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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宗族政策与基层社会治理

2022/9/6 11:38:06  阅读:242 发布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7P70P71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原题《秦汉宗族政策与基层社会治理——兼论商鞅变法离散宗族的历史内涵》,摘自《史学集刊》20221期,徐鑫摘

宗族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合一、国家与社会合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特点,宗族关系与国家权力在基层行政运行中的辩证属性,是基层社会秩序变迁的重要因素,其功能发挥因时而异,取决于多种因素。梳理分析这一问题,是考察中国古代社会控制、治理理念、治理模式的重要方面。秦汉是中国统一王朝建立和大发展时期,是历代统一王朝基层社会治理理念、模式的奠基时期,宗族力量与国家力量经历了分与合、合与分的历史过程,直接影响着基层社会秩序与统一国家建立、分裂的历史变迁。

秦是后起之国,在周人故地、因周人之力和在周人文化基础上发展起来,其国家结构本质上是西周翻版而带有自身特色,当东方诸侯纷纷主动变革传统、弱化族权、强化君权以加速社会转型的时候,秦国还在传统社会的泥淖中艰难跋涉。孝公乃任用商鞅,推行新法,以彻底改变这一局面。变法是在总结各国变法成败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展开的,以法律手段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控制,把宗族血缘关系彻底地从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剥离,是新法的特征。认识秦汉宗族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必须从商鞅变法的宗族政策说起。

商鞅曾自诩“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这是对“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的直接解释。现代学者多以“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为移风易俗之举。但“同室内息”并非“父子无别,同室而居”那么简单,其目的也不限于“为其男女之别”。其时之“室”是指宗族血缘共同体,而非变法以后一般意义上的“家室”。

在宗族奴隶社会,财富归统治宗族所有,贵族是财富支配者,财富多少和宗族等级一致,有“室”者均为统治宗族,而有“家室”“宗室”“公室”“王室”之别。这些“室”既是经济单位,也是政治单位,国家权力按照宗族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分配,是宗族贵族政治之下的世族世官制。变法以前之秦国,“室”是以宗族为特征的财产单位和权力单位。“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意味着大家族分为小家庭,一“室”变多“户”,原来以“室”为单位的土地人口由官府析分登记在各“户”之下,确认其土地权属关系,均直接隶属于国家,“家长”“族长”失去了土地支配权,也失去了对宗族成员的人身支配权,宗族土地所有制变为国有制,民户由隶属于宗族转而隶属于国家,国家权力直接控制每家每户,农民成为国家课役农。

商鞅之法严格实行授田制和军功赐田制,其性质是土地国有制。在全面控制土地的前提下,国家按照新的身份等级统一分配土地,宗室贵族土地也必须按照法律分配。一室分多户,但是“户”隶名官府,其土地在法律层面是由国家授予,法律上已经划归国有。在这里,宗族关系与土地无关,原来的宗族贵族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国有制。

商鞅此举是一次深刻的社会革命,是为了更深层次地把宗族血缘关系从国家权力分配和运作过程中剥离出去,国家力量不必再依靠宗族力量控制社会,解除了宗族血缘关系对民户的束缚。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是“父子兄弟同室内息以为禁”的制度表述,凸显了“户”的社会控制意义。授田、征税、起役、社会等级的确定,均以“户”为基础。人隶属于“户”,个人的毁誉荣辱和“户”的利害关系一体化,控制了“户”,就控制了所有社会成员,因而“户”成为国家控制社会的基本单元,社会各阶层的身份属性一目了然。

研究表明,“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并非商鞅发明,而是战国通制。而商鞅此举,不同之处在于强化彼此监督,检举不法。秦国同伍连坐之严厉确实空前。如云梦秦律《秦律杂抄》提到,战争中不屈战死,无论死者功劳大小均授其子以爵位。后来发现当事人没有阵亡,遂褫夺其子爵位,剥夺同伍之奖励,以示对同伍者失察的惩罚。未死而归者,罚为隶臣。所谓“居处相察,出入相司”之“察”与“司”的内容就是各种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国家权力对百姓日常的控制,宗族关系的温情在国家行政中涤荡殆尽。

汉儒及后世学者对“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诟病有加,认为是严刑峻法的代名词,这是价值预设的结果。历史地考察,它当时带给秦民的并非灾难,反而是改变命运的制度契机。变法之后,编户民固然要承担徭役赋税,但以国家授田为基础,家家户户生产资料有保障,并可以通过军功和耕织获得爵位和奖赏,通过个人努力实现富而贵的梦想,秦国才迅速崛起。

秦统一,将秦国之法变成秦朝之法,原六国社会宗族关系从行政运作中被彻底清除,国家对社会控制固然强化,但同时也导致了社会矛盾的空前集中。因为变法不彻底,六国宗族遗存远远大于秦国,不仅宗室贵族分割君权,大家庭的存在也远远比秦国更普遍,宗族豪强更是左右基层行政不可忽视的力量,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远弱于秦。而天下一统,遵行秦制秦法,统一行政、土地制度,按照二十等爵制重新设定社会等级和财产等,遂为必然。“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等制度原则推及于六国地区。但与往日不同,离散宗族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社会矛盾的大集中。

战国时代东方各国宗族对国家权力机构及其运行影响甚大,无论是手握重权的宗室贵族还是靠经营矿冶盐铁及长途贩运等起家的基层大姓,都有其宗族背景,广占土地,役使农民、奴隶、徒附,同时有宾客死士为之奔走,控制基层政府,拥有诸多特权。他们彼此间是依存关系,是大大小小的利益共同体。作为被征服者,这些贵族官僚、工商业主、地方豪强,绝大多数既无军功、也无事功,和秦的爵位没有关系,原来的田宅、奴隶、宾客等,均转属于国家。原来的特权、财产被剥夺,还要像普通农民一样承担赋役,他们必然以各种方式抵制新的法律制度,仇视新王朝。而普通农民也因其故俗,在不经意间触犯新法而身陷囹圄。而秦始皇“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结果使六国社会各个阶层都把仇恨矛头指向官府,希望回到过去,千方百计地和过去的主人保持联系,离散宗族故旧的效果大打折扣。

刘邦称帝,下诏复故爵田宅,在全面继承秦制的同时,接受陆贾“逆取顺守”之论,以“汉政”代“秦政”,提倡教化,与民休息,为宗族势力的复活提供了条件。惠帝令“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高后“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文帝继位,高举以孝治国大旗,“孝悌,天下之大顺也”。三老、孝悌、力田选自民间,与民共处,他们应是道德楷模,以自身行为劝民行孝守法。此后,从郡县到乡里设孝悌、力田、三老成为常制,孝成为选官的首要标准,宗族力量迅速发展起来。

新兴宗族无不以其富厚,交通王侯,与贪官污吏沆瀣一气,操纵乡里,欺压良善,兼并农民,鱼肉弱小,意味着社会秩序的新紊乱、国家权力的分割、国家控制社会的弱化,甚至成为诸侯王割据的依靠。这与社会有序发展、中央集权的本质需求背道而驰。故从景帝开始以行政、法律手段打击宗族大姓不法行为,将抑制宗族势力纳入国家治理范围之内。武帝时加重资产税,通过算缗告缗等措施,使大多数“中家以上”者因此破产,原来依附于豪强的农民直接隶属于国家,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因此加强。

不过,汉武帝打击宗族固然严厉,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抑制其发展。因为封建统治的本质决定了宗族豪强必然成为王朝统治的基础,宗族血缘关系必然成为统治权力的组成部分。

但是,就国家治理而言,宗族势力发展是双刃剑,既可以维护国家统治,也可以销蚀国家统治。宗族势力的扩大本身就刮削国家税源和役源,其维护社会秩序,可以保障本集团利益,当国家统治能满足其利益需求时,宗族势力自然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一部分力量;当其利益难以得到有效满足时,宗族大姓就会成为国家统治的异己力量:或者置国家危难于不顾,或者重新寻找政治代表,成为王朝崩溃的内部动因之一。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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