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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一稿多投”,避免学术踩雷

2024/3/1 9:21:00  阅读:43 发布者:

关于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投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发表(同时或者先后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作者在规定之日内是不得一稿多投的,特别要注意的是最后一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来说,科技期刊均会在其《稿约》中对审稿周期、另投他刊时限等有相应的说明,也就是说,如果你向那个期刊投稿,你必须了解该刊的这些相关要求。

过去,在网络不发达、信息不对称的时代,一稿多投甚至多次发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人用一篇论文在多本期刊上发表后,作为多篇论文参与职称晋升答辩。但随着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和技术的进步,目前在国内的几大权威数据库中均设立了“查重”机制,而且,随着著作权法的普及和国际、国内期刊对“一稿多投”的零容忍态度,一稿多投的现象正在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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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影响

• 法律未明文禁止一稿多投,只是有简单的“时限”限制。而多数作者并未注意到所投稿期刊的相关规定。

• 科技期刊由于实行严格的“同行评议”制度,所以编辑周期普遍较长,作者急于晋升或毕业,在得不到编辑部反馈的情况下,又未主动与编辑部联系,发生一稿多投。

•有些作者存在侥幸心理,急于提高稿件的命中率。

关于“一稿多投”美国生物医学编辑委员会下属的编辑政策委员会1996年推荐用“多余发表”,我国科学界多称“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科学界严厉指责的行为,因为“一稿多投”不仅浪费了刊物版面和编辑编审加工、专家审稿以及读者阅读的时间;其次是玷污了科学文献的名声;第三是误导读者,并使从事汇总分析的学者无法对一项观察或治疗的重要性做出正确评价;第四是搅乱了依据科学成果的发表所建立的学术奖赏机制,第五是违反了版权法。然而,不同领域的文献计量学研究表明,12%-28%已发表的文章属于“一稿两投”,9%-11%的文章属于重复发表,而且未标注原文参考文献,对此,国内外生物医学期刊均在投稿须知中明确声明:来稿不可一稿两投或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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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生物医学期刊对一稿多投行为采取的制裁或者处罚措施

• “一稿多投”行为如在稿件审理过程中被发现,仅被退稿;

• “一稿多投”行为事实上已经发生或文章已经发表,处罚措施较为严厉,包括:

1)在一定期限内拒绝作者向该刊继续投稿,如《美国产科学和妇科学杂志》规定,负有重复发表责任的作者,三年内禁止向本刊再次投稿。

2)在刊物上刊登作者一稿多投的声明,并列入目次页,以防止被美国国立图书馆Medline数据库重复收录。

3)可能在某特定专业或亚专业群体刊物中对一稿多投行为进行通报。

4)可能通知作者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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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为防止“一稿多投”的做法

◐ 要求作者在投稿时附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并在介绍信中明确标注“无一稿两投”。这既是个人对单位的承诺,也是单位对投稿期刊的承诺。

◐ 要求作者投稿后,在接到编辑部“收稿回执”但未收到“稿件处理通知”(包括退稿和刊用)时,表明稿件仍在处理中,作者欲投他刊,应事先与编辑部联系并说明理由。

◐ 编辑部一经确定一稿多投将立即通知作者,并请其做出解释,同时立即进行退稿处理。

◐ “一稿两用”一经证实,期刊编辑部将择期在杂志中刊出其作者姓名和单位及撤销该论文的通告,对该作者作为第一作者所撰写的一切文稿,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两年内将拒绝其发表,并就此事件向作者单位和该领域内的其他科技期刊进行通报。

为限制“一稿多投“行为的发生,国外生物医学期刊对决定接受的稿件,要求作者签署版权转让授权书;国内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等也要求作者签署版权转让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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