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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省内多地发教师职称评审通知!符合这些条件等同于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2022/5/24 10:19:55  阅读:648 发布者:

421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点此查看详情),明确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继续沿用原评审办法和水平评价标准,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

422日,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点此查看详情),明确2021年度中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于4月启动,各地及各有关高校须于10月底前完成评审。

继广州、汕头、潮州、梅州、江门、东莞、汕尾发布2021年教师职称评审通知后(点击地名查看详情),近日,省属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茂名、中山也有最新消息!小苑带大家一起去看看~

有关2021年全省各地教师职称评定的最新通知,近期小苑会密切关注,锁定“老师成长学苑”,加入教师交流群,轻松获取最新消息!

520日,广东省属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2021年度职称评审及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省直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含高等学校)下属的在穗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以及省教育研究院、省教育厅事务中心(省电化教育馆)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或教研、电化教育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且聘用在相应职称层级的人员可参与职称评审。

申报者须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gdhrss.gov.cn/gdweb/)进行网络申报,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729日。

申报人提交材料时,须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

对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的人员,评委会将按单位组织说课评课或讲课评课考核,并将在专业(学科)组评审时组织面试答辩,答辩具体要求另文通知,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单位务必于7291730前将纸质申报材料统一集中报送广东省教育研究院,逾期不予受理。

接下来看看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109号)有关要求,现就省属中小学教师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及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评审

(一)受理范围。省直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含高等学校)下属的在穗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以及省教育研究院、省教育厅事务中心(省电化教育馆)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或教研、电化教育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且聘用在相应职称层级的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简称《实施方案》)所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申报人任现职时间自首次聘任现专业技术岗位时间起累计计算。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申报人学历、资历、业绩等计算截止至20211231日。

(三)推荐评审程序。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规定的程序,在相应教师岗位的空缺数内,向评委会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选。

2.评委会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33号)及《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四)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说明。

1.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无单位核实盖章确认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以及无相应佐证材料的资格、经历(资历)、业绩、论文、课题和评价意见等均视为无效材料(申报人提交材料有关要求详见附件)。

2.申报者须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gdhrss.gov.cn/gdweb/)进行网络申报,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729日。

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所在单位应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连同申报人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公示期间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4.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职称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职称。目前不是在教师岗位、没有从事教育教学或教研、电化教育等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教师职称。

5.根据《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规定,具有博士学位直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发表论著等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的方为有效。

6.申报人提交材料时,须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

7.对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的人员,评委会将按单位组织说课评课或讲课评课考核,并将在专业(学科)组评审时组织面试答辩,答辩具体要求另文通知,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初次职称考核认定

(一)认定范围及认定层级。省直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含高等学校)下属的在穗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以及省教育研究院、省教育厅事务中心(省电化教育馆)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或教研、电化教育工作的具备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层级包括:中小学一级教师、中小学二级教师及以下职称。

(二)认定条件。根据《实施方案》所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评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有关政策执行。

(三)认定程序。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通过网络在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申报。认定所使用的表格可通过职称管理系统下载或生成。

2.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并考核评议;对考核评议通过人员,应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评议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材料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

5.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认定通过人员进行评后公示,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通过人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省人社厅确认。经省人社厅确认后,认定通过人员登录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纸质证书。公示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每人720元(含答辩费140元),申报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每人450元,申报评审中小学二级教师及以下职称每人280元。各单位报送推荐申报材料后,由广东省教育研究院办公室财务按照各单位推荐参加评审人数开具银行缴费通知单,由各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电子支付形式交付评审费,缴费后请立即以“单位名称+2021年教师职称评审费用支付凭证”形式命名将支付凭证扫描件发送至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师职称评审日常工作部门电子邮箱:gdsjyyjy00@163.com。汇款、转账切勿以个人名义办理。

   

四、报送材料时间

各单位务必于7291730前将纸质申报材料统一集中报送广东省教育研究院办公室410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4号,联系人:贺蓓蓓,电话:83199808),逾期不予受理。

本通知附件不随文下发,可登陆省教育厅(edu.gd.gov.cn)、省教育研究院门户网站(gdae.gdedu.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附件:广东省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广东省属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2520

此外,茂名、中山等地也发布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最新通知。

519日,茂名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以下情况均等同于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参加并完成援藏、援疆、援桂、广西教育扶贫、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等政府(含组织、教育等部门)安排支教任务累计达2个学期以上的教师;男性满55周岁(即19661231日前出生),女性满50周岁(即19711231日前出生)的教师(报送申报材料时应提供须本人签字及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援藏援疆教师,无需参加学校(单位)内岗位竞争,由学校(单位)开展考核推荐后,直接推荐到茂名市相应评委会参加评审,并免除讲课、说课、听课以及答辩环节。各地应统筹调剂区域内专业技术岗位,优先保障援藏援疆教师聘用需要。区域内确无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对援藏援疆教师可先实行超岗评审和聘用,待岗位空缺时优先纳入岗位管理。

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的人员与申报同级别评审的人员一起参与岗位竞聘,竞岗成功后,则按初次认定的流程办理职称认定而不需要参加评审。符合办理初次职称认定二、三级教师的人员不需要竞岗,经单位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由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可分别委托一所直属学校按要求组织实施。

申报评审一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可采用“说课讲课”考核或“说课评课”的考核方式,由区(县级市)自行确定。其中,采取“说课讲课”考核方式的,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学校按统一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受委托学校名单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函确认;采取“说课评课”方式考核的,“说课”考核可委托学校组织,“评课”考核应由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市直学校的考核工作按“说课讲课”方式,委托各学校按要求组织实施。

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的材料,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单位)审核把关后连同各学校(单位)最新《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复印件),于715日前集中报送茂名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人事科)

申报一级、二、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材料,由本区(县级市)中小学相应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行决定,市直学校(单位)审核把关后连同最新《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复印件),于624日前集中报送直接报送茂名市教师发展中心二楼206室,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报送地点自行通知。

516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符合《关于印发<中山市关于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教体〔2015242号)中关于可认定为交流轮岗经历各种情形的,可视同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

按照“以强带弱”形式推进集团化办学要求,龙头学校选派至成员学校任教的经历,可视同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

暂未符合本项条件,2021年度职称评审暂可执行承诺制,由学校提供申报教师没有拒绝支教、交流轮岗安排的证明,申报教师本人承诺20249月前服从安排参加支教、交流轮岗(含集团化办学等需要开展的交流轮岗)1年,如拒不履行承诺,则同意低聘为一级教师,据此可以视为申报晋升职称评审教师2021年度达到此项条件要求,否则视为不符合申报高级教师条件。2022年度起将结合省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条件严格实施。

已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交流)经历或正在参加2021学年支教(交流)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已报名参加2022学年市直属普通高中教师交流轮岗且同意“统一交流安排”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其他市直属中小学可参照实施。

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市直属学校要尽快安排2016年以来评审通过高级职称,且交流轮岗(支教)经历不足1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到其他学校。上述2016年及以后评审通过高级职称的教师,因个人原因拒不履行跨校(镇街)交流轮岗、支教承诺的,学校(单位)可低聘其为一级教师。

我省对口援藏援疆援青援川或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选派到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四省区参加支教帮扶或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到艰苦欠发达地区从事支教帮扶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援派人员),或纳入享受粤教政务函〔201824号文规定待遇的援藏援疆援川教师(以下简称援支人员),援派援支期间职称评审重点评价其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援派援支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根据派出地实际及派出时间等情况,对论文、科研成果、课题等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学成果等可替代论文要求,循环教学、班主任等方面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援派援支经历视同在我省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受援地和派出地市级教育部门审核后,作为其评聘教师职称(职务)的有效成果。符合条件的援派援支人员无需参加学校(单位)内岗位竞争,由学校(单位)开展考核推荐;援派援支期间免除讲课、说课、听课以及答辩环节。

援派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援派期为3年的援派人员,援派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援派外省的援派人员可自主选择在我省派出地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职称证书与我省职称证书同等对待。

援派人员援派期间参加我省派出地职称评审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可不要求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派出单位有岗位空缺的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援派人员,援派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派出单位结构比例限制。

援支人员在进藏进疆进川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含正高级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聘用相应教师职称(职务)满3周年;符合晋升教师职称(职务)的其他基本条件;保证在藏在疆在川工作满3年并签订承诺书。派出前聘任相应教师职称(职务)不满3周年的,待满足上述条件后,可再行申报评审。

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教师,任职年限在现有基础上放宽1年。市外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受理材料时间:2022610日前。

转自:老师成长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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