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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问题研究的当代进展

2022/8/18 9:51:37  阅读:171 发布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6P21P22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哲学系,摘自《社会科学家》202112期,崔晋摘

在哲学领域,有一种研究早就在深处进行,断断续续,若隐若现,直到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主要标志的创构时代来临才日益凸显,这就是规定问题的研究。规定问题领域的系统研究,隐含于黑格尔逻辑学中的思维规定。而规定问题的当代研究则在弗雷格那里启动,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发生重要转折,在克里普克那里展开,在信息科技发展带来的信息文明时代空前凸显。面对以大自然为标志的既存世界,人类认识的任务首先是描述,而描述以规定为前提,但由于“规定”和“规定性”的粘连,在对既存对象的描述中,规定处于被遮蔽状态。作为无中生有的信息创造,信息文明时代创构的发展,使一个事实空前凸显:人类认识的任务首先是作为前提性预设的规定。在这种发展形势下,关于规定的哲学研究特别是当代进展的把握,就显得既重要又迫切。

当代关于规定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弗雷格。在“论涵义和指称”中,弗雷格不仅开先河地讨论了预设概念,而且第一次在当代语境中明确提及规定问题。在论文中,弗雷格不仅把预设作为逻辑概念研究,而且看上去似乎是不经意地在两处提到“特殊的规定”。弗雷格关于规定问题研究的当代启动,不仅涉及规定与真(理)的联系,而且深入规定的真(理)和行为甚至更多方面的联系。事实上,现在看来很清楚,规定和定义具有重要关联,但思维规定不是定义,不能定义的才只能规定。在信息文明时代的创构活动中,这一点表现得非常明显。

在西方哲学史上,维特根斯坦第一个以多少有点困惑的方式提到一个奇特的命题。这一命题与人类认识中一类长期未被关注到的现象密切相关。在人类认识中,存在一类极为重要,但我们对之又所知甚少的现象,这类现象,维特根斯坦在其《哲学研究》中曾有所涉及。他写道:“有一样东西,人们既不能说它是一米长,也不能说它不是一米长,那就是巴黎的米原器。但是,这当然不是赋予它任何特别的属性,而只是标示它在用一把米尺进行测量的语言游戏中的特殊作用。让我们想象像米原器那样被密封存放在巴黎的色样,我们把‘棕褐’定义为密封保存在那儿的标准棕褐色的颜色。这样一来,无论说这个色样是或不是这种颜色都将毫无意义。”在维特根斯坦的这段话中,我们看到描述似乎另有条件,而且我们对此并不十分了解,甚至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作为存放在巴黎的标准原器,国际米原器是我们描述长度的一种规定。这是一种非常典型,同时又极为特殊的规定。正是这一规定及其运用,不仅带给了我们深刻的规定问题,而且揭开了哲学研究基础层面的新的一角。

关于维特根斯坦的这个极为特殊的命题,克里普克有较为系统的正面研究。一方面,面对维特根斯坦的奇特命题,克里普克让我们吃惊地认为,维特根斯坦“可能错了”;另一方面,克里普克的这种研究,恰恰是在他讨论规定问题时涉及的。克里普克可能是这样一个典型人物:一个表明规定问题复杂性的规定问题研究者。

概念作为思维规定的结果,其内涵不是对象的内容,而是规定者或其使用者在概念中所把握的对象内容。当所把握的对象内容趋近于零时,专名就是穆勒意义上的“无内涵的符号”,当所把握的对象内容无所不包时,专名就是一个涵盖面最广的概念。在这两端之间的中间形态,则是各种普通概念,这就是弗雷格意义上的指称理论。而这个从“无内涵的符号”到内涵无所不包的专名的发展形成过程,则是双向循环的。这种发展趋势,在信息文明发展中随着创构活动越来越凸显。而当前关于规定问题的研究,则是其间的重要过渡环节。虽然进路不同,侧重点各异,但当前关于规定问题的研究大致可以归纳为两个主要方面:规定问题的学理探索以及理论和实践一体化研究。

规定问题的可能世界理论探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在逻辑和经验间探索规定与先验性、关于“规定的真理”研究以及在专名研究中规定形成机制的涉及。而规定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一体化研究,则经历了一个从理论问题到理论和实践一体化问题解决的发展过程。关于基于规定解决理论问题,最典型的方面是悖论研究和规定的真理研究。而关于理论和实践一体化问题的解决,则集中体现在信息文明时代的创构活动中。在规定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一体化研究中,主要涉及在规定的使用、悖论消解以及在信息创构研究中探索规定问题。

在大数据基础上,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都涉及前提性在先预设,这就和思维规定的研究联系在一起。在思维规定中,至少预设部分必须纳入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的哲学方法论研究,甚至深入涉及创构认识论、信息知识论等。思维规定研究的很多内容,都可以纳入大数据相关关系和因果关系研究中。在规定和创构活动中,人们既根据人类需要及其发展进行,同时又引导人的需要的发展,这就涉及通过创构设计自己的进化——从自然选择的进化机制到自我选择的进化机制。

而在人工智能研究中,甚至关于算法的定义,都将“规定”作为核心概念。美国怀俄明州立大学哲学系计算机博士希尔教授发现,“为了进行存在论探索,哲学探究不得不依赖直觉和平时的偶然事件。”一个规定的基础,正好凸显了信息领域创构与物能领域描述的根本不同。凭借哲学和计算机双重专业优势,她关于智能算法概念的定义正具有哲学和科学一体化性质。希尔认为,关于智能算法,只是一个非明示定义是不够的。“算法是一种非常特殊——精确和不容置疑——的指令集。”从指令集应当是程序,到算法应当是程序的数学原理,再从数学原理到给定规定和目的,希尔最后给出了如下算法定义:“算法是一个有限、抽象、有效、复合的控制结构,命令式(指令性)给出,在给定规定下达到给定目的。”显然,希尔的算法定义,深入涉及其规定前提。

人类和自然界打交道,世界存在的前提似乎不是人类自己所能干预,甚至所能思考的。而关于人类自己的造世活动和结果,人们则不仅能够,而且不得不思考自己所创构的世界层次的存在前提,甚至思考造世的前提性规定。造世意味着在为自己设定存在前提,由此可见哲学问题的更深层次。既定世界的在先存在不存在伦理问题,而人类自身的造世活动则使造世伦理问题成为伦理基本问题。造世的前提性规定意味着设定存在和发展基因,这便使前提性规定得以前所未有地凸显,作为一个历史性课题耸立在哲学面前。

对于人类来说,创构世界和描述世界具有原则性的不同,它意味着在“释世哲学”的基础上,发展到了“造世哲学”。人类面对的除了既存的自然界,还有我们自己创构的世界。由此,造世哲学时代的前提性思维规定,就成了信息文明时代哲学的新任务。而且这个新任务,还天生或先验地带着反思“释世哲学”的历史使命。

在信息文明时代,由于思维或认识越来越清晰地进一步分化,规定又可以区分出两个亚类:作为既存对象描述前提的思维规定和作为创生对象创构根本的思维规定,因而可以有行为规定和思维规定的区分,而思维规定又有描述的思维规定和创构的思维规定。但规定问题研究更为根本的,则是把规定作为一个整体对象的研究。规定论研究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关于规定的整体性研究。

在信息文明的大潮中,不仅哲学本身,而且哲学、科学、艺术、社会、经济、文化乃至日常生活发展日趋一体化,造世哲学时代的前提性思维规定,不仅在比行为规定更深层次空前凸显了思维规定及其重要性,而且日益清晰地呈现出规定本身的整体性及其学理根据。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使人们得以在思维规定层次理解人类实践和认识的更深层次基础。

关于创构的规定前提,越来越明显的是信息科技发展空前凸显的基础理论研究领域。关于规定的研究将逐渐开显,成为信息知识论研究的重要基础。规定问题研究的当代进展,既推出了从角度和方向各不相同的进路得到的观点,更提出了关于“规定”的一系列问题,涉及规定的性质、形成及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这些观点和问题不仅为我们深入研究规定问题奠定了基础,而且提出了系统研究规定问题的课题。

转自微信公众号:中国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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