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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人权》2022年第3期要目

2022/7/27 11:37:49  阅读:392 发布者:

《人权》2022年第3期要目

来源:全文转载自公众号HumanRights杂志”。

《人权》是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的、国内第一份人权学术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创刊于2002年。自2015年起,本刊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

《人权》为双月刊,以中、英两个文种出版,主要发表以人权、权利等为主题的法学、政治学、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等人文社科诸领域的论文,热诚欢迎学界同仁投稿。

详细了解信息,请关注HumanRights杂志”微信公众号。

 

【本期聚焦】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

数字时代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告知义务制度的公法建构    喻文光 郑子璇

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选择    吴 桐

新冠肺炎疫情与数据治理的“欧洲方案”:公共安全还是数据保护?    刘 洋 李益斌

【专题研讨】老年人权利保障

《老年人权利公约》的制定:进程与展望    张万洪

老年人工作权的法律保障——基于反就业年龄歧视法的比较分析    周露露

【学术论衡】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完善——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为契机    曹薇薇

环境权的相对性:兼论目的性环境权的证成    胡 静

企业人权政策的实践趋势和理论意义——以《财富》世界500强为样本    梁晓晖 傅兰珂

  

美国对新疆的人权污名化及其逻辑    靳晓哲

【人权信息】

中国人权信息(20223-4月)

内容提要

1.数字时代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告知义务制度的公法建构

作者:喻文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郑子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8级法律硕士。

摘要:在数字政府的建设中,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告知义务是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应履行的前提性核心义务,它既是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具体表达,也是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发挥基本权利防御功能的前提,同时还是制约政府信息权力和预防侵权风险的程序工具。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本身以及告知义务均具有公法属性,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亦具有公法性质,尤其是告知义务具有的宪法价值和控权功能,对于告知义务的制度建构不能完全照搬适用于私法主体的规则,而应当针对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公法特性,克服目前粗疏零散的立法弊端,从法律主体、程序、内容、违法后果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体系化的公法建构。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 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行为 告知义务 理论基础 制度建构

2.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选择

作者: 桐,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不符合以正当程序权为核心的刑事诉讼人权特征,其所涵盖的被遗忘权、数据访问权亦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属性。个人信息的独立权利论缺乏正当性根据,不宜作为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基于刑事诉讼利益衡量的特殊性和刑事诉讼人权的个体性与消极性,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应针对的是集合性一般信息向私密性敏感信息的转化风险,具体表现为个人信息不受过度收集的权利。相应地,个人信息保护也应通过对信息性隐私权的概念解读进入刑事诉讼视野,即采取依附型保护模式。对此,应通过适度引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原则和限制概括性取证来应对新兴权利诉求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冲击与挑战。

关键词:个人信息 基本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 依附型保护

3.新冠肺炎疫情与数据治理的“欧洲方案”:公共安全还是数据保护?

作者:  洋,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李益斌,兰州大学中亚研究所、兰州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要: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挑战,欧洲出台了相关的数据治理措施,学者们对此评价分歧严重,对此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探讨该分歧。梳理疫情对欧洲在公共安全与数据保护方面的挑战,可总结出数据治理的“欧洲方案”,包括立法、工具、监督、国际合作及延续等方面。“欧洲方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疫情的蔓延,但受欧盟传统价值观影响,该方案在公共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平衡上过于理想化,加深了二者的困境,存在较多问题,如立法模糊、工具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不足、国际合作道阻且长、数字绿色证书规制有待完善等。因此,在重大公共卫生危机下,探寻公共安全与数据保护的平衡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欧洲方案 数据治理 数据保护 公共安全

4.《老年人权利公约》的制定:进程与展望

作者:张万洪,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教授。

要:自成立以来,联合国老龄问题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就肩负着为《老年人权利公约》探寻“可能性”乃至打好“地基”的历史使命。然而,即使制定关涉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公约已经得到民间社会的普遍拥护和许多国家的支持,其诞生依然面临着多方面的难题。中国应当在坚持“人权”与“发展”相结合的基础上,顺应相关领域的新变化进行对策调整,通过扎实的成功案例、凝练的权利表达和区域性缔约实践,更深层次地参与到老年人权利国际保护机制的变革之中,提升我国在未来国际人权治理中的话语权,为世界老年人权利保障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老年人权利 《老年人权利公约》 联合国人权机制 国际人权法

5.老年人工作权的法律保障 —— 基于反就业年龄歧视法的比较分析

作者:周露露,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负责人,法学博士。

要:在深度老龄化的背景下,许多国家已经开始治理劳动与就业领域的年龄歧视现象,保障老年人平等充分地享有工作权利。从规范内容来看,各国关于就业年龄歧视的法律规范高度相似,但又存在豁免条款和法律救济方面的差异,大致形成了美国、欧洲和日本三种规制模式。我国在反就业年龄歧视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应当吸收转化域外治理经验,在代际团结与合作的基础上适时推进相关立法,为老年人的工作权利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法律保障;运用人权话语提炼表达中国方案,积极参与老年人专门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进程。

关键词:就业年龄歧视 老年人权利 国际人权法

6.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完善 —— 以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为契机

作者:曹薇薇,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要:《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历经两次重大修改,与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形成了较完整的立法体系,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司法适用经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此次修改应努力做到:一是重审本法立法目的,明确该法作为保障法、实用法、奠基法的三重立法定位;二是从宏观上把握其篇章结构是否妥适,调整该法篇章结构上的瑕疵;三是从微观上探究具体制度如何革故鼎新及实施落地,完善妇女人身、财产、社会权益实现的各项具体制度;四是加强与不同位阶的其他规范进行体系互动,贯彻落实 《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协调同阶位法律,衔接下位行政规章和地方实施办法;五是关注该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援引必要性、操作可能性、执行有效性。总结地方立法以及司法判决经验,在立法完善的基础上提高该法的司法适用质量,落实《妇女法》的修改目标,才能真切回应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和落实性别平等的现实需要与挑战。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障 妇女法 立法体系 法律修改

7.环境权的相对性:兼论目的性环境权的证成

作者:胡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要:早期环境权是环境危机和人权观念相结合的产物,具有绝对化的倾向。绝对环境权在当时“有问题、没制度”的背景下,具有启蒙意义。但绝对环境权仅考虑环境保护,排斥社会经济利益,无法在法律实践中落实。法律实践接受了协调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对环境权。鉴于环境权内容的模糊性,不宜采用外部限制,只能采用内部限制,对环境权的内容兼顾社会经济因素进行改造,改造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环境权发展到相对环境权。各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均采协调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二元论。目的二元论和相对环境权高度契合,在环境法中应该将环境权定位为目的性环境权。

关键词:人权 绝对环境权 相对环境权 目的二元论 目的性环境权

8.企业人权政策的实践趋势和理论意义 —— 以《财富》世界500强为样本

作者:梁晓晖:中国纺织信息中心副总经济师、研究员,法学博士;

          傅兰珂: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就企业履行尊重人权的责任提出了制定人权政策的要求,并明确了内容和形式上的标准。通过研究2021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已经制定的人权政策,可以发现企业人权政策体现出明显的实践趋势和强烈的现实和理论意义。从实践角度而言,国际人权标准被广泛适用于企业人权政策,正成为一种包含了制定与实施机制的普遍性企业实践,而来自不同国家、行业的企业在适用国际人权标准时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同时,这些企业人权政策实践趋势揭示了重要的理论意义:人权标准的私体化趋势突破了传统国际人权法的“公法”理论基础,包括国际指南、行业规范在内的社会规范正向“硬法”靠拢,而他国国内的企业人权责任相关立法的实施效果则超越了国界,昭示了一国法律意志在域外延伸的可能性。虽然企业人权政策或已成为国际工商业的习惯规则,但其应用过程仍然有许多局限与挑战,也可能对相关实践趋势和理论影响构成限制。希望中国政府和企业能够重视企业人权政策的意义,提高对政策的理解和运用,以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工商业与人权 世界500强 企业人权政策 指导原则 国际人权法

9.美国对新疆的人权污名化及其逻辑

作者:靳晓哲,兰州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兰州大学中亚研究所讲师。

要:美国近年来对新疆人权状况的污蔑突出体现在所谓“种族灭绝”“强制绝育”“强迫劳动”等话语之中。这种涉疆人权话语的表达,实质上是对新疆的一种人权污名化。这种污名化的生成,“疆独”势力、反华学者/智库、美国政府等多方互动的结果。“疆独”势力对族群关系的差异化标记、反华学者/智库对新疆知识的歪曲、美国政府对中国的刻板认知等,共同推动了对新疆的人权污名化。从塑造逻辑看,美国对新疆的人权污名化,是一种长期存在于美国社会各界的、带“攻击性”的国家性话语。利用情感聚焦博取国际关注,依托认知连接强化虚构谎言,最终推动行为转变、动员盟友对中国实施制裁等,是其内在的逻辑理路。对此,中国应保持清醒的战略思维,既要认识到对新疆的人权污名化是美国对华战略竞争的一部分,也要在国际社会积极发声,主动参与新型国际话语体系的建构,以打破美西方的人权话语垄断。

关键词:新疆 人权污名化 美国 塑造逻辑 种族灭绝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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