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化研究真的一定是与实证主义相对立,量化研究则一定是与人文主义相对立吗?笔者认为,若仔细考察社会科学家的研究实践,完全可以证伪上述将量化研究等同于实证主义研究、质化研究等同于非实证主义研究的观点。如果你也感兴趣,请和小编跟随作者的视野一起深入探讨吧!
作者: 谢立中 北京大学
来源: 《河北学刊》2019年第2期
原题: 再议社会研究领域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的关系
摘 要
在国内外介绍或讨论质性研究的大部分文献中,实证主义往往都被等同于量化研究,质性研究则一般被视为是一种与实证主义对立的社会研究范式。本文的分析却试图说明,实证主义并不等同于量化研究,人文主义也不等同于质化研究。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人文主义的研究范式,都可以采用量化或质化两种研究模式。反过来说,无论是量化研究还是质化研究,均既包括了实证主义,也包括了人文主义两种类型。
关键词
实证主义;人文主义;
量化研究;质化研究。
在国内外介绍或讨论质性研究的多数文献中,实证主义往往都被等同于量化研究,质性研究则一般被视为是一种与实证主义相对立的社会研究范式。例如,陈向明在其流传甚广的教材《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中就明确指出,“质的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对被研究学者的个人经验和意义建构作‘解释性理解’或‘领会’,研究学者通过自己亲身的体验,对被研究学者的生活故事和意义建构作出解释”[1](P7)。
“量的研究就是建立在实证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质的研究主要基于另外三种‘另类范式’,即后实证主义、批判理论和建构主义。”[1](P14-15)质的研究“受到现象学的影响”等[1](P21)。中国台湾学者刘仲冬在一篇文章中也明确宣称,“量性研究遵循的是实证主义方法……质性研究基本上是对抗实证主义的”[2](P122)。美国学者塔沙克里和特德莱也认为,在社会和行为科学领域“实证主义范式强调所谓的定量研究方法,建构主义范式则主张定性研究方法。因此,关于这两种范式的争论有时亦被称为定性-定量之争”[3](P2-3)。其他许多讨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学者也以或明或暗的方式认可上述看法①。
然而,实证主义(positivism)与人文主义(humanism)范式真的可以分别等同于量化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和质化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吗?质化研究真的一定是与实证主义相对立,量化研究则一定是与人文主义相对立吗?笔者认为,若仔细考察社会科学家的研究实践,完全可以证伪上述将量化研究等同于实证主义研究、质化研究等同于非实证主义研究的观点。笔者将试图通过本文的分析来说明: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既存在着人文主义的质化研究范式,也存在着实证主义的质化研究范式;同样,既存在着实证主义的量化研究范式,也存在着人文主义的量化研究范式。因此,将量化研究与实证主义相等同、质化研究与实证主义相对立的说法是不适当的。
量化研究与质化研究的特点
为了下面讨论的方便,需要首先对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的特点以及通常被认为是量化研究之理论基础的实证主义研究范式与质化研究之理论基础的人文主义研究范式的特点作一简要梳理。在本节中,我们先来梳理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各自的特点。
在《两种传承:社会科学中的定性与定量研究》一书中,美国学者格尔茨和马奥尼极富启发性地梳理了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两种传统各自的特点。其成果对于分辨定量和定性两类不同的研究路径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不过,他们梳理出来的内容虽然全面、细致,但却极其琐碎、繁复,不便在本文从事的这样一项小型研究中实际加以应用。出于本文讨论的需要,笔者在参考其成果的基础上,将所谓“定量”与“定性”(在本文中称为“量化”和“质化”)两种研究路径各自的主要特点,简要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或层次。
(一)量化研究之特点
量化研究的主要特点可简要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概念的量化,即要求必须以一种量化的方式来对研究中所使用的概念加以明确的界定。例如,不能笼统地使用“老年人”、“文化程度高者”、“幸福”等一类未经精确量化(或操作化)的概念,而需将“老年人”具体量化为“年龄大于xx岁以上的人”,将“文化程度高者”量化为“接受正规教育的年限达到xx年以上者”,将“幸福感”具体量化未为某种“幸福感量表”的测量分数等。
第二,陈述的量化,即要求关于两个变量之间关系的陈述也必须尽可能地以量化形式进行。如:Y=a+b1X1+b2X2+…+biXi,Y=X1/X2,Y=X1*X2,等等。其中,Y、X1、X2等都是一些以量化的方式明确界定过的概念(Y是因变量,X1、X2是自变量),a是一个可量化的常数,b1、b2则是量化系数,表示X1、X2等自变量变化一个单位时因变量Y会发生多少单位的变化。
第三,以跨个案的量化因果推理(统计推理)作为主要推理模式。通过这种推理所要探索的主要问题是,在由诸多个案组成的一个总体中,一个自变量X对因变量Y可量化测定的平均因果效应是多少。正如格尔茨和马奥尼所言:“在定量研究中,关注点不是去解释任何一个个案。毋宁说,关注点是某个自变量在总体中的平均效应。这个平均值可能或不能应用于特殊个案……人们可以不知道X在任何单独个案中如何影响Y,却可以知道X在总体中对Y的通常效应。”②
在社会科学的量化研究中,采用统计推理的理论依据来源于自然科学的实验推理。而自然科学的实验推理又来源于形式逻辑中因果推理的一般原理,即如果现象X之后总是伴随着现象Y出现,或者如果现象X的缺失总是伴随着现象Y的缺失--概言之,如果现象X与现象Y总是共同存在或缺失,且后者的存亡总是发生在前者的存亡之后,那么就可以判定现象X是现象Y存在或消失的原因。但是在现实世界中,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并非总是以一因一果的形式存在,常常可能是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够判断出哪两个现象之间真的存在因果关系呢?在自然科学中,人们是采用实验对照的方法来推断一个因素X是否真的是一个现象Y的原因,即设置两个场景,一个为实验场景,一个为对照场景,通过人为的方式对人们能够想到的除X以外的其他各种因素尽可能加以控制,使之在两种场景下都完全相同;然后通过人为干预的方式让因素X在实验场景中出现,在对照场景中则不出现。如果在实验场景中出现了现象Y,在对照场景中没有出现现象Y,那就可以断定因素X是现象Y出现的原因。
用公式来表示这一实验推理原理就是:因果效应=Y(x=1)-Y(x=0)。其中,1表示存在,0表示缺失。然而,这一实验推理原理有效的前提是:除了因素X之外,实验场景和对照场景的一切因素都应该完全相同,否则无法判断现象Y的出现到底是因素X作用的结果,还是两种场景互有差异的其他那些因素作用的结果。而在现实世界中,我们确实难以知晓实验场景和对照场景两者之间是否真的一切因素都完全相同。这就使得通过实验推理得到的因果判断其有效性无法得到确切的保证。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自然科学家选择了统计分析来作为工具。其基本原理是,通过将实验的时间次数或空间场所随机增加到一定频率的方式,来将实验场景和对照场景之间可能存在的未知相异因素对实验结果的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其理论依据则是统计学中的大数定理及中心极限定理③。在社会科学中,由于人和人之间的高度异质性,“实验场景”与“对照场景”场景之间因素完全相同的可能性更低。因此,运用统计推理的原理和方法来探讨因果关系的做法也就更为普遍④。
(二)质化研究之特点
质化研究的主要特点可简要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概念的非量化。在量化研究中不能使用的那些质化概念,如老年人、文化程度高者、胖子、弱势群体、独裁者、专制政体、幸福、苦难等,而在质化研究中不仅不被禁用,还可能是常用概念。按照格尔茨等人的看法,在概念使用方面,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之间的一个重要分别是:前者是依据概念的内在意义(即概念所指涉事物的本质属性)来界定和使用概念,后者则是依据概念的测量指标(即被认为可以用来反映概念之意义/或事物之本质特征的可客观测量的外显标志)来界定和使用概念。
因此,在质性研究中,学者在概念使用方面经常讨论的问题是:一个概念的准确意涵到底是什么(或概念指涉的事物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到底有哪些);而在量化研究中,学者在概念使用方面经常讨论的问题则是:在既定条件下,怎样才能使一个概念得到更好的测量?例如,对于“福利国家”这个概念,质性研究学者所关注的是到底是哪样一些本质特征使得人们可以将一个国家称为“福利国家”,而量化研究学者所关注的则是到底与哪样一些可客观测量的外显指标可使人们将一个国家确定为“福利国家”。对于质性研究学者来说,对概念的界定必须独立于对可测量数据的考虑,不应该受到此概念是否可测量的约束。而对于量化研究学者来说,情况正相反。
第二,陈述的非量化(或质化陈述)。与量化研究人员主要采用量化陈述来表达自己的判断不同,质性研究人员在研究过程及其研究报告中主要采用非量化的方式来陈述自己的研究发现。需要说明的是,正如格尔茨等人所指出的那样,不能把非量化陈述与自然语言陈述等同起来。非量化的陈述形式包括自然语言和非自然语言两种。自然语言形式的非量化陈述可以用以下模式来表示:如果同时存在着因素A与B,但不存在因素C,或者同时存在着因素A与C及D,但不存在着因素E,那么,就必然会有结果Y。这一陈述模式也可以用公式化语言表述如下:(A与B与非C)或者(A与C与D与E)对Y来说是充分的。也可以用数理逻辑的语言表示如下:(A∧B∧¬C)∨(A∧C∧D∧E)→Y,其中符号∧表示逻辑“与”,∨表示逻辑“或”,¬表示逻辑“非”,→表示“充分性”;还可以用集合论的形式表述如下:(A∩B∩C)∪(A∩C∩D∩E)⊆Y,其中∩表示交集,∪表示并集,C ̅表示集合C的补集,⊆表示子集或对等集。
第三,以个案内的质化逻辑推理作为主要的推理模式。通过这种推理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对于一个或多个个案来说,导致一个被视为结果的现象Y出现的必要/充分条件是什么?或者表述为:对于一个或多个个案来说,哪些被视为原因的因素X可以解释被视为结果的Y?也正如格尔茨和马奥尼所说的那样:定性分析学者“总是强烈地关注对个案的解释,这使得定性学者一点也不关注平均效应,却集中关注哪些原因带来了特殊个案中的结果”[4](P46)。此外,定性学者还坚持以下原则:“对Y的一种好的普遍解释也是对Y中个案的一个好的解释。”[4](P51)
质化研究可以只是通过对一个个案所作的个案内逻辑分析来展开。质化研究学者常常有意或无意地采用过程-机制来分析在一个特定的个案内追踪X导出Y的过程和机制,以此推断出X是Y的原因。如果说,对于量化研究学者而言,其口号也许是:“没有实验,就得不出强有力的因果推断”。那么对于质化研究学者来说,其口号或许就是:“没有过程追踪,何谈强因果推断。”“如果机制不为人所知,解释就是无力的。”[4](P117、118、122)但是,通过对单个个案进行过程-机制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其可靠性和普适性并非是自明的。为了确定个案分析结果的可靠性和普适性,质化研究学者也经常需要从事多个个案之间的比较研究。这种比较研究表面上看类似跨个案分析,但其采用的推理模式则与量化研究学者进行跨个案分析时采用的统计推理完全不同。我们可以用格尔茨和马奥尼使用的下述例子来对此作一简要说明[4](P26-28)。
上表1是一个逻辑学中的经验真值表,格尔茨等人认为,可以用它来描述质化研究人员在多个案的比较研究中经常采用的推理逻辑。表中第一、二两列表示X1、X2两个自变量的值,第三列表示因变量Y的值,第四列则表示经验观察值(通过个案内分析观察到的符合本行真值配置情况的案例数量);行则表示各个变量值的配置情况,每一行其实都是一个逻辑陈述。例如,第一行就是这样一个逻辑陈述:X1=1且X2=1且Y=1,符合这一陈述的案例一共观察到5个;第二行陈述的是:X1=1且X2=1且Y=0,符合这一陈述的案例一共观察到0个。
由于上表1列举的是三个变量值逻辑上所有可能的配置,因此,其中行的数目是由变量数决定,而与观测值的数目无关。以上表1中的数据资料为依据,质化分析学者不仅可以得出每个个案内分析所得结论的使用范围(例如,第一行陈述得出的结论“X1=1且X2=1,则Y=1”的适用范围一共有5个案例),还可以提炼出如下概括性的研究结论:(1)X1=1是Y=1的一个潜在的必要条件;(2)X1=1且X2=1是Y=1的一个潜在的充分条件组合。
一个偏好量化研究的学者会如何
利用上述数据资料进行因果分析呢?
大致是这样的:
首先将上述表格中的数据资料转换成一个适合作统计分析的数据表,这一统计数据表包含三列,即上表1的前三列,但却会有更多的行数。因为统计数据表中的行表示从每个案例(样本)观察到经验值。按照表1的数据,共有37个案例(样本)被观察到。因此,新的统计数据表将会有37行数据。在完成了这一数据表转换之后,量化研究学者将尝试探讨每一个自变量(X1和X2)与因变量Y之间的共变性,即探讨每个自变量在由37个样本组成的总体中对因变量的平均效应。
这与质化研究学者所作的推理在目标和思路上完全不同:质化研究学者在进行跨个案的比较分析时仍然是以每个个案的个案内分析为基础,所追求的目标也仍然是要对总体中的每一个个案能够进行具体的因果解释,而非仅仅只是在总体的层面上就自变量对因变量所具有的平均效应作解释。不过,正如格尔茨和马奥尼所言,这并非意味着质化逻辑推理和量化统计推理两者之间存在着孰优孰劣的问题,而只是意味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研究目的和思路,它们无非是揭示了数据的不同方面罢了⑤。
质化逻辑推理起源于一些难以采用跨个案的量化因果推理(统计推理)的研究领域,如历史学、地质学、宇宙学领域等。在社会科学中,主要是起源于历史学(一般历史、经济史、社会史、思想史等)。在这样一些研究领域中,研究者发现,由于很难获得为进行统计推理所需要的大量同质化样本,许多被视为结果需要加以解释的现象都是非常独特的一次性事件,无法按照上述实验/统计推理的方法来对其原因加以考察。因此,须另辟蹊径,采用一些与实验/统计推理非常不同的推理方法,才有可能奏效。这样一些与实验/统计推理不同的推理方法,被后人称为质化推理方法。
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研究范式之特点
那么,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呢?以下试对这一问题作一简要回答。
(一)实证主义研究范式之特点
实证主义的基本原则是,要把关于某类对象的科学解释命题建立在对该类对象可以被客观观察到的经验事实的基础之上。这里所谓“被客观观察到的经验事实”,指的是具有以下方面特点的经验事实:第一,这些经验事实是可以直接被人们所观察到,而无须借助于进一步的推论就能够获得;第二,这些经验事实可以被不同的观察者在相同的条件下所重复观察到,因而具有充分的客观性质(即不依观察者个人的主观特性为转移的性质)。实证主义者将这一基本原则称为“实证原则”,把依照这一原则来开展的科学研究称为“实证科学”。实证主义者认为,只有实证科学才是唯一真正能够帮助人们获得关于外部世界可靠知识的认知活动。凡是不符合上述实证原则的知识获得都不是科学知识,而只是神学或形而上学知识。后两种知识由于不是以被客观观察到的经验事实为基础,其可靠性无法加以判断,因而不能成为人们行动的可靠指南。
实证主义者之所以坚持认为,只有实证科学才能够帮助人们获得关于外部世界的可靠知识,其主要理据是以下一种可以称之为“经验实在论”的关于世界的理念。
这一理念的主要信条可简述如下:(1)认为外部世界是一种既非由某种超自然的神或超验的抽象实体所决定,亦非由人类个体的主观意志所决定,而是按照自身独立的“自然规律”存在和变化的客观实在(实在论信条);(2)认知活动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和再现支配这一客观实在的“自然规律”,只有准确地再现了这些“自然规律”的认知结果才是可以被接受的认知结果(表现论信条);(3)准确再现这些“自然规律”的基本方式就是遵循上述“实证原则”,通过对某一对象存在与变化之外显状况进行客观观察,将对支配该对象存在与变化之“自然规律”的认知建立在被客观观察到的经验事实基础之上(实证论信条)。
实证主义者一般都是“统一世界观”论者和“统一科学观”论者。前者认为世界在本质上是统一的,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只在具体存在形式方面有区别,但在作为一种既非由某种超自然的神或超验的抽象实体所决定,亦非由人类个体的主观意志所决定,而是按照自身独立的“自然规律”存在和变化的客观实在这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没有区别的。后者则认为科学也是统一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也只在具体研究领域与具体研究方法方面存在着区别,但在基本程序和方法论原理方面则无本质区别。
例如,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其主要任务都是要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和再现支配所研究之对象领域的“自然规律”,只有准确地再现了这些“自然规律”的认知结果才是可以被接受的认知结果;而准确再现这些“自然规律”的基本方式都应该是通过对研究对象存在与变化之外显状况进行客观观察,将对支配该对象存在与变化之“自然规律”的认知建立在被客观观察到的经验事实基础之上,之不过在不同的科学研究领域用来进行客观观察的具体手段有所不同罢了。天文学家用望远镜观察,生物学家用显微镜观察,社会学家则用肉眼及调查问卷等进行观察,具体观察方式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在对研究对象的外显事实进行观察,遵循的都是实证科学的基本原则。因此,逻辑实证主义社会学家纽拉特明确地宣称,“社会学不是‘精神科学’,也不是‘心灵科学’,与其他某些学科相比较,从某些基本的方面来看,它属于自然科学”[5](P114)。
以上述基本原则为基础,实证主义研究范式形成了一些与“神学”和“形而上学”知识不同的特点。社会学领域中的实证主义研究范式同样具有这些特点。我们可以把这些特点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研究对象方面,主要以“客观物质(物理)世界”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不仅自然科学家认为自己研究的对象--自然界是一个客观的物质世界,社会学家也同样认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社会世界是一个客观的物质世界。涂尔干就明确宣称,“一切科学的对象都是物”;“社会事实是与物质之物具有同等地位但表现形式不同的物”[6](P8、7);因此,“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加以考察”[6](P34)。
第二,在概念的界定方面,主张依据事物自身固有的客观特性(尤其是外部特征)来定义事物。涂尔干指出,“任何一项科学研究,都有一群符合统一定义的现象。因此,社会学家的第一步工作应该是界说他所研究的事物”;“为使整个基本定义成为客观的,陷入不能根据人们的观念来表达现象,而应该根据现象本身固有的特性来表达之。整个基本定义确定现象的特点的依据应该是现象的性质的组成因素,而不应该是现象与人们关于它的比较理想的观念的一致性。”[6](P54)而且,虽然深藏在事物内部的一些特点可能是事物更为根本的特点,对于人们理解事物具有很高的价值,但在研究之初,人们一般无法掌握这些特点,只能触及事物那些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外在特征。因此,涂尔干明确要求在研究之初,“要从外在的特点中去寻找基本定义的内容”。涂尔干之后的一些逻辑实证主义者则走的更远,不仅主张要以事物的外部特征为据去界定事物,而且认为最好还要以能够用物理手段来加以测量的外部特征为据来进行界定(这正是将实证主义导向以量化研究为主要甚至唯一研究范式的重要路径)。
第三,在陈述模式方面,主张用客观事实来解释客观事实。换言之,既不能像神学那样用某种超自然的神秘因素来解释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也不能像形而上学那样用某种超经验的抽象因素来解释事物的存在和变化,而必须用人们通过客观观察直接观察到的一些客观事实来解释同样是通过客观观察直接观察到的另一些事实。在社会学中,一种更为狭窄的主张是涂尔干的“社会学主义”,既不仅要求用客观事实来解释客观事实,而且还要求必须用“社会事实”来解释“社会事实”,而不能用“社会事实”以外的其他“客观事实”(如心理事实、经济事实、地理事实等)来解释“社会事实”。
第四,在推理模式方面,主要采取比较分析。其基本工具是形式逻辑,尤其是穆勒提出的因果推理“归纳五法”,以及数理逻辑和集合论等。
(二)人文主义研究范式之特点
按照通例,这里所谓的人文主义社会研究范式,主要指的是那些强调从人的主观方面去理解和解释社会现实的社会研究范式,如韦伯倡导的“理解社会学”、舒茨倡导的“现象学社会学”、米的和布鲁默等倡导的“符号互动主义”、戈夫曼创立的“拟剧论”、加芬克尔提出的“常人方法学”等。这些研究范式共同信守的基本原则是,要把对某一社会现实的解释建立在对通过自己有意义的行动建构了这一现实的那些行动者赋予行动之主观意义的理解基础上。
人文主义的社会研究范式是建立在一种与实证主义完全不同的社会本体论基础之上的。虽然与实证主义者相似,人文主义社会学者也认为社会世界与自然世界一样是一种既非由某种超自然的神,亦非由某种超验的抽象实体所决定的存在,但与实证主义者不同的是,人文主义者否认社会世界是一种像自然世界一样完全独立于人类个体的主观意识、有着自身独立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全按照自身的“自然规律”存在和变化的客观实在。相反,人文主义者一般都接受一种被称为“社会唯名论”的立场,认为所谓的“社会”只不过是一个名称,而非一种真正的(实体性的)实在。在社会世界中,实际存在的只不过是无数个体有意识的行动和互动而已,作为人们研究对象的各种社会现实也无非是众多个体有意识行动或互动的结果。
因此,要想理解和解释某种社会现实的形成及变化,就必须首先将其还原为建构了它们的那些个体行动者的行动或互动,努力地去把握这些行动者在通过自己的行动和互动建构出这一社会现实时赋予自身行动或互动之上的主观意义,以这一主观意义为据去理解和解释行动者的相应行动或互动以及作为这一行动或互动之后果的那一社会现实。据此,人文主义者通常否认实证主义者所主张的“统一世界观”和“统一科学观”,强调社会世界与自然世界之间以及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存在着本质差异,反对用自然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尤其是实证主义的程序和方法去研究社会现实,而主张建立起一套与社会现实的人文性质相适应的特殊研究范式。这套研究范式的基本特点可简要概括如下:
第一,在研究对象方面,主张以行动者的行动及其主观意义世界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例如,韦伯认为:“社会学……是一门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对其进程与结果进行因果说明的科学。我们谈到‘行动’时,指的是行动中的个人给他的表现附加了某种主观意义。”[7](P92)其他几乎所有的人文主义社会学者,如舒茨、米德、布鲁默、加芬克尔等,不仅对韦伯的这一主张予以了高度肯定,还以自己的方式对此观点作了深化、补充或修正。
第二,在概念的界定方面,主张以行动者的主观意向为据来定义行动及其集合。韦伯在这方面堪称典型,他对其理解社会学中的几乎所有概念,如行动、社会行动、社会关系、共同体/联合体、国家、自杀、宗教等都是从行动者主观意向的角度来加以定义的。例如,按照韦伯的定义,所谓“行动”,即“指的是行动中的个人给他的表现附加了某种主观意义”;所谓“社会行动”,则是指“该行动者的主观意义还顾及到了他人的表现,并据此作为行动进程的取向”[7](P92-93);所谓“社会关系”一词,则“被用来表示众多行动者的表现,就其意义内容来说,每个人的行动都考虑到了他人的行动并以此为取向”[7](P116);而“当行为--接近于或总的来说--以明确的‘准则’为取向时,一种社会关系的意义方可称为‘秩序’”[7](P122);“如果并且只要社会行动--无论是个别情况、一般情况还是纯粹类型--的取向是基于各方同属的主观感情,这种社会关系就可以叫作‘共同体’关系,不管它们的感情是情绪型的还是传统型的”;相反,“如果并且只要一种社会关系内部的社会行动取向是基于理性动机下的利益平衡,或者类似动机下的同意,它就可以叫作‘联合体’关系,不论这种理性动机是价值理性的还是工具理性的”[7](P132),等等。其他人文主义社会学者,如舒茨、布鲁默等也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方式遵循这一概念界定原则。
第三,在陈述模式方面,主张用行动的主观意义解释行动及其作为行动后果的社会事实。实证主义者主张用一些可以客观观察到的事实去解释另一些可以客观观察到的事实。在这里,无论是当作结果而需要被解释的因变量,还是当作原因被用于解释结果的自变量,都只能是可以客观观察到的“客观事实”。行动者的主观意识,作为一种无法客观观察到的因素,是绝不可以作为科学研究的任何变量的,无论是作为因变量还是作为自变量。与实证主义者不同,人文主义者则提出了一种实际上与实证主义者完全不同的,但仅适用于社会研究的因果解释模式,即用行动者赋予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来作为解释相关社会现实产生和变化的原因,这些社会现实被视为是这些行动的后果或产物。
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以新教徒的伦理意识为主要因素对资本主义经济成长这一社会现象所作的因果解释,就是社会研究领域最为经典的人文主义范例。当然,在人文主义社会学者当中,对于可以作为原因来解释行动及其社会效应的主观意义其内容和来源等问题,相互之间有着不同见解及认识。例如,韦伯大体把“目的”意义上的“动机”视为行动的原因,而舒茨则认为需要区分“目的动机”和“原因动机”,只有后者才适于用来作为解释行动及其社会后果的原因变量。韦伯和早期舒茨几乎都是从个体主观意识内部去探寻主观意义的来源,米德和布鲁默等则主张要从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当中去探寻意义的来源,等等。但以上分歧并不影响他们共享用行动的主观意义去解释行动及其行动后果的社会事实这一因果解释模型。
第四,在推理模式方面,主要采用意义分析、精神分析、话语分析等。由于对上述独特因果解释模型的主张,使得人文主义者可以通过对行动者意义世界的分析来探寻社会现实形成和变化的原因,而不必像实证主义者那样只能通过对研究对象的外部特征进行“客观观察”所获得的“客观事实”之间的相关性来推断社会现实形成和变化的原因(正如韦伯所说的那样,这是社会科学家相对自然科学家来说所具有的一项特殊优势[7](P104)。而对行动者意义世界的分析就不能简单地借助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来进行(当然,也不能违背形式逻辑的规则,而且不能仅仅借助这些规则),而必须借助于意义分析、精神分析、话语分析等这些在长期研究人类精神世界时所发展出来的分析方法。
社会研究范式的四种可能类型
将上面两节对于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以及实证主义社会研究范式和人文主义社会研究范式的描述结合起来,就可以得到一个新的社会研究范式分类模型。此一模型,图示如下:
由上图可以看到,按照此一新的社会研究范式分类模型,就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四种范式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存在着四种不同模式,从而可以生成四种不同的社会研究范式。具体如下:
(一)如果一位社会科学学者采用的社会研究范式,同时具有量化研究和实证主义研究的基本特征,我们就可以称其研究范式为“实证主义的量化研究”。具体言之则有:
首先,在研究对象方面,采纳实证主义者的立场,主张社会世界是一种与自然世界本质上相同的客观物质(物理)世界,即外在于人们个人主观意识,有着自己独立结构和运行规律的客观自然世界。认知活动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和再现支配这一客观自然世界的“自然规律”,而准确再现这些“自然规律”的基本方式就是要像自然科学家那样,通过对某一对象存在与变化之外显状况进行客观观察,将对支配该对象存在与变化之“自然规律”的认知建立在能被客观观察到的经验事实基础之上。凡是不能符合这一要求的现象都不能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
其次,在概念的使用方面,作为实证主义者,他们像一切实证主义者一样主张应依据事物自身“固有的”特征尤其是外部特征,而非人们对事物所赋予的意义去对事物加以界定。然而,作为量化研究范式的实践者,他们则进一步主张要以能够用物理手段来加以精确测量的外部特征为依据来进行界定(操作化定义)。
例如,对于人们的“文化程度”这一研究对象,不能笼统地依据个人自己或周围的人主观上认为他/她是文化程度高还是低来加以界定,而必须依据用某种物理手段(如受过某种教育的公认凭证、参加某种用来测定文化水平之统一考试的结果等)来客观地以测量的结果来加以界定;对于“老年人”这一研究对象,也不能依据个体自己或周围的人对他/她的主观认定,而必须依据某种可以客观测量的指标(如生存的年龄数、身体方面的某些测量指标等)来加以界定。甚至对于“生气”这一行为,也不能依据人们对某人身体或面部行为主观上的认定,而须依据某种可客观测定的指标(如血压变化、内分泌的变化等方面的数据)来加以界定[5](P115)。
在陈述模式方面,不仅认同实证主义者关于必须用客观事实来解释客观事实(甚至只能用社会事实来解释社会事实)的主张,而且认同量化研究范式关于两个客观事实之间关系的陈述,也必须尽可能地以量化形式来进行的要求。例如,不能笼统地作出如下陈述:“一个人受教育水平越高,其自杀倾向就越强。”而是必须作出如下陈述:“在××范围内,一般说来,一个人受教育的年限每增加×年,其自杀倾向指数就会增加a个百分点。”
在推理模式方面,同样也不仅主要采用实证主义者通常采用的比较方法,而且主要以跨个案的量化因果推理(统计推理)作为自己的主要推理模式;通过推理所得到的结论也主要只能回答“在由诸多个案组成的一个总体中,一个自变量X对因变量Y可量化测定的平均因果效应是多少?”一类问题,而非“对于一个或多个个案来说,导致一个被视为结果的现象Y出现的必要/充分条件是什么”一类的问题⑥。
(二)如果一位社会科学学者采用的社会研究范式同时具有质化研究和实证主义研究的基本特征,我们就可以称其研究范式为“实证主义的质化研究”。具体言之则有:
首先,在研究对象方面,同样采纳实证主义者的立场,主张社会世界是一种与自然世界本质上相同的客观物质(物理)世界,认知活动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和再现支配这一客观物质世界的“自然规律”,而准确再现这些“自然规律”的基本方式就是要像自然科学家那样,将对支配该对象存在与变化之“自然规律”的认知建立在能被客观观察到的经验事实基础之上。凡是不能符合这一要求的现象,均不能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
其次,在概念界定方面,虽然作为实证主义者,他们也像一切实证主义者一样主张要依据事物自身“固有的”特征,而非人们对事物所赋予的意义去对事物加以界定。然而,作为质化研究范式的实践者,他们并不主张要以能用物理手段来加以精确测量的外部特征为依据来进行界定,并不像实证主义的量化研究人员那样强调对操作定义和测量指标的使用。正如格尔茨和马奥尼所描述的那样,“定性研究学者最关心定义问题及其概念的含义。他们通常接受语义学的路数,努力确定[事物中]哪些界定性的属性构成了一个概念的固有本质。相比之下,定量学者的关注点主要放在潜变量的测量上。他们寻找于所研究的潜变量有关系的优良指标”[4](P149-150)。同样是实证主义者,但实证主义的质化研究学者对于实证主义的量化研究学者用量化指标来替代质化定义的做法充满忧虑,经常会质疑后者使用的量化指标不能全面地反映指标试图体现的那一质化概念的完整内涵,后者常常会由于测量方面的困难等原因而去选择一些容易测量的指标来构成一个概念的操作定义,从而不能恰当地反映原概念的完整意涵。
再者,在陈述模式方面,实证主义的质化研究人员虽然也主要遵循“用客观事实解释客观事实”(甚至“用社会事实来解释社会事实”)的基本原则,但在研究过程及其研究报告中也主要采用非量化的方式来陈述自己所发现的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像量化研究人员那样采用量化的形式来陈述两个事实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
最后,在推理模式方面,实证主义的质化研究人员虽然也主要采用比较方法来进行推理,但作为质化研究学者,他们主要进行的是个案内的质化逻辑推理,而非跨个案的统计推理;所使用的分析工具主要是形式逻辑和集合论等,而非概率论和统计学;通过推理所试图回答的问题也主要是质化研究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即:“对于一个或多个个案来说,导致一个被视为结果的现象Y出现的必要/充分条件是什么?”而非量化研究学者所关注的“平均因果效应”问题⑦。
(三)如果一位社会科学学者采用的社会研究范式同时具有质化研究和人文主义研究的基本特征,我们就可以称其研究范式为“人文主义的质化研究”。具体言之则有:
首先,作为人文主义社会学者,在研究对象方面,他们采纳人文主义者的立场,反对实证主义者关于社会世界是一种像自然世界一样完全独立于人类个体的主观意识、有着自身独立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全按照自身的“自然规律”存在和变化的客观实在的观点,主张社会世界是一个由无数个体通过自身有意义的行动和互动建构出来的意义世界,主张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不是那些外在于、独立于个体行动者主观意识的“客观事实”,而恰恰是发生于个体行动者主观意识的那些内容和过程。像“社会”、“组织”、“国家”、“结构”、“封建制”、“社会主义”这样一些社会现象,都不能单纯视为完全外在于、独立于个体行动者主观意识的自然存在,只从外部去把握它们的“固有特征”和“自然规律”,而必须要把它们视为个体行动者主观世界的外化物,从个体行动者主观世界当中去探寻它们存在和变化的主要根据。
其次,在概念界定方面,作为质化研究学者,人文主义的质化研究学者自然倾向于主要使用质化概念,但作为人文主义者,他们又主张要深入到行动者的意义世界中去,依据研究人员所了解到的行动者自身在行动或互动中赋予社会现实之上的主观意义来定义事物,而非像实证主义的质化研究学者那样主张依据事物本身的“固有属性”来界定事物。几乎所有的人文主义社会学者,在概念的使用方面大部分都持此处所述的这样一种立场。如前所述,韦伯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儒教和道教》、《经济与社会》等著作中所使用的那些概念,基本上都属于此类概念。布鲁默则明确主张,“客体”(树木、桌椅等物理客体,学生、母亲等社会客体,原则和概念等抽象客体)的意义是由人们在互动过程中建构出来的,也是可以通过进一步的互动过程来加以修改的,而非“客体”自身所固有的。因此,必须通过深入到通过互动建构了这些“客体”的人们的意义世界当中去加以了解,依照行动者自身赋予这些客体的意义去界定这些客体。
再者,在陈述模式方面,人文主义的质化研究学者也不仅主要采用质化陈述而非量化陈述来表述自己的研究发现,而且还主要遵循“用行动者赋予行动及社会现实之上的主观意义来解释行动及其作为行动后果的社会现实”这一人文主义基本原则,陈述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像实证主义的质化研究学者那样用“客观事实”来解释“客观事实”。换言之,对于人文主义的质化研究学者来说,在其关于社会现实形成和变化之原因的陈述中,能够被当作原因来陈述的只能是通过自身的行动建构了作为某一社会现实的那些行动者赋予行动及其结果之上的主观意义,而不能是实证主义者所谓的“客观事实”。
最后,在推理模式方面,人文主义的质化研究学者也是既采用个案内的质化逻辑推理,以“对于一个或多个个案来说,导致一个被视为结果的现象Y(例如资本主义经济成长)出现的必要/充分条件是什么”一类的问题,而非量化研究学者所关注的“平均因果效应”问题作为自己探求的主要问题,但同时又主要采用意义分析、精神分析、话语分析等方法来达成这一目标(例如,通过意义分析发现行动者通过遵从某种特定的信仰--譬如新教伦理--而赋予其日常生活和职业行动以一种与资本主义精神具有高度亲和性的主观意义是导致资本主义经济成长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如果一位社会科学学者采用的社会研究范式同时具有量化研究和人文主义研究的基本特征,我们就可以称其研究范式为“人文主义的量化研究”。具体言之则有:
首先,作为人文主义社会学者,在研究对象方面,他们自然也采纳人文主义者的立场,反对实证主义者关于社会世界是一种客观物质实在的观点,主张社会世界是一个由无数个体通过有意义的行动和互动建构出来的意义世界,主张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不是那些外在于、独立于个体行动者主观意识的“客观事实”,而是个体行动者主观世界的外化物,因此需要从个体行动者主观世界当中去探寻它们存在和变化的主要根据,从而将行动者的行动及其意义脉络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对象。
其次,相应地,作为人文主义者,在概念界定方面,虽然主要依据行动者赋予行动及其社会现实之上的主观意义来定义事物,但作为量化研究人员,他们和包括实证主义的量化研究人员在内的所有量化研究学者一样,又不满足于仅仅在“质化”的形式上来使用相关概念,而倾向于进一步将相关概念转化为可以量化或操作化的定义。例如,麦克莱伦、哈根、摩尔、英格尔斯等人受到韦伯“宗教伦理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研究的启发,也试图探寻行动者主观意义(如“成功动机”、“创新人格”、“现代人格”等)与现代经济成长之间的相互关系,但与韦伯等人文主义的质化研究学者不同的是,他们不满足于让“成功动机”、“创新人格”、“现代人格”等概念停留在“质化”概念的层面上,而是试图尽可能地将这些概念加以量化/指标化。如将“成功动机”操作化为“花时间想把事业搞好”,并具体化为一些可测量的指标(如列出一个“完整的成功顺序的不同方面”,测试对象的应答内容中每涉及一个方面便得一分)等。
再者,在陈述模式方面,虽然也主要遵循“用行动者赋予行动及社会现实之上的主观意义来解释行动及其作为行动后果的社会现实”这一人文主义的基本原则,但却主张可以采用量化的陈述来表述自己的研究发现。如英格尔斯关于“人的现代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关系的研究,就是通过大量量化的陈述来表述自己的研究发现。
最后,在推理模式方面,虽然也采用意义分析等方法来探索行动者赋予行动及其结构之上的主观意义,但却主要致力于采用跨个案的量化逻辑推理(统计分析)来回答“在由诸多个案组成的一个总体中,一个自变量X对因变量Y可量化测定的平均因果效应是多少”这样一类量化研究学者所关注的问题,而非“对于一个或多个个案来说,导致一个被视为结果的现象Y出现的必要/充分条件是什么”这样一类质化研究学者所关注的问题。
比如,英格尔斯关于人的现代化的研究就是如此。他们在研究中得到的许多发现,如工厂工作经历、现代学校教育经历、接触大众传媒、城市生活经历等因素(自变量)与被试的个人现代性水平(因变量,以某个调查样本总体中的被试在回答个人现代性综合量表时的平均得分水平来度量)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个人现代性水平(作为自变量)则与个人对待家庭(规模、生育行为、代际关系等)的态度、政治参与的态度等方面(因变量)之间也具有相当的影响等,但所有这些发现都只能用于解释在某个调查样本总体中一个自变量X对因变量Y可量化测定的平均因果效应,而不能简单地用于解释样本中的每个个体的实际情况。
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既存在着人文主义的质化研究范式,也存在着实证主义的质化研究范式;同时,既存在着实证主义的量化研究范式,也存在着人文主义的量化研究范式。因此,简单地将量化研究与实证主义范式相等同、将质化研究与人文主义范式相等同的做法是不适当的。质化研究与实证主义之间、量化研究与人文主义范式之间并非是一种对立而是相容的关系。
转自:量化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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