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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行为“负面清单”!推进自然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 | 浙江!

2022/6/2 9:36:24  阅读:534 发布者:

近日,浙江省科技厅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建立健全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规范,起草了《关于深入推进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公开了包干制项目负面清单,具体如下:

浙江省自然基金“包干制”项目“负面清单”

一、科研活动“负面清单”

项目研究全流程应遵守科研项目实施相关规定,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设立科研活动“负面清单”如下,列入清单的相关行为禁止:

1.以伪造、买卖、代写等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项目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存在虚构、夸大已有工作基础等不实信息或隐瞒、谎报重要事项;用已获其他渠道资助或同年已提交其他机构项目申请书的主体内容故意重复申请。

2.以编造篡改研究数据或结论、实验过程、图片(表),购买、代写、代投论文等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研究成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隐瞒、谎报重要事项。

3.论文发表署名、标注不实等违反论文发表规范;违反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或侵占他人知识产权;故意或片面夸大研究成果学术价值、隐瞒科研风险等。

4.违反科技伦理规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保密规定或者管理严重失职。

5.虚构、伪造或者未有效保存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未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6.提交弄虚作假的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检测报告等验收材料;以项目实施不相关的成果充抵交差。

7.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评估评价工作。

8. 科研成果宣传推介中故意隐瞒科研成果的负面影响。

9.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或依托单位明确禁止的内容。

二、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项目经费严禁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用于从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要求的行为,用于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严禁管理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或损失,设立资金使用“负面清单”,列入清单的相关行为禁止:

1.设备费中列支通用办公设备。

2.业务费中列支普通办公耗材、通用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等违规转包;超标准列支会议费或列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3.以假借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名义或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冒领套取劳务费;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等。

4.项目资金未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无故随意调整外拨资金,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利年费、版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

5.以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名义向存在利益输送关系的关联单位或特定关系人等变相转拨项目经费。

6.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或依托单位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包干制”项目“负面清单”

一、科研活动“负面清单”

项目研究全流程应遵守科研项目实施相关规定,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设立科研活动“负面清单”如下,列入清单的相关行为禁止:

1.以伪造、买卖、代写等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项目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存在虚构、夸大已有工作基础等不实信息或隐瞒、谎报重要事项;用已获其他渠道资助或同年已提交其他机构项目申请书的主体内容故意重复申请。

2.以编造篡改研究数据或结论、实验过程、图片(表),购买、代写、代投论文等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研究成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隐瞒、谎报重要事项。

3.论文发表署名、标注不实等违反论文发表规范;违反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或侵占他人知识产权;故意或片面夸大研究成果学术价值、隐瞒科研风险等。

4.违反科技伦理规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保密规定或者管理严重失职。

5.虚构、伪造或者未有效保存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未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6.提交弄虚作假的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检测报告等验收材料;以项目实施不相关的成果充抵交差。

7.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评估评价工作。

8. 科研成果宣传推介中故意隐瞒科研成果的负面影响。

9.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或依托单位明确禁止的内容。

二、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项目经费严禁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用于从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要求的行为,用于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严禁管理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或损失,设立资金使用“负面清单”,列入清单的相关行为禁止:

1.设备费中列支通用办公设备。

2.业务费中列支普通办公耗材、通用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等违规转包;超标准列支会议费或列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3.以假借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名义或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冒领套取劳务费;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等。

4.项目资金未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无故随意调整外拨资金,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利年费、版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

5.以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名义向存在利益输送关系的关联单位或特定关系人等变相转拨项目经费。

6.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或依托单位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信息公开要点

为进一步推进“包干制”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确保科研经费规范合理使用,根据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加快推进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干制”经费使用信息公开。

1.依托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法人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项目“包干制”经费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把信息公开作为内部控制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2.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主动、如实地公开“包干制”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3.信息公开坚持客观真实、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托单位要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内部管理系统等有效媒介公开“包干制”项目和经费使用信息。

4.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可包括但不限于大额现金支付、大额采购设备和材料明细等信息,鼓励主动公开项目支出的公务卡结算明细等信息。结题验收前主动公开项目成果、经费审计(决算)报告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等项目验收材料。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结题项目抽查方案

(试行)

为加强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全面落实省自然科学基金试行“负面清单+包干制”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要求,建立健全基于信任的项目管理闭环机制,督促压实科研人员直接责任和依托单位主体责任,通过赴实地、查实情、问实效的方式,切实发挥随机抽查工作强执行、促规范和防风险作用,及时发现、解决和纠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惩戒科研失信行为,推动形成守规矩、讲诚信的良好科研风气。

二、组织实施

(一)抽查范围

被抽查项目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抽查范围为当年已结题验收的基金重大和杰青“包干

转自:解说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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