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平台
2023年3月4日上午,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家事法律研究中心承办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家事法解释与适用”研讨会在长春顺利召开。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浙江万里学院以及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辽宁骏吉律师事务所的20余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深入交流《民法典》家事法规范的解释与适用问题,合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事法领域发挥指导与引领作用。
与会专家学者合影
本次会议共设两个研讨单元,第一单元由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刘宛婷主持。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马新彦首先代表主办方对与会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随后以“家事法解释论研究的意义及展开”为题进行发言。马新彦教授指出,家事法的重要性以及《民法典》家事法规范创新的局限性,使得家事法的解释论研究成为民法学解释论研究最具潜力的新的增长点,家事法的解释论研究应在“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高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基础和价值引领,突破家事法的局限,在《民法典》的框架内进行体系性的研究。马新彦教授经过实例分析《民法典》继承编遗产流向,提出以自由价值、和谐友善价值、公平价值为价值基础的解释论方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洪祥从“夫妻在婚姻家庭事务中管理决定权的基本含义与类型划分”“管理决定权享有和行使的现状和进步”“管理决定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等方面阐释了“夫妻婚姻家庭事务管理决定权研究——以《民法典》第1055条为视角”这一议题。李洪祥教授指出,无论立法还是社会现实生活,妻的地位都有提高,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反映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深入人心。但我国法对于管理决定权的含义并不明确,仅在家事法各类规范中针对某一方面进行规定,如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此外,离婚补偿制度实质上掩盖了“家务劳动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这一问题。女性尤其是城镇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比例居多,如果将离婚补偿的范围限定为家务劳动的价值则会损及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因此该补偿范围应理解为机会利益的丧失、人力资本的减值等。
马新彦(左)、李洪祥(右)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院长助理汪洋作题为“貌离神合:传统家观念在现代家庭财产法留下的雪泥鸿爪”的发言。汪洋副教授指出,在家庭财产法这一中观领域,我国传统家族法与现代婚姻继承法在制度、功能以及正当性各方面皆有共通之处,均以秉持家庭利益最大化功能为目标,同时兼顾家庭成员的个人自由,可谓“貌离神合”。夫妻共同财产制可视为一种新型的同居共财关系且区别于共同共有。家产的对外处分、债务承担以及对内管理以家庭利益为重,如区分有偿交易和无偿赠与,施以不同权限、效力及救济;日常家事代理仅限于必要范围;非家庭正当原因的负债被排除出家庭债务或夫妻债务范畴。同居共财下的父债子还不是继承法而是家庭财产法问题,与个人财产制下的限定继承不冲突。家庭财产之外的特有财产常见于随嫁财产以及父母为子女结婚或购房出资,家产代际传承的功能决定了其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且不考虑出资时点。为了家庭利益应区分特有财产的资本收益和劳动收益分别确定婚后归属,遵循但避免僵化适用不转化规则。家产的解体分割和代际传承具有同一性,继承顺位、份额等内容皆强调孝文化及成员贡献度。现代法仅规定死后继承,分家传统呈现为父母对部分子女的生前特别赠与,应适用归扣制度以平衡子女利益。同居共财只适配法定继承而实质排除了遗嘱,现代法强调个人财产权、遗嘱继承和男女平等,但导致遗嘱自由和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冲突等新问题。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赵玉从“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与“协议效力”等方面讨论了“离婚阴影下的未成年人——离婚冲击最小化原则”。赵玉教授指出,对于离婚子女抚养关系,目前司法裁判绝大多数采取单系抚养,即由父或母一方作为直接抚养人。但父母婚姻解体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变化,限定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表达日常关爱频次与方式,缺乏法理基础,也不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最佳方案,司法宜更多引导父母承担双系抚养责任。对于未成年人抚养费方面,司法裁判不应支持父母以协议方式放弃抚养费,只有在证明不能履行时,方可暂缓履行。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未成年人居住权、直接抚养权、抚养费等条款,不应拘泥于“一揽子协议”效力,司法裁判已经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未来可以提炼出一套可以自由裁量的开放式的考量机制,减少父母婚姻关系解体而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冲击。
汪洋(左)、赵玉(右)发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经法学》副主编朱晓峰围绕“抚养纠纷中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评估”一题进行发言。朱晓峰教授首先梳理了《民法典》第1084条体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立法依据,并且结合案例指出落实该原则的实践困境;随后从主、客观因素两个方面阐明了划定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边界的依据,指出法官说理论证过程的关键环节在于判决能否得到社会和当事人的认可。朱晓峰教授强调,现阶段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认定方法并不能“一劳永逸”,该原则的实践适用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国强作题为“老龄化背景下监护人责任的规范解释”的发言。李国强教授通过数据揭示了目前老龄化的严重程度,并在结合《民法典》第1188条的基础上,指出单纯从侵权责任构成的角度考量监护人责任并不全面,更应结合监护制度等家事法的制度解释监护人责任。原《侵权责任法》时期监护人责任是以未成年人为应用场景,《民法典》时代的监护人责任则需要考量老年人监护等成年人监护的现实。他还以《民法典》第35条第2-3款为出发点,阐述了因现行法区分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而导致的监护人需履行职责的不同,成年监护本质上已经从“替代决策模式”转向为“协助决策模式”,必须结合监护职责的具体情况来解释适用《民法典》第1188条。
朱晓峰(左)、李国强(右)发言
会议第二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冯宇雷主持。
辽宁骏吉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壮以“婚前财产协议与任意撤销权”为题,结合自身长期实务工作经验阐述了他对婚前财产协议任意撤销权行使问题的见解。李壮律师认为,为了实现对婚姻这种长期契约的保护,应对婚前财产协议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结合婚姻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不应机械地适用合同编和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在事实认定方面,法官应结合结婚的时间、离婚的原因、赠与方的过错及经济状况等要素对案件予以全面考量;在理论研究方面,应对婚前协议是否可以附条件、附期限,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损害赔偿条款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保障受赠方的利益。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国栋以“《民法典》第1088条之司法适用——基于108份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为题进行发言。刘国栋副教授运用司法大数据的方法从多方面分析了离婚经济补偿条款的适用情况。实证数据显示,相较于原《婚姻法》第40条,《民法典》第1088条的适用率明显提升,而且法院对离婚经济补偿的支持率也大幅上升,但是离婚经济补偿的弊端依然存在,法院支持离婚经济补偿的两大主要理由分别是夫妻一方承担了较重义务和当事人的协议。此外,刘国栋副教授还提出了《民法典》第1088条在适用中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其一,法院是否有权利主动适用离婚经济补偿条款和主动调整当事人请求的离婚经济补偿数额;其二,对未婚同居是否能够适用离婚经济补偿条款的问题。
李壮(左)、刘国栋(右)发言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海洲以“家事传承之殇——继承法实务求索”为题,从实务角度探讨了家事法实操方面的现实问题。一是为了避免通过个人财富因婚姻和继承关系流转于他人,常有人通过遗嘱、信托和保险等方式规避风险。但是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和《信托法》缺乏解决上述问题的明确规定和指引。二是关于法定继承权的顺位问题。黄海洲律师认为,我国遗产继承的习惯是自上而下的传承,在被继承人有子女的情况下,应将年迈父母的继承权放在第二顺位,预防自下而上传承后引发的继承权纠纷问题。为了维护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孝文化,可以通过设置居住权、特留份额等方式保护父母的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另外,黄海洲律师还提出配偶继承顺位可以规定为零顺位,在继承时与其他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但不能单独继承的设想,并依据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使配偶逐步递增方式获得财产的继承权。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孙政伟以“鉴定式案例研习教学中的家事法案例分享”为题,从教学实践的角度对家事法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孙政伟博士提出,在讨论物权变动效力问题时,加入家事法的纬度一方面可提升案例分析的难度,另一方面也能更多的调动学生的兴趣。这类案件通常涉及法定代理、转代理及监护人能否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等问题。孙政伟博士还在几个具体的案例当中分析了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后将该房屋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的行为的性质,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等问题。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崔鸿鸣作题为“《民法典》遗嘱信托财产法规范解释初探”的发言。他认为,《民法典》第1133条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存在的具体规范构成模糊的缺陷,遗嘱信托与遗嘱在生效要件上存在规范解释矛盾,二者的生效应当具有一致性。对于被立法搁置的委托人财产向受托人转移的物权变动效力问题,他认为遗嘱信托的物权变动效力与遗嘱继承相同但基于不同原因,且不同于仅具有债权变动效力的遗赠。此外,他还对二人以上共同受托时的权利享有状态以及遗嘱信托与遗产执行协调中的价值定位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黄海洲(左)、孙政伟(中)、崔鸿鸣(右)发言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学科负责人裴桦以“婚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再认识”为题发言。裴桦教授对原《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民法典》中相应规定的变动之处予以系统、全面的梳理,并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约定是否包含默示”等争议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理论回应。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雷以“《民法典》中家庭文明建设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为题作总结发言。王雷副教授从家庭文明建设条款的来源、目的、含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与适用,德法共治的必要性,家庭家教家风的法治保障等方面阐释了《民法典》第1043条的内涵。他指出,家庭文明建设条款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投射,是中国优秀传统家庭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新增家庭文明建设条款有利于在身份共同体中克服个体主义方法论与财产法中心主义的缺陷,更充分实现每个家庭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促进家庭和谐。他将家庭文明具体化为平等、敬爱、忠实、团结四项内涵,认为应对新时代婚姻家庭的新特点、新挑战时,也要回归到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进一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家事法领域。
裴桦(左)、王雷(右)发言
本次会议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价值定位与规范配置”的资助。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管洪彦,副教授曹相见、王立栋,讲师任倩霄、王俐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吴晓晨,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凤、马佳悦、卢煜彤、李东宇,以及马新彦教授指导的2022级硕士生参加了本次会议。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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