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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发表中哪些作者信息不可缺少

2024/6/27 10:08:54  阅读:118 发布者:

学术期刊发表通常都要包含必要的作者信息。之所以要包含必要的作者信息,不仅仅是因为要指明文章的著作权,更重要的是要提供给读者可联系到作者的具体方式。所以,学术文章标注作者信息考虑到的是知识论的问题。也就是说,作者的研究成果发表了,但并不意味着是已经检验过的、学界同行可以接受的真理性知识,而仅仅是向读者做一种客观呈现而已,它意味着欢迎同行和专业人士来质疑和讨论。于是,其他学者要能够联系得上作者。作者信息的完整程度体现了对同行参与讨论的欢迎程度。所以,作者信息必须具有读者友好性。既然如此,那么大家在发表的时候,就可以设想,你自己要是读者如何才能够方便地联系上这个作者呢?

非常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学术期刊发表(仅指中文人文社科学术期刊发表,下同)提供的作者信息很不具有读者友好性。一种情况是,作者信息不完整,例如许多刊物不提供作者的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也不提供作者的电子工作邮箱和稿件处理信息,仅有作者姓名和单位信息。这导致读者很难直接联系到作者。要联系作者就必须通过刊物编辑部或者其他大费周折的办法。这对读者来说很不友好。另外一种情况是,包含了不必要的作者信息。有些作者信息,比如籍贯、出生年月、性别、学位、职称、什么学者称号、什么之类的职务,完全没有必要放在作者信息里。但是,刊物似乎故意要把这些信息突显一下。这些冗余的信息既对作者不友好也对读者不友好。

可见,作者信息不足,该包含的没有包含,和作者信息冗余,不该包含的信息却包含了,是目前最普遍的问题。

学术期刊发表必须要有开放的姿态。我建议,所有的学术期刊发表应该包含以下7个方面的基本信息:

1. 作者姓名:当然署名自由,但合作作者的署名秩序应该跟各自的贡献大小相比配。即使实行通讯作者,也应该符合通讯作者制度的基本规范。通讯作者的主要功能是告诉读者,联系的时候最好找哪个作者,并不代表其贡献最大,仅仅代表他/她是负责通讯联系的作者。商榷、核实原始数据等都是找此作者。关于作者署名已经有专门的规范,应该遵从有关的规范进行。

2. 所有作者的单位信息:多位作者的文章仅仅提供一个作者的单位信息是有失规范的,因为同名同姓的作者很多,不注明每个作者的单位信息,很容易导致混淆。在知识创新面前人人平等,并不能把作者的单位划分为这样那样的层次,故意不予提供。

3. 可直接联系到的作者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独立作者的单位地址和邮编应该要提供,实行通讯作者的也要提供。

4. 可直接联系到的作者电子工作邮箱:现代社会基本上都是电子通讯,提供工作邮箱,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对读者友好的一种方式,更是体现了对同行质疑和讨论的欢迎姿态。

5. 作者贡献:多位作者的学术论文,一般来说鼓励标注各位作者对该文章的贡献是什么;国际上逐渐形成的共识是,如果实行通讯作者制度,则必须分别标明每个作者的贡献。提供这个信息正在越来成为国际学术期刊发表的大趋势。

6. 基金资助信息:即使基金章程没有规定,也应该尽量提供资助信息,一方面感谢基金的资助,另一方面也便于有关方面进行相关的大数据统计分析。当然,同样的成果可以标注几项基金资助信息,则是要根据期刊或者其他有关要求来提供。一般来说,不应该同时标注过多的基金资助信息。有的基金章程甚至要求阶段性成果必须是作为第一基金资助信息进行标准才认可。这个需要作者了解基金会章程的具体规则,也要遵从刊物的惯例。

7. 作者稿件处理信息:来稿日期、修稿日期、复次修改日期、稿件录用日期、网络优先发表日期等。这些信息在知识增长迅速的当今时代具有特殊意义。有的时候,一个新知识可能同时被二人甚至更多的人提出来,这个信息就十分重要。在学术不端的鉴别中,这个信息有的时候也是极为关键的。

总之,学术期刊发表应该包含各个必要的信息,既不缺少也不冗余。

目前,我们非常重视学术期刊评价,很多人也乐于评价。但是,我感到评价的前提首先是要建立标准。作为学术期刊发表,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这个刊物才能被纳入评价的范围。在某种意义上,这样的达标性评价才是最重要的,才是推动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关键。如果简单地将期刊分为优劣不同等级,完全不考虑相互之间的可比性是否有根据可言,那只会危害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学术期刊评价不是学术期刊评比!评比属于学者们自己的事情,是科学共同体自己去自发公认的结果。

真心祝愿我国的人文社科学术期刊期刊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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