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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骏飞 | 数字交往论:从媒介化到共同演化

2022/5/24 9:52:47  阅读:305 发布者:

摘要

以数字交往论(DAT)重访传播学的关键词“媒介化”“中介性”,有助于厘清交往的演化本质,及数字化生存的基本观念:(1)中介性的意义是建构社会形态;媒介化的意义是演化社会基因;数字社会的媒介化,与数字媒介的社会化是同步的。(2)媒介-社会建构的整体化过程,是从“无机”到“有机”再走向“同一”的过程;媒介与社会处在“共同演化”之中,数字社会的本质、路径和前景,都是共同演化,而非媒介化。(3)理想的交往性,是“万类交往、互利共生”;共同演化应遵循自由平等、相互调谐的生态原则,避免技术驱动、资本垄断、价值缺失所带来的“偏害共生”,以建立理想的数字文明。

关键词

媒介化;中介性;媒介社会化;共同演化;互利共生;偏害共生;交往性;数字交往论(DAT

一、媒介化与中介性

数字交往论(DAT)的观念是生态主义的。从动力机制上,我想以生态演化(ecosystem evolution)来解释人的数字交往、数字社会连接、人类数字生存的发展。生态演化可解释为:一种生态结构朝着更复杂、功能更强大的方向变化。以我之见,生态演化规律将与数字文明的崛起高度对应。

在生态意义上讨论数字交往,并赋予它演化的意义,这缘于数字交往将“交流-行动”视为一种普遍实践,也缘于在数字化的人类迁移中,脱域融合确是广泛发生的。

由此,我们持有这一信念:人与万物、与环境,应该在交往中调谐,通过调谐而相互生长。如前文所言,从演化的视角来观看未来人类的数字交往,往往意味着:探求那种“我与非我”在跨经验体系(或“跨元宇宙”,cross-metaverse)中的全景化交互影响,才是研究交流-行动的真义。

本篇将以此为理论背景,重访传播学中的关键词:“媒介化”“中介性”,并回溯至数字交往演化的本质,及理想的交往性问题,进而提出数字文明的愿景。

“媒介化”(mediatization)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德国。那时,社会学家曼海姆(Ernst Manheim)提出了“人类关系的媒介化”。在传媒研究领域,K.Asp首先使用“媒介化”概念,用以分析政治媒介化的现象,G.MazzoleniW.Schulz对此评论说:“媒介化的政治即是指失去自主性的政治,亦即政治的一些核心功能逐渐依靠大众传播媒介方得以维系,而且还在与其互动的过程中持续被其所形塑。”言下之意是:政治媒介化导致媒介逻辑取代政治逻辑,有如鹊巢鸠占。

当然,更平心静气的解释是:媒介化是一种社会革命。夏瓦(S.Hjarvard)说,“媒介化”可以被视为人类社会生活的结构性转型,其前提在于—媒介拥有了更大的权力以界定社会的条件模式(condition pattern)。今天,在理论界,媒介化一词,普遍代指媒介对社会运行的变革之力。而早在20多年前,卡斯特(M.Castells)就曾断言,社会的变革并不依赖于信息量的积累,而取决于存储和提取信息的社会模式,“信息发展方式(informational mode of development)的特殊之处在于,针对知识本身的知识行动,就是生产力的主要来源”。这里,卡斯特是在将“自反性”作为信息化社会形态下社会变革的动力。而所谓自反性或反身性(reflexivity),在知识社会学中是指“原因与结果的循环关联(circular relationship),尤其是在人们的信仰结构中”。鉴于自反性一词具有复杂的意义光谱,有必要指出:(1)媒介对社会的建构,具有制度的自反性(institutional reflexivity)——一种媒介化的制度显然也会强化其媒介化机制本身。吉登斯甚至认为,现代性就是在制度的自反性中被建构起来的;(2)媒介对社会的建构,又具有认知的自反性(congnitive reflexivity)—社会建构的意向性,必然是来自人,从哲学上说,人的觉知本身即具有自觉知的反身性结构;(3)将以上认识投映到传播社会学的界面:受到数字传播模式影响的社会形态,会进一步地依赖数字传播方式。也因此,存在这一推论:这种数字时代的媒介化变革,通常是不可逆的。

与媒介化相提并论的另一个概念是“中介”、或“中介性”(mediation)。在威廉斯(R.Williams)那里,中介性的首要语用,是一个政治文化术语。他在《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中曾这样界定“中介”:(1)在两个对手之间做调解,带有强烈的和解意涵;(2)一种传递的方式或是作为中间的媒介;(3)分割成二等分。

在传播学中,中介性这一概念被库尔德利(N.Couldry)直接定义为:“通过媒介传递某物的行为”,意在强调传播过程在意义生产中所起到的介入作用。费斯克(J.Fiske)的阐释,则更为具体:中介性意味着,通过一个制度性公共机构向受众传输社会知识与文化价值,这是大众媒介的基本效用之一。这里,中介性的所谓传输、连接之用,与媒介化的理论定性相比,颇显平淡—如潘忠党所说:所谓中介性,无非是两个相区分的元素之间的连接而已,“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说,人类交往和互动都是中介了的过程,所有的社会生活也都有中介的机制”。

的确,在媒介化理论风行的学术时代,中介性的朴素叙事并不广受瞩目。不过,另一种解释对中介性多了几分推崇,例如,库尔德利曾阐释道:中介性所彰显的价值,在于探索是否会有特定的“行动场域”(fields of action)因为媒介而展开或者关闭。—以我的理解,这意味着:在场域的意义上,如果要认定中介性的价值,要看它在实践意义上是否具有不可或缺性。

以数字交往而论,媒介负载的是交流-行动,也因此,在通往数字时代的路径上,中介性的职能,不仅仅是连缀两个相区分的元素,它还必须促成元素之间的实践关联和相互反应。具体而言,对中介性效能的衡量,是要看它所增添的社会形态是否被需要、是否持久,以及是否不可逆。中介性真正的意义,是对社会行为的刷新—亦即对社会的建构能力。

仔细观察诸多社会领域,那些典型的媒介文化案例,证实了中介性层面的建构之力:(1)作为一种媒介中介性后果,搭载于电视平台的“春晚”,曾经成为中国数亿人的新民俗,这种现象被上升到文化共同体的高度,更引起了对社会、政治、文化、经济多重价值的探析。(2)作为一种媒介中介性后果,互联网上的“微博举报”,成为反腐倡廉的民间利器—不仅被视为舆论场的形成机制,而且,还被认为是一种深层次的社会治理调适。(3)智能移动办公平台、微信群,是作用于小群体的中介性,它们逐步成为组织性的日常沟通工具,也因此发展为新型社会形态的一部分—例如,有研究揭示,钉钉辅助的学习模式转变所产生的焦虑与压力,使青少年群体形成了强烈的认知冲突;又如,微信群既可以影响育儿模式变化,还影响了养老群体的社会关系。至于小红书这样的电商社群,正是借助垂直类社会交往,建立起了互联网背景下的盈利模式。等等,不一而足。

镶嵌其间的理论意义,仍然是自反性问题。媒介化具有自反性,中介性在相当程度上同样如此:被媒介连接的社会,也会更加依赖中介性,以作为一种自我增强的社会联系。中介性所提供的沟通满足、社会场景、便利性,使社会的媒介使用程度逐步加深,进而成为社会传统——在文化社会学意义上,这是在参与重塑“惯习”。布尔迪厄用惯习(habitus)一词,体现其整体性的社会现实观,他认为惯习是与社会空间、实践、品味结合在一起的,其力量,甚至足以建构阶级。

数字交往的媒介趋势,是莫比乌斯带(mobius band)式的:一种媒介越是不限于传达信息、越是混同于数字社会行为,就越具有“新媒体性”;而一种媒介应用越具有“新媒体性”,就越具有“数字交往性”。

这也使我们得以看见“交往人”和“交往社会”这两个数字时代的关键词。

关于“交往人”。我将主体与介体混合的“交往人”定义为交流-行动的人,更准确的表达是:与交流-行动相调谐的人。社会实践处在变化之中,交流-行动亦因之而不断寻求调谐。

而“数字交往社会”概念所指涉的是,基于数字技术连接的线下社会与线上社会的总体;它的本质在于:(1)现实实践自发调谐着数字交往,并藉此进一步调谐数字媒介(或平台、超级经验体系)的发展;(2)与此同时,数字媒介的技术可供性,也在主动调谐数字交往,并藉此进一步调谐社会生存的数字化构型。

从数字交往的未来形态(例如虚实共生的“元宇宙”时代)回溯旧传播的轨迹,我们会看到:中介性作用于社会系统时,使后者得到增强、补足、建立,这种改变大多不在于一时、一事、一地,而是逐步将无数微观的改变汇入社会系统的惯习。我以为,这种惯习变迁的光谱,恰能呈现由中介性向媒介化的嬗变;并且,其理性逻辑,最终也指向媒介社会的数字交往性。

由此,我们可以洞察其中的差异:如果中介性的方向是社会形态的“建构”,那么,媒介化的方向便是社会基因意义上的“演化”(evolution)。

舒尔兹(W.Schulz)说,媒介化是一个延伸、替代、融合和接纳的过程,这个过程会带来传播媒介和社会的变化。请注意:(1)这里所说的“延伸”,是指媒介技术延展了人类沟通的边界,这一点对于人类来说并不特异—毕竟,人类发明的所有工具,都是对人的延展;(2)“融合”,媒介渗透日常生活之举,也本就平常,自现代媒介兴起,这一过程始终在持续;(3)“接纳”,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接纳某种媒介运作方式,自然,其接纳程度会有高有低。(4)因此,在舒尔兹对媒介化的4种定性之中,大概只有“替代”之说最具思想的锋利性—其真实意涵是:媒介化导致媒介功能取代了原有的社会功能。

我以为,“生态演化”仍是最好的阐释模型。媒介化对社会的“洗心革面”之能,其实没有那么非线性,也没有那么戏剧性;它不是那种一时的、机械的撤换,而是一种长期的、有机的过程。媒介化的本质,是它在媒介-社会整体演化的系统中产生了“迭代效应”—形象地说:它像“忒休斯之船”那样,持续地迭代了原先的社会器官水平和社会神经反应类型。

最终,当媒介化在思维方式、社会动力机制乃至社会基本结构上均促发变革时,它已经演化了社会的基因。

唐士哲说:媒介化的表现是,媒介形式“介入”了当代生活的不同层面,“特别是建制化的社会实践,如政治、文化、宗教和教育”。在他所引Auslander的例证中,音乐演奏形式由现场到录音的转变,就被视为典型的媒介化的过程。

的确,我们可以根据这一例证,观察录音技术产生后的那些社会迭代过程,它存在着诸多改造社会文化惯习的节点,如:唱片产业与唱片消费的流行;文化工业意义上的音乐明星体制;异步传输机制上的艺术消费。此等后果,与其说是媒介技术在重塑社会中扮演强有力的角色,不如说是媒介化导致了社会模式更新,以及——社会系统的生态演化。其中,唐士哲所说的那种建制化(institutionalization)影响,我认为,也必不限于一种或几种有实际指向的影响;从社会发生的场景来说,建制化影响,也只能是一种“演化”式的兴替。

以下,做一个提纲挈领:(1)中介性这一概念所指向的,是媒介建构社会形态;(2)媒介化这一概念所指向的,是媒介参与演化社会基因(例如社会结构、社会动力机制);(3)如后文所言,在数字时代,中介性、媒介化的发展逻辑是一致的:其目标是脱域融合的交往性;(4)而它们共同的哲学指向,是人类数字生存体系意义上的生态演化。

二、无机媒介化与有机媒介化

在演化的意义上,我倾向于社会进程与媒介进程的趋同,这其实意味着:媒介化的后果,来自全社会系统对演化的普遍参与。

为此,我们先简要回顾一下整体论哲学中的“迪昂-蒯因论点”(Duhem-Quine Thesis):单个证据从来不能反驳一个假设,而只能反驳一组假设,其中包括该假设和用以得出该证据的辅助假设、初始条件等。以整体论审视媒介-社会的系统环境,媒介化所挑战的,原本也不可能是某个特定命题或概念,而只能是它们所在的整个社会体系。基于这一哲学视角,媒介化的过程和后果,属于“媒介-社会”整体,且总会回到“媒介-社会”整体。

为此,我不赞同克罗茨(F.Krotz)的解释——他主张,将媒介化提升至具统摄性的整体社会观察层次,作为一种“元过程”(meta-process),媒介化“与个人化、全球化及商业化,同为影响当代社会的民主政治发展、社会、文化以及其他生活状态的长期社会趋力”。

以我之见,在此处关于“元过程”的论述中,有一个被错置的逻辑关系。被克罗茨同样列举为“元过程”的个人化、全球化及商业化,都不是什么先验性的决定因素—作为历史的因变量,它们都有其文化来源,也有其清晰可辨的实践逻辑。媒介化也是如此:在本质上,它同时也是社会总体发展的结果,而不是自变量意义上的初因;要知道,在文明演化的过程中,工具意识是文明进步最显著的基因,正像现代人在工业时代获得机器一样,人在媒介化时代获得的媒介,也同属某种文明工具;准确地说,是一种用于“社会化”的先进沟通工具。

麦克卢汉的论点是,“媒介是人的延伸”。就此而论,我们很难想象,媒介作为一种延伸物,与人、或社会之间会是相互独立的。相反,我们只有将它们视为同属一个系统,且与其他要素共居于一个生态整体之中,那种媒介化的过程才是可解释的。我在2002年所提出的传播人假说——“媒介成为人,而人成为信息的一部分”,是以人作为媒介的延伸,将数字社会理解为媒介中的生存集合—这一阐释,同样具有脱域融合的整体论意义。

媒介与社会各自充当主体的时代已经逐渐结束了,数字时代升维般的技术发展,带来了一种显著的文明变迁:人类的社会活动,开始从属于一个混合主体——一个媒介与社会不可分割、实在与虚拟交相渗透的数字主体;在此情形下,经典传播学以媒介之学为本的范式,逐渐显得不合实际。

这也带来了一个推论:媒介-社会循序渐进的发展,表明媒介化与中介性这两个概念的一致性——它们同属一种长期的、整体的演化逻辑。(1)媒介化引发的一切社会影响,是在中介性的基础上完成的;(2)在媒介化改造社会基因的进程中,中介性功能也在普遍地产生作用;(3)它们之间的主要差别,不过是媒介化更贴近“媒介-社会”的生态学意义。

如果要在中介性与媒介化之间形成理论的统一,我们可以借用葛兰西区分有机知识分子与传统知识分子的方法,将迄今为止“媒介-社会”的整体化过程,分为“无机”与“有机”,前者在逻辑(而非观念史)的意义上对应中介性,后者则对应媒介化。

葛兰西的理论是:每个新阶级随自身一道创造出来、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加以完善的“有机的”知识分子,大多数是新阶级所彰显的新型社会中的“专业人员”。我认为,媒介与社会的关联与此类似——(1)媒介对社会的早期作用,近似于传统的(intellectual意义上的)知识分子之于政治的独立意义,那种中介性历程,也是“媒介-社会”的物理时期,相对而言,具有某种“无机性”特征:社会以媒介为介质,藉此,媒介能以“客观中立”自许;(2)而当代的媒介化,则是有机的“媒介-社会”的生态化过程,这种有机性,是在其无机时代渐次发展出来的:传播以行动塑造社会,传播不仅具有指涉力,也因逐渐将媒介逻辑嵌入社会规则而具有演化能力;当此之时,媒介-社会具有了更强的自反性。

如此,中介性、媒介化,便均被视为“媒介-社会”演化的一个子集。一种更具历史感的表达是:它们都还处在数字社会进程的基础演化时期。

只有这样理解,我们才能解释“媒介化”从何处而来、向何处而去。

回望威廉斯关于“中介性”的那种调和论式的定义,我们会发现:他关于中介性的语用学分析,恰恰是从词源的深处指向“媒介化”的。

一个有说服力的研究案例是:与前文所举的电视春晚、微博举报类似,电视问政也是一种由“中介性”所致的媒介社会景观,而闫文捷、潘忠党、吴红雨等人对电视问政的经验性研究,是以“媒介化治理”为理论框架的——他们的发现是:电视问政,展现了媒体渗入地方治理的一种吸纳民主商议元素的可操作化模式。这一案例,很像是一个弥合中介性与媒介化的隐喻:“中介性”的电视问政,因(威廉斯所阐释的“发生在公、私部门之间的”)“调和”之用,而成为“媒介化”的证明。此处之所见,便是“媒介社会”在中介性与媒介化之间的连续性—如果一定要对它们有所区分,那就只能区分为建构与演化、“无机”与“有机”。

“无机”与“有机”之说,还能回答一个理论问题:数字时代的媒介化与以往的媒介化有何区别?答案是:数字时代加速了“媒介社会”从无机向有机的转化,并且,从社交媒体时代开始,基于脱域融合的加剧,诸种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元素产生化学反应,化合而成前所未有的、生态意义上的“媒介-社会”体系。

不是吗?也只有在数字时代,通过社交媒体、虚拟现实、社会计算的催化,才可能组织起实践意义上的“媒介-社会”同一体。由扩展现实(XR)、物联网(IoT)、去中心化自组织(DAO)、去中心化金融(DeFi)等加持,由虚拟沉浸、分身认知、加密经济召唤的“元宇宙”时代,今天仍然处于其觉醒的初期;不过,作为媒介-社会的演进,人类的虚拟-实在的混合生存,大概率是成立的。

其中,建立在VRARMR基础上的“扩展现实”技术,并不只是尝试将交流由2D转向3D,而是意在通过头显、电子设备(如手机、平板、眼镜等),丰富、强化和改造可见的现实,甚至架设超越现实的生存情境,以达成前沿无尽的数字交往性—在那里,人类的交往呈现出:(1)更具体验性;(2)更具效率;(3)更具实践价值;(4)更具想象力。也因此,一种超越既往人类意识存在的跨维度生存模式,也成为数字生活的潮流之一。

总结来说:迄至当下,“媒介-社会”这一整体化过程可以分别为“无机”与“有机”时期,而在未来演化的意义上,则会走向“同一”时期;当我们基于整体论哲学来分析时,数字社会的本质、过程和前景,就必然是系统性的“演化”,而非止单向度的“媒介化”。

三、从媒介化到共同演化

如前所述,关于“媒介-社会”同一体的讨论,是在阐述整个数字生态的意义,而蕴藏其中的生态演化观念,也带来了媒介理论的反思。

我要重申以下意见:在数字交往所建构的即时实践的、虚实混合的交流系统中,不仅有社会的媒介化,还有媒介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

这里,我是将那种媒介融入社会、规制社会所导致的社会变化,称之为社会的媒介化,而对社会为媒介带来的社会化变迁,称为“媒介的社会化”——更准确的表达是“媒介传播体系的社会化”。

以往,媒介化理论的讨论者,会有意忽略它的背面,仿佛媒介化是一种单向过程;实际上,只有将“社会被媒介所演化”与“媒介被社会所演化”等量齐观,才可能避免媒介主体论、传播本位论的一厢情愿。

下述立场可被视为数字交往论在媒介研究中的基本旨趣:(1)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对传播媒介的全面涵化,已使数字媒介成为人类实践的多维镜像、加强版本和心理完形;(2)由此,媒介之学产生了“主体转移”:数字内容指涉日趋丰富,使得媒介化获得自反性,也使得媒介本身走向对象化——媒介不再只是社会生活的中介因素,更不是社会生活的外部因素,它自己也已成为了社会的主要部分。

夏瓦曾将媒介化作为一个媒介社会价值理论的核心概念加以使用,他认为,文化和社会的媒介化使我们理解文化与社会时越来越依赖媒介及其逻辑的过程:“这一过程以二元性(duality)为特征,即,媒介融入(integrated)其他社会制度与文化领域的运作中,同时其自身也相应成为社会制度。”

在他这里,媒介成为社会制度,只意味着媒介对社会逻辑的嵌入吗?当然不是。

媒介成为社会制度,一定会以媒介与社会的“互嵌”为前提:既有功能融合、又有形态置换。媒介的确在赋能社会变革,但身处社交媒体时代,社会逻辑也成为了媒介的操作系统—它决定了我们如何定义媒介属性,也决定了我们如何使用、如何认知、如何反抗媒介的社会性。

甚至在今天,媒介与社会的“互嵌”,还为我们带来了一个超越媒介的挑战:在技术、资本、外部性所控制的媒介形态中,有着比现实社会权力更具支配力的“超社会性”。

一种全新的媒介生态已经出现了:(1)处在双向融合中的媒介不再被看作是独立的了,也因此,它不再自居仲裁者或权威的象征;(2)处在双向融合中的社会不再被看作是自在的了,也因此,它成为被媒介所结构化的人类关系;(3)数字文明的发展路径,是“共同演化”(co-evolution)——像我曾提及的那样:在一个实在与虚拟、人与自然、有机与无机共存的广义社会生态里,存在着共同演化的过程;这种“共同演化”,必然是媒介与人、传播与社会的共同的命运。

这里,“共同演化”一词,我是借鉴了生物学中的共同演化理论(co-evolution theory)。共同演化所揭示的是:不同的种群间,由于相互选择的压力作用,每个个体的适应能力都有所增加。M.Johtio对共同演化做了如下定义:共同演化,是指持续变化发生在两个或多个相互依赖、单一的物种上,它们的演化轨迹相互交织,并且相互适应。

这一思想逻辑,对我理解媒介-社会的整体性生长良有启迪。我以类比(analogy)的方式,将媒介-传播视为一个文明生态意义上的“物种”,而将人-社会视为另一个;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不断交融,与生物圈共同演化的模式与过程是极近似的:(1)它们都是一种相互反馈机制,彼此的演化动力是交织的、也是具有自反性的;(2)人-社会对媒介-传播的适应性变化,会改变后者的演化轨迹;(3)反之亦然,媒介-传播的适应性变化,也会进一步制约或促进前者的变化。

例如:在数字时代,用户适应互联网生存的一个变化是,发展在线社交;这种适应力,日益表现为一系列互联网应用的技术需求,从而导致互联网的发展去进一步适应用户的变化—也因此,社交媒体的爆发性成长,成为媒介技术(平台、算法、数据)的因应。

在生物学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生物生活在一起的相互关系,称为“共生”——这很类似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传播与社会这两个系统是同步扩展的。然而,“共生”不都是“互利共生”。有一种生物学观点认为,凡是发生频繁密切接触的不同物种间的关系,都属于共生关系,不管其中哪一方受益;其中,有几个迥然不同的主要类型:互利共生(mutualism)、偏利共生(commensalism,一方获益而另一方不受影响)和原始协作(symbiosis)都属于“正相互作用”—两种都能独立生存的生物,以基本无害的关系连接生活;而偏害共生(amensalism),又称“颉颃”,指一方获益而另一方受到损害的共生关系。

互利共生的例子,如小丑鱼与海葵,它们有着密不可分的共生关系,因此小丑鱼又称海葵鱼;带毒刺的海葵保护小丑鱼,海葵则吃小丑鱼消化后的残渣。偏利共生的例子,如兰花生长在乔木的枝上,使自己更容易获得阳光;某些蛤的腔内共栖着豆蟹,豆蟹食用宿主的残食,却不构成对宿主的危害。偏害共生的例子,如跳蚤生活在狗背上,蛲虫生活在儿童的肠道中,胡桃科的植物分泌胡桃醌来抑制其他植物在附近生长,其结果皆是一方获益,另一方却要有所牺牲。

数字传播与当代社会的密切连接,与共生类似。从面貌上看,数字时代的传播发展,支持了社会形态的变革,与此同时,社会借助新媒介技术而获得的演化发展,也极大地提升了数字媒体的发展水平—蕴含其中的科技应用,如人工智能、5G、社交机器人、物联网,如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如数字孪生(digital twin)、游戏引擎(game engine)、融合交互(integrated interaction)等,无不如此。

然而,这种共生关系既有互利共生,也有权利失衡的偏利共生和偏害共生。

以传媒业内部为例,新旧媒体之间曾经长期是共栖关系,有时也被称之为“竞合关系”;然而,发展到今天,由于技术、社会、意识形态等原因,旧媒体飞速衰落,而新媒体蔚为大国,旧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利基市场乃至文化功能,大多已被新媒体所继承。显然,在过去二十年的某一节点上,新旧媒体之间由互利共生转向偏利共生,直至转为了偏害共生;新媒体演化成功,而旧媒体阵营渐趋颓败—说明其大部分旧媒体走向了演化不适应。

而在数字传播与数字社会之间,也存在着媒介科技突飞猛进与网络社会荆棘丛生的反差。关于后者的负面,网络暴力、网络赌博,信息战、网络欺骗,信息茧房、数字侵权,乃至P2P金融爆雷、暗网(dark web)犯罪……数不胜数。仅以最常见的网络成瘾为例,早期的心理学研究表明,网络成瘾青少年与普通青少年之间,在生活事件、网络使用时间、主观幸福感、社会支持、攻击性、无序感、自我和谐等方面都存在显著性差异;最新数据显示,智能手机的普及和WIFI的大范围覆盖,进一步强化了交往在线化趋势,以至于网络社交过度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社会现象。而晚近的研究指出,网络成瘾可能导致青少年的人格偏差和行为障碍,甚至成为青少年性犯罪、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的主要诱因。

在偏利共生的情形下,数字传播(连同其技术与资本)持续发展,而人类却无法继续从中获得社会建设的边际收益;而在偏害共生的情形下,资本狂欢,科技盲目,而社会环境却每况愈下,数字文明有走向隳颓的可能。

总体来看,社会生态的自然演化关系,或许更接近“原始协作”。在非洲的大草原上,牛椋鸟以小型寄生虫为主食,它们终生会在哺乳动物,包括斑马、水牛、犀牛、大羚羊、河马或大象身边度过,为后者提供除虫、梳毛、警报服务。但牛椋鸟并不算是纯粹的“互利共生”伙伴,因为它还有“嗜血”的癖好:当它发现动物身上的伤口后,会故意把伤口啄深,让伤口更难愈合,以便于能随时吸食血液;严重的时候,它的吸血行为会导致哺乳动物伤口感染,甚至会造成死亡。

在“原始协作”模式下,牛椋鸟是让“共生伙伴”既爱且恨的角色—旧媒体与新媒体的关系如此,数字社会与数字媒体之间的关系,又何尝不是如此?

从理论上看,媒介-社会的共演,也会出现妥协的结局。物种理论指出,竞争的结果可能是一个物种淘汰或驱逐另一个物种,也可能是演化出不同的细分环境,以弱化原先的竞争压力。30年前,KauffmanJohnsen即认为,共同演化是指一方改变另一方的适应图景(fitness landscape);进而,这种共同演化改变了双方的平均适应;此外,Murmann曾区分了共同演化和并行发展这两种不同概念—共同演化要求双方必须拥有改变对方适应特征的双向因果关系,而并行发展是指双方对一个环境的同时适应。

以此作为类比,数字传播-当代社会之间的共同演化,有生态史的必然性,也有演化的不确定性;其间有美好理想,也有困境陷阱;存在着互利、偏利、偏害的种种可能,也存在着各自进化、妥协并行的机遇。一言以蔽之,共同演化的未来,具有双向因果意义上的开放性。

数字传播的确在强力改变着社会面貌与社会机制,但此刻我们应该意识到,身处数字文明的早期,人类社会也有对等的能动性,去影响数字传播的观念、逻辑和发展格局,包括:创建有条件、有制约、有愿景的准则,并要求数字传播实践与尊崇价值观的社会理性相向而行。

—这也是我们所必须做出的因应。

四、万类交往,互利共生

如前所述,DAT将传播视为一种动态的、整体的人类行为,将数字社会理解为跨维度体验的复杂系统,这一观念,基于整体论哲学、共同演化观念、社会行动视角。

由此观念,我们有以下认识:(1)数字交往的过程——“交往化”,是媒介化与社会化的互为镜像,是人、社会,与媒介、超级经验体系(如数字平台、元宇宙)之间的相互作用。(2)数字交往的主体—“交往人”,是媒介-人的脱域融合。(3)数字交往的客体—“混合现实”,搭载着数字化与非数字化的混合生存。

而更重要的是,由此观念,我们得以洞察到数字交往的本体性:“交往”,它是交流与行动、或传播与实践在最广泛意义上的泛化同一。

也由此观念,我们得以解释以下事实:

数字传播在互联网早期即具有“泛传播”的特性—人类交流行为拥有了融合性、集成性、统一性,显现了人在数字空间中完成精神集结的可能。

相应地,数字时代的实践,一开始即具有泛社会实践的特性—先是表现为社会领域(企业、媒体、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部门的数字化响应,继而表现为万千社会实践向数字技术的集体输诚,从而引出无限丰富的数字社会实践。

更为波澜壮阔的变革,是媒介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实践表现为数字交流的“弥漫”—如我在《弥漫的传播》中所阐释的那样:人类所面临的媒介将是无所不包的、像空气一样充分弥漫的超级媒介,“更广意义上是无网不容的泛网络”;而数字交流,则表现为数字技术对社会实践的“提纯”(在化学上,提纯是指以物理、化学方法,将混合物中的杂质分离出去,以此提高物质的纯度),在DAT的逻辑中,数字技术如同提纯信号的反应皿,使社会实践成为可表达、可传通的成分。

如果要寻求一种典型范例,无标度网络(scale-free network)会是这一理论的最佳说明。从广义上说,无标度性是描述复杂系统整体上不均匀分布的一种内在性质。正像现实世界中,少数人或组织往往拥有大量的社会连接一样,数字网络,往往也不是随机网络,而是呈现为:少数Hub点(物理连接通道)拥有极其多的连接,大多数节点只有很少量的连接。

这里的隐喻性在于:在现实中,人类世界是无标度的,少数人或组织对人类世界的运行起着主导的作用;在数字网络中,虚拟世界也是无标度的,少数Hub点对无标度网络的运行起着主导的作用。

并且,更富有寓言色彩的是:无标度网络同时显现出针对随机故障的鲁棒性和针对蓄意攻击的脆弱性,即:无标度网络具有很强的容错性,但一个恶意攻击者只需选择攻击极少的高度数节点,就能使网络迅速瘫痪。

这一事实也是在喻示着,在人类社会中,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权力的不均衡、阶层的不平等始终是至关重要的结构性问题—它亘古存在,又时刻蕴含着群体存亡的危机,即便拥有数字时空的“奇云”,这种结构性的威胁也始终如一。

这是人类社会中的80/20定律,也是数字网络中的齐普夫定律(Zipf's Law,该定律指出:如果有一个包含n个词的文章,将这些词按其出现的频次递减地排序,那么序号r和其出现频次f之积fr,将近似地为一个常数)。

无标度性的数字网络,给出了关于数字交往的本体性说明:(1)数字交往的本体,是人类数字交流与数字行动的同一,也是现实交往的对应;(2)存在着这一推论:在人类交往情境被数字化表征的背后,始终藏有自我、身体、物质、社会身份的幽灵—包括人的真身、具身(embodiment)、化身(avatar)和无限可能的分身(separation)。

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技术并不能真正救赎人的生存,遥远而又迫近的数字文明也未必能解决人类久已存在的问题—无论是物质与精神的匮乏,还是虚拟与实在的失序;即使我们是生活在无媒介即不在的非自主情境之中,彻底的解脱之道依然是:在实在的生活中实现自己,在真实的精神中超越自己。

回到数字交往的原初命题。如果我们将人类交流-行动视为一个“交往”的整体,那么,数字“交流”本身,则应被视为一种提纯观看的特例,亦即:交往是生动、有机的常态,而交流是作为画像、标本的例外。数字交往,既要展现交流之所有(例如通信、对话、连通),亦要实现交流自身之所无(例如物质的变化、行动的完成、体系的演进)。

也因此,对于既往的标准传播学而言,一方面,DAT在理论上重塑我们对交流的理解,即:“交流”无非是“交往”的表征(如同一张纸的单面);另一方面,DAT也解构了既往对人类交往行为的理解—“交往”,在数字实践的空间中,也无非是“交流”的弥漫。

后者所体现的这种实践化的弥漫,已超出了我在千禧年所讨论的“弥漫传播”论。交往的弥漫,不再只是互联网传播的气态化,而体现为万类交往的数字生存景观。

万类交往、互利共生,这就是数字交往时代的哲学愿景。

就弥漫传播论而言,“当我们用通道喻指传播时,它有可能是在同时描述六类事物:1)媒介本身;2)把关人;3)层级过滤;4)自向传播;5)信息发布行为;6)以上各项的总和”

而当交往代替传播,从万类交往、互利共生的数字文明形态上看,则意味着交往的主体回归“交往端”的属性,人与他人、人与非人是主体相对的,在交往性上是齐一的。与此同时,交往论的社会认知是ANT式的,即“交往”有可能指代:1)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行动;2)人与机器、芯片及拟人(机器人、数字人、虚拟人、赛博格)之间的交流-行动;3)人与“超体系”及“交往律”之间的交流-行动;4)人与环境及数字社会外部性之间的交流-行动;5)人与自我之间的交流-行动;6)以上各项的总和。

我曾阐明,DAT是要分别以交流-行动的同一性与实践的泛在性,对两种重要的交往哲学“精神交往”与“交往行动理论”做出回应。在万类交往的意义上,我要进一步地指出:

1)关于前者—交流-行动的同一性,象征着作为整体的“交往”在传播学中的回归,并意味着普遍实践在数字交流中的必然与可能。

2)关于后者—实践的泛在性,象征着数字交往不会将交往停留在对话或交流中、而会触达一切具有社会连接的行动,并意味着万类交往在数字哲学图景中的降临。

3)与此同时,交往还很可能是“自指向”的实践,并将表现出交往维度中的迁移—例如在MDSs的生存模式中穿行,这些全新的实践性,将拓展新的意识边疆,也无疑会开启新的传播学理解。

而在互利共生的意义上,我也要强调,数字交往也必须将生态信念注入到共同演化之中,只有在治理上追求公正性,在哲学观念上恪守生态主义,才有可能开辟一种有价值的数字未来。

毕竟,从实践视角上看,数字传播-数字社会的共演,攸关人类文明的命运;而纯粹的自然演化—无论从政治、伦理、经济或技术资本的角度看,都仍具有方向和后果的不确定性,为此,人必须及早作为。

简言之,共同演化不可听凭自然演化,而应以人本主义、生态主义为思想资源,有效防范技术驱动、资本垄断、价值缺失所带来的偏害共生;审慎勘定数字时代的方向、制定有限竞争的规则、创建互利共生的环境,如此,才能在未来确保人类福祉与良好治理。

海明威在《丧钟为谁而鸣》的《序》里,引用过英国诗人约翰·多恩(John Donn)的诗句:“没有谁是一座孤岛/在大海里独踞/每个人都像一块小小的泥土/连接成整个陆地……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

但愿在数字交往的未来,万类交往、互利共生能成为一种成体系的现实,成为一种兼具复杂科学性和普世精神的意识形态,数字人类或将藉此实现自由平等、相互调谐的交往性,并建立起一种前所未有的数字文明。

作者:杜骏飞,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浙江杭州310058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原文刊载于《新闻界》杂志2022年第3期,参考文献详见原文

转自:再建巴别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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