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问答最小化  关闭

万维书刊APP下载

法治“一带一路”的内涵与构建路径

2022/10/11 17:43:55  阅读:144 发布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9P15P18

作者单位: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摘自《国际法研究》20222期,刘鹏摘

当前,共建“一带一路”面临新的形势。在新发展阶段,统筹谋划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共建“一带一路”,要求我们在建设开放“一带一路”、绿色“一带一路”、廉洁“一带一路”的基础上,着力建设法治“一带一路”,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法治对于共建“一带一路”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01

法治“一带一路”的基本内涵

(一)作为理念的法治“一带一路”

法治是人类共同价值之一,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将法治理念与“一带一路”倡议相结合,便形成了作为一种理念的法治“一带一路”。法治“一带一路”的核心要求是,在共建“一带一路”的全过程中,贯彻落实法治理念所蕴含的守规则、讲程序、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等原理和原则,在法治框架内充分照顾共建“一带一路”各相关方的利益关切,并且坚守住法治的实质基础。作为理念的法治“一带一路”,代表着在国际社会建立和谐秩序的一种努力,更是国家政治文明迈向国际层面的体现。

(二)作为倡议的法治“一带一路”

法治“一带一路”缘起于“一带一路”倡议,它必须与“一带一路”倡议同频共振,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和计划。因此,作为倡议的法治“一带一路”,核心要义在于倡导规则先行、倡导公平公正、倡导及时有效解决纠纷等理念。作为倡议的法治“一带一路”既是处于从理念到行动之间的一种计划安排,更是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临时性保障和前瞻性调适。法治“一带一路”倡议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其目标在于共同追求法治理念,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法治理念的推广引领实践的发展。因此,作为一种倡议的法治“一带一路”有其稳定的概念内涵,主张各国共商共建、平等互利,在外延上亦具有一定程度的多样性,如遵从规则导向、可持续发展等原则。

(三)作为制度的法治“一带一路”

法治的核心要义是“制度之治”,法治“一带一路”只有在实践层面得到切实的推进和落实,才能真正为“一带一路”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因此,法治“一带一路”最终要构建起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确保沿线各国共享建设和发展成果的制度体系。这项制度体系涉及贸易投资自由化机制、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和风险评估机制、跨国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人才服务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等诸多方面,并对各沿线国国内法治的完善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02

建设法治“一带一路”的重大意义

(一)建设法治“一带一路”是习近平全球治理观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贯彻落实

共建“一带一路”是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时代大势,以大历史观对世界面临的世纪之问、时代之问作出的科学回答。“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在新的发展时期向国际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合作平台,旨在促进区域和国际经济合作,并推动全球治理体系趋向包容均衡的重要举措。当前,“一带一路”建设正从“大写意”走向“工笔画”,其中,规则标准“软联通”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一带一路”成果的巩固和发展离不开规则导向、开放包容、民主透明、互利共赢的法治化机制的保障。从根本上,中国应以“成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领导者”为顶层设计目标,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向纵深发展。为达致这一目标,中国要进一步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确保“一带一路”倡议行稳致远。

(二)建设法治“一带一路”是“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治化、机制化是“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一带一路”作为中国发起、多方参与的国际合作机制,要求明确共建要遵循的基本原则,针对治理议题形成较稳定的法律框架和相对固定的治理平台,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及有效解决各类争端。上述种种均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一带一路”倡议行稳致远,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法治“一带一路”的基本要义在于,将“一带一路”项下的合作维持在法律框架之内,以有效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的合作利益、共同利益及整体利益。

法治是防止“一带一路”倡议无序发展的关键因素。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带一路”建设必须坚持市场运作、遵循法治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各类企业的主体作用,并利用法律机制防范“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各类风险。

法治还是规范中资企业海外投资不当行为的重要手段。对企业而言,只有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正常经营、合规经营,才能将潜在的执法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也才能体现中资企业、中国产品、中国服务的真实竞争力,实现“一带一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除了能够解决相应法律问题之外,法治“一带一路”还有助于澄清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误解。在“一带一路”中倡导法治优先原则,可有效回击中国威胁论等一系列的反对声音。规则的制定者往往就是规则的受益者。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中国可探索将经济优势转化为规范的制定权和话语权,以此抵御个别西方国家对中国在国际经贸机制与国际话语权方面的“规锁”。

(三)建设法治“一带一路”是因应中国对外开放新阶段、新理念、新格局的重要举措

从目标来看,中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旨在优化发展布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而“一带一路”建设则是优化全球化布局,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发展。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可以为新发展格局筑牢根基,两者相辅相成。从实践来看,无论是共建“一带一路”的“硬联通”“软联通”“心联通”,还是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商品和要素资源的循环畅通,都需要通过法治机制的指引,真正做到惠民生、得民心、利天下。

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环境,“一带一路”建设要在初期的设计理念基础上迭代升级,在新发展阶段,更加重视参与国与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调整,通过规则体系的构建,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共建“一带一路”秉持弘扬开放、绿色、廉洁的理念。开放、绿色、廉洁的理念与法治的理念相互伴生。开放“一带一路”、绿色“一带一路”、廉洁“一带一路”分别从具体领域层面确保“一带一路”行稳致远,而法治“一带一路”则从根本上保障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开放、绿色和廉洁。法治是手段,更是目标。法治“一带一路”为“一带一路”的开放化、廉洁化、绿色化提供制度保障,有力确保全球各国人民生活福利水平的提升。

03

法治“一带一路”的实现路径

(一)建设法治“一带一路”的指导性原则

“一带一路”建设作为一项国际性的战略与倡议,除了坚持传统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这一宗旨之外,还强调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一带一路”建设是沿线国家的共同事务,规则的制定和适用都不能由任一单方来决定。

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表明“一带一路”的推进与发展不仅关涉到某一个国家自身的利益,还涉及沿线诸国的共同利益。法治“一带一路”体制机制的建设,只有广泛吸取传统西方主导的国际合作和多边组织机制的经验教训,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加强各方共同协商沟通,才能建设成国际社会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才能发挥和体现出中国的担当。

(二)加强涉外立法、执法、司法体系建设

第一,重视立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面对新发展阶段中国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新要求,一些涉外立法仍然坚持传统的过度严格的属地主义原则,缺乏对域外行为的有效规制,缺少对全球共益事项的主动管辖。实际上,为惩治危害人类的国际罪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一国应对特定的域外事项进行有效规制。

第二,加强涉外执法机制与能力的建设。执法是立法的生命力和权威性所在。为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执法机构正在逐步探索与其他国家开展共同执法活动。在法治“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应进一步推进涉外执法机制与能力的建设。一方面,应增强对法律法规涉外执法行动的法律授权。涉外法律法规域外效力的立法供给不足,导致中国行政机关进行域外执法时常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可加强反恐怖主义、反腐败等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授予涉外执法行为法律正当性。另一方面,应加强“一带一路”联合执法活动的机制建设。

第三,推动国际投资及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中国应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作为“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的重点,共同打造统一、协调的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

(三)推动与东道国相关标准的协调和协同

标准体系作为全球化的“通用语言”影响着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与投资,在便利经贸往来、推动科技创新、消除技术壁垒、助力构建新型国际经贸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沿线各国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与中国的深度合作,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交通、信息联通、经贸投资、资金融通等方面的合作项目数量不断扩大。在此过程中,中国需要推进各类项目中所涉及的设计标准、基建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标准、运输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医药标准、环保标准、劳工标准、管理规范等规则标准与东道国的标准体系相对接。

为加强“一带一路”合作项目与东道国标准体系的协同与对接,提升中国标准体系的国际化程度,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与东道国协商选择所要适用的标准体系。第二,协助东道国完善其标准体系。第三,完善中国的规则标准体系并翻译整理。第四,加强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

(四)发挥双边、诸边、多边经贸协议及对接机制的作用

中国已经与“一带一路”参与国通过条约、协定、合作协议、备忘录等多种形式达成诸多经贸合作安排。截至2021年底,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7个自由贸易协定、60多个投资协定。在软法层面,截至2021年底,中国共与140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与日本、意大利等14国签署了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文件;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成果文件也载入了相应的国际合作理念。中国还不断推动区域经贸协定的缔结。

除创立新规则,与其他建设方案的对接和衔接成为“一带一路”倡议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在法治“一带一路”构建中,一方面,中国应加强与“一带一路”参与国谈判自由贸易协定。此外,对于“一带一路”倡议,中国需要协调和对接不同协议文本,避免规则间的相互冲突和潜在不兼容的现象。

(五)加强国际法、国别法的研究和运用

“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发展中,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带一路”倡议走深走实进程中,各参与方应以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为指引,尊重各国人民自由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及各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实现世界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共建“一带一路”应加强对参与国法律制度的研究。“一带一路”参与国法律体系、法治文化、历史传统不尽相同,国家治理能力有所差异,国内政策环境稳定性不同,但中国尚无针对沿线特定国家的国别法治合作方案。面对复杂的法律风险,中资企业应自觉提升海外投资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运用能力。

04

建设法治“一带一路”的重点领域

(一)贸易自由与便利

共建“一带一路”的初衷是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贸易畅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简而言之,贸易畅通就是指商品或服务能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自由地流转和交易,以满足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法治“一带一路”正是应共建“一带一路”向纵深发展的需要而生,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培育和维护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贸易畅通所必需的竞争格局和市场环境,不仅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市场中的经济性垄断行为,更能够防范和化解政府滥用权力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从而消除影响市场竞争的各种因素。

总体上,“一带一路”竞争治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应“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最大公约数”“致力于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创新“一带一路”建设中竞争治理的思维和思路,营造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和环境,使得“一带一路”沿线和世界各国能够分享共建“一带一路”的红利。具体治理方案的设计和推进“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有理有节地逐步推进。

(二)环保与气候变化

“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促进了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但是在给沿线各国之间的合作带来诸多机遇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近年来一些沿线国家以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为由对中国的商品和投资实施绿色壁垒的挑战。

从政府治理的层面,首先,要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科学应对不合理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推动沿线国家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其次,负责对外贸易和投资的相关部门要积极收集绿色壁垒信息和数据,科学研判,提前顶警,帮助出口企业及时止损;再次,政府要主动把外部压力内部化,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治理水平,倒逼企业改善生产工艺,推动绿色技术创新,逐步破解“一带一路”经济合作的绿色壁垒;最后,要不断完善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参与全球绿色技术标准制定,全面提升中国在绿色贸易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从企业参与层面,首先,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增强绿色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品环境标准,主动适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绿色标准;其次,企业应提升绿色生产和营销能力,在生产环节使用绿色材料,在营销环节注重绿色宣传策略,树立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形象,推动绿色合作的品牌效应;最后,企业要不断调整绿色经营策略,积极拓展“一带一路”国家多元化的绿色市场建设,提升法治和绿色“一带一路”的外溢效益。

(三)人权保护

尊重和实现人权是各国人民共同的理想和追求。“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的国际主张的具体实践。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考量。法治“一带一路”包含丰富的人权内涵,旨在将“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人权追求贯彻到“一带一路”的经济合作和法治共建中。

生存权是人的“体面生存的权利”,不仅是自然人的个体人权,也包含人民的集体人权,在内容上涵盖生命、健康、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多个领域,核心的内涵是“保持相当的生活水准”。法治“一带一路”在提升经济合作规范化水平的同时,将维护和促进沿线国家人民生存权作为共同繁荣的基本要素。法治交流的作用既是要规范经济活动不得损害人民生存权,更是要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引导和推动经济成果惠及人民,提升人民的生存权保障水平。

发展权兼具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属性。发展权的法治化应凸显关于发展的两个保障,一个是参与发展的机会的保障,在“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创造的发展机会面前,沿线国家人民以及各国家均享有平等的机会,以自身的能力和禀赋实现共同发展;另一个是分享发展的成果的保障,这不仅包括经济活动物质成果的正当分配,还应当包括使参与“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人民分享人文交流与文明互鉴的精神成果,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四)公共卫生

“一带一路”与公共卫生之间存在天然的内在关联。首先,“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质是要建立一个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也是一个责任共同体。其次,“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重点或者说首要的领域是诸如铁路、港口、公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这些地点或场域都是人群集散的基点,也是公共卫生防控的重点。

法律是公共卫生和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重要方式,国际公共卫生法治构成国际法治的重要内容,“运用国际法律解决全球公共卫生问题是全球卫生治理的必由之路。”因此,法治“一带一路”在公共卫生领域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是“一带一路”倡议和战略建设的题中之义,也是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必然要求。公共卫生法治作为法治“一带一路”倡议中的重点领域,旨在通过塑造公共卫生治理的现代法治范式,为各国提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公共卫生问题的范例。这既需要中国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的法治建设,也需要中国以实际行动来推动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合作与行动。而在这两方面,中国目前所做的努力都可圈可点,足以支撑法治“一带一路”在公共卫生领域的成立。

就公共卫生治理的范例建设而言,中国已经初步建成了一个分别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为核心的常规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和应急公共卫生法治体系,积累了初步的公共卫生法治资源。

历史经验表明,中国为“一带一路”参与国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市场机遇、投资机遇、增长机遇。在新的发展阶段,共建“一带一路”要秉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充分利用法治方法和思维维护自身和各方利益。法治“一带一路”将成为中国对全球治理提供的崭新智慧方案。我们相信,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捍卫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引领“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一定会越走越宽广。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 万维QQ投稿交流群    招募志愿者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9-2015豫ICP证合字09037080号

     纯自助论文投稿平台    E-mail:eshuk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