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人才培养始终是大学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高校管理部门通常会制定各种教学质量标准、工作规范和具体要求,并通过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以达到激励或惩处的目的,从而引导教师遵守教学规范,追求卓越教学,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但在管理实践中,教学奖惩所取得的实际效果距离我们的期望却相差甚远。
本文以南京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四川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山东大学等为例,通过对有关优秀教师评选及教学事故处理规章的对比和分析,论述了当前高校教学奖惩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建立科学的教学奖惩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教学名师的评选
为了表彰既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又能长期从事基础课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授,进而推动教授上讲台,全面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从2003年起开始了“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活动。自此,各省、各高校相继开始省级教学名师和校级教学名师的评选活动。虽然2012年以后教育部不再开展相关评选活动,但各高校还是将名师评选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来,并且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优秀教师评选和奖励工作。随着高校人才培养使命的回归和社会对提高教学质量的渴盼,越来越多的高校通过开展名师评选,加大优秀教师奖励力度,从而引导教师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本科教学上来。
综合高校教学名师评选工作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名额偏少。截至目前,教育部共开展了六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活动,分别是2003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1年,每届获奖人数始终维持在100人(详见下表)。从表格中看出,平均每1.2~1.4万专任教师、每20~24所普通高校中才能产生一名获奖者,可见相当不易。
各高校开展的优秀教师评选活动,虽然名称不尽相同,有杰出教学奖、教学贡献奖、优秀教学奖、突出贡献奖等,但较为普遍的是名师名额比较少。比如武汉大学自2003年起开始校级教学名师评选活动,根据《武汉大学关于评选和奖励教学名师的暂行办法》规定,校级名师每三年评选一次,一次评选10名,平均到每年大概评选3~4名,而武汉大学的专任教师数量将近4 000人。
(2)要求过高。各高校教学名师评选都有特定的标准,通常对教师的职称、教龄、科研水平和教学效果都有严格的要求。比如华东师范大学教学贡献奖是华师大迄今为止设立的最高层次的教学奖励项目,自2014年起设立,分为杰出教学贡献奖(奖金每人10万元)、优秀教学贡献奖(奖金每人5万元),旨在表彰在人才培养、特别是在本科人才培养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教师。根据评选办法,教学贡献奖的评选对象是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专业水平高、教学工作量大、教学成效显著,深受广大学生爱戴,得到同行普遍认可的任课教师。学校为此奖项设立的重要门槛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长期坚持在教学工作第一线,每学年实际完成本科课堂教学72学时以上;第二,候选教师教学效果应始终处在院系学生评价的前5%之列,主讲课程在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第三,专业水平高,教师在科研上必须达到一定标准,特别要求候选教师在指导青年教师发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主持市级教学改革研究、教学成果奖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校方原计划评选出2个杰出教学贡献奖和8个优秀教学贡献奖,但由于坚持高标准,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首次只评出7个优秀教学贡献奖。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教学贡献奖评选办法》,学校将每年评选一次。无疑,华东师范大学的教师评奖活动是严肃、严谨和严格的,可如此高标准,杰出教学贡献奖获得者能否在第二届、第三届顺利产生,若干年后,是否会陷入无人入选的尴尬处境?据了解,教学名师评选工作持续多年的高校,由于门槛设定较高,已经出现“前严后松”的评选差异。更确切地说,如果按照原来的标准评选,甚至没有合适的教师能够入选。
(3)落差较大。浙江大学对优秀一线教师进行百万元重奖,自2012年起相继有4人获得“心平杰出教学贡献奖”,每人奖金100万元,另有数人获得“心平教学贡献奖”和“心平教学贡献提名奖”,奖金分别是10万元至5万元。此举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也有兄弟院校试图效仿推行,但终因难以达成共识而不了了之。无独有偶,四川大学从2014年开始“卓越教学奖”的评选工作,基本条件是:师德高尚、教学卓越、学术优秀。特等奖获得者应达到国内外公认的教育家的水平;一等奖获得者应为在教书育人方面有卓越贡献者;二、三等奖获得者应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特别优秀。根据《四川大学“卓越教学奖”实施办法》,校方原计划评选出特等奖1名,奖金100万元;一等奖1名,奖金5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30万元/人;三等奖7名,奖金10万元/人。2015年3月底经过严格评审,终有10位教师获此殊荣,备受社会热议的百万元巨奖(特等奖)空缺。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高校大规模扩招,各种形式和层次的高等教育活动如火如荼,专任教师数量普遍不足,教师教学任务和负担相应加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以及科研在高校中的过分强调,教师投入本科教学的精力受到很大的牵制和影响,教学的中心地位不同程度上有所削弱和动摇。在此背景下,为了规范教学工作,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严肃各项教学工作纪律,保障教学质量,各高校纷纷出台了有关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
(1)主体单一。各高校制定的有关教学事故的认定办法中,事故的责任主体一般较为单一,包括教师及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及保障人员。由于教学环节多(如上课、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且持续时间较长(以学期为单位,循环往复),实际执行过程中教师往往成为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很少有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服务及保障人员受到处分。
(2)认定过严。纵观各高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存在认定过严过紧,甚至将事故与违纪混为一谈,导致事故泛化的倾向。比如,山东大学对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中包括如下情况:因个人原因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或者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者擅离教学岗位超过5分钟;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不录入考试成绩,或录入考试成绩有误且造成不良影响。浙江大学规定,上课时接听手机,或随意离开教室的均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上海交通大学则将教师未按教学要求给学生答疑、安排学生(含研究生)送印或领取试卷,甚至教师上课衣冠不整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3)处罚太重。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教学事故,对责任主体的影响则非常大,轻则公开作书面检查,向全校通报批评;重则取消申报高级职称的资格,甚至调离工作岗位。《南京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教学事故处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作以下相应的处理:在全校或本单位内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依《南京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办法》试行);年终考核等级降1~2个等级;取消一次申报高一级职务、职称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考虑调离工作岗位。
《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一般教学责任事故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三个月的岗位津贴;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对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实行解聘。
三、教学奖惩应有度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各项教学活动,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高校教学管理部门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质量标准、工作规范和具体要求,这些都很有必要,也无可厚非。尤其在科研至上的评价体制导向下,本科教学要跟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引进等争政策、争资源,教学管理部门只有通过持续不断地严格要求、“重奖”和“重罚”来推动工作,这实属无奈之举。可这样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对调动教师投入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提升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究竟有多少实质性的作用?“重奖”和“重罚”究竟还能持续多久?
某高校一个工科学院,对本科教学工作一向很重视。如果教师上课迟到被发现,即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岗贴(粗略估计人民币1万多元),当年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五年内不得晋升高级职称。在五年左右的时间内处理了近10位老师。考虑到教学责任事故影响到学院年终教学业绩分配,对出现教学责任事故的教师,该学院一般不上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但学院内部处理极其严格、严肃。作为质量管理部门,我们愿意看到院系严格教学管理,认真执行教学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但作为规章制定者,能否设想一下严格执行这一惩戒手段带来的后果:还有人愿意上课吗?仅仅只是迟到,带来的惩罚不仅是失掉尊严,减了收入,还五年不能评职称。难怪很多老师不愿意将心力投入教学,即使上课,也不愿意给本科生上课。大多数老师认为,研究生教学轻松且较为随意,不如本科教学那样对各教学环节的监控到了非常严苛的程度。事实确实如此。
各高校开展的称谓各异的名师评选工作,由于名额偏少,标准较高,最终能够评选为名师,相对于庞大的教师队伍来说,可谓凤毛麟角。而依靠高压手段,对违反教学工作规范的教师进行严厉惩戒,是否加重了教师对本科教学的畏惧和排斥?笔者认为,奖励和惩罚只是教学管理的一种手段,依靠奖励和处罚都不可能真正解决教学中心地位的确立以及教学质量的提高等根本问题。而且赏罚应有度,处罚过重,教师对本科教学可能敬而远之;奖励过高,广大教师则认为高不可攀,都起不到应有的激励和制约作用。如果没有对教学工作的真正重视,没有从体制机制上确立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没有教师评价体系的根本变革,高额奖励和严厉处罚对本科教学来说,甚至可能造成本科教学生态环境的失衡和恶化,进而伤及本科教学工作自身。这是值得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深思的重要课题。(本文刊登在《中国大学教学》2015年第7期)
来源:中国大学教学
转自:高校教师教学科研发展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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