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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澎生 | 十八、十九世纪苏州城的新兴工商业团体

2022/11/1 10:58:30  阅读:179 发布者:

书名:《十八、十九世纪苏州城的新兴工商业团体》

作者:邱澎生

出版社:四川人民出版社·壹卷工作室

ISBN978-7-220-12134-0

出版时间:20221

定价:72

本书通过研究苏州新兴工商团体的历史现象、组织发展和权力运作,将传统工商团体的复杂性与多样性表达出來,还原了一个更全面且更细密的面貌。唯有认识传统社会结构里各类工商团体的详实面貌和作用后,才能对十八、十九世纪中国市场结构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作出更可信的判断;也可对传统中国社会结构里的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复杂竞合关系,得到更深入的认识。

有关中国工商业团体的名称很多,“商会”“工会”与“同业公会”是现代社会里习见的现代工商业团体名称;“行会”则只是学术界习见的传统工商业团体的名称。为什么说只是学术界习用的名称?这是因为,不仅二十世纪之后的工商团体不采用“行会”这个名称,即使传统工商业团体自身也不曾用过这个称谓。在历史文献上,工商团体的称谓,有“行”“社”“团行”“帮”“郊”“堂”“会”“会馆”“公所”等等繁多的名称,但是,就是不曾用过“行会”这个字眼。自从传统工商业团体变成学术研究的一项素材之后,“行会”才逐渐成为学术界通用的一个术语。

基本上,“行会”是个地道的外来语,大约是取自近代日本人对于欧洲历史上Gild(或Guild)一词的汉文译名。自一八六○年代开始,传统工商业团体开始受到一些欧美学者的注意,接着, 日本与中国学者也纷纷投入调查研究的工作。有关的专门研究,至今已有百年以上的历史,累积了为数可观的学术著作。由于这是一个由欧美学者创辟的研究领域,许多著作一开始便是以欧洲历史上的Gild作为研究上的参考架构。欧洲历史上的Gild和十九世纪末年中国的工商业团体,二者之间到底有哪些异同之处?这是那些欧美学者做研究时的基本关怀。这种研究取向深刻地影响到其后日本与中国学者的相关研究。由Gild翻译而成的“行会”一词,乃越来越为学术著作所沿用。一九五○年代以后,随着新中国的成立,马克思的历史阶段论变成中国史学的圭臬,所谓的“封建社会”(feudalsociety)便成为许多学者心目中人类历史上共同必经的一个阶段。欧洲的“封建社会”有Gild,中国的“封建社会”便理所当然也要有全似或类似欧洲Gild的“行会”。在马克思史学的影响下,原来使用“行会”一词概称传统工商业团体的学术倾向,便获得更彻底的加强。所以,虽然“行会”是个外来语,同时“行会”也不是传统工商业团体的实际称谓,但却成为学术著作上最通行的一个术语。

本书研究的主体,正是十八、十九世纪苏州城的传统工商业团体。但是在术语的选择上,本书则避免采用“行会”这个字眼,尽量以“工商业团体”名之。这有两个基本理由:第一,“行会”已不仅仅是个指涉传统工商业团体的全称。在学术著作长期性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欧洲Gild为比附对象的影响之下,传统中国工商业团体的全貌已被严重地扭曲,凡是符合欧洲Gild的质素,便被刻意地强描,凡是凿枘欧洲Gild的质素,便被有心地淡写。“行会”几已成为“中国Gild”的同义语。在尚未出现坚强论证之前,本书不预备轻率地接受中国传统工商业团体就是“中国Gild”的结论,所以不用“行会”这个术语。第二,在二十世纪中国政府明令工商业团体采用“商会”或“同业公会”等正式称谓之前,传统工商业团体几乎没有一个正式而统一的称谓。其中唯一例外的,大概是“行”这个称谓。大约自十世纪以后,“行”成为文献上最习见的传统工商业团体称谓。然而,“行”并不是十八、十九世纪中国工商业团体的主流,也不是本书所要研究的主要对象。十八世纪以后,大批工商业团体在苏州以及其他大城镇里出现,它们的称谓不像其前的“行”那般统一,例如“会馆”“公所”“公堂”“公局”等等,都可能是它们采用的称谓。这些采用“会馆”“公所”等名称的工商业团体,才是本书研究的主要对象。既然它们没有一个统一的称谓,为免挂此漏彼,本书宁愿使用“工商业团体”来称呼。相对于二十世纪的“商会”与“同业公会”来说,本书研究的主要对象当然是“传统”工商业团体。然而,相对于十八世纪以前的种种传统工商业团体,“会馆”“公所”这些工商业团体却又呈现出许多不同的特质,所以“传统”也不再那么“传统”,因此毋宁说这是一种“新兴工商业团体”。十八、十九世纪出现在苏州城的这些新兴工商业团体正是本书研究的主要对象。

有关传统工商业团体的研究,以一九五○年代为界分为两大时期。前期大致以欧美与日本学者为主,后期则以中国学者为主。

自一八六○年代开始,一些在中国旅游经商或是从事公务调查的欧美人士,渐渐注意到通商口岸上的工商业团体,开始对其着手调查。从此,直到一九二○年代左右,相关的调查研究纷纷出现。在这些研究作品里,大概以Macgowan1886年),Morse1909年)以及Burgess1928年)的三部作品最为人所熟知。

早在1883年,The China Review便刊载了一份福州“广东会馆”的组织规章,英译者给它的标题便是:Chinese Guilds and Their Rules,可见当时欧美学者已以Guild来称呼当时中国的工商业团体。Macgowan在宁波、温州与上海等地继续搜集了许多相关资料,在1886年写下了大概是近代有关中国工商团体研究的第一篇学术专论。1909年,Morse更发表了 The Gilds of China一书。全书以比较十九世纪末年中国工商团体以及中世纪英国guild团体之间同异的研究取径写成。Morse的作品尝试对中西工商业团体做制度性的比较,一方面认为二者都是一种“争取自身权益以及排阻他人竞争”的工商团体,另一方面则特别提出中国工商团体的经济特权比欧洲更严酷。严酷的理由则是由于双方政府在政策作为上的差异。Morse以为中国政府仅是收税与维持治安的组织,对于工商业法令素不重视,任令工商团体在经济事务上扩张势力;而欧洲的市政当局则不然,逐渐透过立法手段取消昔日让渡于Guild的经济特权,最后终于使得个人的创造力不再受到Guild的压制。Morse对于中国传统官府功能的评定很有问题,这连带影响到他对中国工商团体的经济特权估计过高。很不幸地,Morse的说法却发挥了不小的影响力,韦伯(MaxWeber)在形构有关中国社会结构的理论时,也受到了误导,以致 做出像是“中国工商业者若是不参加工商团体便可能有生命危险”之类的错误泛论。Burgess则以一九二○年代北京的工商团体为研究对象,他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于当时工商团体的组织与功能做了分析,可算是一部带有行为科学色彩的作品。

大约自一八九○年代以后,日本人也开始投入调研工作,在此后的五六十年中,发表了为数可观的作品。这些调研作品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以研究二十世纪前期的工商团体为对象,一类则以研究十八世纪以前的工商团体为对象。前一类的研究学者,著名的有根岸佶、仁井田升、今堀诚二等人,他们都在中国本土从事实际的调查工作。1907年,《中国经济全书》第二册出版,搜罗有不少当时工商业团体的组织规章,主编即是日本人设于上海的一所调查机构——“同文书院”。与“同文书院”性质类似的“上海出版协会调查部”,也在1925年刊行《支那同业组合と商惯习》,这是一部很翔实的调研作品。根岸佶与这些日本驻华的调查机构很有渊源,常年接触当时工商团体实调资料的结果,他陆续发表了三本专著:《支那ギルドの研究》(1932年);《上海のギルド》(1951年);《中国のギルド》(1953年)。仁井田升的调查工作则是于19421944年之间在北平所进行的,今堀诚二是他当时的助手之一。他们对于北平五十余所取名“会馆”的工商团体进行了缜密的调查,包 括有碑文搜集、口头访谈以及建筑物摄像等工作。在这些调查的基础上,仁井田氏发表了多篇专论,并于1951年结集为《中国の社会とギルド》一书,皆以北平的工商团体为其立论基础。今堀诚二则在1944年远赴察哈尔与绥远,对当地的工商团体进行调查,陆续发表了一些论文。1955年,今堀氏将其有关的看法整纳入自己的专书:《中国封建社会の机构》。以上的作品,皆以二十世纪初期的工商团体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另一类日本学者的作品,则以十八世纪以前的工商团体为研究对象。这是由日本学者开启的研究领域,他们主要凭借着传统中国的文献史料做研究,而不是利用当时的实调资料。和田清在1922年发表了《会馆公所の起原に就いて》一文,引用了许多宋元明清的笔记小说资料,追溯了十六世纪北京的“会馆”以及十二世纪杭州的“团行”,将传统工商业团体的研究赋予了历史的纵深。1925年,加藤繁更试图追溯到九世纪之前中国都市特殊的市场管理制度(“坊市制”),提出了十二世纪的“行”即是渊源于九世纪前同业商店街区(“市肆”)的开创性说法。姑且不论这种解释能否成立,这方面作品的出现,实是奠基在一些日本学者广博的汉学基础上,不是同时代那些欧美学者所能企望的。加藤氏也同时从事工商 团体的实调工作a,不过他有关宋代“行”团体的开创性研究,则更深刻地影响到此后许多日本学者。

一九五○年代之前,中国学者对于传统工商业团体的研究作品实在要比欧美日本学者少很多。鞠清远在《唐宋官私工业》(1934年)一书中,专章讨论了唐宋时代的手工业团体。鞠氏大体上承继了加藤繁有关宋代“行”团体起源问题的说法,同时并补充了加藤氏有关手工业团体讨论不足的地方。1935年,全汉升的《中国行会制度史》在上海出版。全汉升参考了前此欧美与日本学者许多的研究成果,并且尽力搜罗更多的传统历史文献,写就了这部中国传统工商团体的“通史”。他由西元前五世纪一直谈到二十世纪的三○年代,将这二千多年的工商团体发展史,浓缩在这本不到二百五十页的专论里。前三分之一讨论“会馆”“公所”兴起以前传统工商团体的大致情况,后三分之二则着眼于“会馆”“公所”以及所谓“苦力帮”的分析。大体上说,全汉升此书已经尽力利用了当时他所能凭借的文献与实调资料,由此架构出二千多年间传统工商团体的发展梗概,诚属不易。但书中有两个基本弱点,第一是未注意到十六世纪前后传统工商团体的本质性变化,对于十六世纪前工商团体是由政府法律强迫组成的本质认识不够,因而模糊了宋代“行” 团体的本质;第二则是对十六世纪以后“会馆”“公所”这类新兴工商业团体的权力运作估计过高,忽略了政府法律在经济事务上的运作效率,因而扭曲了“会馆”“公所”的实际功能。

全氏对传统工商团体的论点,基本上都受到一八六○年代以降外国学者研究作品的影响。好处是他有效地吸收了前人研究的成果,弱点则是未能察觉到那些作品对于传统工商团体的误解与扭曲。由一八六○年代至一九五○年代,此期间的研究作品似乎有着一个共同的结论,用清水盛光在1936年写成的《传统中国行会的势力》一文的话来说,中国传统工商团体的特征便是:“政治势力的弱小”以及“经济势力的强大”。传统工商团体一直没能向政府争取到种种法律保障的特权,团体不对其成员拥有合法的司法裁决权,更不具有专属的合法军事武力,这是所谓的“政治势力的弱小”。传统工商团体可以垄断种种经济上的特权,对外设立“进入障碍”,阻止团体成员以外的分子加入此行业;对内则执行“利益均沾”的原则,限制团体成员彼此的自由竞争,这便是所谓的“经济势力的强大”。清水盛光的这两句话,其实也就是当时绝大多数研究者一致的结论。至于像魏复古(Karl Wittfogel)那种因为强调传统中国政府的专制权力,而对于工商团体经济特权采取保留态度的学者,是属于罕见的观点与结论。

然而,这类“政治势力弱小”而“经济势力强大”的结论,其实是很令人怀疑的。在统一政府的形态下,全国的军事武力与法律审判,皆在国家权力的掌握之中。一个“政治势力弱小”的工商团体,如果没有国家的法律授权,究竟如何能够强行设立“进入障碍”与强制成员遵从“利益均沾”的原则?传统工商团体在政治权力上不具特殊地位,这是非常明显的史实。在这种统一政府的形态下,工商团体的“经济势力强大”究竟是如何获致的呢?法律既未授予政治特权,究竟如何去落实其经济特权?这类理论的支持者,通常都对传统中国政府的角色有一种特殊的认定。他们认定传统政府虽然未在法律上给予工商团体经济特权,但却在事实上主动放弃了主管经济事务的权力。用步济时(J.S.Burgess)的话来说,就是:“传统政府的功能,只在于维持治安及征收税额。除了希望人民不反抗以外,政府对于与人民在公共事务上进行合作等相关事务,完全不感兴趣。”传统政府的功能只在维持治安与征收税额而已吗?其在经济事务上是采取一种放任不干涉的态度吗?这其实是大有问题的。由于这些学者脑海里根植着对中国政府功能的一种刻板印象,认为政府可以放任工商团体在经济事务上的垄断与强制行为,才毫不迟疑地提出中国工商团体“政治势力弱小”和“经济势力强大”的论断。然而,如果这种刻板印象经不起验证,则根植其上的“经济势力强大”的论断便需要重新加以评估。

另外,由加藤繁所提出的宋代“行”团体的起源问题,也是此期研究成果里影响重大的一项理论。宋代“行”团体的产生, 是源自九世纪前中国都市里“坊市制度”下同业商店街区的法律习惯,这是加藤氏的基本理论。在这个理论脉络下,加藤氏虽然承认“行”团体具有向官府提供商品的徭役性质,但依然将其视为工商业者以利益结合的自愿性社团,认为“行”团体是工商业者与官府进行利权交换的产物:工商团体答应替官府提供徭役,官府则允诺该团体的经济独占特权。这恐怕是对“行”团体本质的严重误解,基本上,“行”团体的本质不是“自发性”,而是“强制性”的。外国学者在二十世纪初年看到的“会馆”与“公所”之类的工商团体,其实是和宋代的“行”团体大不相同的。宋代的“行”,是官府强将工商业者编籍造册而产生的团体,根本谈不上什么利权交换,团体成员之间其实是种不得已的结合。二十世纪初的“会馆”与“公所”,才是一种“自发性”的经济利益结社,虽然也不见得有与官府进行利权交换的质素,但的确是成员主动结社的产物。加藤氏没有真正看到二者之间的本质性差异。然而,在此种理论的误导之下,宋代“行”团体与十九、二十世纪的“会馆”和“公所”,二者便被简单地视作一种直线的承继关系,模糊了彼此间重大的本质性差异。

对传统工商团体的经济特权估计过高,以及模糊了十六世纪前后传统工商团体之间的本质性变化,是此时期研究作品的共同弱点。

一九五○年代以后,大陆史学界开辟出另一阶段的有关传统工商团体的研究。这种新发展有两个重要原因:其一是新资料的搜整与出版,其二则是新研究路径的提出。

自一九五○年代中期开始,大陆学者积极搜集了许多有关明清时代的碑刻资料。1959年出版的《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即为此类调研成果的滥觞。一九八○年代,又陆续有以下四部调研资料集出版:《上海碑刻资料选集辑》(1980年)、《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1980年)、《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嘉兴府城镇经济史料类纂》(1985年)。这些数据集里,保存有许多十六世纪以后工商团体权力运作的相关文献。特别是十八、十九世纪两百年间有关工商团体的活动情形,这些碑刻资料里都有着颇详细的搜录。比起1907年的《中国经济全书》或是1957年的《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所搜集的传统工商团体规章资料,显得更为详细与全面。

这批新碑刻资料的出现,使得传统工商团体的研究,可以矫正以往那种一味视片断工商团体文字规章即为团体活动实情的研究倾向,使以往的偏见获得更有利的修正机会。十八、十九世纪工商团体在经济活动上的多样性,因而开始透过这批新资料而逐渐显现出来。研究者可以察觉到:以往研究作品里所极力强调的“设立进入障碍”以及“限制自由竞争”,其实并不是当时工商团体活动的全部内容,有许多工商团体并不以这类垄断经济特权的活动为目的;而且,部分工商团体企盼获致经济特权的主观意志,其实也不一定能够有效地实践;而中国传统政府在经济事务上的司法仲裁权力,其实也是不容忽视的。新资料的出版,使得一九五○年代以后的工商团体研究,有了新的发展契机。

自一九五○年代后期以降,大陆史学界展开了一场名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长期讨论。基本上,这原是大陆史学界尝试运用马列主义思想解释中国历史的产物a,讨论的主题是:中国究竟在何时开始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与转化。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先后有三百篇以上的学术文章讨论此问题,专门论文集也已出版了五部。

参与这场讨论的大陆学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动机与学术立场。某些学者的研究动机是为反驳“中国社会长期停滞论”,主要是为了:“有力地驳斥帝国主义诬蔑我国社会只有外力入侵才有进步与发展的胡说”,所以尽力去挖掘历史文献里类似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的质素,努力建构起一套中国历史发展早在鸦片战争(1840年)之前便已有“资本主义”因素产生的理论。他们当然不能证明出中国社会已完全发展成“资本主义社会”,但却肯定地主张十九世纪前的中国早已不是完全的“封建社会”,已然产生有若干程度的社会变革,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一名称,便为这些学者所广 泛习用。鸦片战争前的中国社会,其“资本主义”已经“萌芽”,但却尚未完全发展成功,这便是这些学者的基本学术立场。

肯定中国已有“资本主义萌芽”的作品当中,虽然也有一些主要是为政治宣传服务,但是,反驳“长期停滞论”的动机却也是很明显的。在十八世纪末年,亚当·斯密(Adam Smith)便已说过:自十三世纪以后,中国这一个国家“似在长期停滞”的历史状态之中。尽管“停滞”的定义可有种种广狭的不同内涵,但是有关中国社会“长期停滞”的提法,确实激起了许多学者的民族情绪。主张十六世纪中国社会已有资本主义萌芽的著名学者傅衣凌,他在肯定当时中国社会已有“资本主义萌芽”的新的发展动向之后,同时也强调:还要继续检讨究竟是哪些因素阻碍了“萌芽”的进一步发展,因为这些阻碍的力量,正“是十五、十六世纪以后中国社会落后于欧洲的历史根源。迟滞就是落后,落后就会挨打。这也是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长期挨打的原因”。傅氏用“迟滞”而不用“停滞”,而且他更清楚地点出了有关“萌芽”讨论的积极因素:探讨中国自鸦片战争以后国势陵夷任人宰割的历史根源。

在资本主义萌芽的讨论中,有部分学者则是采取比较保留的态度。他们还是认定:在鸦片战争前,中国社会里不存在着什么“有意义的”发展与变化,谈不上什么“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于是,对于鸦片战争前中国有无“资本主义萌芽”的问题,便有肯定与保留的两派立场。肯定派与保留派的不同学术立场表现在彼此种种不同的论据上,有关传统工商团体的不同看法,便是这些不同论 据里的一项重要内涵。

保留派的立论很简单,他们认定:鸦片战争前夕的中国传统工商团体,仍然与欧洲封建社会的Gild团体无异,其限制自由竞争的权力运作仍然十分明显与强固;所以十九世纪前的中国社会根本还谈不上什么“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这派的学者,可举黎澍与彭泽益二位为代表,另外,李华的作品也类似于这一派的立场。这派学者对于传统工商团体的看法,其实与前述一九五○年代以前的研究作品差不多。“限制自由竞争”的作用,是他们极力强调的传统工商团体的特色;宋代“行”团体以及十九世纪“会馆”与“公所”之间的本质性差异,也被极力地模糊化。

然而,对萌芽问题持肯定看法的学者,却为传统工商团体的研究开辟出另一扇新视野。一些认为十六世纪以后有“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学者,极力在传统工商团体的发展变化上立论,以支持其肯定萌芽的提法。尚钺与刘永成两位学者,是其中主要的代表。尚钺以为:“资本主义萌芽约自明中叶正德、嘉靖年间 (15061566年),即十六世纪前期开始。自此以后,商品经济的“新社会势力”,即渐渐影响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但是,因为它还未发展成决定的社会势力,所以它仍未能改变中国社会的根本性质”。随着“新社会势力”的发展,同时影响了传统工商团体的性质。“会馆”作为一种新兴工商业团体的组织,主要也是出现在十六世纪以后的历史现象,因此它便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学者开始正视“会馆”与十二世纪“行”团体之间的重大区别:后者是政府对城市工商业者实施统治与征敛的工具,前者才是“基本上与欧洲行会相类似,只是缺少欧洲式的政治上的行会特权而已”。此种新看法,用胡如雷的话来说就是:“我国行会的产生,有两个重要时期,第一次是唐宋时期,第二次是明清之际”,“唐宋时期形成的行会,与西方封建行会相比,在性质和职能上,完全不同”。尽管此派对十九世纪“会馆”“公所”的看法仍有待商榷,至少他们已彻底摆脱掉以往那种将传统工商团体一律比附为欧洲Gild的粗疏,这不能不说是“萌芽”问题讨论对于此研究领域的新贡献。

综合以上对传统工商团体研究史的简短回顾与评介,可以看到一九五○年代前后两期的研究作品实在已经产生了不同的变貌。新资料的出版以及新研究路径的提出,使得一九五○年代以后的作品,更能说明传统工商团体的复杂性与多样性。特别是近年来洪焕椿与吕作燮两位学者的研究作品,更使此领域的研究益发显得翔实周全,袪除往日那种单纯比附的流弊。

一九五○年代至今,大陆史学家对传统工商团体的研究,虽然有利于此领域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但也产生了一些不同的争论。如刘永成在1959年发表《试论清代苏州手工业行会》一文,提出了乾隆时代“会馆”向“公所”转化的理论,认为这反映着当时工商团体的“分解过程”。而傅筑夫在1980年左右发表的《中国工商业者的“行”及其特点》一文,则更有“会馆”“公所”等团体不过是为了举办慈善事业而成立的特殊提法。这都是较具争议性的提法,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工作来验证。

“会馆”“公所”这类兴盛在十八、十九世纪中国各大城镇的工商团体,是本书研究的主要对象。之所以选择苏州城的此类工商团体为对象,除了因为时间与能力的限制以外,还有以下两个理由。这两个理由,也正如石锦所曾指陈的:第一,苏州是明清时代人文和经济先进的长江下游地区的主要城市之一,苏州的工商团体代表着明清时代同类团体最先进的形态。第二,苏州地区保留有相当丰富的工商业碑刻资料,1959年出版的《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以及1981年的《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皆可供研究者参考与取撷。

“苏州”,宋代称为“平江府”,元代称作“平江路”,明清两代皆以之为府名。明代的“苏州府”,辖有吴、长洲、吴江、昆山、嘉定、常熟、崇明等七县以及太仓一州。清代略做更动,领有吴、长洲、元和、吴江、震泽、昆山、新阳、常熟、昭文等九县。又因为府治位于吴、长洲、元和这个三县共一城墙的城市之中,清代的“苏州”同时也有广狭两义。广义指苏州府九县,狭义则指同属吴、长洲、元和三县的苏州城。本书以狭义的苏州城为研究地区。

透过直接研析相关的一手史料,对于十八、十九世纪苏州城会馆、公所这类新兴工商团体,做更细密的检视与研究,本书希望能将传统工商团体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尽力表达出来,还其一个更全面而且更细密的面貌。唯有在认识传统社会结构里各类工商团体的翔实面貌与作用之后,才能够对于传统中国市场结构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做出更可信的评断;另外,对传统中国社会结构里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复杂竞合关系,也可得到一些更深入的认识。

作者简介

邱澎生,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台湾大学历史学博士,1996-2018年曾任职于“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与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2002-2003年为哈佛燕京学社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明清经济法制与物质文化史,并受到制度经济史与经济人类学影响,希望能藉由探究明清市场演化与商业法律等课题,更细致地理解近代中国历史变迁及其在全球史的意义。已出版《当法律遇上经济:明清中国的商业法律》《当经济遇上法律:明清中国的市场演化》两书,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目录

   / 001

第一章  新兴工商团体的历史现象/ 018

第一节历史现象的出现/ 020

第二节历史现象的特质/032

第二章  新兴工商团体的组织发展/ 048

第一节组织发展的过程/053

第二节组织发展的原因/073

第三章  新兴工商团体的权力运作/ 106

第一节权力运作的概况/107

第二节权力运作的检视/122

第四章  结论/ 159

参考文献/ 191

转自:“书斋里外”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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