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又称概要或内容提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洁、明确地记录文献内容的短文。它的基本要素包括研究的目的、方法、结果以及结论,即研究目标和范围、采用的手段和方法、获得的结果和重要结论,有时也包括一些具有信息价值的重要细节。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到学术论文的写作领域,摘要的重要性也增加了,那么如何写好论文摘要呢?写好摘要有赖于论文的写作,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养成良好的写作习惯,熟悉文献资料,多积累相关知识;
2.了解当前研究热点,丰富自己的学术视野;
3.掌握主要论文结构,重点关注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
4.读懂论文内容,把握文章脉络,取其精华;
5.编写摘要时,简明扼要,但不可遗漏重点内容;
6.完成后,修改审阅摘要,保证内容准确、清楚、简洁。
以上是关于如何写好论文摘要的基础性知识,学术界的学者们在写作论文摘要时,需要建立良好的学术态度,熟悉写作步骤,做到心中有数,提升文献质量。
就文章的内容而言,摘要的构成要求和文章的构成要求一致;第一,关于摘要的功能,首先它能够快速地让读者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以补充题名的不足;其次,摘要也为科技情报文献检索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提供了便利。
接下来要讨论的是摘要的分类,一般来说摘要分为报道性摘要、指示性摘要及报道-指示性摘要。此外,想要写出优秀的论文摘要,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撰写摘要时,应当和文章构成相一致,也就是说摘要的结构应当和文章的结构是一致的。
2)要求摘要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按逻辑顺序安排,句子上下连贯,尽量简单,表意明白,不含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不可以电报式写法,且不分段。
3)第三人称的使用,可以通过“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方式,清晰地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而不必依赖于“本文”或者“作者”这类词语作为主语。
4)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
5)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着作。
6)除了和相邻专业的读者能够清楚理解之外,科技论文写作中出现的缩略语、略称、代号等词语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
此外,文章也应注意采用法定计量单位、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事项,这些规范也适用于摘要的编写。而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表现在:要素不全、缺目、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等方面。
下面我们列举一篇摘要,尽可能让大家明白。
题目: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摘要
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了庭前会议制度,这一制度是修法的重点,能够大大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审判质量。庭前会议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正式庭审开始之前,为了保证庭审能够公正而迅速地进行,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加的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整理案件争点、展示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
针对庭前会议的定位,据研究可断定,其本质是一种庭前准备程序,旨在为正式庭审的开始做准备。除此之外,它也具有一定的诉讼构造,控辩审三方可以共同参加。此外,它也是一个程序承载平台,一些具体程序或制度可以以庭前会议的形式进行。普遍而言,庭前会议的最终目的是尽量提前消除可能影响诉讼进程的因素,避免不必要的延误,为庭审的运行创造条件。为此,庭前会议具有信息集中功能、争议解决功能以及程序分流功能三个方面的作用。
诉讼效率无疑是庭前会议制度所能提供的最大价值。正义的质量不应仅仅取决于它的可见度,而是要考虑效率。从经济学的角度,刑事诉讼法是一种分配司法资源的工具,因此资源的有限性需求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设计中加以考虑,效率自然成为重要的衡量标准。通过降低诉讼成本以及优化诉讼资源的配置,庭前会议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程序性事项和实体性问题,实现资源的有效最大化。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庭前会议也应该实现正义,确保至少满足以下几项程序方面的正义要求:第一,当事人的参与性;第二,对等性,即控辩双方应当平等;第三,裁判者的中立性。
庭前会议应当有明确的适用范围,而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够申请庭前会议。当审议以下两个标准时,人们可以判断是否需要适用庭前会议:首先,存在程序性请求或争议,可能引起庭审流程延误;其次,案件复杂重大,需要进行证据及事实争点的分析和整理。设置庭前会议内容时,应根据以下两点进行考虑:首先,提高诉讼效率;其次,不要“僭越”审理,避免架空庭审程序。因此,庭前会议的内容主要应涵盖两大方面:一方面,对程序性请求及争议的集中处理;另一方面,对实体性问题的整理和归纳。
庭前会议的程序构成庭前会议的程序构成主要涉及启动方式、主持者与参加者以及效力等方面。庭前会议的启动可以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并由法院作出决定;也可以依据法院的职权直接开展。而主持者与本案的审判人员应保持分离,即由除本案审判人员以外的法院工作人员来担任这一职责。庭前会议强调双方同时参与,但被告人并不一定需要参与。最后,庭前会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程序的时效性、结论的约束性以及如何救济等三方面。
非法证据排除应是庭前会议的重点内容之一,本文就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展开了详尽的讨论。我国当前的调查程序采用的是一种不够严格的“审判中的审判”模式,但尽可能在前程序排除非法证据无疑是更为理想的方案。为此,我国应当采取建立“庭前会议排除模式”的行动,即原则上该类证据提出排除问题将在专门的“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上解决。这一模式符合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要求。如何构建“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启动方式方面,该会议可基于辩方申请或法庭主动职权的控制而启动。其次,调查程序方面,公诉方应当对证据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调查程序应主要受控于双方证明责任。最后,救济程序方面,当前应赋予控辩双方与实体裁判救济方式一样的庭后上诉权,但理想的救济途径应当采取中间上诉的方式。
关键词:庭前会议,庭前准备程序,诉讼效率,正义,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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