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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雷磊等:德国判例制度研究 首度准确描绘德国判例制度全貌

2023/6/1 15:13:44  阅读:123 发布者:

全文转载自“杜威法律公社”微信公众平台

一、研究的缘起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在法律实践和法学教育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是一个毋庸置疑的现象。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有采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以完善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呼声。但由于体制和传统的差异,这一呼吁并没有得到呼应,逐渐成为绕梁余音。在本世纪初,有学者再次旧话重提,或从宏观层面入手,倡导在重建经验哲学的基础上,将复兴判例法作为我国制度创新的重要因素;或从微观层面着眼,将在中国建立判例法制度视为解决现今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悖论的出路之一,并就中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具体思路和方法进行了具体勾画。

尽管这种主张并没有被体制所完全接纳,但判例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越来越多地获得认可,而建构中国本土的判例制度也成为现实政治环境下的可行选择。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2010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2015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第9条再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2019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就“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与“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情形,规定了分歧解决机制。2020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包括指导性案例在内的类案检索的范围、方法和效果等作出规定。

有学者认为,依据法律功能主义的视角,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可纳入广义的判例制度之中。基于这样的认识,近年来我国学界关于指导性案例之性质、编撰和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因为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越来越认识到,判例已成为成文法国家不可或缺的法治资源。但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只是为中国判例制度的大厦提供了“奠基石”,中国判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尚需学界的理论养分和实务界的经验反馈的浇筑。而在这样一个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汲取来自其他国家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实践的镜鉴必不可少。目前学界所能提供的“他山之玉”,主要是对英美判例法制度的叙介和研究。除了语言方面的便利外,恐怕主要的原因在于英美法系国家悠久的判例法传统。但事实上,今日之两大法系的趋同已成为越来越明显的趋势,在身处成文法传统的欧陆国家中,判例同样扮演着日渐重要的角色。在最具代表性的德国,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法学教育之中,判例、尤其是宪法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都已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和研究对象。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四个专门法院就陆续编辑出版了年度判例集(汇编)。不少法学期刊杂志都开设了“司法判例”或“案例评析”的栏目,刊登最新的司法判例,或邀请学者就新近的案例进行评析。在如今德国法学院的课堂上,已不再只教授相关领域的基本原理,围绕法条传授基本教义知识,结合和剖析联邦法院(也包括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的经典案例已成为教学常态,甚至占据一半课时以上。无怪乎德国法学家吕特斯(Rüthers)感叹:如今的德国存在着一种从“法治国”(Rechtsstaat)向“法官国”(Richterstaat)转变的不可遏制的趋势!因为法律是什么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法官(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法官)手里,联邦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判例在课堂上几乎不加批评地被学生接受为权威观点,以至于呈现出一种“司法实证主义”(法院实证主义)的新思潮。

 无论上述趋势是否存在“矫枉过正”之嫌,都说明了判例在德国法治实践中日趋明显的重要性。作为近代以来影响中国法学甚巨的传统成文法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德国在判例制度方面的机制和做法或许相比于英美国家对于当下中国具有更加“共振同频”的效果。事实上,最近十年来,学界业已出现一些对德国判例制度进行研究的著述(以论文为主);尤其是最近五六年来,源自德国的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已经在国内不少法律院系开花结果,影响日隆,在某种程度上也助推着进一步了解德国判例制度之需求的增长。但遗憾的是,中文世界尚缺乏对于德国判例制度本身进行全面叙介和研究的论著。我们认为,判例在德国有其独特的定位和角色,德国判例制度深深地镶嵌在德国的司法体制之中,得到相关司法制度的保障,德国判例的结构、制作技术、适用技术等对中国都有可资借鉴之处。因此,我们需要从理论、制度和实践诸多方面对于德国判例制度的全貌进行准确描绘。

二、德国判例的现状

(一)判例的编纂与公开

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通常是要通过一定形式公布的,重要的要在法律公报上公布。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自建院半个多世以来,每年都依照专业领域,各出版一册或若干册精选的、厚达几百页的判例集,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等。在最高审级以下,也编纂有判例集。像巴伐利亚州高等法院,自联邦德国建立以来一直专门编纂他们的判例集。其他州高等法院,也有联合起来编纂的判例集。公布的每一个判决都有法院类型、法律类型、文件号、时间、裁判庭等详细的标注,引用时十分方便。除了上述的判例集形式之外,判例还被刊登于各个重要的专业杂志上。例如作为最重要的纸媒载体,《新法学周刊》杂志每个星期都会登载认为有意义的最新判例,判例经常邀请学者附带评论。该周刊的年度合订本达四千余页。此外,像《法学家报》《新刑法杂志》等杂志也不时会在各学科的法学杂志上刊登一些案例。判例集、专业杂志可以公开订阅,也可在科研院校的馆藏中查得。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也使得德国判例走向了数字化。数字化的方式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将纸媒上的判例录入数据库。目前,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和刑事判例集都被刻录成光盘,方便获取与携带。如《新法学周刊》的全部内容全都上网,包括JurisBeckonline在内的诸多在线法律电子资源库也都提供大量的判例。所有这些平台都确保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能以一种迄今为止前所未有的极大便利获得高度关注。另一个是法院自身网站提供的裁判文书数据库。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没有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网。但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法院、各州各级法院均有自己的网站。从这些网站上可链接到相应法院的裁判文书数据库,进而查到判决、决议等各种有效的裁判文书。

按照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先前的裁判实践,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公开。如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在2015年的一个裁定中指出:“司法公开原则而本身就是法治国原则的组成部分,公开所有具有应公开性的法庭裁判是一项公认的法律义务”(1 BvR 857/15)联邦最高法院在2017年的一起案件中也指出,法院有义务公开具有应公开性的裁判文书,并且这不限于那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BGH, Beschluss v. 5.4. 2017)。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判决及法院为此归纳的主旨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各个法院官方网站的数据库中,所找到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是完整的,不会出现比较重要却没公布的判例。法院在引用先例时,不能援引不公开的判例作为正式依据。判例公开后,才能产生约束或影响裁判活动的成例。

但是,判例公开的实践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案件本身的信息含量。有的普通案件过于琐碎或者过于简单,承办法院可能从减少工作量的角度出发,认为案件实在过于普通而不上网。但是,如果当事人、律师或有关心相应案件者认为需要上网,则可要求案件上网公开。特别是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要求案件上网公开。二是保护诉讼参加人的个人信息。这种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要对诉讼参加人的私人信息做技术处理,以保护其个人信息不被滥用。这类需要做隐没或者删除处理的信息,包括诉讼参加人的姓名、住址等等。其次,如果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则不能公开其裁判文书。《德国少年法院法》第 6 条规定,不能公开未满 18 周岁的当事人的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目前在德国,有关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没有上网。

 

(二)法学教育中的先例崇拜

在今日德国的法学课堂上,课程讲授是否成功与所举例子的质量休戚相关。五十年前,教授们只能借助于手编的小案例(通常是为了迎合教学的需要,进行剪裁和加工过的或假想的案例,一般事实清晰的、情节简单)来吸引学生们的关注力。但这早已成为过去时。越来越多来自联邦最高法院的真实司法裁判取代了以前只能出现在童话世界中的假想案例。这当然首先是因为,离开了来自联邦最高法院的基础性裁判,甚至一些法律领域就无法再得到阐明。例如对人格的保护、医师责任、租赁和保险业务、契约保护领域对第三人的涵盖等等,就属于这样的领域。在这些领域中,现行法几乎通过司法裁判才能获得其具体的内容。所以在此范围内将它们纳入法学教学之中无疑是必要的。但法学界对于联邦最高法院司法裁判的兴趣不止于此。它们也为对法律问题的讨论提供了数量稳定增长的鲜活的例子。对于每个高校教师而言,讲授这些案例都是一件一带两便的事情:他们既不需要费尽心思去杜撰出一个新的故事,也不需要提供一个自己的解决办法,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同时提供了两者。虽然有时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会存在疑虑,但至少在考试之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是对的观点,几乎不可能被评判为是错误的。另外,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活动的导向,也使得学生们对于获得关于法律现实的可靠资料充满热情。对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讨论就为对司法实务的了解提供很好的起步,而这又要比抽象而复杂的法学理论体系对学生的吸引力大得多。很能说明这一现象的一个例子是,慕尼黑大学的一位刑法教授,有一次在讨论课上让他的学生去讨论一个联邦最高法院刑四庭判决的案件,却没有告知来源,结果引起了学生的公愤。学生们认为,去分析这种“疏离于生活的”、只有大学教授才能虚构出来的事实,是荒唐的。

 

(三)职业实践中的先例拘束

在法律职业实践的领域,“先例崇拜”的观念进一步被近年来的数据化革命所提升。年轻的法律人都已习惯从屏幕上调取出一切相关的信息,法律电子数据库建设的突飞猛进在近些年来大大改善了信息获得的可能性。而对这些新的法律适用辅助手段的最佳使用现在也是法学院培训项目的一部分。尽管在德国还没有完全释放出电子信息调取的潜力,就像美国的LexisWestlaw等大数据库所能做到的那样,但通过追踪判例的技术,德国法律体系已在某种意义上美国化了。当然,这里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现在德国有许多高素质的青年法律人才都额外在美国法学院获得过学位。他们在美国法学院学习期间潜移默化地成为习惯的东西,在回到德国律所和实务部门的职业生涯中也发挥着作用。

期刊杂志等媒体同样反映出,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判例的最新发展在法律职业实践中是如何获得高度关注的。在今天,没有一份主流的专业杂志不在封面上刊载有关判例的时事新闻。这是为了满足其读者群体的需求。专业人士可以从这里获知关于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实践的最新报道。即便是日报也开始通过报道轰动性的案件来博读者的眼球。现代德国法律人的目光牢牢被卡尔斯鲁厄(Karlsruhe)所吸引。最重要的法律工具书、大型教科书和法律评注也同样如此。在这里,熟悉联邦最高法院最近的司法判决就基本等同于顾及最新的立法发展。制定法解释只有在新的法律规范生效之后才开始产生,但越往后,法律工具书、教科书和法律评注的新版版面就越是被日益增多的司法判决所占据,它们一层又一层地包围了原本看起来清晰和简单的法律文本。人们会被初审法院(Instanzgerichte)和法学界的不同观点所困扰。摆脱这种困然的做法就是最终以联邦最高法院说的为准,它一锤定音地结束了长久以来令人痛苦不堪的争议。

近些年来,甚至初审法院对上诉法院特定裁判的反抗也变得越来越少。纯粹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州高等法院的观点当然可以自由地偏离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判,并将其判决建立在这种观点的基础上。但实际情况如何则是另一回事。至少在考虑到其判决有可能被推翻的前提下,看起来下级法院就会很自然地、潜默无声地去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路线保持一致。

 

(四)司法裁判中的先例导向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对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所拥有的中心性意义也抛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当下的德国距离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究竟还有多远?判例法的核心标识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它又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垂直先例,一种是水平先例。遵循先例通常指的是前一种情形,其关键在于下级法院受到上级法院先前裁判之判决理由(拉丁语ratio decidendi, 德语tragende Grundsätze)的拘束。但这样一个所谓“先例”的拘束效果仅限于在构成要件上具有可比较性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自己可以通过所谓的“推翻”来偏离它自己创设的先例,并由此创设出新法,但它一般会非常审慎地运用这种权力。在美国的法律院校中,关于法院判决的讨论扮演着一种支配性的角色,针对职业实践的专业文献同样完全以此为导向。

纯粹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判例法”与德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别非常清晰:判例(法官法)在德国并不被认为是法源(Rechtsquelle)。除非判例已形成“稳定的司法意见”,学界认为此时判例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确信的表述,也即被强化为了习惯法。因此直到最近,联邦最高法院也一直在强调,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是法律,因而无法产生如同法律那般的拘束力。因此通常来说,一个被确立的司法裁判,如果从实质观点来看已不再能站得住脚,法院就不受其拘束。但迄今为止所说的只是法学界对于先例的看法。

如果人们去观察实际情形,就会获得一副完全不同的图景。整个法律实务界事实上是怎样取向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的已如前述,即便是在联邦法官自己看来,自己的先例也占有崇高的地位。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首先必须确保其观点的稳定性。如果某个主张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迄今为止的司法判决中(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都未曾偏离的,那么它就将成为自身的“法律适用论据”(Rechtsanwendungsargument)。反映在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日常作业中,这就体现为他们必须去细致检验迄今为止的司法判决,这越来越成为他们工作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联邦最高法院的每个具体判决都至少有机会,在对未来案件作出裁判时再次被用作导向性标准(Orientierungsmaßstab)。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判决的规范力也可以透过这种自愿施加的自我拘束折现出来。此外还有高度发达的要旨技术(Leitsatztechnik),它将被抽象表述的核心命题置于更重要的裁判之前,显然是为了使得下级法院在未来裁判同类案件时参照的方便。

因此不容否认的是,在过去数十年里,德国的司法文化越来越接近判例法体系。尽管德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依然在于大规模的法典化和日益增多的特别立法,但同样可以看到的是,在普通法系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美国,立法同样越来越具有重要意义。故而在那里也存在法官法和制定法共生的现象。所有不同的只是现代法秩序的两大支柱——立法与司法——之间力量关系的偏移方向:在英美法系中是向着有利于制定法的方向偏移,而在德国则是向着有利于法官法的方向偏移。

但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立法机制相对于司法判例依然具有压倒性优势。尽管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发展起来的原理在新制定法的准备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立法措施总是带有革新的目标。几乎每一次新的立法都会将联邦最高法院的整个判决体系都送入法律史的档案之中。一百七十余年前基尔希曼(Kirchmann)的著名断言仍言犹在耳:“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联邦最高法院的官方判例集同样不能幸免于外。因此,只有在一种稳定的立法基础上,才能观察到一种稳定的法官法。只有在长期不受新立法干扰之法典的部分领域(如损害赔偿法、不当得利和侵权责任法,或物权法的整个领域)中,法官的司法创新才能大放异彩。恰恰在这些领域中,联邦最高法院在过去几十年的时间里对德国法秩序的续造作出了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贡献。也恰恰在这些领域中,一种枝繁叶茂的判例法日益成熟,伴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变迁同步前行。因此,德国判例制度的繁荣在某种意义上与法典的稳定性休戚相关。

三、本书的基本结构安排

德国判例的现状可以为中国判例制度的发展、尤其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当然,如果要获得有益的启示,仅凭对现状的粗浅描述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深入德国判例制度的内在机理和运行机制之中,从中挖掘出某些反映司法规律的“通则”。为此,我们将从“理论”“制度”和“技术”三个层面入手,具体而言:

第一章至第三章属于德国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在第一章,我们为德国判例制度提供了一个概述,阐明“判例”这一概念在德国法学中的含义、类型,概述德国判例制度的历史发展。在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判例拥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集中体现在判例在法源谱系中的定位这一点上。第二章即阐述判例在德国的法源地位,它将从对三个问题的回答来涉入这一主题,那就是:在德国,判例拥有何种拘束力(性质),判例的拘束力受哪些因素影响(分量),判例以何种方式拘束哪些主体(对象)。在回答了这些问题后,我们在第三章中对判例在司法裁判中的角色和作用进行了考察。不同于第二章,这里主要涉及判例制度对于德国“法治国”(Rechtsstaat)的建构性意义。

第四章和第五章论及德国判例运行的制度支撑。任何一种制度的有效运行都必须有相匹配的其他制度的支撑,任何一种制度都是整体制度体系的一环,判例制度同样如此。判例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德国法秩序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是跟相应的制度保障分不开的。第四章将涉及对德国司法体制的介绍。虽然看起来司法体制与判例制度并无直接关联,但却是判例运行的制度环境,离开相适宜的司法体制,判例运行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第五章则是对德国判例运行的直接制度基础的描摹,主要包括强制上诉制度和偏离报告制度。正是因为这两种制度的存在,才确保了判例、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在德国司法系统中不容忽视的地位。

第六章至第八章转换到了德国判例的技术层面。相比于宏观层面的理论与制度,技术属于微观层面。判例并非屠龙之术,而更多是要传授庖丁解牛之技。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没有精致、成熟的技术,判例就没法在具体的个案裁判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六章从静态的文本分析视角,对德国判例的结构与制作技术进行了剖析。第七章转入动态观察,对德国判例的适用方式,包括判例的识别与解释,援引与适用,区分、偏离和修正等进行了详述。第八章则基于个案考察,对德国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方式

本书的主题是“德国判例制度”。

首先叙明两个方面:

其一,这里所谓的“制度”,当从广义上加以理解,指的是“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的判例”。因而本书的论域不限于德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判例之效力及其运行的各项法律制度规定,尽管这也是判例制度的重要方面。具体而言,本书包括了作为德国司法制度之组成部分的判例制度理论基础、制度支撑和具体运用三个层面。

其二,尽管如此,本书并没有处理与德国判例相关的所有方面。例如,判例的恰当运用必须得到法学方法论的有力支持。作为法学方法论的“母国”,德国学界和实务界在法律解释、法律续造等主题上积累起了丰硕的成果和经验。这些理论(尤其是关于类案判断和类推适用的理论)与判例运行密切相关。但出于主旨的考量,本书并没有用专门的章节来加以讨论。对此有兴趣者可以去阅读本书作者之一高尚的专著《德国判例使用方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本书写作的分工为: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引言、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

高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一章,第三章第一、二部分,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二)(三)(四);

段沁(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第三章第三部分、第八章第二部分(一)。

文责由作者共同承担。

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陶鹏远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部分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对此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期待本书的出版,有助于国内同人更深入地了解判例制度在同为成文法传统国家之德国的“样貌”,从而促发对于中国式判例制度,尤其是案例指导制度的进一步研究。

——雷磊

内容简介

本书从性质、制度、技术和实践四个层面对德国判例制度进行全面的叙介和研究。首先阐明“判例”在德国的含义与类型,讲述德国判例制度的历史,在此基础上,围绕判例在德国的法源地位进行阐述,展示学界与实务界的观点,以规范属性、分量以及裁判理由与附带意见的区分为核心;接着呈现德国判例制度对于法治国的意义,包括在司法统一、法律平等、具体正义等方面的作用;继而剖明德国判例运行的制度环境(司法体制)和制度基础,后者包括独特的强制上诉和偏离报告制度;然后聚焦于德国判例的结构与制作技术,以及适用技术;最后落脚于经验考察,以个例的方式来阐明其实践运用的方式。

 

引言:判例时代的到来?

一、 研究的缘起

二、 德国判例的现状

(一) 判例的编纂与公开

(二)法学教育中的先例崇拜

(三)职业实践中的先例拘束

(四)司法裁判中的先例导向

三、 本书的基本结构安排

第一章 德国判例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 判例的含义与类型

(一)判例的含义

(二)判例的类型

(三)持续性判例的形成与效力

二、德国判例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1318世纪

(二)法典化前后

(三)帝国法院时期和英占区高等法院时期

(四)联邦法院时期

第二章 判例在德国的法源地位

一、性质论:判例拥有何种拘束力?

(一)实务意见

(二)学界观点

二、分量论:判例的拘束力受哪些因素影响?

(一)影响因素概览与对比

(二)持续性判例与代表性案件

三、对象论:判例以何种方式拘束哪些主体?

(一) 判例对检察机关的拘束力

(二) 判例对律师的拘束力

(三) 判例对行政官员的拘束力

(四) 判例对立法机关的拘束力

(五) 判例对个人的拘束力

(六) 判例对法官本身的拘束力

第三章 判例在德国司法裁判中的作用

一、践行法治国原则

(一)平等对待诫命(Gleichbehandlungsgebot

(二)法的安定性诫命(Gebot der Rechtssicherheit

(三)确定性诫命(Gebot der Bestimmtheit

(四)融贯性(Kohärenz)要求

二、作为司法裁判辅助

(一)司法智慧的积累

(二)法典化的重要补充

(三)论证功能

(四)小结

三、宪法法院判例的效果

(一)既判力

(二)法定拘束效果

第四章 德国判例运行的体制环境

一、法院系统

(一)设置与审级

(二)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

二、检察系统

(一)设置与管理

(二)主要职能

三、司法行政机关

(一)机构设置

(二)主要职能

四、律师制度

(一)执业活动

(二)组织形式

五、统一法律人培养模式

(一)大学教育

(二)国家考试

六、 小结:德国司法体制与判例文化

第五章 德国判例运行的制度基础

一、强制上诉制度

(一)强制上诉的理由

(二)强制上诉的说理

二、偏离报告制度

(一)判例的遵循抑或偏离

(二)德国程序法中的偏离判例的报告制度

(三)偏离报告制度的前提和程序

(四)对偏离判例的监督与救济

(五)偏离报告制度的功能与启示

(六)小结

第六章 德国判例的结构与制作技术

一、研究对象选取的说明

二、判例的编辑与公布

(一)判例裁判文书的构成

(二)《新法学周刊》添加部分

(三)原判决部分的加工

三、判例的结构特征

(一) 以核心法律问题作为标题

(二) 对判例要旨的类型化使用

(三) 对判决理由的保留和重视

第七章 德国判例的运用方式

一、判例的识别与解释

(一)判例的识别

(二) 判例的解释

二、判例的援引与适用

(一)判例适用的步骤

(二)判例适用的个案关联性

(三)判例适用与证立义务

三、判例的区分、偏离与修正

(一) 判例的区分

(二) 判例的偏离

(三) 判例的修正

第八章 德国判例的实际使用

一、判例的应用方式:基于背信罪判例的实证研究

(一)背信罪的渊源流变

(二)背信罪的归责难点与判例的适用空间

(三)BVerfGE 126170”判决的先例作用

(四)判例的使用方式

(五)裁判规则的表达形式

(六)裁判规则的提取

二、判例在各部门法中之应用

(一)宪法判例

(二)刑法判例

(三)民法案例

(四)其他

参考文献

一、 中文文献

二、 外文文献

三、 德国法院判例

(一) 帝国法院时代判例

(二) 联邦宪法法院判例

(三) 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四) 联邦行政法院判例

(五) 地方高等法院判例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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