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9期P9—P11
作者:蒂莫西·威廉姆森,牛津大学哲学系;译者:徐召清,四川大学哲学系;摘自《湖北大学学报》2022年3期,莫斌摘
有两条关于被证成的信念的假设在当代认识论中流传甚广,而且经常用来解释什么是证成。第一,一种信念是被证成的当且仅当它符合对信念进行认知评估的关键规范标准。第二,一个主体在好的情况下的信念和相应的坏的情况下的信念是同样被证成的。例如,在好的情况下,我能看到我的手,我知道我有手,我有证成地相信我有手。在坏的情况下,我是一个缸中之脑但我收到与好的情况下相同的局部输入:因为我没有手,所以我不知道我有手,但我仍然相信我有手,而根据第二条假设我的信念是同样被证成的。因此,在坏的情况下,我拥有被证成的假信念。人们可以在不使用“证成”这个词的情况下陈述这一系列观点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假信念符合对信念进行认知评估的关键规范标准。不管这个结果是真的还是假的,它都太重要了,不能被偷偷地用在“被证成的信念”这个短语的解释中。
在一项实验调查中发现,被试倾向于对盖梯尔案例中的关键信念给予相当高的证成评估,而且这种倾向与移情程度呈正相关。如果对证成的评估取决于一个人是以第一人称还是第三人称的方式看待案例,我们需要理解是哪种差异在起作用。当非哲学家将盖梯尔信念归类为被证成的时候,他们认为那意味着什么?这是否取决于所提供的其他分类?
有些认识论学者可能会反对如下的观点:“证成”在认识论中被用于特殊的含义,而且外行人必须接受关于这种特殊含义的教育(也许是通过举例的方式),才能够解决盖梯尔问题。事实上,认识论学者通常解释说,他们说的是认知证成,而不是实用证成:如果相信你会赢得一场比赛,将你获胜的机会从10%提高到30%,那么你这么相信可能因此在实用上被证成,但你并没有在认知上被证成。“认知证成”显然是一种技术术语:相应地,我们应该对声称要对其应用做前理论判断的主张持怀疑态度。此外,我们可能会质疑盖梯尔问题的价值,如果它仅仅表明一种编造的“证成”含义并不符合编造它的目的。尽管仅为实用的证成似乎不是标准盖梯尔案例中的问题,但“认知证成”本身可以以多种方式理解。
当用来表述的“证成”一词被理解为接近于通常的规范意义时,盖梯尔问题才是最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认识论俱乐部以外的人对证成的否认即便是错误的,也至少是相关的。为了澄清问题,我们必须识别相关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按照问题的设置,是认识论规范。为了识别这些规范,我们必须对标准的规范性区别保持敏感。认识论学者经常使用诸如“正当的”“理性的”和“合理的”之类的规范性术语,但往往忽视了尽管微妙却至关重要的规范性区别。
就像在认识论和语言哲学中的通常做法那样,我将自由地使用“规范”这个词,用以描述任何产生某种“应当”或“应该”的东西。特别是,我不会把它限制在道德规范上。假设有证成和无证成信念之间的区别是道德上的区别是不恰当的。一个人在认识论上不应该拥有无证成的信念,即使在道德上应该拥有这种信念。
在不会产生混淆的时候,我有时会遵循通常的做法,用“规范”这个词来指代候选的规范,也就是假定的规范,它们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真正的规范(可能产生也可能不产生某种真正的“应当”或“应该”)。
一条规范将情况分为它被遵守和不被遵守(即被违反)的两种。因此,一条规范有一个合规条件。为了便于说明,从一些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的具体合规条件的规范开始将会更加清楚。遵守承诺的规范就是一个例子。在这里,“遵守一条承诺”不被解读为衍推“有意遵守那条承诺”,正如在相关的解读下,“遵守一条规范”并不衍推“有意遵守那条规范”,而“遵守一条法律”也不衍推“有意遵守那条法律”。在这样的解读中,经常会有一种会话隐含,也就是即使没有达到效果,那些“做法”也是有意的。为清楚起见,我在本文中取消任何此类隐含。
承诺明确了它的具体合规条件。当然,遵守承诺的规范的一般合规条件就是遵守自己的承诺。但是当一个人做出承诺时,他所承诺的东西正是该承诺特有的合规条件。例如,如果我承诺周一在伦敦,那么我遵守关于那条承诺的守诺规范当且仅当我周一在伦敦,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如果我周一没在伦敦,那么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我都违反了遵守承诺的规范,我没有遵守承诺。即使我打算遵守我的承诺,并且尽了我最大的努力去遵守它,也许还在强有力的证据基础上相信我在遵守它,但是周一我却不在伦敦,那么我没有遵守我的承诺,我已经违背了它。因为我没有做我所承诺的事情。我所承诺的,不是尽量周一在伦敦,而只是周一在伦敦。我本可以承诺尽量周一在伦敦,但那将是另一个不同的承诺,有不同的合规条件。再说一遍,如果我在周一因为明显比我的承诺重要得多的压倒性道德原因而不在伦敦,那么我仍然违背了我的承诺,因此违反了遵守承诺的规范(除非我对其许下承诺的那个人把我从承诺中解放出来)。相反,如果我忘记了我的承诺或打算违背它,但我出于其他原因周一出现在伦敦,那么我已经遵守了我的承诺,并且也遵守了守诺的规范,尽管是无意的。“承诺去伦敦”和“承诺尽我所能去伦敦”,以及“承诺除非有更重要的事情出现,否则就去伦敦”是完全不同的。一般来说,如果我承诺做φ,那么我遵守了承诺当且仅当我做φ,而我遵守了关于那条承诺的守诺规范当且仅当我确实遵守了承诺。
当然,如果我向你承诺我周一去伦敦,而没有做出周一去伦敦的任何努力,最终只是因为纯粹的意外到了那里,你可能仍然会抱怨我没有努力遵守我的承诺。可是我承诺你的基本义务,只是周一去伦敦。你在抱怨我没有尽力履行我的基本义务。任何努力履行基本义务的义务都是由基本义务衍生而来的二级义务。毕竟,我答应过周一去伦敦。我没有答应过争取周一去伦敦。把这两种义务放在某种夸大的“信守承诺”的概念下,只会模糊了其中一种对另一种的结构性依赖。
另一种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明确遵守条件的规范是遵守法律规范。在某一特定法条所管辖的环境中,该法条明确规定了该规范的具体遵守条件。“守法”和“竭尽全力守法”“没有更重要的事情就守法”完全是两码事。只有当法律的具体内容与我的意图相关时,我的意图才与我是否遵守法律有关。它们与我是否遵守不要有意进入至圣所的法律有关,但与我是否遵守不要进入至圣所的法律无关。一般来说,如果法条是必须做φ,那么我遵守该法条当且仅当我做φ,我遵守关于该法条的守法规范当且仅当我确实遵守该法条。
设N为适合于若干情形的主体规范。在给定的情形下,主体可以遵守N,也可以不遵守。一条给定的规范通常会产生各种衍生的规范。特别是,存在这样的二级规范DN,即具有遵守N的一般倾向,做一种遵守N的人。主体A在情形S是否遵守DN,不仅取决于A在情形S是否遵守N,也取决于A在S之外的可能情形下是否遵守N。例如,如果L是遵守法律的规范,那么DL是遵守守法的规范,做一种守法的人。如果说P是遵守承诺的规范,那么DP就是做信守承诺的人(简称为“守诺者”)的规范。DN是从N衍生的关于主体倾向的自然规范。
我们可以把刚刚发展起来的工具应用到认识论中。我们可以从一类广泛的(假定的)信念规范开始。我将称之为“与真理相关的”,因为没有更好的术语。与真理相关的信念规范约束了一个人当前的信念,而不是一个人形成或维持信念的倾向(它们不是DN的形式)。与真理相关的信念规范包括:一个人的信念应该是真的;一个人的信念应该构成知识;一个人的信念应该在他的证据上是有很大可能的;一个人的信念应该是一致的。这些规范之间明显存在差异。例如,通常设想的缸中之脑违反了真理和知识规范,但遵守了概率和一致性规范。然而,尽管它们存在差异,每一种规范都在信念的内容上强加了一个与真相相关的标准,一个在某种程度上是客观的标准。为了遵守这一标准,竭尽全力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充分的。作为最低限度的要求,我们可以规定,一种信念规范只有将明确的矛盾排除在信念之外时,才算作与真理相关的规范。
按认识论中的用法,“证成”一词被认为是表达了一种占据核心地位的信念规范。本文的用法假定它的确如此。
一种强外在论的信念规范是,一个人只有在知道p时才应该相信p。根据这种观点,在不知道p的时候相信p,这是错误的。如果这是有证成的信念的标准,那么缸中之脑相信自己有手就是没有证成的:该信念为假,所以并不构成知识。缸中之脑所拥有的只是对该信念的一种坚定的辩解,而不是一种证成:它有良好的认知特征,有正确的一般认知倾向,因此得出了它的信念,没有可获得的理由怀疑这样做时它遵守了所有相关的认知规范,没有可获得的理由怀疑该信念是没有证成的。因此,这种信念是无可指责的,但仍然是没有证成的。
如前所述,分析的认识论学者中一种更普遍的观点是,缸中之脑相信它有手,这一点和我相信我有手一样有证成。如果所提供的唯一规范选项就是有证成和没有证成,你可以看到为什么善良的认识论学者会怜悯缸中之脑,并将其信念分配到好的类别,因为毕竟它已经尽其所能地遵守信念规范了。然而,一旦可以获得“无可指责但无证成的信念”这一类别,那么要将缸中之脑的信念归类为有证成的信念,所需要做的就不仅仅是慈善了。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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