破产管理人角色等。AMC介入破产业务的鲜明特征:全过程介入是最大看点、实质性重组是最佳契合、综合性服务是业务特色、阶段性救助是投资特点、国有金融央企身份是增值加持。

中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建生发表了题为“存款保险与金融机构破产——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中衔接好存款保险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的几点思考”的演讲(在线)。存款保险(存款保障)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在法定情形下,存款保险机构依照规定保障存款人存款,并采取风险监测、风险警示、差别费率、现场核查、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常态化破产的重要前提。国际上银行破产法律框架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以存款保险法建立银行破产制度,由存款保险机构主导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如美国;二是存款保险法与企业破产法共同构成银行破产制度,如日本、韩国、加拿大等;三是少数没有制定专门的存款保险法的国家,在商业银行法中对存款人保护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其银行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如英国等。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中,衔接好存款保险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明确破产程序原则上尊重存款保险机构依法善意实施的风险处置行为;二是建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破产申请人、管理人和“三中止”申请人等三个身份,这并不影响其公正履职。

04

大会主题演讲(二)

“大会主题演讲(二)”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何学敏共同主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蒋太仁发表题为“破产审判与环境资源审判的交汇与衔接”的演讲。蒋太仁庭长指出,广西法院全力以赴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绿色”纳入新发展理念,把“污染防治”纳入三大攻坚战,从思想、法律、体制、组织、作风上全面发力,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并极尽全力高效、高质量办理破产案件。蒋庭长指出,破产审判与环境资源审判不仅存在“三个交汇”,还存在“三个衔接”——“破产审判与环境资源审判之理念上的衔接”“破产审判与环境资源审判之程序上的衔接”“破产审判与环境资源审判之实体上的衔接”。最后,蒋庭长对破产审判与环境资源审判的未来,提出“三个梦想”:让破产即是重生的破产审判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深入人心;让司法联动协作机制成为历史记忆;让破产审判与环境资源审判融合发展成为常态常情。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辉发表了题为“精修内功 巧借外力:困境房企破产盘活的平顶山探索”的演讲。一是构建全流程协商式房企预重整模式,包括申请前综合协商机制、申请后辅助机构选定协商机制、预重整期间关键事项协商机制。二是集成常态化协同式府院联动体系,包括府院“一把手”实质化双推动、“双边+多边”网格化全覆盖、“一报告+双建议”实效化运转。三是创新复合型立体式重整计划执行方式,采用“府院结合+不良资产处置平台”的综合处置方式,探索成立由工作专班负责,包含债权人代表、投资人等在内的管理委员会实现企业决策,有效增进各方主体互信合作,提高重整程序的效率和成功率。四是打造示范性标准式裁判引领机制,着力打造示范性裁判,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向更高层次拓展。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敏发表了题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之宜宾实践”的演讲。在庭外重组中,对企业资不抵债的原因要对症下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大型企业破产应当提前制作维稳方案,如需要考虑单纯依靠司法力量解决,还是需要依靠行政力量共同解决;对于需要行政力量共同解决的,应当采用已经建立的府院联动机制提前介入。庭外重组可以大大提高庭内重整的成功率,发挥破产在经济服务大局的作用。对于上市公司重整的,要特别重视庭外重组在证监会前置审批程序中的运用。要认真贯彻《九民纪要》中关于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的规定。庭外重组中的债权申报与表决可以直接与庭内重整相衔接,但应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知情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上海破产法庭庭长俞秋玮发表题为“司法实务视角谈破产法修订”的演讲(在线)。破产案件办理中的衍生诉讼问题,目前成为阻碍破产案件办理效率的突出障碍。建议立法确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具体规则,推动解决影响办案进程的“老大难”问题。破产法学界应当及时总结国务院营商环境试点意见的经验,并把试点经验纳入至破产法的修改之中。破产法修改还应考虑到董监高的破产申请义务问题。这一问题需要从破产法和公司法两个角度完善:破产法修订应侧重股东对企业的责任,明确股东向债权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公司法修订需要侧重股东对公司解散清算时,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理的责任。重整与和解程序的适用率仍旧不高,这与其中可能出现的或然债权,以及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审查标准不明确等有很大关系。建议细化并完善企业重整制度,鼓励债权人积极申报债权,同时从立法上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的规则。此外,要区分破产和解与自行和解两种规则的界限,考虑自然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经营者个人债务缠绕交叉等问题。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洪汛发表题为“破产化解僵尸企业职工权利保护难题的思考”的演讲。破产审判的核心是对困境企业的人、资、债等核心要素的依法、全面、妥善处理。僵尸企业的处置核心是对企业职工权利的保护,但僵尸企业职工债权核查难,无法核实职工劳动关系的真实性以及入职、离职时间,这注定是一项综合性审判工作。建议强化僵尸企业职工债权核查,可以通过职工申报、审查职务资料、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等综合判断认定。实践中,对于常见的公司高管工资核实难问题,应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严格区分工资性收入、绩效资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畅通职工债权诉讼救济渠道,赋予职工对于他人申报的工资性收入提出异议的权利。僵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优先支付难,建议通过政府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法院和管理人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将资产变现收益用于解决上述问题。此外,应当衡平保护职工债权与担保权人的合法权利,对担保债权设定单独清偿、优先清偿的特别通道,但应剥离未抵押资产,以保障僵尸企业的部分资产来安置解决职工债权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协调债权人让步债权,以增加职工债权受偿的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石静霞发表了题为“方正和紫光案中的内港跨境破产合作问题”的演讲(在线)。她指出,“方正”和“紫光”案中涉及内地和香港跨境破产合作问题。2021514日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的意见》,将上海、深圳、厦门确定为香港和内地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试点地区。从嗣后的案件审理来看,内地法院在跨境破产实践中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可能在一些配合协助上会使所涉境外法院产生误解。总体来说,内地法院与境外法院合作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此外,她还对“方正案”和“紫光案”的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探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振勇发表了题为“关于香港法院承认内地破产程序的思考”的演讲。内地和香港跨境破产构建实现了飞跃式发展,香港法院可以授予内地管理人在香港履职的相关权利。20219月,香港法院作出裁决认可海南省高院办理海航集团的破产程序,并为管理人在香港履职提供了协助。破产程序的核心是一个概括性的债务清理程序,内地破产程序与香港法院协作的目的是维护破产程序的集体清偿属性,使其能够产生境内、境外的双重效力。香港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应当由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地管辖,因为近年来企业在司法辖区注册却在香港上市的情况非常普遍。境内管理人申请香港法院认可协助时,应当满足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此外,互惠原则并非香港法院承认内地法院破产裁定的条件。

05

六个分论坛研讨

第一分论坛:府院联动·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

第一分论坛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何杉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彭芳共同主持。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黄赛琼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程序中生态权益保障向度实证研究”;河南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负责人樊涛的发言题目为“公司法在破产程序中的‘为’与‘不为’”;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助理李德友的发言题目为“优化营商环境语境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的重构——兼论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立法完善”;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建宏的发言题目为“破产重整与企业(刑事)合规工作同频共振,助力退市民企自救脱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朱志亮的发言题目为“大资管时代破产重整信托的探索:现状、问题及对策”。

自由讨论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许戈雷特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荣杰做了精彩点评。

第二分论坛:管理人履职·债权保护·破产监督

第二分论坛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晓君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欣共同主持。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刘杰尹的发言题目是“所有权预告登记破产保护进路”;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季晖的发言题目是“破产程序中不动产租赁权的保护机制研究”;成都破产法庭法官助理刘向伊的发言题目是“破产背景下股东债权劣后清偿制度研究”;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乐敏的发言题目是“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破产管理人的知与行——以建筑企业破产重整为视角”;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助理邓娟的发言题目是“企业破产中环境权益的发生模式与机制构建”。

自由讨论后,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主任、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陆诚与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监事长康阳做了精彩点评。

第三分论坛:破产重整·庭外重组·融资市场

第三分论坛由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饶三祥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谭虹共同主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生的发言题目为“上市公司重整的最新发展及前沿问题”;淙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杨双辰的发言题目为“关于上市公司重整会商机制的法律规制研究”;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于帆的发言题目为“困境房企重整价值识别的路径”;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李浙西的发言题目为“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困境与出路”;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总裁高文忠的发言题目为“债权人视角下企业债务重组价值分析与评估方法”。

自由讨论后,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创前与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瑜做了精彩点评。

第四分论坛:小微企业·资产处置·数智化建设

第四分论坛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四级高级法官米青山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童红兵共同主持。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联书的发言题目为“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中延期清偿损失补偿标准探析”;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民庭庭长肖统瑞的发言题目为“探析破产程序中民事诉讼主体确定与裁判文书制作”;西南石油大学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宋玉霞的发言题目为“小微企业破产保护问题实证研究”;阿里资产破产业务总监姜天萃的发言题目为“数字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平台建设的实践”;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兼研究室主任桓旭的发言题目为“虚假破产罪的适用困境与突破”。

主题演讲之后,现场嘉宾进行了热烈的自由讨论。

与谈环节,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娄岳虎和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袁公章做了精彩点评。

第五分论坛:房企破产·金融机构·跨境破产

第五分论坛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许静与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明共同主持。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旺翔的发言题目为“市场化重整识别:角色分配、商业判断与司法审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利的发言题目为“房企破产程序中不同类型购房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意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程序适用于P2P平台市场退出机制的实践思考——以全国首例P2P破产清算案为视角”;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导师马哲的发言题目为“内地与澳门跨境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

自由讨论后,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杨梦然和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琴声做了精彩点评。

第六分论坛:执破融合·个人破产·刑民交叉

第六分论坛由成都破产法庭副庭长牛玉洲与四川律协破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蔡斌共同主持。

温州破产法庭副庭长张元华的发言题目为“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新实践与展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帅的发言题目为“个人破产制度中税收之债免责及制度构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唐楠栋的发言题目为“建立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俞添景的发言题目为“共同富裕底层制度建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相关问题探析”;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巫天成的发言题目为“个人破产程序中离婚债务立法的反思与重构——美国经验与中国镜鉴”;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林华的发言题目为“破产法修订与执行法的衔接——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视角”。

主题演讲之后,现场嘉宾进行了热烈的自由讨论。

在与谈环节,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尤艳与宜宾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罗雪松做了精彩点评。

06

大会主题演讲(三)

124日上午的“大会主题演讲(三)”由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兵与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胜锋共同主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高丝敏发表题为“个人破产的看门人制度研究”的演讲(在线)。高教授指出,个人破产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制度。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存有一些困境,主要表现为破产个人财产信息公示渠道缺乏、预防破产个人过度负债以及教育消费者贷款的机制不健全、数量众多的个人破产案件极易挤兑司法资源、个人破产影响信贷系统和劳动力市场等。与企业破产不同,行政管理机构在个人债务清理中更应发挥“看门人”作用,以防止破产欺诈、滥用破产程序挤兑司法资源等。此外,高教授还介绍了英国的破产服务署和审判员制度,法国的避免过度负债和庭外债务协调制度,瑞典的强制执行和债务调整制度等。在我国,深圳市依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地方立法,设置了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其职能已十分接近于“间接型看门人”制度,目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我国《个人破产法》立法时可以有选择性地吸收该模式,并在未来逐渐过渡至“直接型看门人”模式。

北京破产法庭庭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常洁发表题为“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思考”的演讲(在线)。常庭长介绍了北京破产法庭适用司法程序帮助中小微企业清理债务、盘活资产、清偿职工债权、安置职工并实现企业挽救的现况。她指出,破产挽救机制彰显出以下优势:保留企业的专门行业资质与品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源;简化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环节,缩短案件审理周期;积极推动网络拍卖、降低网拍询价成本,减少破产费用;实现重整及和解案件的全流程线上审理,减少债权人的跑腿次数和参与成本。常庭长亦对现有机制提出如下建议:建立健全支持困境中小微企业重生的制度化政策支持,如采取更加灵活的挽救模式等;将特殊时期的中小微企业帮扶对策常态化,特别是疫情期间的相关举措,如减免租金、优惠性社保等有巨大优势;对重整或和解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收取相关费用,尤其对于庭外达成重组协议的,进入司法程序后应减少收取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等。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发表题为“打通个人破产常态化司法实践的最后一公里”的演讲(在线)。曹庭长介绍了深圳中院当前关于个人破产申请、审查受理以及破产程序启动的整体情况。依托个人破产的改革试点,深圳中院协调市场监管局率先建立了破产案件的公开登记制度,实现了案件全流程线上办理与信息公开。改革试点以来的一年半时间里,深圳中院已经挖掘了六百余起破产申请案件作为典型代表,个人破产的委托和解与清算案件均已形成了首批个人破产案件的典型案例。通过试点实践,个人破产的具体规则正在逐步落地。深圳中院在总结的同时不断创新,并以规范指引的方式将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形成可推广的经验。譬如2022517日深圳破产法庭发布的《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就有助于规范个人破产的申请行为,从源头上防范个人破产欺诈行为。目前来看,债务人申请材料的规范性显著提升,所选的程序更加精准,且虚假申报、失实陈述等不良行为显著减少。

重庆破产法庭副庭长陈秀良发表题为“不应受理的转换破产程序申请不具有上诉权”的演讲(在线)。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二章规定,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转换破产程序的申请是否可以上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往往否认当事人的上诉权。比较法上来看,联合国贸法会的立法指南允许对不受理的破产申请进行上诉;德国破产法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受理的裁定认可债务人的上诉权;美国破产法则适用上诉审查制度,因时效性要求,破产法院对于裁决事项基本上不予复审。破产程序中的程序转换申请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不能违背破产程序的不可中止性和不可逆性,即程序一经启动便不可以逆向回转或退出,二审审查无法逆转已进行的破产程序,不能实现上诉的目的。法院更应当关注当事人的其他诉求,而不赋予当事人就转换破产程序申请的上诉权,以确保破产程序的有效、高效推进。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齐国安发表题为“衡阳法院关于破产资产处置与价值最大化的实践探索”的演讲。破产财产的处置是破产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破产财产的处置结果直接决定案件的办理质效。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拍的公开公平与高效,衡阳中院在总结前期破产资产处置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处置破产财产,原则上采用网络拍卖的方式,以助力破产财产的依法变价,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价值最大化。此外,针对管理人履职的道德风险问题,衡阳中院引导管理人协会来规范管理人的相关履职行为,如指导管理人协会积极配合最高院确定网拍链接、将辅助机构的收费仅限于网拍平台等措施,这有效降低了破产案件的办理成本、提升了破产财产处置的专业度和透明度。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陆晓燕发表题为“预重整的运行机理及规则构建”的演讲(在线)。我国当前的预重整实践可以划分为三种模式:预演庭内重整的庭外重组模式、提前启动的庭内重整模式(准庭内重整模式),以及衔接庭内重整的庭外重组模式。其中,预演庭内重整的庭外重组模式系为纯粹的庭外重组,无法衔接庭内重整程序;提前启动的庭内重整模式缺乏上位法依据和法理基础,易导致重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错配;而衔接庭内重整的庭外重组模式则最贴合预重整的衔接职能之本意。预重整的目的是使市场自治功能和司法强制力进行有机结合。处于庭外重组阶段的预重整程序不应受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干预;处于庭内重组阶段的预重整,法院应以审查预重整协议草案为重点来发挥衔接效力。预重整程序不应由法院或政府启动,而应由当事人自行申请,当事人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此外,陆院长还介绍了预重整引导人的概念,将其选任规则、职权范围等与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区分,同时指出预重整引导人在庭外完全可以开展与庭内重整具有同质性的接管工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贤成发表题为“关于‘执破融合’机制的探索——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2022 年司法实践为观察”的演讲。“执破融合”机制是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自然延伸的产物,有助于合力推进债务人资产的整合变现,并最大限度地完成债权债务的高效清理。以有限的能动性司法取代纯粹的当事人申请主义后,“执破融合”有可能实现个人正义(形式正义)与社会正义(实质正义)的兼顾。我国台湾地区由地方法院的民事执行处统一办理企业破产案件以及消费者债务清理案件,这种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植入破产手段的做法,有助于执行效率与公正目标的和谐统一。我国有必要建立理念融合、资源融合、手段融合、效果融合的“执破融合”机制,并配合中小微企业挽救机制、府院联动机制以及执破融合信息化平台等措施,实现债务清理与破产挽救的社会目的。

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提瑞婷发表题为“社会稳定评估在涉众重整案中的应用”的演讲。当前破产法缺乏应对社会突发风险和重大矛盾的相关规定。实践中,破产案件往往涉众广泛、资源有限、利益复杂,债务人的经营风险沿着担保链、股权链、产供销链等快速蔓延,矛盾极易集中且持续性地爆发,进而危及区域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应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用在涉众型重整案件之中,而作为企业接管方的管理人在破产案件的风险处置中具有天然优势。在具体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可以协助债务人对重整方案进行创新,注意公平保护不同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与情感诉求,通过风险溯源、府院联动等机制,下沉处置风险。重整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仍应依托智能项目监管中心,通过标准化、系统化的企业运营信息,完成日常监控、网络舆情等相关数据的分析,为属地党委、政府和法院及时关注、识别、应对风险源,提供数字化的解决方案。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公司合伙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曹春烨发表题为“重整投资人的对接和财务信息披露”的演讲。重整程序中的融资可分为两类:一是逆向融资,即以现有存量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让渡、利益牺牲为前提的融资;二是为特殊或者另类的融资并购,表现为引入新投资人或者债权融资。考虑到由新投资人带来新增融资的重整方案同样需要该战略投资人表决通过的重整规则,办理重整案件目前存在两种困难:一是引入投资人难,投资人加入重整程序后又毁约的现象屡有发生;二是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方案难,因为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透明的情况下,缺乏专业分析的能力。《企业破产法》第81条规定的重整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应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种类、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及监督期限、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方案等事项。此外,还应当对重整企业的专项审计财务状况提供专门且独立的商业分析说明书,将企业财务状况的审计意见类型扩展为“基本肯定”、“肯定+否定”、“基本否定”。

07

青年论坛

124日上午的“青年论坛”由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山西省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郗伟明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秀超共同主持。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胡守鑫发表题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涉破条文之检视”的演讲。参与分配制度是与破产法中适用边界最为模糊的规则。我国民事执行程序对参与分配制度采取平均主义,不足以满足公平清偿全体债权的目标。执行法草案第179条规定了执行款在优先清偿执行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分配顺序,但并未明确共益债务的内涵与外延。应当删除共益债务的规定,并根据实体法来确定清偿顺位,且在同一顺位之间明确各债权之间的分配原则。对于管理人与债务人的变更追加问题,执行法草案第18条规定了申请执行的变更追加范围,但该规定有两处有待商榷:第一,“破产债务人”的概念表述并不准确,且破产管理人的用法带有破产清算的思维惯性,为与遗产管理人相区分,应表述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第二,管理人系债务人的法定诉讼担当人,仅享有诉讼代表权,很少出现管理人直接构成实体权利人的情况(除非在破产撤销权诉讼的场合),故追加变更债务人为权利人这一规定逻辑错误,建议删除该表述。

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杜若薇发表题为“我国破产衍生诉讼中管理人诉讼地位困境与解决”的演讲。就管理人在破产衍生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在规定上存有冲突。实践中,管理人多根据最高院的诉讼文书样式及民事案件案由的具体划分来开展衍生诉讼。法律规范中管理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破产管理人诉讼地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管理人的履职风险,与之相关的常见的衍生案件有:与债务人有关之诉、与破产管理人职权有关之诉、与破产管理人责任有关之诉。对此问题,应当明确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相对中立的法律地位,由此强化管理人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具体表现为:在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中,直接以管理人作为原告;在与管理人职权有关的诉讼中,管理人亦非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与管理人责任有关的诉讼亦是如此,管理人应以其自身的责任财产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何心月发表题为“无产可破案件债权人会议的角色与权限问题”的演讲。无产可破案件在申请受理、债权人会议召集及表决事项、程序终结的条件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无产可破仅是对债务人资产状态的客观表述,并非一项可识别的法律术语,因而不得成为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事由,且只有当债务人“真无产可破”并符合简易破产程序标准时,方能简化案件的办理环节,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而当债务人系为“假无产可破”时,管理人应当就有争议的财产及时提起衍生诉讼,债权人会议应当就财产分配计划进行表决而非所谓的追加分配计划。无产可破案件原则上不得潦草结案。为应对实践中破产企业资产显著不足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简易破产程序的受理标准和办理模式,充分调动管理人协会以及属地政府的积极性,建立相关援助基金,甚至可以考虑由破产事务局等公职部门来负责无产可破案件的办理,以彰显破产程序概括清偿的终局性和公信力。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春莲发表题为“破产管理人名册退出机制——以建立管理人‘黑名单’制度为视角”的演讲。管理人失信行为纠纷在破产衍生诉讼中占据较大比例。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人积极性,是我国完成从“政策性破产”到“市场化破产”转变后面临的新课题。对此,管理人名册制度在保障管理人履职独立性、促进破产程序公正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处理债权人、债务人、法院、政府、中介机构等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尽管出现辨识能力不足、权利行使不及时、商业鉴别能力不强等情况在所难免,但这三大顽疾已成为破产制度发展的绊脚石。“黑名单”制度在我国已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实践,用以惩罚失信主体、激励诚信市场主体,维护公共秩序,在执行和委托鉴定领域适用广泛且效果显著。在破产制度中,可以尝试建立管理人黑名单制度,同时完善管理人的信用评价标准、评价主体,并配合相应的公示程序及救济渠道、分级惩罚机制、入单管理人移除及退出机制等。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巍发表题为“府院联动机制与破产办理:浙江的新探索”的演讲。府院联动机制在我国已深度运用于破产办理的全流程之中。浙江法院不断深入探索,并将前期经验总结形成规范性文件。譬如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于202282日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就在“破产审判便利化”的主旨下,将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履职的目标融入至府院联动机制。该规定助力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破产案件办理协调机制,在破产案件办理中回应和体现数字化改革。此外,该规定还以5个条文全面规定了破产企业涉税事务的便利化处理。浙江法院对府院联动机制的迭代和升级,给未来的全国性推广提供了新样态、新思考。

广州破产法庭法官张静怡发表题为“加强破产专业化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演讲(在线)。破产案件的审理最具特殊性,包括案件的启动周期长,破产法庭没有统一的设立标准,破产法官缺乏合理的考核办法。基于此,提升破产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建立相对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有助于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国内大循环的整体目标。在这方面,管理人是破产案件的主要推动者,应首先加强专业化的破产管理人才培养,提升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养,成立全国性的破产管理人协会,提高管理人的履职水平、履职保障。同时,加强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培养熟悉破产案件的专业法官,提升破产案件的审理能力和水平。在机构设置上,应结合世界银行的新评价体系(BEE),进一步发挥破产专门审判机构的力量,统一破产审理的诉讼部门,探索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或者破产事务署。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核心成员谢平尧发表题为“论破产程序转换后未履行完毕持续性合同再次解除权的法律进路”的演讲。合同解除一般包括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守约方的法定解除以及形式变更解除等五个大类,而后三项解除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条件。在破产法语境下,《企业破产法》第18条就是关于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行使挑拣解除权的规定。当破产债务人在重整、清算或和解之间发生程序转换时,应当考虑第18条中的“破产申请”可以包含广义上的破产申请行为,因而对该条采用文意解释、体系解释,以及借鉴比较法上的相关做法,应当认为管理人可以行使二次解除权,这是破产程序类型丰富多样化的必然要求,既符合破产程序的公平正义原则以及效率价值,也能够防止共益债担保等规则过度损害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08

颁奖仪式和闭幕式

论坛颁奖仪式和闭幕式由中共宜宾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秘书长刘晓卫主持。

刘晓卫书记指出,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贸促会、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悉心指导下,在各有关单位和与会领导、专家学者、嘉宾的全力支持下,经过热烈、充分的交流研讨,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即将落下帷幕。受存好书记、文彬市长委托,我代表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向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学术支持单位和参加本次论坛的领导、专家学者、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对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本届论坛在宜宾举办,既是对宜宾工作的信任肯定,也是鼓舞鞭策,与会同志毫无保留地分享经验、积极建言献策,为我们做好新时期破产工作贡献出了许多新的智慧创见。宜宾市政法系统将以本次论坛为契机,全面加强破产法实施,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力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徐阳光教授介绍了论文评选过程和评审标准,宣读了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优秀论文征文评选获奖名单。刘晓卫书记、何学敏庭长和徐阳光教授共同为获奖代表颁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何学敏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会议进行了总结:本次会议将在中国破产法论坛史上留下令人难忘的独特印记。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专委发表主旨演讲,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王其江同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黄文艺教授在线致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同志和中共宜宾市委书记方存好同志亲临现场致辞,来自全国各地的400余位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管理人、金融机构等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代表,以大会主题演讲、分论坛研讨、对话交流等方式进行深入讨论,还有不少嘉宾在线参加了会议。各位嘉宾的踊跃发言和支持,无疑为推动破产法治的健康高速发展贡献了新的经验与智慧,为实现破产审判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的深度融合和优势互补贡献了新力量,对各位嘉宾的无私奉献表示感谢!特别感谢徐阳光教授带领的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的会务团队以及宜宾市委、宜宾市政法委、宜宾中院对本次会议会务工作的精心准备和倾力付出。

何学敏庭长指出,四川法院这些年大力推进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在推动破产法的市场化与法治化实施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得到了学界与实务界专家一如既往的支持,热忱欢迎大家到四川指导。虽然本次论坛接近尾声,但我们共同热爱的中国破产法论坛不会止步,破产法同仁们将不断创造、创新案件办理机制,不断推出研究成果,共同推动破产法治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再次感谢各位领导、专家、嘉宾的光临,感谢各位为本次论坛作出的精彩分享。

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徐阳光教授做了精彩动容的闭幕总结。徐阳光教授指出,本届论坛一度决定延期“待春暖花开的时候再相聚”,是宜宾中院杨敏院长代表刘晓卫书记致电,表明了把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移到宜宾举办的愿望。宜宾是万里长江第一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人大破产法研究中心在我国西部地区签订的第一家合作单位,共建“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本届论坛在宜宾召开,无疑是我们两地合作的重要成果。由于疫情原因,加之很多单位在年尾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尤其法院有着结案任务,所以有不少些嘉宾准备了文章和发言稿,但无法来到现场,感谢他们对中国破产法论坛的支持。论坛马上就要圆满结束了,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徐阳光秘书长代表组委会,衷心感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中国贸促会、北京市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四川高院、宜宾市委、宜宾市委政法委、宜宾市法学会、宜宾中院等单位领导出席会议,并对论坛举办给予了大力支持。特别感谢四川高院、宜宾市委和政法委、宜宾中院的领导,没有他们的勇气和担当,本届论坛不可能成功举办!感谢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六家团体会员单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华信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协办支持。感谢法律出版社及时地推出“破产法文库”最新著作,感谢所有支持单位,感谢人大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四川高院、宜宾中院等各方组成的会务组,感谢现在还在中控室的技术人员和现场的摄影师、摄像师,感谢宜宾国际会议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你们辛苦了!感谢所有与会嘉宾及所在单位,是你们的支持和你们的到来,让我们的论坛能够精彩呈现并圆满结束。

徐阳光秘书长强调,我们用心办好每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我们的论坛以“学术固本”为原则,坚持开放、公益、共享、包容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强调观点的交锋,突出问题意识,致力于推动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信息化实施,以期实现破产法的美丽新世界。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实现破产法治建设的目标,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绝不是一马平川、朝夕之间就能到达的。我们需要战略定力和耐心,我们需要在立法构想和制度构建层面怀有国际视野和人文情怀,以“致广大”;我们需要在个案处理和规则设计层面抱有担当精神和匠人之心,以“尽精微”。让我们一起继续共同努力,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在破产法领域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我们的绵薄之力!

主持人刘晓卫书记宣布: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顺利闭幕!谢谢大家。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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