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原理,国民收入的来源可以划分为新增财富和已有财富。将转移的已有财富视为创造的新增财富并核算为净增加值,在统计上夸大GDP中净增加值份额,势必给收入分配带来新的趋势性矛盾。虚拟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转移已有财富,但不创造新增财富。基于此,重新核算中国虚拟经济增加值规模,研究发现,2006—2018年,虚拟经济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在3.87%—5.39%之间,虚拟经济净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从0.86%提高到1.80%,总体来看两者均呈上升趋势。因此,需要通过财税手段正面发挥虚拟经济集中财富的作用,但同时更需要警惕并抑制其对收入分配产生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虚拟经济 转移财富 新增财富 收入分配
作者赵文,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张车伟,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8期P124—P142
责任编辑:梁华
引言
众所周知,通货膨胀具有财富分配效应,放松货币条件总体上有利于资产持有者,超宽松的货币政策可能加剧贫富分化。货币闸门开放的程度,决定了这种财富分配效应的大小,而谁获得这些财富效应,则主要由虚拟经济决定,货币集聚的虚拟经济领域就是财富净转入的领域。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分配矛盾,已经发展成为资本与劳动分配矛盾的一种新形式。这表现为:虚拟经济的就业功能极小,普通劳动者无力分享虚拟经济收入;国民收入的增速越来越慢于金融资产的增值速度,公司利润分配格局不断向金融业倾斜;股权资产成为推动金融资产增值的主要动力和占比最大的部分;新科技革命与虚拟经济形成共振,把市值做大,而不是盈利,成为资本追求最大回报的更便利的途径。总之,虚拟经济成为更加有效的财富摄取方式。放任虚拟经济做大,让两极分化加剧,大大加深了美国的社会矛盾。近年来,中国虚拟经济快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那么,这一风险在我国是否存在,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值得警惕。
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原理,国民收入的来源可以划分为新增财富和已有财富。新增财富的功能主要是用来消费和投资,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对应的统计口径是净增加值。已有财富的功能主要是补偿由于自然退化、正常淘汰或正常事故损坏而导致的、生产者拥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存量现期价值的下降,对应的统计口径是固定资本消耗。对于这两种国民收入,从微观主体的角度看,财富创造和财富转移的最终结果,都是企业或个人收入增加,其结果相同。但从宏观角度看,不同来源的收入,对增强国力的含义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区分收入是通过创造实现的,还是仅仅以虚拟经济为媒介转移的。对此,本文尝试区分国民经济核算中的财富创造和财富转移,基于此界定虚拟经济,对中国虚拟经济的增加值规模进行测算,并提出对中国虚拟经济进行宏观审慎管理的建议。
国内有两次对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关系问题的思考热潮。第一次热潮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主要议题是如何发展资本市场。在经常项目加快开放的大背景下,亚洲金融危机迫使国内各界反思开放资本项目的利弊得失。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使用“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表述,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这一时期,虚拟经济指代的就是资本市场活动,同属金融业的货币市场和保险市场不在其中。
第二次热潮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国内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引起各方重视,房地产行业高杠杆引起各方担忧。这一时期,正确处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关系的重点,变成了如何引导资金“脱虚向实”。党的十八大报告三次提及“实体经济”,强调了金融要服务实体经济,资金要“脱虚向实”。这一时期,虚拟经济是独立于实体经济之外的经济活动。但是,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边界到底在哪儿,至今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边界,主要有两种划分方法。一种是从行业的角度,将金融房地产等同为虚拟经济,或是将一部分金融和房地产归为虚拟经济,以货币供给量或者证券市场规模表示虚拟经济规模。一种是从资金运行的角度,将大额高频交易视为虚拟经济。
二战后到20世纪80年代之前,主要发达国家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虚拟经济的规模尚小,与实体经济的关联尚属密切。20世纪80年代开始,主要发达国家的资产价格和经济增长出现了趋势性背离。这引起了对资本市场研究刚刚起步的中国理论界的特别关注。吴晓求总结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的实际情况和理论思考,认为“资本市场资产价格变动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这样一个近乎公理式的结论并不成立,资本市场资产价格的变动表现出一种不受实体经济约束的发散的“剪刀差”态势,从而总有一个时点,由于资产价格上涨而使资产超过财富总量,可能会带来严重的问题。苏治等也支持虚实背离的结论。在这些研究中,虚拟经济、社会财富、资产价格等概念被囊括进来,为今天研究虚拟经济提供了逻辑框架的关键概念节点和实证支撑。
综上所述,在虚拟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国内对虚拟经济的认识逐渐聚焦到了金融和房地产领域,但是对于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边界划分莫衷一是,既存在将虚拟经济边界夸大的倾向,也存在概括不全面的问题,这给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带来了极大风险。本文拟从国民收入来源的视角,基于对虚拟经济本质功能的探讨,来界定虚拟经济,并对虚拟经济增加值规模进行测算。
一、虚拟经济的界定和总增加值的来源
(一)虚拟经济的界定
虚拟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转移已有财富但不创造新增财富的分配活动,因此,虚拟经济能够产生增加值,但这部分增加值不对应社会新增财富。基于此,从生产和分配的前后关系来看,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边界是非常清晰的。如果一种经济活动,收入实现的前提是生产活动,那么这种经济活动就是实体经济;如果一种经济活动带来的收入不需要生产活动作为前提,那么这种经济活动就是虚拟经济。不能简单地把金融房地产划归为虚拟经济,也不能简单地把一般制造业服务业划分为实体经济。到底是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取决于收入来源是财富创造还是财富转移。
实体经济部门或行业具有虚拟性,以实体经济成分为主的部门或者行业的某些成分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虚拟经济成分。如果说行业和部门划分是对国民经济横向的划分,那么,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可能成为国民经济纵向划分的依据。由于资产和商品价格的相对变动,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边界会发生变化。在宏观层面,如果形成了金融产品相对于实体产品持续溢价的预期,那么,货币政策的宽松,或者融资方式的深化,都会增加货币量和提高货币流通速度,促进虚拟经济繁荣。那些容易保存和交易的大宗商品会首先褪去实体属性和使用价值的色彩,显露出金融属性和融资价值,从而重新划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边界。因此,在一般制造业和服务业中,必然也存在着财富转移的收入实现方式。
对国民经济整体而言,区分其中的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成分,有一个简单的标准,即收益来源的性质。实体经济收益来源于商品和货币参与资本循环,是一个价值增殖过程;虚拟经济收益来源于商品和货币纯粹的所有权转让,是一个转移财富过程。虚拟经济通过资产价格变化能够增减会计意义上的财产,但如果不考虑跨境转移财富,不能增加国民财富。近年来,在国家资产负债表不断快速扩大的同时,金融和房地产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也在持续提高,不仅表明虚拟经济活动繁荣,还暗示着虚拟经济创造GDP的能力也很强。
(二)虚拟经济增加值的来源
本文对虚拟经济的界定,引出了一个新问题,即如何看待虚拟经济增加值的问题。如果虚拟经济只能转移已有财富,那么,它的增加值必然不能对应任何新增财富。如果GDP中有一个越来越大的部分不对应任何新增财富,那么,我们对于GDP这个经济工作指挥棒,就要持有更为慎重的态度,至少要看一看虚拟经济增加值是怎样形成的,这些增加值聚集在哪些领域。同样重要的问题是,社会新增财富和GDP之间的缺口,对于国民收入分配具有怎样的含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8)(简称SNA(2008))是联合国等制定的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和方法。本文使用国民经济核算理论和方法,基于国民经济核算中对财富创造和财富转移的区分,对中国虚拟经济的增加值规模进行测算。
1.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
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增加值的核算是国民经济核算中一个特别的核算门类。自给性服务生产通常不在生产范围之内,比如自驾游不核算司机自我雇佣的报酬,也不核算车辆的折旧,但自有住房为居民自身最终消费而提供的服务是个例外,这种服务的价值是国民经济核算的一部分。
租用住房与自有住房的比例,在不同经济体之间,在一个经济体的不同地区之间,在同一经济体的各个时期之间,都可能有着较大的变化。因此,如果不计算出自有住房所产生的服务的价值,直接比较不同经济体或者不同时期的生产总值就会失真。但是反过来说,如果租用住房占自有住房的比例低,人为虚拟自有住房全部进入房屋租赁市场,在统计上赋予一定的增加值,也会影响判断。
2015年之前,CSNA关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价值的虚拟计算,均采用成本法。随着住房市场价值的不断上升,这种方法低估了自有住房价值。由于国家统计局仍然使用的是成本法,如果我们这里使用成本和市场混合的方法,或者使用市场法(用一个较高的价格代替住宅造价),显然得到的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价值会偏多。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中的虚拟经济,来自虚拟折旧。居民自有住房的折旧与一般制造业服务业的折旧有一点不同,因为这一点不同,居民自有住房的折旧成为虚拟经济增加值的来源。
按照2015年CSNA的思路,使用市场法代替成本法计算虚拟折旧,房地产价格上涨对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增加值的推高作用比较明显。因此,理论上说,固定资本消耗的近似——固定资产折旧,虽然在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或者一般制造业服务业中的性质一样,都是财富的转移,但是显然,由于房价相对于一般资产价格的快速上涨,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的增加值增长将会较快。
基于类似市场法所得的数据计算得到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增加值的结果(见表1)。可以发现,2016年开始,使用类似市场法计算的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增加值,比成本法多出一倍有余。另外,如果使用市场法,还需要调整全国总增加值。比如,2019年,使用市场法计算的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增加值比使用成本法多出了27617亿元,因此,全国总增加值也要相应提高这么多。
基于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增加值中的虚拟经济部分等于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增加值,本文使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房地产统计年鉴》和《中国住户调查年鉴》,核算了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增加值中的虚拟经济部分。这部分总增加值绕开了“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的资本循环过程,它占全国总增加值的比重快速提高,重要的原因是房价地价的上涨,属于虚拟经济。
2.证券和房地产交易中介
中介部门的某项业务是否创造财富,要看为达成交易而付出的代理成本,即中介部门收入,是来自交易发起者当年创造的财富还是来自交易发起者持有的资产价格变化。如果是前者,则中介部门提供的服务与之是一种投入产出关系,交易发起者为达成交易而付出代理成本是创造财富的必要环节,因此,这种中介部门收入是中介部门当年创造的财富。如果是来自交易发起者持有的资产价格变化,则资产交易的佣金是资产价值中归于交易人员的一部分,其带来的收入实际上是转移财富而非创造财富。这一现象在小规模低频率的交易中并不明显,但在大额高频重复交易或者重复建设中,就会让人们产生错觉,即资产价格上涨创造了财富。
对此,本文将大额高频重复交易对应的代理成本看作中介部门中的虚拟经济。大额高频资产交易主要是证券交易和房地产交易。证券交易的一级市场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二级市场实现流通。本文把二级市场的代理成本核算为虚拟经济,包括基金业和证券业中的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与实体经济相联系的部分(租赁活动属于投入产出关系)之外,视为虚拟经济。核算方法是以住户调查中的市场租金总额占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总增加值的比重,乘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总增加值,作为实体经济,其余部分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核算为虚拟经济总增加值。
3.业务及管理费用中的税金
在非经济普查年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生产税净额的主体部分是“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业务及管理费用中的税金”两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业务及管理费用中的税金”是指企业应缴纳的从管理费中支出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营改增之后,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两项合并为税金及附加。
之所以要区分“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业务及管理费用中的税金”,是因为两类税金性质不同。“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商品税,以货物和劳务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是商品的流转额,因此也叫流转税。商品税是间接税,可以转嫁,税负最终的承担者是最终购买者,商品税本质上是新增财富的一部分。商品税的附加税与商品税性质类似。“业务及管理费用中的税金”是财产税,以财产为征收对象,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征税。按课税环节,可以分为三类,即使用、持有环节课税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转让环节课税的资本转让税、注册登记税等,收入环节课税的土地增值税等。
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根据SNA(2008)“生产和进口税”项目,将“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业务及管理费用中的税金”一并作为生产税来处理,因而是增加值的一部分。但是,SNA(2008)对于“生产和进口税”项下的分类项目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生产和进口税”由“产品税”和“其他生产税”两部分组成。产品税是指对生产、销售、转移、出租或交付货物或服务而征收的税收;或者对以自身消费或资本形成为目的使用货物或服务而征收的税收。其他生产税的主要构成项目是针对生产中所用的土地、建筑、其他资产等的所有权或使用而征收的税收,或是针对雇佣劳动力或支付雇员报酬而征收的税收。
本文认为,尽管商品税和财产税有时候在计税依据上类似,但由于征税对象不同,性质大不相同。“营业税金及附加”与营业活动相联系,不营业就不发生,也就没有增加值。而“业务及管理费用中的税金”不包括任何针对企业经营所得而征收的税,无论生产活动情况如何,只要涉及使用土地、固定资产或雇佣劳动力,就应缴纳此类税收。在SNA(2008)中,具体包括:工薪或劳力税、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定期税、营业和执业执照税、固定资产使用或其他活动税、印花税、污染税、跨国交易税。我们可以想象,在没有生产活动的时候,财产持有、转让环节的课税依然会发生,被统计为增加值,成为与资产价格有关的虚拟经济。
在这种情况下,会有一个对应的负项计入企业的营业盈余,如果认为这种税形成虚拟经济,营业盈余的负项是不是需要倒减呢?本文认为不需要。用TVA表示总增加值,E表示劳动者报酬,D表示固定资产折旧,T表示生产税净额,S表示营业盈余,F表示业务及管理费用中的税金的虚拟经济部分。TVA=E+D+T+S,其中,生产税净额可以表示为T=T1+F,T1表示真实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可以表示为S=S1-F,S1表示真实营业盈余,S1在扣除F后成了核算意义上的营业盈余S。从而有TVA=E+D+(T1+F)+S=E+D+T1+S1,这表示F是在真实生产税净额和真实营业盈余之间的转移。如果将F留存在企业中,按照会计制度F会被计入营业利润从而变成营业盈余的一部分,从而得到总增加值应该等于E+D+T1+S1,但实际上F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真实总增加值TVA1应该等于E+D+T1+S,也就是TVA=TVA1+F。考虑极端情况,当企业停止生产活动,统计上的TVA=0。交税带来增加值,同时给企业也带来负的营业利润,这时的TVA1是一个负数。实际增加值为负数说明,F的来源是已有财富,也就是赔进了本钱。
举例来说,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是典型的财产税。计税依据是凭证上所载明的应税金额或应税凭证的件数。这一计征方式,本质上与遗产税、赠与税是一样的。但是,现行统计方法将企业缴纳的或代征的印花税归为生产税,个人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则归为SNA产品税中的“金融和资本交易税”。随着资产交易活跃程度不同,印花税会在不同数量级上跳跃。证券交易印花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变化很大,2005年仅为0.23%,2007年股市行情来临,则达到4.4%。证券投资收益是财产收入,不应计入生产账户。从投资收益中征收的印花税,不应计入生产税和增加值。与证券交易印花税类似,证券业的业务监管费与证券交易直接相关,也不应计入生产税和增加值。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都是按期缴纳,以某种财产总量为计税依据。对于三个税种是否属于增加值的问题,是有不同看法的。如果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则应作为增加值。如果不是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则属于已有社会财富的转移,应该从生产税净额中扣除。比如,我国针对普通居民住宅征收的房产税,属于资本经常税项下的土地和房屋经常税,不计为增加值,其他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这部分房产税(如果从属于生产活动)属于生产税。但是,核算实践中,本文无法区分哪些房产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应了生产活动,哪些没有对应。利用《中国税务年鉴》,本文把印花税(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总和乘以一个系数,核算为虚拟经济的总增加值。
4.固定资产相关税种
除了上述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运营费用中的税金以外,还有四个税种要说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和土地增值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辆购置税包含在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计入增加值。耕地占用税和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征收,与后续是否参与生产活动没有联系。由于生产活动而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车辆购置税属于生产税,非生产活动目的则属于财产税。比如,一辆网约车在运营期间和车主自用期间,资产性质是不同的。在统计实践中,区分固定资产是否和多大程度上参与生产活动是困难的。本文的方法是把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之和乘以一个系数,核算为虚拟经济的总增加值。
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和土地增值税不同,契税是交易税,可以在前后交易环节累加。交易频率和契税数额直接相关,交易频率增加的结果是契税直接推高了名义GDP。如同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处理一样,本文把房地产业中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之外(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房地产租赁经营业、其他房地产业)的契税核算为虚拟经济的总增加值。
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处理又有不同。按照会计规则,一般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通过折旧的方式成为增加值;兼营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支,是总产出和中间投入,不计入增加值;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通过生产税净额的方式成为增加值。土地增值税是在交易环节对增值部分征收。业界对土地增值税本质上是财产税、收入税还是增值税有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权利而获取收益的主体,就其土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增值税和超额累进财产税的混合。在较低的税率以内,属于增值税,超过这一税率,就成了财产税。本文将这一税率设定在一般服务业增值税率6%的水平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超过6%税率的土地增值税核算为虚拟经济。除此以外的土地增值税和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房地产租赁经营业、其他房地产业以外的契税,与存货占资本形成总额比重的乘积,核算为虚拟经济的总增加值。
5.银行业和证券业投资收益
在我国的核算实践中,金融业总增加值按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方法计算,以收入法的计算结果为准。金融业的收入法总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与营业盈余之和。在非经济普查年度,金融业营业盈余的主体部分是“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投资收益是金融业企业对外投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分回的投资利润、股票的股利收入、债券投资的债息收入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反映金融业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核算期末购买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价值变动所形成的收益。
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一般原则,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不计入持有者当期产出,也就不是总增加值。根据SNA(2008),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不是金融服务创造的收入,与其他产业活动不是投入产出关系,而是其他部门创造的财富,属于财产性转移性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属于持有收益和持有损失的轧差项,它不是由企业的生产活动创造的,是资产价格变化引起的。因此,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质上都是财富的转移而非创造,不能计入生产账户。可见,SNA(2008)对金融投资收益核算的一般原则是不计入总产出和增加值的。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投资活动带来的佣金会计入劳动者报酬,投资活动的税费(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会计入生产税净额,从而产生了净增加值。这就形成了虚拟经济部门增加值。这一问题存在于银行业和证券业中。本文整理了银行业和证券业投资收益数据,并按照投资收益与营业收入的比重,得到银行业和证券业劳动者报酬和生产税净额中属于虚拟经济总增加值的那部分(见表2)。
6.保险业虚拟经济增加值
与银行业和证券业不同,SNA(2008)例外地将保险业的投资收益计入保险业的总产出和增加值,保险业产出=实收保费+追加保费(投资收益)-期望已生索赔,保险业营业盈余包括投资收益的营业利润。将投资收益通过营业盈余的形式计入增加值,是在核算理论没有突破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原因是国际上保险公司的总保费收入长期低于其总保险偿付额,尤其在重大灾害年度,巨大赔付支出会导致保险业总产出为负数。SNA(2008)的修正方法是营业盈余不扣减投资收益,并使用期望法、会计法或成本法调整的期望已生索赔代替实际发生的已生索赔。保险业投资收益,主要是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益,它们与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投资收益性质一样,都应计入收入分配账户,而不能计入生产账户。将投资收益计入营业盈余从而进入增加值,实际上是将实体经济增加值中和保险业投资收益规模相等的部分在GDP中重复计算了一次。
就像不能把货物价值视为物流公司的营业收入一样,保费收入不应被视为营业收入,赔付支出不应被视为营业支出。保费收入中的大部分是投保人之间(包括不同的投保人之间、同一投保人不同时间之间)的内部转移支付。保险业的运行模式,是将经济系统中的财富汇集至风险发生点,从中赚取服务费用。如果我们将保险业和经济系统分开来看,保险业从经济系统中收取的保费,提留部分保费作为服务费用,并在风险发生的时刻,以赔付的形式还给经济系统,此刻经济系统的财富总量是较风险发生前减少的。减少的财富由风险损失和保险业服务费用两部分组成。在风险发生后,保险业在资本边际报酬水平不同的部门之间转移资金,创造了配置效率。类似于银行业对资金的配置作用。这种配置效率不是某种资产在部门转移后的溢价,而是这种资产未来创造财富的折现。经济系统之所以愿意接受保险业转移资金的服务,是因为转移以后的配置效率大于保险业收取的服务费用。因此,保险业增加值是转移至风险发生点的财富的折现值。保险业总增加值核算结果大于这个折现值的部分,来源于已有财富而非新增财富,应核算为虚拟经济的总增加值。
由于保费和赔付中含有服务费用,对照银行业“间接测算的金融中介服务”(FISIM)的测算实践,本文将保险业总产出视同保险业赔付支出的折现值。银行业FISIM=存款总额×(参考利率-存款利率)+贷款总额×(贷款利率-参考利率)=存贷差×参考利率+净利息收入。金融中介服务得到的收入是财产收入与服务收入的混合体,存款人从金融中介机构所获得的利息收入是一个扣除了存款服务费用的财产收入,贷款人支付的利息实际包含贷款服务费用和贷款利息两部分。如果是金融企业自有资金,则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是一种混合收入,对应参考利率的部分是纯财产收入,超过参考利率的部分是贷款服务费。保险业与此类似,也有不同。保险业对社会的赔付支出,可以看作社会在保险业中的储蓄的提取,其产出=赔付支出总额×(参考利率-存款利率)。社会向保险业支付的保费及追加保费,无论将其看作社会在保险业的存款还是保险业自有资金,其产出=保费及追加保费总额×(贷款利率-参考利率)。保险业务企业总产出=(保费及追加保费-赔付支出)×参考利率+保费及追加保费×贷款利率-赔付支出×存款利率。
保险业虚拟经济核算路径是,先核算SNA方法的保险业总产出,包括保险业务企业总产出、保险辅助服务企业总产出和保险业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总产出,以及FISIM思路下的保险业总产出。以FISIM思路下的保险业总产出与SNA方法的保险业总产出的比例,分劈SNA方法的保险业增加值,得到FISIM思路下的保险业增加值(见表3)。SNA方法的保险业增加值超过FISIM思路下的保险业增加值的部分,核算为保险业虚拟经济。保险业的间接税减去车船税的部分,乘以保险业虚拟经济占SNA方法的保险业增加值的比重,视为保险业虚拟经济的总增加值。
二、虚拟经济给国民经济核算带来的新问题
随着财富形式和内容的变化,财富核算方法也随之演进。当前的核算方法,即便是使用最接近社会新增财富的净增加值的概念,也不能避免虚拟经济的影响,即“净值不净”的问题。
(一)与财富内容相适应的核算方法的演进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从土地、金银、农产品,到资本、技术,再到知识和创意,财富的形式和内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存在一种危险,即社会收入的因素有可能被重复计算或者是被遗漏掉。基于这个考虑,历代核算专家都要不断识别财富的形式内容,既要避免遗漏,又要避免重复。大致来说,涉及总产值、总增加值和净增加值三个概念。首先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发展路线上,总增加值和净增加值取代了产值,成了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在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之后,进一步明确以总增加值来衡量一国(地区)经济增长。根据虚拟经济的定义,虚拟经济增加值不仅是总增加值的一部分,而且还是净增加值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在目前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下,即便是最接近社会新增财富概念的净增加值,也有一部分并不属于新增财富,而是属于已有财富。随着虚拟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用总增加值评估社会新增财富的准确性在下降。
魁奈较早提出了纯产品的概念,类似我们使用的净值的概念。斯密在《国富论》中9次使用“年产额”来代表土地与劳动要素带来的收益,也就是产值的概念。斯密认为,每个社会的年收入都等同于其工业总产量的交换价值。同配第一样,斯密的观点也是基于复式簿记法,只是配第侧重收入和支出,而斯密更关注生产。在指标选取上,配第和魁奈都选择了纯产品或国民收入这样的净值概念。同魁奈一样,马歇尔也认为,“真正收入或纯收入是从总收入中减去产生总收入的费用而得到的”。他说:“我们绝不能把同一样东西计算两次。……如果这毯子是用上年库存的羊毛制成的,则要求得这一年的纯收入,必须先将羊毛的价值从毯子的价值中减去,同时,用于制造毯子的机器及其他设备的损耗同样也要减去”。使用限定词“净”是指不包括原材料以及半成品,也不包括生产设备过程中的机器磨损和折旧。库兹涅茨认为,衡量经济增长要确定应该包括什么和不应该包括什么,“给出成本(或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出间的界限,必须考虑总产值与净产值的问题”。库兹涅茨认为,生产总值无法核算经济事务的净贡献量,因为根据定义,一定会出现重复计算。这与马歇尔的看法相同。
萨缪尔森与诺德豪斯合著的《经济学》分析了总投资和净投资、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内生产净值等概念,分析了国民经济核算中固定资产价值重复计量问题。萨缪尔森等指出,国内生产总值只扣除了原材料等中间消耗,没有扣除机器、厂房等固定资本消耗,这就像把原材料等中间消耗计入国内生产总值一样属于重复计量;从国内生产总值(总增加值)中扣除固定资本消耗就是国内生产净值(净增加值),它作为衡量国民产出的尺度比前者更加完善。斯蒂格利茨也指出:“磨损掉的机器是在计算总产出时应该扣除的生产成本”。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重复核算问题有明确的规则。生产总值和生产净值是从1947年SNA使用至今的重要概念。SNA(2008)提出,“严格来讲,收入应该扣除固定资本消耗,从而展现国民生产净值而非国内生产总值的构成”。“原则上,增加值在概念上不应当包括固定资本消耗。后者实际上并不是新创造的价值,而是以前创造的固定资产因用于生产过程而逐渐减少的价值……从GDP 中扣除固定资本消耗就可得到国内生产净值”。
虽然各方都明确生产净值是衡量新增财富的更好方法,却主要使用了生产总值的概念,原因之一是固定资本消耗是SNA中在概念上最难定义、在实际中最难核算的项目之一。固定资本消耗是一项虚拟价值,其经济意义不同于账户中其他主要根据市场交易设置的项目。一般来说,总额数字比较容易核算,因而也可能更加可靠。但对于分析来说,净额在概念上更加合适和贴切。萨缪尔森认为,在现实中固定资本消耗和净投资难以准确核算,总投资则容易统计,他猜测GDP没有扣除固定资本消耗,这对该指标的应用影响不大。斯蒂格利茨也认为:“由于机器的磨损速度各不相同,所以计算经济中机器磨损了多少是一个极为困难的问题。GDP的计算采用了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不考虑折旧”,“因为GDP、GNP和NDP同时上升或下降,所以就大多数情况而言,只要你觉得方便,使用哪一个指标并不是很重要”。这种看法与SNA的解释是一致的。孙冶方认为,固定资本消耗是转移价值,不是新增价值,没有重复计算的是净值。钟兆修认为,含折旧的增加值指标,可以反映全社会在一定时期内不再进一步加工的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但是,为了观察一定时期内到底新增加了多少财富,有必要把折旧从增加值中剔除出去,取得净值。许宪春指出,固定资产折旧不是新创造的价值,而是以前创造出来的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价值的转移。
(二)虚拟经济给核算带来的新问题
上述资料说明:(1)总增加值(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固定资本消耗是财富的转移而不是创造;(2)与财富创造更密切的指标是净增加值(国内生产净值)。这就提出了两个问题。(1)什么情况下净增加值和总增加值将出现不同走势,以至于不能再使用总增加值增速来评估社会新增财富增速。(2)虚拟经济发展后,净增加值能否继续比较有效地评估社会新增财富。
第一个问题,如果固定资本消耗占GDP的比例大致稳定,则不必考察净增加值,只需考察总增加值就能大致掌握社会财富的创造情况,但是当固定资本消耗占GDP的比例有了大的变化,则净增加值与总增加值就会出现不同走势。而引起固定资本消耗占GDP比例变化的,可能是资产结构变化引致的折旧消耗结构的变化,比如前文所述的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增加值不断增大。理论上,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核算固定资本消耗,但这是一个悖论:如果能够核算固定资本消耗,则不必提出总增加值的问题。退而求其次,就是使用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文对虚拟经济的界定,虚拟经济增加值中有一部分属于固定资本消耗,如果这一部分增加值占固定资本消耗的比重和占GDP的比重持续提高的话,意味着社会新增财富占总增加值的比重下降,依靠总增加值增速判断社会新增财富增速会出现持续的偏差。
第二个问题,行业地区之间的重复核算一直不同程度存在,可以通过加强统计制度建设的方式缓解和消除这一问题,比如统一核算解决了地区之间的重复计算问题。但净增加值中的虚拟经济增加值,并不是统计制度的问题,它给核算带来的新问题,可以称之为“净值不净”的问题。GDP的核算有收入法、支出法和生产法,一些产业以收入法核算结果为准。如果某些产业的某些收入在其他产业中不能相应扣除,GDP就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对于虚拟经济的增加值,之所以难以像处理一般的重复核算那样在相关行业增加值中相应扣除,主要是因为虚拟经济具有转移已有财富的特性。这些财富是相关产业的资产而非产出,但转移到虚拟经济部门后变成了收入,以收入法为准来核算虚拟经济,就会出现净增加值,本质是重复核算。随着虚拟经济的发展,如果净增加值在总增加值中的比重趋势性提高,净增加值这个最接近社会新增财富的概念,对于判断可供分配的经济成果的总量的准确性就会趋势性下降。
三、虚拟经济总增加值的核算结果
核算结果显示(见表4),虚拟经济总增加值从2006年的8501亿元提高到了2018年的47087亿元,相当于两个中等省份GDP之和。2006年到2018年,虚拟经济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在3.87%到5.39%之间,总体来看波动上升。
金融业和房地产业是虚拟经济最主要的部分,这符合国内政界和学界的判断(见表5)。房地产业的虚拟经济成分主要是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增加值,其次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业中的虚拟经济增加值占比呈现波动下降的趋势,从2006年的68.1%下降到了2018年的54.8%。金融业的虚拟经济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收益和保险业收益。金融业中的虚拟经济增加值占比没有趋势性变化,2007年和2015年的资本市场繁荣大幅度提高了虚拟经济总量,使得这两个年份的虚拟经济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异于常年。
净增加值目前很少被提及却非常重要,因为它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最接近社会新增财富的概念。SNA(2008)提出:“原则上,增加值在概念上不应当包括固定资本消耗”,“增加值是用于衡量生产过程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的,而固定资本消耗是生产费用,因此增加值应该按净额计算”,在分配账户中规定,“除非内容需要使用总增加值并明确提出,增加值均为净值口径”。这说明SNA本来设计好了一个边界,使得总增加值中的任何已有财富全部归到固定资本消耗中去,不能进入最终要用于分配的净增加值中来(固定资本消耗不能用于分配),但是,虚拟经济中的净增加值打破了这个边界。一些中介部门的经济活动属于虚拟经济,其收入容易被混淆为服务业产出,从而成为净增加值。另外,对闲置的生产性质的资产征税,也是创造净增加值的重要形式。固定资产相关税种和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通过折旧进入增加值,因此不计入净增加值。
前文所述六种虚拟经济增加值的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固定资本消耗和净增加值(见表6),占比分别约为65%和35%。虚拟经济净增加值从2006年的1882亿元提高到了2018年的16470亿元。2006年到2018年,虚拟经济净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从0.86%提高到1.80%,总体来看趋势性上升。
不同的虚拟经济成分对应了不同的部门收入。其中税收是政府收入、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增加值属于虚拟收入,其他增加值可以根据投入产出表中的分配关系,将劳动者报酬视为居民收入,剩余部分视为企业收入。据笔者计算,从虚拟经济收入划分来看,2006年到2018年平均来看,企业部门收入约占5%,政府部门收入约占17%,居民部门收入约占13%,虚拟收入约占65%。从财富来源性质来看,虚拟经济通过资产交易和交易税转移的财富,大部分归于政府和居民。如果认为间接税和资产交易都对收入差距具有扩大作用,则可以认为虚拟经济扩大了居民收入差距。
结论
在回顾国民经济核算中处理重复计算问题演进过程的基础上,本文对中国虚拟经济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理论剖析,对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各类国民收入对应的财富按照来源进行划分,并据此构建了一个虚拟经济增加值的核算框架,对2006年到2018年虚拟经济增加值的规模结构进行了核算。
本文认为,从国民收入来源的视角,虚拟经济是转移已有财富但不创造新增财富的分配活动。虚拟经济之所以产生增加值,是因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某些已有财富视为收入并计入总增加值。这一方法既有历史的渊源,也是出于现实统计能力的考量。在虚拟经济规模还不够大的时候,现实中很难发现核算方法的问题。而且,总增加值的概念本身也包含已有财富和新增财富,如果虚拟经济完全属于总增加值中的固定资本消耗项目,则现有的核算实践在概念上是符合核算方法的,存在的问题只限于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本消耗之间的周期性偏离带来的趋势判断问题。但本文梳理虚拟经济增加值的来源后发现,虚拟经济增加值并不全部属于固定资本消耗,有约四成属于净增加值,这说明虚拟经济给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带来了“净值不净”的新问题,也是核算实践与核算方法在概念上不匹配的问题。这意味着在目前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下,即便是最接近社会新增财富概念的净增加值,也有一部分并不属于新增财富,而是属于已有财富。随着虚拟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用总增加值评估社会新增财富的准确性在下降。
本文核算发现:第一,虚拟经济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有逐渐增大的趋势。2006年到2018年,虚拟经济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在3.87%到5.39%之间,虚拟经济增加值的规模相当于两个中等省份GDP之和。第二,虚拟经济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与金融活动的景气程度相关。2007年和2015年的资本市场繁荣大幅度提高了虚拟经济总量,使得这两个年份的虚拟经济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异于常年。第三,2006年到2018年,虚拟经济净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从0.86%提高到1.80%,占虚拟经济总增加值的比重约为35%。
虚拟经济不仅影响对经济增长的判断,也干扰了国民收入的分配。初次分配是市场按照要素贡献进行的分配,但虚拟经济实际上是收入集中化的再分配。一直以来,我们通过增量改革来减小改革阻力,但虚拟经济混淆了财富增量和财富存量,使得有的政策的目标是增量,但最后落到了存量上,加大了收入分配领域改革难度。我们判断经济形势,预估企业、政府、居民的收入增长,进而延续到消费和投资,GDP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但虚拟经济膨大了GDP,实际上我们没有那么多的新增财富可供分配,这就造成了分配关系紧张的问题。应该对虚拟经济进行规制,在再分配的框架内将其转移财富的作用为社会所用。对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增强再分配力度;对外则可以转移财富进来。
实现币值稳定的货币政策目标,需要将货币投放量主要与社会新增财富相联系。虚拟经济能够在不创造财富的情况下创造增加值,由此盯住GDP增长率的货币投放量可能会超过稳定币值的实际需求,导致资产价格和GDP产生螺旋式上升。因此,要探索更为科学地衡量全局价格水平的方式方法。
把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只有实体经济才能创造财富。无论用什么指标衡量经济增长,提高财富增量是经济增长的最终目标。促进财富增长的方式,随着人们对财富的理解而不断演化。如果这种理解出现偏差,获取财富的手段也会出现偏差。时至今日,一些虚拟的财富由于能够带来收入而被视为真实财富,获得这种虚拟财富的手段也被看作促进真实财富增长的方式,成为一种经济增长模式。这在一个微观主体看来或许可行,但在宏观全局看来,这种“成功”的增长模式,或许只是转移财富的成功,而非创造财富的成功。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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